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通报3起党员领导干部受到减轻处理典型案件

今年来,郴州市纪委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于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或积极配合组织审查的李桂春、马建湘、邓吉春等3起违纪案件进行了严肃查处。在组织审查期间,邓吉春主动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并主动上交违纪所得,李桂春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马建湘如实交代违纪事实并积极退赔违纪款物,3人均选择了积极配合审查、主动说清问题、作出深刻检讨的态度,认错、悔错态度较好。根据违纪事实及本人认错态度,按照宽严相济的原则,经郴州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郴州市委批准,对3人作出减轻处理,现将这3起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1、市政府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处原党总支书记、主任李桂春严重违纪案。李桂春在任市政府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处党总支书记、主任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工会活动时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宴请;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默许其配偶借款给管理服务对象并获利。李桂春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按主任科员确定待遇。
2、苏仙区人大常委会原正处级干部马建湘严重违纪案。马建湘在任苏仙区人大常委会正处级干部期间,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伙同他人共同收受财物。马建湘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按科员确定退休待遇。
3、市公路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邓吉春违纪案。邓吉春在任市公路局党委委员、总工程师、副局长期间,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金,在下属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违反工作纪律,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为下属企业承揽设计、监理业务。邓吉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郴州市纪委)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