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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回避措施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0-07-20 09:52 来源:国家预防腐败局

 

    汉代,为维护其统治,加强对官吏的管理,实行官吏籍贯回避管理制度,地方长官不得在本籍任职。

 

  根据历史记载,西汉初年,尚未实行回避制度,西汉武帝中期以后,地方长官明显地要回避本籍。刺史不用本州人,郡守不用本郡人;县令长、丞尉不但不用本县人,且不用本郡人。

 

  东汉时,有关官吏籍贯回避制度已经有史为证。回避措施执行颇为严格,且回避范围不断扩大。《汉书》记载:“东汉刺史可考者凡二百八十人,知籍者百六十七人,无一本籍,是避本州也”;“洛阳令知籍者十人,亦无一本郡”;“县令长其籍贯可考者二百五十九人,丞尉籍贯可考者二十六人,不但非本县,且非本郡人”,可见对地方长官的籍贯限制更严,京畿也不例外,一律不用本籍人。

 

  实行回避措施,从廉政建设的意义上来说,其作用是十分明显的,不仅可以防止官吏之间的相互勾结、结党营私,有利于统治者加强对地方的控制,而且可以减少地方官吏在本籍任职的人情干扰,有利于防范官吏徇私枉法,同时,这种回避措施对今天我们构建和谐社会,仍然具有借鉴意义,这在《公务员法》中有着具体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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