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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反腐败斗争

编辑:蒋伟 发表时间:2021-04-06 09:07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读文献 学党史 | 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反腐败斗争

 

1952年4月21日,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反贪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颁布

在“三反”运动中,刘青山、张子善被判处死刑(资料图片)

 

  新中国成立初期,面对国外敌对势力的封锁打压以及国内百废待兴的复杂局面,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提高党员干部的素质、能力,积极防止和克服党内的消极腐化现象和不良倾向,成为党执政后的一项紧迫任务。通过组建专职反腐败机构,开展整党整风和“三反”“五反”运动,对全党进行全面的思想教育,坚决肃贪整纪,整顿党的队伍,纯洁了党的组织,净化了社会风气,形成了清正廉明的党风政风,并带动了社会风气焕然一新。

  建立反腐败机构,坚定不移推进反腐败斗争

  1949年10月1日,毛泽东站在天安门城楼上庄严地向全世界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今天成立了!经过艰苦卓绝的浴血奋斗,中国人民终于迎来了胜利的曙光,中国人民当家作主成为国家的主人。

  随着党的工作重心从农村转移到城市,从全力领导革命战争转移到全力领导和平建设,毛泽东等中央领导同志敏锐地意识到,执政地位和执政环境的变化,使党面临脱离群众乃至腐化变质的危险。

  毛泽东指出,腐败现象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一个基本乱源,本质上是反党反社会主义的罪恶行径,会引起群众的不满情绪,甚至可能引发“第二次革命”,导致干部“霸王别姬”、党和国家改变颜色。正如邓小平后来所讲:“毛主席在革命胜利后再三强调这个问题,这是看得很深很远的。”

  为了加强党内监督工作,新中国成立伊始,中共中央就将建立各级党内监督机构和强化监督制度的工作提上了议事日程。

  1949年11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宣布在中央和地方建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明确了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任务与职权,对组织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具体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中央政治局领导之下工作。经中央决定,朱德、王从吾、安子文、刘澜涛、谢觉哉等11人为委员会成员,朱德任书记,王从吾、安子文任副书记。

  与此同时,在政务院下设中央人民监察委员会,在县市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人民监察机关,以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并检举其中之违法失职的机关和人员。中央人民监察委员会于1949年10月19日成立,谭平山为主任。

  到1950年底,全国大部分县以上党委都建立了纪律检查委员会,各级纪委均设立了相应的办事机构。到1952年10月,全国专职纪检干部有2800人,到1954年底,发展到7200多人。

  1953年6月,全国共建立439个人民监察机关,专职和兼职监察干部达17000人左右。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各级人民监察委员会密切配合,同党和政府内的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等现象,进行了严肃的斗争。高岗、饶漱石事件发生后,行政监察机构又进一步增强。1954年9月全国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国家监察部,由钱瑛任部长,以代替原中央人民监察委员会。

  1954年1月,中共中央制定了《关于处分党的组织及党员的批准权限和手续的规定》,对纪律处分的程序、批准权限、取消处分等问题都作了具体规定。中央纪委制定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控告、申诉案件的若干规定》,就党员或群众向组织控告申诉案件的范围、原则、批准权限及结案手续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上述两个规定,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在执行纪律和维护纪律方面第一次作出的较系统的成文的专门规定,对于正确开展纪律检查工作产生了重要的作用。

  开展整党整风,坚决惩治贪污腐败分子

  新中国成立时,中国共产党已是拥有450万党员的大党。其中,绝大多数党员和党组织是好的,但部分新党员、新干部缺乏思想教育和党内政治生活锻炼,部分老党员、老干部革命意志衰退,滋长了个人主义、享乐主义和官僚主义作风,部分地方还存在党组织成分不纯的问题。

  针对这种情况,中共中央于1950年5月1日发出《关于在全党全军开展整风运动的指示》,要求在全党全军进行一次整风运动,严格地整顿全党作风,首先是整顿干部作风。整风的主要任务是,提高干部和一般党员的思想水平和政治水平,克服官僚主义和命令主义,改善党和人民的关系。

