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析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违纪违法案件:以案治本

2009年7月,备受社会关注的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违纪违法案件主要涉案人员陆续受到宣判。这是一起典型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与不法商人内外勾结,严重侵蚀国有资产的重大案件。通过剖析案件,我们得到许多启示。
2008年12月,经法院认定: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邹韶禄受贿1900余万元;原副总经理余卫平受贿2900余万元、挪用公款2660万元、贪污公款4125万元,云南铜业地产公司原总经理汪建伟受贿460余万元、贪污公款100万元。
如此巧取豪夺、鲸吞国有资产,邹韶禄等人最终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惩处。
2008年12月26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邹韶禄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受贿犯罪所得赃款、赃物、干股予以追缴。
2008年12月29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余卫平犯受贿罪、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全部赃款、赃物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余卫平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7月1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余卫平犯受贿罪、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全部赃款、赃物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08年12月26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汪建伟犯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已扣押在案的赃款予以没收,涉案赃款人民币539.24万元、美元1.4万元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邹韶禄、余卫平、汪建伟等人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透析:揭示案发新特点
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邹韶禄等人严重违纪违法案,主要由邹韶禄、余卫平、汪建伟重大贪污、受贿案等一系列案件组成,涉案人员达70余人。尘埃落定之后,云南省监察厅对云铜案认真剖析,通过透视邹韶禄等人实施犯罪的方式和手段,揭示案发的新特点。
涉案人员集团化,给企业发展造成严重危机。经过长期经营,以邹韶禄等人为核心,形成了一个庞大的违纪违法团伙。他们不仅直接贪污挪用国家资金,而且内外勾结,全方位地侵占国有资源和生产资料。邹韶禄等人通过向私营企业主提供现金投入、融资支持、销售渠道以及给予承包下属企业等手段,帮助一些无资金、无人才、无资源、无设备的私营企业谋取非法利益,以便个人从中收受巨额贿赂。如:为支持没有资金的某投资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他们先以云铜集团与该公司投资合作的名义使项目顺利起步,再通过把投资改为借款、收取资金占用费的形式,先后提供2.1亿元给该投资公司独自开发项目获得巨额利润,邹韶禄从中收受贿赂200万元,余卫平从中收受贿赂300万元。在相关人员实施犯罪过程中,企业内部的各种规章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形同虚设,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要人事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问题失去监控,这既为他们的以权谋私行为提供了便利,又造成了云铜集团内部生产经营管理严重混乱,致使企业财务成本增加,利润下降,负债率高,资金链濒临断裂。
作案手法专业化,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邹韶禄等人利用专业知识技能和环节繁多、操作复杂的业务程序,把违纪违法行为隐藏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股权分配、兼并重组、借贷融资、矿产品加工销售、股票证券交易、房地产开发等过程中,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成为他们以权谋私的工具。他们还利用财务会计、金融证券、投资贸易等工作具有较强专业性的特点,经过精心策划实施,隐匿违纪违法行为。由于手段隐蔽,单从业务流程和审批程序上很难发现。如,为了提供资金给某公司购买云铜股份定向增发的股票,他们使用贸易融资的交易方式,在银行帮助配合下,挪用云铜集团10亿元巨额资金给该公司购买了云铜的限售股票,该公司通过将股票质押的方式回笼资金后,将本金还回云铜集团,限售期满将股票卖出,变现获得暴利5.7亿元。在此过程中,有正规的贸易合同、合法的银行票据、完整的财务审批程序,事后还归还了本金,云铜财务报表上也反映不出挪用资金的情况,从而规避了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的日常监督。
利益分配群体化,形成利益关系相互交织的违纪违法链条。权钱交易使邹韶禄等人获得巨额贿赂,也使相关违纪违法人员各取所需:个别私营企业依靠云铜集团的业务、资金白手起家,在极短时间内完成了资本原始积累;云铜集团部分领导和业务人员通过参与违纪违法行为获得非法收入;少数证券公司和金融机构通过违规提供金融业务获得业绩;一些部门的少数领导和工作人员,通过违规审批相关项目收取礼金,捞取好处。如,云铜集团下属企业通过法院拍卖获得昆明市国贸中心旁的一块土地,某民营企业以项目开发的名义,向云铜集团提出购买,通过邹韶禄等人帮助,在签订相关转让协议后,该企业又用以该土地获得的项目资金支付了转让费给云铜集团,后因市政建设需要,该土地被政府收回,并补偿了850亩土地指标,该企业将指标卖回云铜集团,从中获利7000余万元。通过三次非法倒卖这块土地,民营企业从云铜集团获利7000余万元和高新区一块土地开发使用权,白手起家;邹韶禄得到价值100万元的干股和800万元的贿赂,余卫平从中获得800万元的贿赂;云铜集团则蒙受了巨额损失。
反调查措施严密化,千方百计干扰案件调查。邹韶禄等人平时通过提供业务合作、请客送礼、行贿受贿等方式,编织了包括少数不法商人、领导干部、司法人员、律师等各方人员组成的关系网。作案过程中,及时藏匿、转移赃款赃物,防止罪行暴露。邹韶禄、余卫平为掩藏收受某房地产公司负责人100万澳元的贿赂,让其将贿赂款先汇入女儿在澳大利亚的账户,再转入余卫平个人开设在香港的账户。案件调查期间,邹韶禄等人曾通过其关系网打招呼、探听案情,销毁证据,转移赃款赃物,甚至干扰调查。
查案:力求良好综合效果
在中央纪委和云南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执纪执法机关成功查处了云铜案件,并在办案工作中切实维护了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鉴于云铜集团在云南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作用,执纪执法机关着眼于维护大局、保持稳定,妥善处理好各方面关系,合理确定办案时机和工作方案,在办案中坚持做到力度大、“动静”小,保障了企业的正常运转。通过查案,挽回经济损失15.3亿元。
首先,确保企业改革重组顺利进行。案件调查期间,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与中国铝业公司加强沟通协调,推动改革重组的顺利完成。其次,确保企业领导班子平稳过渡。始终科学地控制办案节奏,兼顾了云铜集团领导班子的平稳交替和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第三,确保最大限度挽回国有资产损失。办案人员在半个月内,从昆明、北京、广东、上海等地多个账户上,快速冻结扣押了涉案资金。第四,确保云铜集团内部的相对稳定。办案期间,案件工作组在云铜集团及时开展了“学习教育,整改建制”警示教育活动,要求党员干部按照廉洁自律规定对照检查,认真查找和说清问题,综合考虑相关调查对象的错误性质、危害后果、认错态度,针对具体情况,当严则严,当宽则宽,有效地教育挽救了一批干部。
