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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官吏:重视考课

编辑:邹太平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1 来源:国家预防腐败局

    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乎山水之间也。——欧阳修《醉翁亭记》 

  宋代的官吏考课制度是廉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宋代对州县县官的考核最为重视。

  宋代规定,官吏考课期限按在官之日计算,满一岁为一考,基本上三考为一任,但磨勘升迁各有期限。“磨勘之法,文选官之等四:银青光禄大夫至朝议大夫,进士理八年,非进士理十年。通直郎至中大夫充谏议大夫、待制以上任职者,理三年。朝散大夫至承务郎,理四年。”这些规定奠定了宋代考课的基本倾向,就是以资历为主,以劳绩为辅。

  宋初,以户口增减成绩考核州县长官。“准见户十分增一,刺史、县令进考。若耗一分,降考一等”。

  宋太祖建隆年间,又在户口之外增加赋锐、公事、官廨仓署等考核内容。宋太宗开宝九年(976年),定考课州县以三等之制。政绩优异者为上,职务粗治者为中,临事弛慢、所莅无状者为下,岁终上报。真宗景德初年,重定三等之制,以公勤廉干、惠及于民者为上,干事而无廉誉、清白而无治声者为次,畏懦贪猥者为下。

  神宗以后,则明确以四善三最之法考州县。“以四善三最考守令。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解为四善。狱讼无冤,催科不扰民为治事之最;农桑垦殖,水利兴修为劝课之最;屏除奸盗,人获安处,振恤困穷,不致流移为抚养之最。通善、最分为三等,五事上,二事为中,余为下”。优异者给予奖赏,劣等者多处以罚俸。因宋代官吏升迁大多遵循资历,与考课联系较松,从而削弱了考课促进廉政的作用,助长了官吏因循苟且的风气。

  从整体上看,宋代的考课制度,在内容上基本上为脱离唐朝的框架,但在实施上与唐朝又不一样,就是十分重视考课制度,“立法之制严,而用法之情恕”。 (摘自林岩、王蔓编著的《中国古代廉政文化集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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