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与纪律建设的历史回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党章就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作为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武装起来的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严格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建党原则,把纪律和规矩写在自己旗帜上。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各项纪律建设每向前迈进一步,都会在党章中有所体现和强化。可以说,一部党章发展史也是一部党的纪律建设史。——编者
一大至七大党章——党章中纪律建设的奠基时期
由于受列宁党建学说影响,中国共产党一开始就特别重视纪律建设。1921年,党的一大通过的第一个纲领中,涉及纪律的内容占有相当比重和突出位置,为党的纪律建设奠定了“纪律立党”的基础。特别是规定了“在党处于秘密状态时,党的重要主张和党员身份应保守秘密”等纪律,对保证党组织的生存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大党章确定的党的纪律基本要求,在二大党章中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二大党章坚持列宁建党思想,强调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有严密组织和严格纪律的队伍,首次将“纪律”单独成章,并提出了9条纪律要求,涉及组织纪律、宣传纪律、党员从业纪律等,使党的纪律建设有了实质性内容和进展。二大党章第一次系统规定了党员的违纪责任,明确规定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予以开除:一是言论行动违背本党宣言、章程及大会、各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二是无故连续两次不到会。三是欠缴党费三个月。四是无故连续四个星期不为本党服务。五是留党察看期满而不改悟。六是泄露党的秘密。这些严明的纪律和规矩,对于规范党员的行为,健全党内政治生活,提高党的战斗力,起到了关键作用。
二大党章把纪律专列一章的做法,被三大、四大党章修正案所继承,而且在内容和文字规模上也大体保持了一致。1923年党的三大敏锐洞察革命形势,把修改党章的重点放在强化组织纪律、完善入党手续等方面,细化了组织纪律的程序性规定,要求党的中央机构带头执行组织纪律,并允许党员“自请出党”(即自行脱党),体现了党的纪律建设的务实精神和实践导向。四大党章将中央领导体制明确为“总书记制”,对基层党组织进行规范,规定“凡有三人以上均成立支部”,按照“严进严管”的精神细化了候补党员的权利、义务,并将党员管理权责“下沉一级”,反映出我们党对组织建设和党员日常监管的重视。
随着1927年“四∙一二”反革命政变的爆发,党再次处于白色恐怖的恶劣环境中。面对这种危急形势,党的五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突出强调“严格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及全体党部最初的最重要的义务”,进一步细化了违纪处分规定及审查程序。五大党章明确规定党组织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此后历届党代会通过的党章都突出强调了这一组织纪律原则,并不断加以补充、发展和完善。五大党章还首次以专章规定设立监察机关并赋予了监察机关很高的地位,明确提出中央及省监委会成立的目的是“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这些都是“纪律立党”精神的充分体现。
关于党的纪律的规定,1928年六大通过的党章基本上沿用了五大党章的内容。其亮点在于突出强调“严格的遵守党纪为所有党员及各级党部之最高责任”,明确了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操作性规则,对于纠正党内家长制和极端民主化两种倾向、加强组织纪律建设影响深远。六大党章将“党部执行纪律的方法”分为对团体和个人两种情况,并对违反纪律的处理程序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对党员退出机制做了较大调整。六大党章强化了基层组织机构职责和财务审查监督,对于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建设、严肃财经纪律具有积极意义。六大党章不足之处是撤销了刚刚成立的监察委员会,导致党内监督“有纪律,无组织”。
在伟大的全民族抗日战争中,党的组织得到快速壮大和发展。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党大力加强纪律和规矩建设。毛泽东同志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论断:“路线是‘王道’,纪律是‘霸道’,这两者都不可少。”七大党章首次把“四个服从”即“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作为党的组织纪律予以确立,对扩大党内民主和实行集中统一领导作了详细规定。七大党章首次把纪律作为党的组织基础写入总纲,确立了纪律建设“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正确方针,对于正确执行党内纪律,保护党员正当权利有重要意义。七大党章重新规定设立监察机关,并明确其“在党委指导下工作”,对后来确立纪律检查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具有重要影响。
八大至十一大党章——党章中纪律建设的曲折探索时期
新中国成立后,党章中的纪律建设也经历一个曲折探索的过程。有两个重要因素使党对纪律的认识有了进一步的深化:一个是党执政后,有些党员干部经不起糖衣炮弹的侵袭,逐步腐化变质;另一个是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党内发生了高岗、饶漱石事件。这两个因素使党认识到,必须加强党的纪律,以维护党的纯洁性和团结统一。
1956年党的八大通过的新党章首次将民主集中制表述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强调任何党的组织都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任何党员和党的组织都必须受到党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这反映出新型执政党加强自身建设的政治自觉和政治清醒,对于加强纪律建设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同时,八大党章确立了延续至今的纪律处分体系: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并对党的执纪机构做出新规定,纪律检查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得到确认。遗憾的是,由于当时党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任务准备不足、缺乏经验,对执政党建设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缺乏深刻认识和足够重视等原因,八大党章并没有得到全面贯彻执行。特别是八大党章有关发展党内民主和加强集体领导、反对个人崇拜的好规定、好办法,在党的建设和国家政治生活中没有得到很好贯彻,以至于发展到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党内政治生活出现不正常现象,随后又发生了“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这是一个非常深刻的教训。
“文化大革命”的爆发,使党的各级组织普遍受到冲击并陷于瘫痪,这些消极影响在党章有充分反映。1969年党的九大通过的党章废除了八大党章有关党纪的许多正确规定,既没有“纪律”专章,又取消了监察委员会,党员纪律处分基于什么纪律、遵循什么程序都缺乏明确界定。这给一些投机分子以可乘之机,导致绝大多数党员的正当权益不仅得不到保障,反而遭到不同程度的践踏。十大党章仅有个别词句表述上的调整,基本上延续了九大党章关于“文化大革命”的“左”倾错误规定,某些方面的错误甚至还有所发展。
