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故事】党史上对“两个先锋队”性质的表述
十六大通过的党章将党的性质表述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这样表述党的性质,切合我们党的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符合时代要求,有利于最广泛地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团结和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在党的历史上就曾提过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又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1935年12月25日,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的瓦窑堡会议决议中指出:“共产党不但是工人阶级的利益的代表者,而且也是中国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的代表者,是全民族利益的代表者。”既然党代表他们的利益,理所当然地可能成为他们的领导者、先锋队。瓦窑堡会议决议就是这样提出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中国共产党又是全民族的先锋队。”随后,12月27日,毛泽东在陕北瓦窑堡党的活动分子会议上的报告中进一步阐释:我们党“不但代表了工农的利益,同时也代表了民族的利益”,“工人、农民占了全民族人口的百分之八十至九十”,“总括工农及其他人民的全部利益,就构成了中华民族的利益”。
同时,也是党为了领导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完成一定的历史任务而提出来的。正如1937年10月毛泽东在《论鲁迅》中指出的:“我们现在需要造就一大批为民族解放而斗争到底的先锋队,要他们去领导群众,组织群众,来完成这历史的任务。……我们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同时又是最彻底的民族解放的先锋队。”毛泽东从唯物史观出发,对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作了精辟的论述,他指出,我们自己就是人民的一部分。我们是人民的代表,要使人民组织起来,为自己的利益奋斗。来自人民,代表人民,组织和领导人民为自己的利益奋斗。这就是共产党作为人民先锋队的含义。
1945年5月,刘少奇在《论党》中也提出过党是人民的先锋队、中国人民的先锋队、人民群众的先锋队。他说:“人民群众必须有自己的先锋队,而且必须有如我们党这种性质的先锋队,人民群众的彻底解放,才是可能的”,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人民群众的先锋队必须与人民群众建立正确的密切的关系。它必须在各方面,首先在政治上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必须用正确的态度去对待人民群众,必须用正确的方法去领导人民群众,然后先锋队才能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否则,先锋队是完全可能脱离人民群众的。而先锋队如果脱离人民群众,就不能成其为人民的先锋队,就不但不能实现它解放人民群众的任务,而且有直接被敌人消灭的危险。”综上所述,在坚持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的前提下,提出党是人民和民族的先锋队,实际上是指党是人民和民族的领导者、指路人,党要站在人民革命和民族解放的前列,领导争取民族独立和实现人民解放的斗争。
——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从党章发展看中国共产党成功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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