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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在线】“借”来的处分

编辑:王城长 发表时间:2021-09-06 08:20 来源:三湘风纪网

  “学习不够,没有清晰认识自己的身份,向管理服务对象借钱,方便了自己,触犯了党纪党规,如今非常后悔。”永兴县银都投资公司副总经理邓某琰在忏悔书中说。

  原来,2015年初,某银行委派融资中介商陈某某与永兴县银都投资公司对接发行1.53亿元私募债,时任永兴县银都投资公司融资部部长的邓某琰,因工作关系与陈某某逐渐熟悉,成了“朋友”。当年10月份,陈某某与邓某琰在办公室晚上加班,邓居住在县城外的某村,陈送邓回家途中时说:“你一个融资部长,还住在乡下,上下班多不方便,何不在县城购买一套房子!”

  “经济条件不允许。”邓某琰说。

  “借钱给你支付首付。”陈某某说。

  当时邓某琰并未答应,但是动心了。过了一个月,邓某琰想在县城购房,苦于资金紧张,于是想起了陈某某。一天,陈某某到邓某琰办公室汇报工作,邓主动向陈某某提出借款10万元,陈当即应允,几天后陈某某将10万元现金交给了邓。

  “我做这笔融资中介业务,需要得到邓某琰的帮助,才能顺利完成。”陈某某谈到为何要借钱给邓某琰时解释说。后来,由于种种原因,邓某琰没有购房,2016年1月将10万元还给了陈某某。

  某公司张某某承建了永兴县银都投资公司某融资代建工程项目,邓某琰负责与张某某对接,在邓某琰的协助下,张某某获批贷款银行贷款上亿元。正所谓:“亲”由事生。在此过程中,邓某琰与张某某从认识到交往,甚至发展到“亲”而无度。2017年5月,邓某琰带妻子到市外看病,因经费紧张,向张某某借钱5万元,次日借款到手。同年10月,邓某琰再向张某某借钱5万元。“邓某琰在工作上帮助了我,我也想通过他处理好与银都投资公司的关系,才无奈借钱给他。”张某某对办案人员说。两年后,邓某琰才把10万元还给了张某某。

  邓某琰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便利,向服务对象借款20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纪。2021年8月17日,经永兴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邓某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我纪律意识淡薄,以为借款还了就是正当行为,经过组织的教育,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今后一定吸取教训、严于律己。”邓某琰懊悔地说。

  【执纪者说】这一违纪案再次警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政商交往中,既要亲清政商交流,优化营商环境,又要做到亲而有为、亲而有度、亲而有戒,切实厘清政商交往“边界”、画清政商交往“红线”,方能构建亲清的政商关系,切莫以身试纪、触碰违规借款红线。(永兴县纪委监委 陈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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