粉碎“四人帮”后,亟须清除“文化大革命”给党和国家造成的严重后果及影响,重建党组织的正常秩序。在这一背景下,十一大党章在总纲中增写了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内容,强调党员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维护党的集中统一,提出“不为个人或少数人谋取私利”和“遵守党纪国法,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等纪律要求。十一大党章要求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对党员的纪律教育,负责检查党员和党员干部执行纪律的情况,同各种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作斗争”,这为恢复重建纪律检查机关提供了根本依据。
十二大至十八大党章——党章中纪律建设的稳定发展时期
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再次实现了党的历史性转折,党章中的纪律建设也迎来了稳定发展时期。十二大党章在纪律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进步,对党员干部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的要求比过去历次党章的规定都更加严格,更全面具体地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六条基本原则,把纪律要求纳入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明确了纪律处分的类型和程序,并首次对纪律执行程序作了必须按照组织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的规定。十二大党章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产生方式、纪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等作出重大调整,规定了各级纪委的“三项主要任务”(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协助党的委员会整顿党风,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和“三项经常性工作”(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邓小平同志曾评价:“这些条文写得很好,提高了他们的地位,这样他们就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以党的十二大为标志,中国进入全面改革开放新时期。然后,改革开放新的历史环境对党的建设提出了严峻的考验。针对党内不断滋长的种种危险的消极腐败现象,十三大党章提出要更加重视制度建设和发展党内民主,使党的建设更加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和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要求。特别是首次明确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并将这一规定作为党的组织纪律的重要内容,这是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和发展党内民主,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体现。
1992年,随着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的发表,党和国家的历史掀开非同寻常的一页。十四大党章首次把“从严治党”写进党章,标志着我们党正式将其作为管党治党、严明党纪的总遵循和根本原则。十四大以后,党的纪律建设进入了稳定发展和局部调整期,党章中关于党的纪律的相关规定与论述基本稳定下来,之后的历次修改只是做了一些局部内容调整。
党的十四大以后,中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党的建设和党章也随之进入新的平稳发展时期。这一特点在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党章关于党的纪律条文中有比较清楚的反映。十五大党章延续了十四大党章对党的纪律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规定,这表明,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洗礼,站在新世纪门槛上的中国共产党找到了党内监督“既有组织,又有纪律”的正确道路。十六大党章突出强调“依法治国”和强化法制意识,提出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丰富了纪律检查工作的内涵。十六大党章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部分增添了两个重要内容:一是在各级纪委的主要任务中,增加了“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内容,这是党面对严峻的反腐败形势,在党章中首次明确党委对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和纪委在反腐败工作中所应承担的组织协调任务。二是在纪委的经常性工作中,增加了“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和保障党员权利”的内容。十六大将十五大以来党在自身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写入党章,拓展了纪检机关的“法定权责”,有利于提高纪律建设的主体意识、责任意识。十七大党章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纪律建设的重要载体,在总纲中新增了相关内容,并第一次写入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党风廉政建设十六字方针,这是对党风廉政建设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和充分肯定。十七大还把党务公开、党代会任期制、巡视等加强监督方面的重大制度和措施写入党章,以进一步保证党的纪律在党的各级组织中得到有效执行。十八大党章未对“党的纪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两章作出修改,但对总纲和其他章节的修改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十八大党章在总纲部分强调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整体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在党的干部部分增写了干部选拔监督的内容和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等内容,强调党员领导干部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十八大党章充实完善纪律建设相关内容,有利于促进全党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在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方面发挥表率作用。
回溯党章与纪律建设的历史,可以深刻感受到,严明的纪律和规矩是我们党的基本特性和宝贵品质。我们党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革命到建设到改革,正是靠着严明的纪律和规矩一路胜利走来。当前,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矛盾风险挑战之多、从严治党治国治军力度之大,可谓前所未有。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就要尊崇党章,唤醒党章党规意识,以严明的纪律维护党章,把党章的权威立起来,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高永中 作者系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副主任)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