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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义利观探析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2-12-11 16:43 来源:人民论坛

   【摘要】荀子的义利思想在整个伦理思想史中占有重要的位置。荀子的义利思想是以其对人性善恶问题的探讨为理论基础的,他主张“先义后利”、“以义制利”、“以义应变”、“以义为利”、“兼利天下”。荀子对儒家传统既继承又超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兼利天下”、“义利双成”的义利观。

 
    荀子义利观的人性论基础
 
    荀子在《大略》篇中指出,“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①这种义利并存思想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理论渊源,基于对人性善恶问题的探讨。荀子认为人皆生而有欲,好利之心是出于“情欲之性”,好义之心则出于“知能之性”。他强调好利恶害是人的本性,但人亦有义,并将“义”看成人区别于禽兽之处。
 
    中国知识分子并不否认人对欲望的追求,但只要论及人有“求利”的欲望,就认为是一种庸俗的行为。因此,道家主张绝欲,认为只有绝欲的人精神上才能得到最大的满足。宋明学者的“存天理,灭人欲”,对于“利欲”的问题,也是采取消极的态度。荀子则不同,他对“欲”采取的是积极的、正面的态度,充分肯定“欲”存在的必然性,并认为欲具于性,不可去除。他说:“性者,天之就也;情者,性之质也;欲者,情之应也。”②也就是说,人的本性是自然造就的,人的情感是本性的实质,人的欲望是情感的反应流露。应该正视欲望,不要将求“利”的行为看成洪水猛兽,加以禁止。当然,荀子也强调若不加节制的顺着人的自然本性发展,势必导致“物不能澹”,从而产生争夺冲突,影响到社会的稳定繁荣。因而,应该以礼义导养欲望,使之合理,以礼义节制欲望,使之合度。可见,荀子是以“生而为性”为立说的根源,不以食色之性为恶,而以“求之无度量分界”为恶。
 
    荀子固然认为人生而有欲,是生之所以然,但他也认为人亦且有义,在义利之间,仍有其取舍。利欲和好义是人所具有的两种不同的心理,好义是人最可贵的地方。他说,人生亦且有义是人之所以有别于水火、草木、禽兽之处。对于“义”的解释,荀子更多的时候是把“义”与“礼”连用,称之为“礼义”,并把“礼义”视为衡量一切事物的标准,具有至上性。他说,“义之所在,不倾于权,不顾其利”,“从道不从君,从义不从父”。在荀子看来,“凡性者,天之就也,不可学,不可事。礼义者,圣人之所生也,人之所学而能,所事而成者也”③,换言之,荀子认为本性是自然生成的,不可经过学习而成、不可人为造作;礼义是圣人创建的,可以通过人的后天学习和努力做到的,礼义可以感化纠正人的性情,引导人遵守秩序。
 
    总之,荀子将人性分为“情欲之性”和“知能之性”。“情欲之性”是指对利的追求,而“知能之性”是指对义的坚持。情欲与知能并存,所以利与义也是并存的。可见,利与义并存的思想,正是由其人性论发展出来的。
 
 
    荀子义利观的主要内容
 
    荀子的义利思想是以人性论为理论基础,使其既能正视人的求利之心,又深知顺其情欲、不加节制会使人性沦为恶乱。因此,在处理义与利的关系问题上,荀子提出了内容丰富而多元的主张,较之先秦诸子的义利思想更为客观合理。
 
    先义后利,以义制利。荀子虽然坚持性恶,但不同于法家。法家认为人性的本质是自私自利的,并以追求功利为人生要务。而荀子则明辨义利,认为虽然追求名利是人之所欲,但人有知仁义法正之质,能仁义法正之具,因此能形成自觉的道德意识,能够做到先义后利。同时,荀子也认为义与利是相互依存的,“利”是“义”得以体现的前提,而“义”存在的价值就在于规定和调节“利”。因为欲多物寡,若放纵人的本性,顺着人的情欲,必然发生争夺,破坏社会秩序。因此,荀子主张“以义制利”,就是通过礼义来调节人们的欲望,达到义与利的和谐。荀子这一思想基本承袭了孔子所说的“见利思义”和“见得思义”,但与孔孟又有所不同:孔孟更为强调是作为道德价值的“义”,荀子则兼论“义”、“利”存在的事实。
 
    义利兼重,以义变应。诚如上言,荀子所讲的“义”,不仅仅是一种内在的道德意志,而是将“义”与“利”结合,承认“义”与“利”具有同时存在的可能,并把“义”作为调和二者冲突的应变之道。这个“义”在荀子看来,就是为人处世、治理国家的标准。一方面,荀子把“义”视为辨别君子与小人的标准。在荀子看来,君子是以“义”作为处世准则,能够做到以义应变,按照礼义法度来推类世间万物法则,身处其中,既能修身,又能义荣、势荣兼有,实现“君子两进”。而小人则不然,不知以义应变,而是以利处世,此种处世方式,义与利无法兼得,实则两废。另一方面,荀子还将“以义应变”用于政事方面。认为国君治理国家,若能以义变应,广纳贤才,罢黜邪恶之人,国家定能国泰民安,君王“以义应变”既是修养自身,也是国家富强、人民安康的良方。
 
