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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淞区健全廉政谈话制做到“三个明确”

编辑:邹太平 发表时间:2009-11-03 10:49 来源:株洲市纪委

          近日,芦淞区出台《芦淞区党风廉政谈话制度》,对廉政谈话内容、组织实施、基本要求等做出明确规定,强化谈话对党员干部教育和监督的作用。
         明确谈话对象。规定对全区科级以上干部、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及需要提醒告诫的人员党风廉政谈话。对科级干部每年至少安排一次谈话,旨在增强其勤政廉政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对新提拔的中层领导进行新任职谈话,就廉政勤政、拒腐防变、廉洁自律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要求;对中层后备干部、重点岗位工作人员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进行谈话,着重就廉政勤政、拒腐防变、服务意识等提出意见和要求;对群众反映和发现有违纪苗头问题的,及时进行提醒谈话,使之警觉,防微杜渐;对经调查有不廉洁行为,但不构成立案查处的,进行党风廉政告诫谈话,予以提醒和告诫,并限期改正。
         明确领导分工。根据不同对象和不同内容,由区党风廉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廉政谈话。谈话形式原则上按领导分工,以个别谈话为主,需要时进行集体谈话。如,对科级正职干部勤政廉政谈话,由区纪委书记进行;而对科级副职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的廉政谈话,一般由区纪委常委会同所在单位负责人进行。同时,开展廉政谈话前要拟定谈话方案,做好廉政谈话记录及谈话资料的存档保管,保证谈话工作的有效性和严肃性。
         明确谈话程序。谈话前通知被谈话人谈话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进行党风廉政提醒、告诫谈话的谈话人不得少于2人,并按照要求做好记录;谈话要突出重点,有的放矢,明确提出意见和要求;进行党风廉政提醒、告诫谈话时,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并对被谈话人反映的情况和问题给予充分重视,认真核实,维护被谈话人的合法权益;谈话承办人及时将被谈话人的答复或说明呈报有关领导批阅,并及时将有关要求和意见告知被谈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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