  整风运动到1950年底基本结束,取得了预期的效果。随后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又作出以3年时间进行整党,对党的基层组织有计划、有准备、有领导地进行一次普遍整顿的决定,以解决党的基层组织中存在的思想不纯、成分不纯和作风不纯的问题,进一步纯洁党的队伍、健全党的组织、提高党的战斗力。

  整党整风运动中,全国有32.8万人离开党的组织,其中23.8万名异己分子和贪污腐化分子被清除出党。107万人被吸收入党。至整党结束时,全国共产党员人数达636.9万人。

  在整党进行过程中,全国同步开展了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及反对行贿、偷税漏税、盗窃国家财产、偷工减料、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在“三反”期间,毛泽东、朱德、周恩来等中央领导十分重视对大案要案的处理,亲自在文件上作批示,要求严厉惩处,绝不容情。群众把贪污分子比作“老虎”,把打击贪污分子叫作“打老虎”或“打虎”。

  天津地委原书记刘青山、天津专区原专员张子善贪污案就是“三反”运动“打老虎”的典型案例。

  刘青山、张子善都是经历过土地革命、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严峻考验的老干部。二人进城后,却经受不住资产阶级思想的腐蚀,大肆利用职权贪污公款171亿余元(旧币,下同),贪污、挥霍3.78亿元,腐化堕落蜕变为人民的罪人。最终,党中央批准了对刘青山、张子善判处死刑。

  在处理这一案件时,曾有人以二人都是有贡献、有影响的领导干部为由替其说情,毛泽东的回答是:只有处决他们,才可能挽救20个、200个、2000个、20000个犯有各种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

  处决刘青山、张子善的决定,当时对全党起到了振聋发聩、扶正祛邪的效果。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从严惩处自己队伍中的贪污腐化分子,有效遏制了腐败蔓延的势头,为新中国成立初期清正廉明的党风政风打下了坚实基础。

  教育与制度并重,增强党的凝聚力战斗力

  毛泽东在每一个重要的历史转折时期,都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加强思想改造,努力提高理论水平和政治觉悟,用无产阶级思想去克服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特别是小资产阶级思想,从而提高党员干部队伍的素质和党组织的纯洁性战斗力。

  集中开展整党整风运动,就是针对全党存在的错误行为和不良作风,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经典著作、党内文件和报告的集中学习活动,同时组织党员干部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达到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党的凝聚力战斗力的目的。

  抓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毛泽东特别强调,要学会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个强有力的思想武器,采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利用“团结—批评—团结”的方式,遵循“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以达到既弄清思想又团结同志的目的。

  毛泽东认为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应将各地典型的好人好事加以调查分析和表扬,使全党都向这些好的典型看齐,发扬正气,压倒邪气。”新中国成立后,先后树立了雷锋、焦裕禄等公而忘私的榜样,倡导全国人民尤其党员干部向先进人物学习。

  毛泽东等中央领导同志不仅是廉洁奉公的倡导者,更是身体力行的践行者。他们严于律己、率先垂范,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在全党全军产生了良好的示范效应,带动全党、全社会形成一股以廉为荣、干部带头的党风和民风。

  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十分重视廉政法规制度建设。他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草案说明稿的批语和修改》中指出:“现在为了对贪污分子和盗窃分子分别予以惩治,为了巩固‘三反’和‘五反’运动已得的胜利,并继续和一切贪污与盗窃行为进行坚持不懈的斗争,制定一个法律就是完全必要的了。”

  1952年4月21日,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反贪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颁布。该条例共有18项惩治贪污的条款,根据“严肃与宽大相结合、改造与惩治相结合”的方针,对贪污罪的概念以及如何量刑作出明确界定,为当时“三反”运动取得胜利提供了坚强保障,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系统性反贪法律,成为后来我国制定此类法律的重要参考依据。

  这一时期,党和政府制定颁布的法规还有《惩戒违法失职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条例》《中央关于处理小贪污分子的五项规定》《中央关于处理贪污浪费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关于追缴贪污分子赃款赃物的规定》等,这些法规初步系统规定了贪污贿赂的一系列罪名及量刑标准等,标志着反对贪污腐化的斗争逐步走上了法治化轨道。(王守宪 甘超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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