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通报6起国家公职人员酒后驾车典型案例

日前,辰溪县纪委将近期查处的6起国家公职人员酒后驾车典型案件进行了通报。
1.县安监局副科级干部吴陈刚酒后驾车案。2016年4月23日13时许,吴陈刚驾驶自家牌号为湘N6126B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至辰溪县张家坳路段,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酒精含量测试,确认为饮酒驾驶。县公安局给予其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17年10月,吴陈刚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县公路局办公室主任李代云酒后驾车案。2016年9月13日22日30分,李代云驾驶牌号为湘N69428的小型面包车行至辰溪县先锋路段,被辰溪县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酒精含量测试,确认为饮酒驾驶。县公安局给予其罚款5230元的行政处罚。2017年9月,李代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龙泉岩乡林业站站长欧道玖酒后驾车案。2016年6月29日20时,欧道玖驾驶牌号为湘N68599的小型轿车行至辰溪县先锋东路路段,被县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酒精含量测试,确认为饮酒驾驶。县公安局给予其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17年10月,欧道玖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火马冲镇干部田峰酒后驾车案。2017年2月28日20时,田峰驾车行于辰州南路,被辰溪县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酒精含量测试,确认为饮酒驾驶。县公安局给予其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17年8月,田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辰阳明德小学教师张军酒后驾车案。2017年2月10日晚上八点多,张军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行至辰溪县丹山路步行街,被辰溪县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酒精含量测试,确认为饮酒驾驶。县公安局给予其罚款3000元、摩托车强制报废的行政处罚。2017年9月,张军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6.县安监局职工刘崇和酒后驾车案。2017年5月25日,刘崇和驾驶牌号为湘N6111A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辰溪县东风路与辰州路交叉口,被县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酒精含量测试,确认为饮酒驾驶。县公安局给予其罚款205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17年9月,刘崇和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辰溪县纪委 )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