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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朱熹义利观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0-08-26 10:34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黑龙江大学 王紫燕

  理学集大成者朱熹曾说“义利之说,乃儒家第一要义”。朱熹的义利观是儒家对于义利思想的延续与深化,是时代的要求,也是他为封建道德论证的重要一环。笔者从“理欲”、“公私”、“善恶”关系角度出发指出朱熹所谓的“义”就是“天理”、“公”“善”;“利”就是“人欲”“私”“恶”。朱熹在义利关系的论述中,虽然有很多自相矛盾之处,但是他在行动动机和过程中强调的“不可先言利”、“以义制利”为我们进一步思考义利关系开辟了道路。朱熹的义利观对后世影响深远,但总体而言,弊大于利。所以,我们应当立足时代背景,人物阶级特点去客观评述朱熹义利观思想,同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他的理论价值得以最大化的发扬。

  一、探讨朱熹义利观的价值意义

  笔者认为探讨朱熹的义利观对现实和思想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一方面,研究义利观是一个重大的课题。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价值观问题与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关系密切,其中价值观的讨论多集中在义与利的关系问题上。义利之辨成为中国伦理史上一个贯穿始终的轨迹。由此可见,研究义利观对于中国伦理研究有着及其重大的意义。美国思想家成中英说,“义利之辨蕴含着一项对人的存在与人性的重要认识:人是理性与社会动物,而且具有自由的意志与反思的发展能力。”(主编:卢敦基 陈承革,《陈亮研究--永康学派与浙江精神》,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12月第一版,第25页)这样看来,义利观研究对认识自身存在有很深的价值。

  另一方面,研究朱熹的义利观意义非凡。首先,纵观义利之辨,儒家对义利观的分析和认识是最为深刻和影响深远的,而朱熹作为儒家思想体系的集大成者,研究他的义利观对于研究儒家思想意义重大。其次,朱熹的义利观是南宋积贫积弱时代的产物,他思想中的矛盾也是深深根基于那个时代的现实之中的,所以研究朱熹的义利观对于剖析宋朝历史有一定的价值。最后,笔者认为在价值多元化、经济迅猛发展的二十一世纪,中国人的思想中充斥着坚守义还是谋求私利的矛盾,贪图私利的恶行也频频发生,这对于我们和谐社会的建构产生了威胁。所以,笔者想借对朱熹义利观的探讨,尤其是他提出的主张“不可先言利”“以义制利”为我们现代人建构内心信念提供帮助。

  总而言之,笔者坚信探讨朱熹义利观有重大的价值意义。

  二、朱熹义利观综述

  (一)朱熹义利观思想背景

  首先,朱熹的义利观是历代义利关系之争的延续。早在先秦时期,诸子就从不同的角度展开对于义利关系的论争。而其中儒家对于义利观进行了更为深入的阐发,孔子主张“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以利”,而孟子认为利是没有必要的,董仲舒则把义利对立起来,宣扬“正其义而不谋其利,明其道而不计其功”。宋代理学延续着董仲舒的理论道路,进一步阐发了儒家义利观,二程主张“计利则害义”,做为儒家体系完成者的朱熹,自然也必须要对这个做为“儒家第一要义”的义利关系展开自己的论证。

  其次,它是义利之辨的需要。南宋陈亮、叶适倡导事功之学,声言“离开利之仁义,乃无用之虚语,主张王霸并用,义利双行”(作者:沈善洪、王凤贤,《中国伦理思想史》,人民出版社,1985年12月第一版,第465页)由此与程朱学派围绕义利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论证。

  最后,它是为封建统治者建立道德规范,为道德规范寻求理论支撑的理论建构中必然要涉及的一点。

  (二)朱熹义利观的综述与思考

  第一,关于义与利。对于义和利的概念定义,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从“天理”和“人欲”角度看义与利。“在《四书章句集注》中,朱熹把孔子所说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注解为“喻,犹晓也。义者,天理之所宜;利者,人情之所欲。’”(作者:蔡方鹿,《朱熹与中国文化》,贵州人民出版社,2000年10月第一版,第129页)

  这里的义就是“天理所宜”,朱熹解释到“义者,宜也,君子见得这事合当如此,却那事合当如彼,但裁处其宜而为之,则无不利之有,君子只理会义,下一截利处更不理会。”(作者:朱熹,《朱子语类》,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5月第一版,第27卷) 也就是说,“君子只知得个当做与不当做,当做处,便是合当如此......君子则更不顾利害,只看天理当如何,宜字与利字不同,子细看。”(作者:朱熹,《朱子语类》,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5月第一版,第27卷)那么,义就是做当做的事,做合乎天理的事。

