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代考察官吏期限三年
政兴在得人,政弊在失人,官吏道德修养的高低、个人素质的好坏是政治是否清明、吏治是否清廉的关键。所以先秦时期对官吏的选拔、考核和任用十分重视,目的是选拔有“德行”的人担任国家各级官吏,以保证吏治廉洁高效和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也由此形成了一系列以德才选人任官的制度和官吏管理制度。
夏商时期,实行三宅三俊法选任官吏。周公执政期间,特别强调夏、商两代任人以贤的历史经验。及至成汤登上了王位,从政务、理民、执法三方面选拔人才,结果证明那些获得信用的贤人,的确有德才而不徒具虚名。夏、商时期把政务好坏、治国理民方式和执法是否公允作为选用官吏的标准。
周代在夏、商三宅三俊法的基础上,推行六德、六行、六艺选官法。《仪礼·乡饮酒礼第四》郑玄注云:“六德:智、仁、圣、义、中、和;六行:孝、友、睦、姻、任、恤;六艺:礼、乐、射、御、书、数。”凡登六德、六行、六艺者,在三年大比时推选出来,作为贤者能者荐之于王,授官分职,“此谓使民兴贤,出使长之,使民兴能,入使治之”(《周礼·地官·乡大夫》)。
周代按六德、六行、六艺选人任官是按照特定程序逐级进行的,选人任官要经过选士、俊士、造士、进士四个阶段逐级选拔,最后经过司马论定后才可为官。司马考察的重点是被选对象的德行、学识和语言,三者均优者才能入官。这四个阶段一般经过三年才能完成。周代的这种选人任官的选举制度才德并重,选拔程序有条不紊,并且注重被选者的学识,这为后代选官制度确立了基本路径和标准。
秦律规定了保任连坐制度,要求担任官吏者必须有保举人,保举人还必须对被保举人的犯罪行为负连带责任,即“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史记·范雎列传》)。这种保任连坐制度有效地防止了选官举人过程中徇私舞弊行为的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殷商时期鉴于贪赃的危害,明确表示不任用贪官。商朝初建,继承古代“鞭作官刑”,制定《官刑》。制定《官刑》的目的是让百官忠于职守,如果胆敢“殉于货色、恒于游畋”,轻则丢官,重则危害家庭。
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简《为吏之道》,则是先秦时期在更高的层次上对官吏提出的职业要求。它提出了各级官吏所必须具备的道德规范和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如“凡为吏之道,必精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无私,微密纤察,安静毋苛,审当赏罚。严刚毋暴,廉而毋刖,毋复期胜,毋以忿怒决。宽容忠信,和平毋怨,悔过勿重。慈下勿陵,敬上勿犯,听谏勿塞”。《为吏之道》对各级官僚的从政作风提出了要求,也规定了官吏应该具备的品格,构成了秦选拔、任命以及考察官吏的理论根据和具体标准尺度。
我国历史上对官吏的考绩制度起源很早,文献多有记载,战国时期又建立了比较明确的年终考核制,史称“上计”制度,这是定期(每年)通过检查官吏的政绩以作为升贬依据的一项措施。“计”,就是“计书”,指统计的簿册。上计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仓库存粮数字,垦田和赋税数目,户口统计,以及治安情况等。《商君书·去强篇》说:“强国知十三数:境内仓口之数,壮男壮女之数,老弱之数,官士之数,以言说取食者之数,利民之数,马、牛、刍、稾之数。欲强国,
不知国十三数,地虽利,民虽众,国愈弱至削。”这个十三数,就是“上计”所要统计的类别。
每年地方官长,都必须把一年各种预算数字写在木“券”上,送到国君那里去,国君把“券”剖分为两个部分,由国君执右券,臣下执左券,这样国君便可操右券来责成臣下。到了年终,臣下必须到国君那里去报核。“上计”时由国君亲自考核,或由丞相协助考核。如果考核的结果成绩不佳,便可当场免职。高级官吏对于下级官吏的考核,也采取同样的办法。
秦汉的上计考核及上计贡士制度,战国已经开其端。对官吏的定期考核,有三种较明显的作用:一是对官吏有一种心理威慑,使其不敢为非;二是对官吏行使权力有一定的约束;三是对官吏施政有较明确的目标要求,促使他们勤政廉政。(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历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课题组,课题主持人 卜宪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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