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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制史的一个悖论

编辑:蒋伟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1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著名法学家张晋藩的《中国监察法制史稿》(商务印书馆出版)一书,从思想和制度层面深入考察了中国历代的监察法制,在历史沿革的记录中,揭示了监察文化与监察经验的积累与沉淀;在纷繁的历史地图中,标记出了一条清晰的权力发展路径。

    监察官在中国古代政权结构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以汉代为例,汉武帝时的《六条察郡之法》,规定了部刺史监察地方的权力。部刺史是六百石的低级官员,却可以监察、弹劾二千石的地方官员和王侯,足见监察官地位的显赫。

    然而,监察权虽“权倾朝野”,却是最难实施的。历朝历代监察立法很多,监察程序也很严密,但权力失控却不绝于史。尤其是在统治集团昏庸无道的情况下,监察制度往往成为一纸空文,仍无法避免政权的灭亡。对于监察制度失效以及由此带来的政权危机,历代统治者并非没有认识。对此,他们采取的措施是集权,而非分权。这是一种符合中国古代政治权力演进逻辑的选择。

    监察是与权力相伴而生的,必须遵循权力演进的逻辑。书中说,在三皇五帝的原始社会,就有“三岁一考功,三考黜陟,远近众功咸兴”的记载。这时已经出现了公权力。虽然“禹之王天下也,身执耒函以为民先”,公权力还没有异化,但对公权力的监督已经产生。监察制度随着权力的发展而演变。在夏商和西周分封时期,君主和诸侯的关系比较松散,君主主要通过巡守和接受述职对诸侯进行监督,监督方式比较单一,而且是亲力亲为。汉初实行分封与郡县并行的政权结构,封王享有的治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抗衡中央。因此,汉武帝即位后,锐意推行强干弱枝的政策,设置部刺史,制定《六条察郡之法》,以强宗豪右及其子弟为首要监察对象。到唐代制定《监察六条》时,则主要以牧宰和吏人等为“六察”之首。这反映了王公贵族权力的衰落和只食俸禄、没有封地的官僚势力的崛起,监察重点也随之转变。这时,强宗豪右、士家大族已不再是皇权的主要威胁了,故列于“六察”之末。

    随着郡县制取代分封制,官僚制度取代世卿世禄,君主权力日益集中。到了明清时期,皇帝“乾纲独断”,形成了一套从中央都察院、巡按御史到地方督抚、提刑按察使司的直接听命于皇帝的监察体系。从周朝分封到秦汉的郡县,再到明清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皇帝的权力不断扩大,公权力行使也越来越广泛而复杂,对官员的监察也更加精致。到了明清时期,产生了法典化的监察立法《纲宪条例》与《钦定台规》。即使如此,吏治腐败和天朝崩溃已无可救药。

    伴随着越来越重的治权之权,却是周而复始的权力失控。该书多次提到,这是中国监察制度史的一个悖论。这一悖论,深深根植于监察制度赖以生存的权力结构。正如作者所说,随着专制体制的完善,监察权依附于皇权,监察制度的存废、行使都受到皇权制约,与君主个人的品行、能力有很大关系。实际上,皇帝行使最高监察权,是最高的监察主体,也是国家监察活动的动力来源,“皇帝之明,监察四方”。从皇帝家天下的角度出发,解决权力失控的手段当然是唯我独尊,监察权成为皇帝集权的工具。从中央到地方,监察网密布于整个权力系统。通过这张网,皇帝一人掌控天下。如果我们承认,权力的集中恰恰是权力失控的根源,那么,依靠权力集中来制约权力,以及由此形成的路径依赖,就注定是一个悖论。

    从历史的经验和教训来看,要克服这个悖论,就应像当年毛泽东与黄炎培谈话时所指出的那样,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何海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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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考之二:靠人治而不是法治的管控手段,致使人亡政息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变法”的难度一点也不亚于通过革命手段建立一个政权,这好比城市建设,旧城的改造远比建立一个新城要难得多,这就更需要吏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可笔者在梳理古代变法史后发现,变法的领导者、设计者为实现自己变法的目标,往往不是依法治吏,而是以“人”治吏,依人而断。  