  对于“人情之所欲”的利, 朱熹解释道,“小人则只计较利害,如此则利,如此则害。小人只理会下一截利,更不理会上一截义,盖是君子之心,虚明洞物彻,见得义分明。小人只管计较利,虽然毫底利也自理会得。”(作者:朱熹,《朱子语类》,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5月第一版,第19卷) 也就是说,“利”是小人不合如此而如此的“人欲”,它违背天理,只是计较利害。

  其次,从公与私角度来看义与利。朱熹认为,“仁义根于人心之固有,天理之公也。利心生于物我之相形,人欲之私也。”(作者:朱熹,《朱子语类》,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5月第一版,第39卷)由于天理是公,而义是“天理所宜”,所以义就是公,是先天固有的心。而做为“人情之所欲”的利,既然“人欲”是私(在朱熹那里的人欲专指私欲),则利就是私。

  然后,从善恶角度看义与利。在朱熹在“心统性情”中,认为人性和物性是由“气禀”所决定的,在义利的分析中,也采取了同样的论证。他认为,利之所以是私,就是气禀的恶浊所导致的。“盖小人见于利,他见这一物便思量做一物事,用他计较精密,更有非君子所能知者,缘是他气禀中自元有许多鏖槽恶浊底物,所宜才见那物事,便出来应他这一个穿孔,便对那个穿孔。君子之于义,亦是如此。(作者:沈善洪、王凤贤,《中国伦理思想史》,人民出版社,1985年12月第一版,第451页)”在这个意义上,利就有了不善或者说是恶的一面。而与之对应的义,因为是“天理所宜”,所以是善的。

  第二,朱子对义利关系的分析

  在笔者查阅资料的过程中,发现不同的书中对于朱熹的义与利的关系分析有很大的不同,并且还发现,朱熹本身的思想论述也陷入了一种自相矛盾之中。经过进一步的分析考察,笔者认为,一方面我们对于朱熹真正的思想无从考证,在自我主观臆断中会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导致理解的差异;另一方面,就朱熹而言,做为封建统治者的代表他同样在为维护统治做着理论上的掩饰和假证,鉴于这两点,笔者只能在有限的水平内,去简略的发表自己对于朱熹义利关系的思考。

  一方面在伦理思想层面,“朱熹在对义利关系进行分析时,谈到‘利最难言’。”(作者:李经元,《朱熹义利观评述》,载于《晋阳学刊》,1993年第1期》,第2页)。在他看来,一方面,利是“人欲之私”,如果专说“利”,必然导致害义,但是“利亦不是不好底物事”,这里他承认利不是不好的,不能不要利。

  具体说来,笔者认为,这里涉及到动机与后果的分别。首先,从朱熹的阶级性来看,他的思想主要是为封建统治秩序、封建道德规范寻求理论根基的,那么在行事的动机上,朱熹必须否定“利”。由此也体现在它的理论体系之中,“明天理,灭人欲”和以上对于义和利的定义中,不难看出,利是有害于义的,是要灭的人欲,  是私,是恶,必须去除利,否定利。而朱熹也看到,在后果上,义能够带来利。这种矛盾可在对 “循天理,则不求利而自无不利;殉人欲,则求利未得而害己随之”( 作者:张立文,《朱熹思想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1年9月第一版,第238页)的理解上体现出来。他旨在割裂义与利的关系,强调义与利的对立,求利会损害义。但是,这里他用利害关系去衡量义与利的得失,就必然导出,循天理的义离不开利,行义中就有了利,而这样反倒把义与利统一在一起。

  值得赞赏的是,朱熹在矛盾的理论基础上,指出实践方法上的思路,就是主张“不可先言利”“以义制利”。在动机上,他强调了义是“天理所宜”,像君子那样,行事只按照理去做,不计较利害。而对于普通人而言,朱熹指出我们要尽力行事前“不言利”,只有这样,才能在后果上达到义与利的统一。朱熹在解释《易·乾·文言》“利者,义之和”时论述道,“‘利者义之和。’所谓义者,如父之为父,子之为子,君之为君,臣之为臣,各自有义,然行得来如此和者,君不是利?利,是那义里面生出来底,凡事处制得合宜,利便随之,所以云‘利者义之和’”,盖是义便兼得利。”(作者:朱熹,《朱子语类》,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5月第一版,第9卷)也就是,只要我们按照义的原则去行事,就能获得利。在实践上,朱熹主张要“以义制利”,把义当做心裁制万物的标准,合宜的,就是义。他以刀割物为喻,强调以义制利,主张以义为标准,通过心裁制私欲,使之合义。“心似一柄利刀,看甚物来,皆割得去。非是刀之割物处是义,只这刀便是义。心自有这制,制如快利刀斧,事来劈将去,可底从这一边去,不可底从那一边去。”(作者:朱熹,《朱子语类》,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5月第一版,第27卷)这里,刀就是义,物就是利。而这样,他又把义与利分割开来。

