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防惩结合
唐朝建国后,在《隋律》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历时十余年,相继修成《武德律》和《贞观律》。唐永徽年间,又命令长孙无忌对《武德律》和《贞观律》进行修订,制定了《永徽律》。同时对《永徽律》逐条进行了详细的解释疏证,这就是现存的我国古代最早的一部完整的封建法曲——《唐律疏议》,其律疏部分和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从《唐律疏议》的内容来看,《唐律》共30卷,分为12篇,律文502条。
为了对官吏犯罪的惩治做到量刑恰当和准确无误,充分发挥法律对官吏犯罪的惩治和预防的双重作用,《唐律疏议》把官吏犯罪分为“公罪”和“私罪”两种。所谓“公罪”,指官吏的过失罪。“私罪”指官吏的故意罪,如官吏利用职权贪污受贿、贪赃枉法等犯罪行为。这是吏治腐败的主要表现,也是对廉政建设的最大危害,因此,《唐律疏议》中对“私罪”的处置较“公罪”为重。
按照《唐律疏议》所列,当时官吏的“私罪”大致包括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勒索财物、嘱托请求和弄虚作假等几种。
《唐律疏议》中确定了处罚官吏犯罪的几种原则。道德是划分“公罪”和“私罪”的原则之一;其次是划分首犯和胁从、监临主守和下官属员的原则。对首犯和监临主守的犯罪量刑最重。其次是职务连坐原则。即官吏犯罪的同一官署或有职务联系的官员都要受到株连。职务连坐分为知情不举和不知两种情形,知情连坐处罚较重。还有一条是“自觉举,免其罪”的原则,即“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除“十恶”之外,所有“私罪”能够主动坦白自首者,都可以得到宽恕。这就给犯“私罪”的官员一个知错改错和悔过自新的机会。
《唐律》反映出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史上一大特点,既法律中有关惩治官员腐败与预防相结合,促进吏治清明的廉政法律在隋唐律令中有了更加完整的体现,使宫刑入律这一特点得到了更加全面的发展,也在促进廉政建设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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