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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通报近期查处的12起违纪典型案件

编辑:蒋伟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3 来源:三湘风纪网

    近日,新宁县纪委、监察局通报了近期查处的12起违纪典型案件,分别是:

    1.新宁县委原候补委员、县委办原副主任钟选龙受贿案。2007年至2014年3月,钟选龙在担任县移民开发局、卫生局、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2015年8月24日,经县纪委、县委、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市委常委会批准,决定给予钟选龙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15年9月11日,新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钟选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88万元;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赃款295.12万元以及违法所得149.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新宁县司法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邓厥亮受贿案。2012年至2013年,邓厥亮在担任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2015年9月10日,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县委常委会议批准,给予邓厥亮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新宁安山乡原党委副书记、乡长康成名挪用公款案。2010年下半年至2014年2月,康成名在担任新宁县安山乡政协工联委主任,乡党委副书记、乡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八次挪用公款共计17.88万元归个人使用,用于赌博。2014年10月30日,新宁县人民法院判康成名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5年3月3日,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县委常委会议批准,给予康成名开除党籍处分;2015年3月12日,经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给予康成名开除公职处分。

    4.新宁县公安局看守所工作人员失职责任追究案。2014年10月15日,县公安局看守所个别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在押人员牛某某没有得到及时的救治,因糖尿病酮症酸中毒死亡,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16万余元。2015年11月3日,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县委常委会议批准,给予县公安局看守所原所长蒋廉福开除党籍处分;2015年9月28日,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县公安局看守所民警肖海明开除党籍处分。蒋廉福、肖海明及县公安局看守所狱医陈湘东等三人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司法机关正在依法处理。

    5.新宁县水冲农场管理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案。近年来,县水冲农场管理区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该管理区原党支部书记李有平、原主任李良彪对此负有主要责任;金石卫生院救护车驾驶员(临时聘请人员)周凯,伙同他人在县水冲农场管理区非法买卖土地,情节严重。2015年9月6日,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分别给予李有平、李良彪、周凯三人开除党籍处分,并将三人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新宁县商务局商务流通执法大队大队长龙康违规驾驶公车案。2014年8月10日,龙康违反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有关规定,公车私用并造成交通事故。2015年4月16日,经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龙康行政记大过处分。

    7.新宁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印刷出版发行执法股副股长朱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2015年2月9日凌晨,朱枫酒后违反公共秩序,寻衅滋事,毁坏他人财物、砸伤他人。2015年9月28日,经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朱枫警告处分。

    8.新宁县巡田乡腊元村村委会主任蒋连格财务违纪案。蒋连格在任巡田乡腊元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因违反财经纪律、失职,2015年3月16日,县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此后,群众对蒋连格任职期间的财务问题继续上访,经查实,蒋连格在任巡田乡腊元村支部书记期间,该村财务管理混乱,在2014年下半年清账时,虚列街上道路硬化项目开支5万元,其行为违反财经纪律。2015年11月2日,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蒋连格开除党籍处分。

    9.新宁县金石镇飞虎村村委委员江劲强财务违纪案。江劲强在任金石镇飞虎村秘书、村委委员期间,于2014年9月私存村征地补偿款20.627万元;2014年10月、2015年2月分别挪用村征地补偿款4.99万元、1万元归个人使用。2015年9月6日,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江劲强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10.新宁县黄金瑶族乡金沙村支部负责人罗菊秀财务违纪案。罗菊秀在担任黄金瑶族乡金沙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2008年下半年,该村收取村民公路集资款2140元,未入村账,直接用于修路征地开支;2011年1月,该村重复报账650元; 2011年村支两委换届选举期间,该村违规开餐共计6718.5元,其中5068.5元已作村务开支报账;未经群众同意,该村将出售集体公山收入12万元用于修建村级通畅公路和村务开支,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对上述问题罗负有直接责任。2015年9月17日,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罗菊秀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新宁县麻林瑶族乡大坝村支部书记、代理村委会主任刘满香财务违纪案。刘满香在担任麻林瑶族乡大坝村支部书记、代理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对该村2014年1月虚报村道硬化项目开支27213元,用于跑项目、八组林道建设开支;2013年12月收到上级电改工作经费8000元未入村账,用于村公务接待开支,负有主要责任。2014年1月,刘满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报村道硬化项目开支8360元,非法据为己有。2015年11月2日,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刘满香撤销麻林瑶族乡大坝村支部书记职务处分。

    12.新宁县崀山镇高田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黄为臣财务违纪案。黄为臣在任崀山镇高田村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对该村2011年3月虚报项目款42400元,用于冲抵村务开支;2011年12月开支19835元购买烟酒等物品送礼,负有主要责任。2015年11月2日,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黄为臣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新宁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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