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通报5起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经营性活动典型案例

近日,浏阳市纪委将近期查处的5起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营利性活动的典型案件进行了通报。
1、市国税局工会办副主任科员张学思违规参与经营性活动问题。2014年7月,张学思之子张某与唐某、李某等人合伙成立一家物流公司,张某占股5%。公司成立至2015年12月期间,张学思多次代替其子参加公司重大事项决策会议,并在总经理唐某外出时代其行使费用审批职责,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张学思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市政园林管理局职工李斌违规参与经营性活动问题。2014年7月,李斌之妻李某与唐某、张某等人合伙成立一家物流公司,李某占股3%。该公司成立后,李斌在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职务,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并领取工资报酬。2015年12月市纪委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专项治理时,李斌未如实申报本人和配偶投资经营情况。李斌受到警告处分。
3、市发展和改革局正科级干部李长根(2011年12月退休)违规参与经营性活动问题。2011年5月,李长根与周某等人商定共同投资购买江西省上栗县某煤矿。在此过程中,李长根与该煤矿原所有人欧阳某某串通,虚增转让价格从中谋取利益。李长根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市教育局办公室副主任、机关工会主席王建强违规参与经营性活动问题。2016年上半年,王建强以其姐王某名义与李某、张某、罗某等人合伙投资成立某幼稚园,王建强占股20%,并参与幼稚园经营管理活动。王建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市公路管理局干部罗新明违规参与经营性活动问题。2004年,罗新明与他人合伙成立某建材有限公司,从事碎石生产和销售。罗新明在公司占股66.7%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因政策调整,该公司停产关闭。2014年7月,罗新明又以本人名义在城区投资经营某家具商场,并在2015年12月市纪委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专项治理时,未如实申报本人投资经营情况。罗新明受到警告处分。(浏阳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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