通过查办云铜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综合效果。一是表明了党委、政府和执纪执法机关严惩腐败的决心和能力。该案的成功查处充分说明:对严重违纪违法、破坏改革发展稳定的行为,无论手段再高明、方法再隐蔽,我们都有决心、有能力予以坚决严惩,绝不姑息迁就。二是推动了企业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健全完善。通过办案发现云铜集团存在的问题,各级党政部门积极推动云铜集团研究、调整组织架构和改革管控模式,解决其管理链条长、成本高等问题,基本理顺了企业内部关系,健全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把问题和教训转化为从根本上巩固反腐败成果的机制和制度。三是促进了云铜集团的改革发展。通过查办案件,使云铜集团妥善处理了在投资、借贷、产权处置中潜在的巨额资金损失,协助了有关部门加强对中铝公司注入云铜集团资金的监管,促进云铜集团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成为当年中铝公司25家主要控股公司中3家赢利企业之一,较好地实现了云铜集团与中铝公司进行战略合作的目标,为云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警示:加强国企反腐倡廉建设
邹韶禄等人长期放松学习改造,背弃党的理想信念和宗旨,权力观、利益观严重扭曲,其违纪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云铜案中深刻吸取教训,防微杜渐,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
加强领导干部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优良作风。邹韶禄作为一名受党教育培养多年而成长起来的领导干部,担任云铜集团党政主要领导长达十余年,入选过中央电视台年度经济人物,曾是云南省荣誉最多、影响最大的国有企业领导人之一。在成绩和荣誉面前,邹韶禄理想信念动摇,放松了主观世界的改造,丧失了党纪观念。私欲极度膨胀的邹韶禄等人,肆意收受巨额贿赂,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最终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惩处。这一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深刻告诫我们:党员领导干部一旦忘记宗旨,放松要求,就会滑进腐败的深渊。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切实把加强领导干部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优良作风,作为改造主观世界的终身课题,持之以恒抓紧抓好。要牢固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政绩观、利益观,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统一,坚持改造客观世界和改造主观世界相统一,坚持加强个人修养和接受教育监督相统一,不为私心所扰、不为名利所累,不为物欲所惑,努力实践共产党人高尚的人生价值,始终做到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勤政为民、恪尽职守、清正廉洁,真正把心思凝聚到谋发展上,把本事用在干事业上,把功夫下在抓发展落实上,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大力加强教育和监督,促使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邹韶禄等人在担任云铜集团主要领导期间,对中央和省委有关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规定置若罔闻,在全省上下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情况下,仍然顶风违纪,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大肆敛财,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党纪国法的严肃性。邹韶禄等人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表明,少数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十分淡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汲取邹韶禄等人的深刻教训,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学习和坚决贯彻执行反腐倡廉制度规定,常思贪欲之害,常弃非分之想,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从政之德,自觉抵制名利、金钱、美色的诱惑,维护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廉洁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始终对党员干部严格教育、严格监督、严格管理。
高度重视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经营活动及其领导人员的监管。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党执政的重要基础。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有利于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邹韶禄作为云南铜业集团党政主要领导,其严重违纪违法活动不仅带坏了企业内部的风气,而且导致国有资产严重受损,给企业发展带来严重危机。这充分说明:高度重视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经营活动及其领导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是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各级党组织要依法加强对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从权力制衡、权力监督入手,围绕企业用人权、财权、物权和事权,建立健全权力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要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决策、执行、监督互相制约;完善财务监管机制,建立企业内部预算编制和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支出审批程序,发挥企业财务监督对于腐败行为预防、发现、限制的重要功能;健全企业内控机制,健全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会的议事规则,规范决策程序,防止个人说了算。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建设,将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改革与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完善结合起来,将反腐倡廉建设融入企业的生产决策、经营管理过程,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尤其是“一把手”行使权力的监督。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企业职代会、工会、股东会监督,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最终,要通过完善国有企业监督制约机制,切实促进国有企业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改革创新,强化企业发展质量,确保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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