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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人民监督员制度显威力

编辑:邹太平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2 来源:湖南日报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等实行法律监督。那么,谁来监督监督者呢?

       今年8月以来,省人民检察院在株洲市县两级人民检察院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在人民监督员选任机制、监督模式上进行了创新,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

                              独立监督有权有为        制度设计不做摆设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自侦案件)中的立案、撤案和不起诉等环节都是在检察机关内部操作,缺乏刚性的外部监督。这种情形受到人民群众的质疑。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开始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体现了民众参与和民主监督,然而,过来的做法是人民监督员一般由检察院选任。

      “自己选人监督自己,那不是摆设嘛!”群众还是不太满意。

       “我们的执法,归根结底是让群众满意。群众的要求,就是我们努力的方向。”省检察院检察长龚佳禾在党组会上旗帜鲜明。今年上半年,省检察院根据国家司法体制改革方案意见,决定在株洲市进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创新。

       8月14日,株洲市成立了人民监督员工作委员会选任委员会。9月15日,通过民主推荐或公民个人自荐的方式选出82位同志为株洲市人民监督员。新选任的人民监督员中,来自民主党派、工商联等方面的代表占25%,来自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街道(社区)及农村的普通群众代表占70%以上,“海选”出来的人民监督员,体现了监督的人民性和独立性。

        在监督方式上,改原来的属地监督为异地监督和属地监督相结合。从减少不必要的干扰方面考虑,异地监督可以消除人民监督员的一些顾虑;从减少不必要的奔波、便于熟悉案情方面考虑,属地监督兼顾了监督的效率。

       为加强人民监督员意见的权威性,当办案检察机关与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不同时,一律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报送上一级检察机关审核确定。

        监督范围进一步扩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对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三类案件”,人民监督员均有权进行评议监督。如认为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中立案有问题,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在刑事赔偿方面有问题,或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情况,人民监督员可对这“五种情形”提出监督意见。而这次创新后,株洲市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进一步扩大,可适用刑事和解办理的刑事案件和其他需要人民监督员介入的案件和事项,也可以进行监督。

                               人民监督案件处理    民意影响办案结果

       人民监督员是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具体环节进行监督,他们监督的环节、程序是特定的,他们的监督意见直接影响办案结果。

      “2007年4月16日,攸县黄丰桥镇一煤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9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有关部门调查后认为,该镇党委委员、协管安监工作的陈某监管不力,负有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今年10月28日,在株洲市人民检察院召开的对陈某拟不起诉案人民监督员评议会议上,案件承办人、攸县人民检察院胡检察官介绍案情。

     “陈某是什么时候开始负责此项工作的?”一名人民监督员问。

      “陈某2007年1月调任到黄丰桥镇政府上班,同年3月17日安排其协管安监工作。”胡检察官回答。

     “该案是否还有其他涉案人员?”另一名人民监督员进一步询问。

      “还有2名具体负责煤矿安全工作的攸县煤炭局责任人。他们因涉嫌玩忽职守受到查处,目前已被批捕。”胡检察官回答。

       人民监督员还详细询问了案件的其他情况。随后,检察官离开会议室,5名从攸县以外地区随机排选的株洲市人民监督员畅所欲言,展开热烈讨论。他们有的是医院药剂师,有的是公司普通职员,但是,他们凭着自己对事物的认知和社会道德良知,对案件独立作出理性评议。最后,大家认为,陈某的工作是协管安监工作,他刚上任不久即发生辖区内煤矿透水事故,虽有玩忽职守之嫌,但也有情有可原之处,不需要判处刑罚。该案应该追究其他具体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随后,人民监督员对是否起诉陈某进行不记名投票,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结果均同意不起诉。

       11月24日,攸县检察院检委会召开会议,对陈某涉嫌玩忽职守犯罪拟不起诉案进行讨论。在充分考虑了人民监督员就此案作出的同意不起诉决定后,检委会最后决定不起诉陈某。

                           试点推动制度发展      创新有待进一步完善

       株洲的作法正逐步推向全省。据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世雄介绍,目前全省共有1342名人民监督员,分别来自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基层组织。自2004年10月启动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以来,共监督“三类案件”1492件1724人,其中拟不起诉案件1068件,拟撤销案件375件,不服逮捕决定49件。人民监督员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意见的案件1411件,占全部监督案件总数的95%。检察机关对有不同意见的55件中的26件采纳了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占人民监督员提出异议案件数的48%。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小组成员张永红表示,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我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制度设计来讲,它是保障司法公正,保证检察机关民主、公开、独立、廉洁的必要措施。从现实情况来讲,它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株洲市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创新既有效地推进了这项制度的发展,又兼顾了目前的现实需要。从监督范围来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本质要求是全方位的监督,但考虑到制度创新尚在发展和完善之中,因此采用了有限扩大监督范围的方式,这是渐进式的改革。(记者 李宁 陈勇 通讯员 苗霞 丁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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