    以义为利,兼利天下。“以义为利”一词,源自《大学》,“此谓国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也。”意思是一个国家不能把“利”当做利益,应该把“义”当做利益,这是肯定利的存在价值。荀子对此也持肯定态度,提出“公义胜私利”、“义为公利”等主张。荀子反对一味追求私利而不顾公利,认为所追求的“利”必须在遵循“义”的前提下才能实现,此利绝非个人一时的私欲,而是最大多数人的利,是兴天下之利。墨子是功利主义者,虽言重义,但目的是求利,而荀子是在重义的道德价值前提下,正视人的求利欲望,并以欲望的满足作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动力。同时,荀子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价值观冲突的时代,他不再遵循孔孟自忍自制自觉的内在道德秩序的路线,而重视环境和教育对人的发展的影响,希望通过后天的努力实现理想。
 
    综上所述,义与利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它们各自代表不同的道德价值选择,同时又同属于利益范畴。因为坚持“义”能给人带来“利”,“义”与“利”不是绝对对立的,可以经调和同时并存。可见,荀子的义利思想既不是唯利是图的极端功利主义,也不是道德至上的道义论,而是在义与利之间找到的和谐之道。
 
 
    对荀子义利观的评价
 
    荀子作为先秦“百家争鸣”的集大成者,在义利问题上,不仅承袭了儒家思想传统,并将其发扬光大,也理性地批判和吸收其他诸子思想,从而形成自己独具特色的义利思想。
 
    首先,继承儒家重视道德修养,又突破儒家提出通变。自孔子提出“以义为上”的理念,义利问题就成为儒家的重要命题,尤其是孟子提出“舍生取义”的主张,把“义”置于首要位置,并将“义”视为君子处世的准则。荀子与孟子在以仁义作为处世行事的准则问题上,基本是一致的。荀子也言:“君子养心莫善于诚,致诚则无它事矣,唯仁之为守,唯义之为行。”④这里的“诚”,其实就是仁义的体现。儒家还强调知识分子不仅要修养自身德行,还要以天下为己任。这方面,孟子提出了众所周知的“大丈夫”说法。荀子继承了孟子的“大丈夫”形象,提出不屈服强权、不考虑利益得失的“士君子之勇”。无论是“士君子之勇”还是“大丈夫”,都是以“义”作为最高的道德标准。所不同的是,荀子赋予儒者另一“应变得宜”的特色,给儒者刚毅形象添加了柔性。荀子并没有离开儒家“义以为质”的传统,但在沿袭传统的基础上,提出“以义应变”的主张,以处理错综复杂的义利冲突,同时又发挥“以义为利”的说法,将义化为公利。荀子打破了所谓的儒家重义而轻利的谬误,把儒家所坚持的道德价值精华更加深入透彻地阐发出来。
 
    其次,转内在价值为外在治道。荀子较孔孟而言,有一个很大的不同,就是把公、私的概念引入了义利之辨。孔孟的思想中并不排斥利的存在与价值,公利与其提倡的“义”并不矛盾,但不论是孔子还是孟子都没有明确提出“公义”的概念。而荀子把“公”与“义”结合提出了“公义”的观念,改变了孔孟思想中单纯强调“义”的内省意义,避免了儒家义利思想被批判只重个人修德,而忽视人有求利的实际现象。荀子是在坚持儒家重视“义”的道德价值前提下,主张正视人的求利欲望,使义与利同时存在具有可能性,进而使利在义的节制之下实现,而兼重义利。荀子主张的“以义制利”,更使“义”从孔孟思想中重内在价值转化而成为外在治道。荀子所说的“义”,对内可节制人的性情,对外可节制万种事物,的确是偏向外在功效而言。
 
    义利问题属于价值取向的范畴,先秦诸子对于义利的认知与取舍因立场不同而迥异。儒家视义利为判断是非的标准,故以义为道德价值的代表。荀子的义利思想既坚持了儒家的立场,又积极吸收了其他诸家的合理思想,不仅注重道德也重视利益,追求义利统一,这既超越了儒家,又有别于墨家的功利人生,亦有别于法家的功利治世,可谓是尽得诸人之所长,后卓然自成一派。环视当今社会,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义利问题显得更加复杂,重新审视荀子的义利观,也许可以从中找到一些灵感与启示。
 
 
    (作者为燕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辽宁大学博士研究生)
 
 
    注释:①②③④北京大学《荀子》注释组:《荀子新注》,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66页,第383页,第391页,第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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