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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典型案件

编辑:张梅 发表时间:2017-10-26 09:30 来源:三湘风纪网

  近日,桃源县纪委对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典型案件进行了通报。

  1、西安镇大池塘村原党支部书记刘爱喜等4人违反财经纪律问题。2015年-2016年间,大池塘村原党支部书记刘爱喜,原村主任、现任支部书记张振球,原村党支部委员谭克华、曾友连等四人商量,决定将2014-2016年的部分上级帮扶资金以及套取的专项资金等收入不入村账,设立“小金库”金额279414元,用于村部建设等非扶贫项目开支,其中66695元用于违规接待或送礼。9月6日,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给予刘爱喜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张振球、谭克华、曾友莲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漆河镇文化站站长佘登科、卫计办主任向清平等2人套取现金转做他用问题。2015年11月以来,漆河镇计生办原主任、现任文化站站长佘登科和漆河镇原卫计办报账员、现任镇卫计办主任向清平,为规避“三公”经费过大,采取以差旅费报销单替代租车费发票的方式处理账务,涉及金额6万元。9月6日,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给予佘登科、向清平党内警告处分。

  3、戈尔潭水库管理所副所长张小兵违规操办子女升学宴问题。2017年8月下旬,张小兵告知管理所所长姜子林,准备8月27日在热市镇岩桥坪村老家为儿子举办升学宴。姜子林没有进行制止,并带头参与宴请活动送了礼金。当天共有非亲属49人送给张小兵礼金共12700元。9月21日,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给予张小兵警告处分,并责令退还违规收取非亲属人员礼金12700元;给予姜子林党内警告处分。(桃源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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