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通报1起国家公职人员酒驾典型案件
编辑:张梅
发表时间:2016-11-23 10:46
来源:三湘风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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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3日22时许,攸县城管执法大队长兼县环卫处班子成员(副主任)杨再春,驾驶车牌为湘B74548的大众桑塔纳小车回家途中,当行使至建设路汇金公馆小区路段时,与对向行使的张小伟驾驶的车牌为湘A623M5的奥德赛牌小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县交警大队民警赶赴现场处警后,对双方进行了酒精测试,发现杨再春属酒后驾车。经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再春驾驶车辆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64mg/dl,属醉酒驾驶。经县交警大队认定,杨再春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张小伟各项损失费用共计2.5万元。2016年3月21日,攸县公安局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杨再春立案侦查。2016年3月28日,攸县公安局对杨再春取保候审。2016年6月28日,攸县人民检察院下达《不起诉决定书》,认定杨再春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免除刑罚,决定对其不起诉。
2016年8月9日,攸县纪委决定对杨再春违纪问题予以党纪立案。2016年10月26日攸县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和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攸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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