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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章通报6起违纪违法典型案件

编辑:李慧芳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4 来源:三湘风纪网

    2月15日,宜章县纪委对2015年查处的6起违纪违法典型案件在纪委全会上进行了通报。

    1.梅田镇箭地冲村村干部集体贪污退耕还林后续产业(楠竹低改项目)资金案。2010年至2011年,宜章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3次下拨了10.5万元楠竹低改项目资金给梅田镇箭地冲村。资金拨付到位后,原村支部书记黄丽娟、原村委会主任王贤阶、原出纳曾娥容、原村委会主任王贤朋四人利用担任村干部管理这笔资金的职务便利,对村民隐瞒楠竹低改项目资金下拨的实际金额,未将该项目资金作村委会账目收入,并以发务工补助的名义先后三次共同侵吞楠竹低改项目资金6.72万元,每人分得1.68万元。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黄丽娟等四人开除党籍处分。宜章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黄丽娟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王贤阶、曾娥容、王贤朋有期徒刑七个月。

    2.县国土资源局黄沙国土所原所长王玲、副所长邓文龙伙同他人贪污衡武高速征地补偿案。2009年,在衡武高速公路(宜章段)征收迎春镇金朝山村土地的过程中,王玲和邓文龙与金朝山村原支书彭永兴、原会计罗友德、原主任罗四怀(均已判刑)合谋采取虚报被征收的水田面积、减少被征收公共设施面积的方式,套取征地补偿款22万元作为“辛苦费”占为己有。其中,王玲、邓文龙每人分得5万元,彭永兴、罗友德、罗四怀每人分得4万元。2015年2月11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贪污罪判处王玲、邓文龙有期徒刑十年,并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玲、邓文龙开除党籍处分;经县国土资源局研究,决定给予王玲、邓文龙开除公职处分。

    3.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曾国军收受他人财物案。2008年2月,时任宜章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曾国军,利用职务之便,在办理广州某公司董事长俞某与宜章籍商人陈某某债务纠纷案件时,与时任宜章县公安局局长李弼清共同收受俞某所送人民币现金50万元,曾国军个人实得20.4595万元。经县纪委监察局研究并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决定给予曾国军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曾国军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侦查处理。

    4.县水利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李荣生工作失职及违反财经纪律案。2008年9月至2014年4月,李荣生在任县水利局党组副书记、局长及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在一六镇集中供水工程建设中擅自变更设计致未能按期完工并投入使用、宜章县2013年度重点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战壕冲水库和五里冲水库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并被省市媒体先后曝光,给我县水利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2010年底至2013年底,违反有关规定,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县水利局向水利项目施工单位借款85万元用于局机关日常开支;2012年1月至2013年7月,县水利局违反规定挪用水利专项资金150万元,用于项目协调及局机关日常开支;2009年至2014年4月,县水利局违反财经纪律,截留、挪用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275.5629万元。李荣生对上述问题均负主要领导责任。经县纪委监察局研究并报县委、县政府同意,给予李荣生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

    5.县鱼苗鱼种场党支部书记、场长杨楚发违反公车管理规定、挥霍浪费公款案。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杨楚发在任县鱼苗鱼种场场长期间,违反公车管理规定长期租用私家车作公车,租车期间费用合计6.54万元。违反公车管理规定批准私车公养,费用合计2.3993万元;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挥霍浪费公共财产2.7344万元,其中虚开发票套取公款1.404万元购买土特产用于到上级单位协调关系;2013年3月至2015年4月,超标准接待费用共计1.3304万元。杨楚发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在群众中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经县纪委监察局研究并报县委、县政府同意,给予杨楚发撤销其县鱼苗鱼种场党支部书记职务、行政撤销其县鱼苗鱼种场场长职务的处分。

    6.县商业总公司出纳李丽娥挪用公款案。2012年11月至2014年3月,李丽娥在任县商业总公司出纳,负责收取县商业总公司门面租金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县商业总公司门面租金款51.923万元归个人使用。2014年3月,县商业总公司进行财务清理,发现李丽娥挪用公款的问题,责令其限期归还。2014年3月13日李归还门面租金款32.3125万元,尚有19.6104万元未归还。2015年8月26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李丽娥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丽娥开除党籍处分;经县商业总公司研究,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关系。(宜章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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