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胥吏与地方治理
地方治理的好坏,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非常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原因就在于地方治理的优劣关系政权巩固、国家安危。唐代作为中国古代历史上一个鼎盛时期,在许多方面都取得了辉煌成就,但在地方治理方面却留下了深刻教训。令人诧异的是,导致唐代地方治理不佳的不光彩角色,恰恰是看似不起眼的胥吏。
在唐代,通常所谓的胥吏主要包括在官府中专门经办各类文书的人员、处理具体事务和技术性工作的人员、从事其他杂务厮役的人员三部分。根据唐代学者杜佑的记载,唐玄宗时期中央和地方通计有各种胥吏35万多,而有品级的内外职事官则只有1.8万人。由此可见,唐代中央和地方政府中各种繁杂的具体事务主要是由数量众多的胥吏来完成的,正是他们维系着唐王朝的正常运转。
与官相比,胥吏无品无权,在官的指令下承办衙门中的具体事务;与民相比,胥吏是身处官府的公家人,他们正是所谓“官民枢纽”。地方州府的具体事务如赋税、劳役、赈灾等这类事关民生的事务主要是由各种胥吏完成,这也使得唐代尤其是唐代后期胥吏们成为地方治理中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从行政运作的角度来看,胥吏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也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在唐代,胥吏是没有什么政治前途的。由于仕途升迁无望,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人于是就千方百计利用职务之便营私敛财、中饱私囊,更有甚者竟然横行于乡里、不法于州府,成为危害百姓的毒瘤。
地方胥吏违法颇多,成为唐代后期十分严重的社会现象。胥吏弄权乱政的突出表现之一就是操纵赋役。杜牧担任黄州刺史,目睹黄州胥吏“公取于民”、“侵窃十倍”的景象,百姓惨遭盘剥。针对胥吏弄权乱政的现象,部分勤政的刺史也使出了浑身解数。比如杜牧,他曾任睦州、池州、黄州等多地刺史,对地方胥吏之害有深刻认识。他为了遏制胥吏舞弊,于是“自置板簿”,调发赋役皆以“板簿”所书为依据,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亲自监督,通过“自检自差”以防止胥吏舞弊。杜牧的做法在当时并非孤例。然而,躬亲事务以防止奸猾胥吏舞弊的刺史毕竟只是极少数。而这些刺史亲力亲为、勤政无比本身也说明了当时胥吏弄权乱政现象的严重性。
对于胥吏弄权乱政,唐代最高统治者也是很清楚的,多次下诏要求地方刺史认真治理。但从整体上看,唐代从中央到地方并没有建立起对胥吏的有效管理机制,胥吏弄权乱政在唐代中后期实际上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对刺史来说,由于胥吏是其完成刺史多种职责不可或缺的得力助手,因而也就难以采取有效措施限制胥吏的不法行为。而且,胥吏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刺史以一己之力与庞大的胥吏群体作斗争,实际上往往是力不从心的。此外,刺史很多事务包括某些私事都要依靠胥吏来完成,有时不免有把柄被胥吏抓住,就更不可能严格管束胥吏。
唐代开始的胥吏弄权乱政现象,在以后的宋元明清时期愈演愈烈,成为我国古代封建王朝地方治理中的顽疾。明清时期,胥吏对整个官僚制度的把持更是达到了令人瞠目结舌的惊人地步。明清之际大儒顾炎武曾经这样说:“百官者虚名,而柄国者吏胥而已。”晚清中兴名臣胡林翼也说:“六部之胥,无异宰相之柄。”
宋代政治改革家王安石曾试图治理胥吏之害。他的主张有三点,一是提高胥吏和下级僚属的地位,以消弭或缩短他们被隔绝于文官制度之外所造成的差距。二是从制度上建立对胥吏的有效监管机制,在政治上使胥吏觉得有前途,这样他们才不会为了蝇头小利铤而走险。三是着力提高胥吏的素质,使数量众多的胥吏成为高素质的群体。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王安石的主张却从来没有被有效付诸实施,这不能不说是中国古代地方治理中的一个缺憾。(张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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