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一名党员酒驾受党内警告处分
编辑:张梅
发表时间:2016-08-03 11:48
来源:三湘风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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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衡阳县石市镇一名党员教师因饮酒驾驶,被石市镇党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016年5月25日晚上9时许,石市镇教师曾祥峰(中共党员)酒后驾驶小型汽车湘D5K865,行驶至渣江乙家岭路口时,被县交警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曾祥峰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2mg/100ml,确认为饮酒驾驶。2016年6月12日,县公安局给予曾祥峰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2016年7月27日,石市镇党委决定,给予曾祥峰党内警告处分。(衡阳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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