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化集团原董事长叶志翔夫妇受贿案宣判
编辑:易祖海
发表时间:2011-05-05 10:12
来源:中国反腐倡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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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22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衢州市委原常委、巨化集团原董事长叶志翔受贿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判处叶志翔有期徒刑15年,没收其财产50万元;一审判处叶志翔妻子黄巨英有期徒刑6年,没收其财产10万元,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31.6万元、港币7.8万元及1只玉手镯、1根戊子鼠年金条等赃物。同时,依法追缴叶志翔、黄巨英的违法所得。
1958年出生的叶志翔在巨化集团工作27年,曾先后任巨化集团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2003年至2009年任衢州市委常委,巨化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2009年8月24日,叶志翔因涉嫌受贿罪被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依法逮捕。叶志翔的妻子黄巨英今年51岁,系巨化集团电石厂内退职工。2009年8月25日,黄巨英因涉嫌受贿罪被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依法逮捕。2010年8月4日,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叶志翔夫妇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2年至2009年间,叶志翔利用担任中共衢州市委常委、巨化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14393.50元、港币70000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275653.30元。其中,黄巨英参与共同受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02943元。案发后,被告人叶志翔、黄巨英均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436043元、港币78730元,共计折合人民币505411.3元。
在检方指控叶志翔夫妇共同受贿的80余万元受贿财物中,涉及四个请托人共14笔贿赂,绝大部分是由黄巨英收受后告知叶志翔,并向叶志翔转达了相关请托事项,叶志翔表示同意收受的,同时,黄巨英与叶志翔通谋,利用叶志翔的职务便利为相关请托人谋取利益。最大的一单系经营海鲜生意的老板王某送的50万元。
而在起诉书指控叶志翔单独受贿的260余万元贿赂中,一般也都是由黄巨英收受后告知叶志翔,叶志翔同意收受的,所不同的是,黄巨英并未与叶志翔共谋,为这些请托人谋利,因而检方认为这些系叶志翔单独受贿。具体包括:2005年底至2008年间,衢州某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为获得叶志翔的关照,并感谢叶志翔在废料洗矽铁、包装桶、硫酸铵购销业务上的帮助,先后4次通过黄巨英送给叶志翔财物共计人民币45万元;2005年至2009年间,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程某为获得叶志翔的关照,并感谢叶志翔在冰机招投标、投资入股、股权转让等事项上的帮助,在叶志翔夫妇向其投资的应得分红款之外为叶志翔夫妇代付各类费用(旅游机票、住宿、车辆保险、房屋费税、装修款等)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并通过黄巨英送给叶志翔人民币2万元及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礼卡;2005年至2007年间,山东一家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叶某为获得叶志翔的关照,并感谢叶志翔在为其推销变频设备、厂房征地等事项上的帮助,先后通过黄巨英送给叶志翔财物共计人民币20.5万元、玉手镯1只(价值人民币10万元);2007年底,南京某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孙某为获得叶志翔的关照,并感谢叶志翔对他持股的浙江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帮助,向叶志翔转让价值人民币150万元的该公司5%的股份。叶志翔、黄巨英未实际出资,以女儿叶幸的名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009年年初,黄巨英收取股权分红款人民币30万元,并告知了叶志翔,叶同意收受;2005年至2008年春节期间,巨化公司锦纶厂厂长、浙江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为获得叶志翔的关照,并感谢叶志翔为其职务调动一事上的帮助,先后4次在叶志翔家中通过黄巨英送给叶志翔共计人民币3.5万元;2007年至2008年,巨化集团香港分公司总经理戴某为获得叶志翔的关照,并感谢叶志翔为其公司业务开展、奖金发放等事项上的帮助,先后2次送给叶志翔夫妇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8990元、港币7万元,叶志翔均予以收受;2006年底至2009年间,巨化集团下属的浙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侯某为感谢叶志翔在为其公司改制、搬迁等事项上的帮助,先后4次送给叶志翔共计人民币6万元,叶志翔均予以收受;2006年至2008年春节期间,巨化公司原电化厂厂长陈繁荣(已判刑)为获得叶志翔的关照,并感谢叶志翔在为其担任电化厂厂长以及处理电化厂爆炸等事项上的支持,先后3次通过黄巨英送给叶志翔共计人民币3万元。
关于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节假日馈赠礼金以及叶志翔因炒股等事由向行贿人王某收受款项20万元等不应计入受贿数额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法院经查认为该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法院最后认为,叶志翔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黄巨英或单独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叶志翔能够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行为,认罪、悔罪,且已部分退赃,并有大量财产被冻结、扣押在案,可酌情从轻处罚。黄巨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能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共同受贿事实,可予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另据了解,巨化集团公司是浙江省最大的化工联合企业和全国最大的氟化工基地。自2009年1月以来,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群众举报,查处该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窝案、串案共14件18人,其中厅级干部1人,处级干部10人,涉案金额近1000万元,同时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供厅级干部受贿案件线索一件两人,即叶志翔夫妇。目前,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14件19人,其中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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