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康日新受贿案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0-11-22 08:24 来源:新华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日对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康日新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康日新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康日新利用担任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总经理兼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业务承揽、职务升迁、就业安排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60万余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康日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康日新受贿的数额和情节,鉴于其归案后能够主动交代有关部门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退缴了全部赃款赃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康日新简历

  1953年8月出生,汉族,山西大同人。 1982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1978年8月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 (反应堆工程专业)。

  ● 1972.3-1975.8,在山西大同县水利局杨庄电灌站工作;

  ● 1975.9-1978.8,在上海交通大学学习;

  ● 1978.9-1996.12,历任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研究室副主任、党支部书记、副院长;

  ● 1996.12-1999.6,任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总经理助理、高级工程师 (研究员级)、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 1999.6-2003.9,任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党组副书记、副总经理;

  ● 2002.11,当选为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 2003.9,任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

    ●2009年8月经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证实,因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在接受组织调查

    ●2010年1月 严重违纪违法被双开

    ●2010年10月 十七届五中全会决定撤销康日新中央委员会委员职务

    ●2010年11月19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康日新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康日新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