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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通报5起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发展环境典型案例

编辑:蒋伟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3 来源:三湘风纪网

    今年上半年,怀化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优化办)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全市查处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发展环境案件29件,问责53人。现将其中5起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一、麻阳县尧市乡民政办私设“小金库”案。为解决办公经费不足的问题,2011年时任尧市乡分管民政的副乡长张应丰、乡民政办主任胡正兴在办理群众 “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过程中,乡民政办以“危房改造办公经费”的名义向36户危房改造户违规收费48600元;2012年乡民政办以同样的方式向121户危房改造户违规收费72800元,总共违规收费121400元。乡民政办所收钱款没有上交单位财务,用于乡政府和乡民政办的工作开支。张应丰、胡正兴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收费设立“小金库”,其行为已构成违纪。2014年1月,麻阳县纪委给予张应丰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胡正兴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鹤城区畜牧水产局副局长谢洧工作作风懈怠案。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区畜牧水产局副局长谢洧多次违反单位上班签到规定,上班不签到,期间未签到累计165次;2013年5月至10月,在区委督查组开展的4次机关作风督查中,谢洧有3次不在岗,单位领导也不知其去向。谢洧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不遵守单位工作纪律,工作作风懈怠,其行为已构成违纪。2013年11月,鹤城区监察局给予谢洧行政记过处分。

    三、新晃县政府采购中心乱收费案。2013年10月至11月,新晃县政府采购中心在政府采购竞谈、公开招标过程中,违反《湖南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湘财综〔2013〕36号)文件规定,向投标供应商收取标书制作费6000元,作为工作经费。县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对已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属于乱收费行为。2014年3月,县纪委对县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蒲云翔进行诫勉谈话,违规收费资金予以收缴。

    四、洪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曾旺志等人工作失职案。2013年12月14日,洪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直属公房沅江路堡子坳18号窨子屋发生火灾,造成该房屋全部烧毁,相邻的区房产公司宿舍楼由于烟熏、水渍也遭受很大损失,共有8户居民直接受灾,过火面积7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近35万元。该房屋属于D级危房,不应当住人,房屋所在地办事处曾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过相关安全隐患,但没有引起该局足够重视,由于整改不力,搬迁工作不到位,导致火灾事故发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直属公房安全的副局长曾旺志、负责监督监管的直接责任人黄斌和沅江路办事处安监站站长杨英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存在工作失职行为。2014年1月,洪江区纪工委分别给予曾旺志、黄斌和杨英三人党内警告处分。

    五、洪江市城管局城监大队乱罚款案。2014年3月24日,洪江市城管局城监大队在对城区内从事营运的机动三轮车进行检查时,在辖区建材市场发现有4辆新增的货运机动三轮车没有营业执照,执法人员立即对4辆车实施了暂扣,并做出了每辆车罚款1000元的口头处罚决定。4名当事人于当天先后到城管局城监大队交纳了1000元的罚款。该队执法人员在对4辆车处罚时没有按照程序制作现场笔录,也没有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违规使用简易执法处罚程序。在给当事人开具的处罚票据上未注明处罚原因和依据,也没有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市城管局城监大队作为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执法,损害了国家行政机关执法形象,影响了经济发展环境。2014年6月,洪江市公职人员有错无为问责工作领导小组给予市城管局城监大队通报批评,责令其将所收罚款退还当事人。

    以上5起案件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直接损害了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传达本次通报,汲取教训,引以为戒。(怀化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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