  战国时的吴起变法、商鞅变法,都以“严”著称。商鞅为了“造威”,对太子的老师公子虔、公子贾处以重刑,有何法律依据?全是商鞅“独断”,是一种典型的“人治”,既然是人治,人死则法亡,商鞅最后逃亡时,秦国没有一家旅店肯收留他,原因是没有“商君”的令牌。吴起相楚后,短期内就强大了楚国,靠的是什么?亦是以人治吏,以“严”、以“暴”治国,表面上好像是以“法”治之,其实错了:如果真以法治国,以法治吏,那这种“法”就有连续性和不可替代性,不会因变法者的死亡而中断。可吴起也好,商鞅也好,都因变法死于非命,他们一死,变法停止,这就充分证明他们不是以法治吏、治国,只不过是通过野蛮、残忍的人治手段,然后通过行政命令的形式去强制维持或达到某种政治目的。  

  明代的张居正是历史上记载最详的以“严”治吏的变法者。明代的都察院是个有油水的部门,其官员外出巡访,都能得到大量的贿赂,于是,张居正下令:都察院的官员巡访回来后,必须如实报告受贿情况,如自动实报,死罪可改流放,不报被发现者,流放罪改死罪。有一官员以为自己与朝中一些大臣有旧而抗拒不报,张居正立即指示锦衣卫督办,然后把这位官员流放三千里,最后死在边所。  

  关于以猛治吏,张居正有句名言:“吏不治则民慢,吏贪则民苦,要治天下当从吏始,不严,何以治之?”可张居正十年的变法措施,在他死后两个月就烟消云散,他本人被褫夺上柱国、太师的官衔、爵位以及文忠的谥号,其大儿子张敬修自杀,弟张居易、儿子张嗣修发配云南充军,原因之一就是治吏过猛,官吏们包括皇帝都恨他,他所倚重的变法官吏队伍也纷纷倒张,一切好像没有发生过似的。  

  回头看来,历朝历代在变法实践中,对各级执行变法的官员采取过一些措施,可问题是:执行管控、惩治的手段和措施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手段,没有长久性、延续性和不可替代性,只是人治的一种补充,所以变法者治吏不管有多严都不能解决官吏贪腐的痼疾。  

  思考之三:无法产生一支坚守变法理想的过硬的官员队伍 

  中国历史上的所有变法,在执行程序上,都是从上而下,由顶层设计,郡县级官吏层层执行。因此,政府中的中、下层各级官员成了变法是否成功的关键因素,成为变法的中坚力量。但是,对于变法的最终理想,变法的设计者与各级官吏往往大相径庭。变法的设计者怀有强烈的理想抱负,各级官员则被动执行,或者出于个人的利益需要成为变法的鼓吹者和参与者。由于缺乏主动的参与意识,又没有监督和约束,面对强大的物质利益,人性的弱点往往驱使各级官吏置自己的社会责任于不顾,疯狂贪敛,肆意掠夺。因为没有一支上下同心的、有极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的官员队伍能健康地把变法推行下去,变法从一开始就偏离了方向。  

  在执行变法的过程中,各级官吏面对出现的问题,为了自己的利益大都采取欺上瞒下的处理方式。而囿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变法设计者根本不知道自己发动的变法处于何种状况,对许多情况茫然无知。一旦变法的顶层设计者死去,改革就失去了原动力,整个官员队伍一下子变得无所适从,由于政治意识模糊,一些人也因此丧失了改革的动力,有的甚至改换门庭,投靠保守势力;同时,由于变法必然损害一些人的利益尤其是权贵的利益,随着变法设计者的离去,就会出现对变法的清算。于是,变法只好宣告失败。  

  因没有造就一支善于变法的官员队伍,吴起死,楚国变法终止,旧贵族疯狂报复;商鞅死,以太子老师公子贾、公子虔为首的保守势力则全面复辟;王莽的“变法”队伍由于倒行逆施,激起农民起义;王安石失势后,一夜之间新法被司马光诸人废得干干净净;张居正尽管以“严”著称,但其尸骨未寒变法队伍中的许多人就纷纷改换门庭,变法也烟消云散。正因“吏治无法”、“吏治无功”使许多次变法功亏一篑,社会也陷入“官逼民反”的周期性的社会动荡。  

  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今天的改革开放尽管与古代王朝的变法有性质、内容、程序上的差异,一个是对农业社会的修修补补,一个是完成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飞跃,但从以和平的方式解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中深层次的矛盾,使社会能和平、有序地向前发展这一点来看,古代的变法与今天的改革是一致的,是古代变法这一政治思维在新的时空领域内的继续,也因为如此,古代变法中存在的吏治问题在今天或多或少仍然存在。如果参与改革的官员的贪腐行为得不到制止,国家又没有约束与震慑各级官员的刚性法规,那我们国家的改革也许又要遇上与历史上多次变法相同的命运,这不是宿命,而是历史与现实对照后自然产生的警醒和忧患。(作者系广西大学文学院教授、史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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