  笔者认为,虽然朱熹在这里体现了种种矛盾,但是“不可先言利”“以义制利”值得我们去深思与实践。

  另一方面,在经济思想中,朱熹转向对“利”的极大重视上,体现在他提出了“重农业生产”“货币论”以及“开源节流”思想中。这里又一次体现了他在义利关系上的矛盾,这也是很多思想家在道德与实践上的矛盾。但笔者认为,首先鉴于朱熹是以一个封建统治大局去思考义利关系问题的,如果把利分为私利与公利,那么他要克服的是私利,而要达到的正是公利,也就是封建统治国家社会的最大利益。另外,义与利可以看做是精神与物质两个层面上的东西,所以在精神上朱熹重视道德规范,在物质上,强调利的作用,也是可以理解的。

  总的说来,朱熹的义利观在种种矛盾中恰反映了他所处的时代背景和他的阶级特点上,可以说他重义轻利,但与以往不同,他看到了利不可无,所以着重在动机和行动过程上,强调了义,达到了他理论的统一。

  (三)朱熹义利观的影响

  作为为封建道德论证的理学家,朱熹的义利观在社会发展中逐渐成为宋元明清时期道德伦理的原则,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虽然他的义利观在一定程度上为南宋抗击外敌入侵起到了思想指导作用,加强民族凝聚力,塑造了一批舍生取义、高风亮节的民族精英;虽然他看到了利的部分重要性。但是,在封建统治日趋没落的时代,他的重义轻利思想“一种无形的氛围印入潜意识心态,孕育、牵引着国人特有的思维模式、行为方式,强有力地塑早造了人们的灵魂。”(作者:蔡方鹿,《朱熹与中国文化》,贵州人民出版社,2000年10月第一版,第34页) ,它大大束缚了人民的观念理想,使人们放弃对物质利益追求,满足于现状,缺乏上进精神,也使国人视财利为末,不重视商业经济的发展,

  三、对于朱熹义利观的几点思考和疑问

  在以上对朱熹的义利观做了较为系统的论述后,笔者有以下几点思考和疑问。

  其一,对于朱熹义利观的把握上,我们应当以历史客观的视角去认真审视评估他的思想,在对待他的思想矛盾上,我们应当以他的阶级背景和时代特征为切入点,去分析这种思想产生的原因,同时应当谨慎对待他的思想,而不应主观臆断,片面夸大,或是受他人思想的影响。

  其二,我对于义利观的认识。在对朱熹义利观的阐述中,我发现义和利可以看做是分属于两个不同领域之中的,利往往甚至必须与行为的后果的考虑相关,而义却在行为的动机上着眼。所以,利属于后果论,而义是动机论。首先,若要使两者达到统一,不得不采取一种理想的功利主义的态度,也就是利与义并存,“求利所以存义,行义所以致利.”(主编:武夷山朱熹研究中心,《朱熹与中国文化》,学林出版社, 1989年6月第一版,第26页)。但是这是一种理想的境界,所以我们很难实践它。其次,朱熹在论述中谈到义必然会产生义,但是实际果真如此吗? 在伦理学中,我们不难发现,利与义有四种联系,一是利与义无关,比如从事发明等不关于道德的事。二是寻利不害义,或者是以求得利为获得义的途径。三是要利就必须否定义,损害到利的。四就是刚刚提到的理想境界。那么,那种才是最可行与最合理的方式呢?这点笔者很是困惑。利与义必然要发生联系,而如何处利与义则是一个难题。有待我去进一步思考。最后,在幸福论中,利是获得幸福体验幸福的途径,那么做为人生意义的幸福与人生规范的义又是怎样的关系,还是有待我去思考的。

  最后,以义利观为切入点是一个极好的研究中国伦理思想的途径。义利观涉及了中国伦理思想的各个层面,与本体论、道德论、修养论都密切相关。所以,我将尝试并进一步探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的义利观。

  参考文献:

  [1]作者:张立文,《朱熹思想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1年9月第一版;

  [2]作者:沈善洪、王凤贤,《中国伦理思想史》,人民出版社,1985年12月第一版;

  [3]作者:蔡方鹿,《朱熹与中国文化》,贵州人民出版社,2000年10月第一版;

  [4]作者:朱熹,《朱子语类》,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5月第一版;

  [5]主编:卢敦基 陈承革,《陈亮研究--永康学派与浙江精神》,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12月第一版;

  [6]主编:武夷山朱熹研究中心,《朱熹与中国文化》,学林出版社, 1989年6月第一版;

  [7]作者:李经元,《朱熹义利观评述》,载于《晋阳学刊》,199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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