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长兼任五家企业董事长 受贿超千万

身为开发试验区的财政局长,同时兼任数家“国”字号公司的“一把手”,却干起了不出资却能占有股份的买卖。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开发试验区财政局原局长董黎明因涉嫌受贿1200余万元近日被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依法查处。
财政局长兼任五家国企董事长
今年42岁、案发前在合肥市新站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办公室主持工作的董黎明,1995年4月任合肥市原郊区瑶海街道财政所所长,2006年3月起任合肥新站开发试验区(以下简称新站区)财政局长。就在财政局长这个岗位上,董黎明除了兼任新站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负责人外,还同时兼任五家国有企业的“一把手”,分别是: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房地产开发(合肥)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合肥新站建设投资公司董事长,合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安徽中州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据了解,由董黎明兼任“一把手”的这五家国有企业主要从事国有资产的投资、经营管理及项目投资管理、房产开发销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市政公用事业项目运营等等。可以说,几乎每一家企业都带有一定的垄断性,无人能与之匹敌。
重任在肩却有自己的“小算盘”
尽管重任在肩,但董黎明却有着自己的“小算盘”。当然,他的“小算盘”早在当财政所长的时候就有了,不过那时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的“好处”大多还属于小打小闹。检察机关查明,董黎明在担任瑶海街道财政所所长至新站区财政局局长的十几年间,收受的现金和购物卡总计23万元。而向其行贿的既有昔日的好友、同事,也有有求于他的银行行长、会计事务所所长、房产开发商。
当了财政局长并且兼任数家公司的负责人后,小打小闹已经难以进入董黎明的“法眼”,各种大权集于一身的他想做些大买卖,想发大财。
轻轻松松取得上千万干股
2007年,刘某想成立钢结构公司,需要买地建企业基地,找到时任合肥新站区财政局局长的董黎明帮忙。二人经商谈,最终达成以董黎明妻兄的名义代替董黎明入股,以合伙形式成立“尊贵钢结构公司”。2007年12月,“尊贵钢结构公司”以600万元的注册资本经注册成立,股金全部由刘某支付,董黎明占股30%,共计180万元。
2008年10月,董黎明在任合肥新站区财政局局长的同时,还兼任新站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负责人。他主动找到瑶海建安公司法人代表姚某,提出帮助其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双方经协商,达成合伙成立小额贷款公司“鑫银公司”的口头协议。
此后,董黎明在申报材料审查、注册验资等方面提供帮助,使得“鑫银公司”以5000万元的总股本顺利注册开业,所有股金全部由瑶海建安公司支付。董黎明因此得到的“报酬”是:以他人名义占有该公司20%的股份,共计1000万元。
凭着手中的权力,轻而易举获得千余万元的干股,董黎明年纪轻轻就坐拥千万!不过好梦总是昙花一现。今年1月,有关部门根据线索对其展开了调查。目前此案已经侦查终结,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正在对其审查起诉。
“帽子”太多捧杀人
董黎明不仅是政府的财政局长,还兼任诸多有政府背景的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多顶“帽子”赋予一个人,这在如今特别强调权力制约的党政管理体制下,怎么都觉得不合时宜,也显得特别“另类”。
是董黎明有超凡的才能吗?从其成长经历看,似乎也并不能得出这一结论。据了解,董黎明刚参加工作时,还只是合肥某校的一个中专毕业生。此后,他参加过一次会计脱产学习。经过这次“镀金”后,董黎明于1995年4月开始担任瑶海街道财政所所长,兼任合肥瑶海实业集团公司董事长助理。2006年3月任合肥新站区财政局局长后,董黎明为自己的人生二次“镀金”,开始攻读研究生。
即使董黎明才能出众,就让年纪轻轻的他集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与经营的大权于一身,也是很不明智的。俗话说,帽子多压死人,虽然赋予其更多责任,是对其能力和为人的认可,但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制约,很难说不是一种“捧杀”。
事实上,董黎明本身就属于被“带病提拔”。从检察机关查明的情况看,董黎明早在担任瑶海街道财政所所长的时候,就开始收受少则千元多则万元的“好处”了。
小洞不补,大洞难堵,对董黎明来说正是这样。当他手中有了更大、更重要的权力时,贪婪的欲望就逐渐膨胀并一发不可收拾。不过此时董黎明收受贿赂的手段从直接接受现金、购物卡已经转为更加隐蔽的“干股”。
在不少腐败犯罪案件中,以拿干股的形式隐蔽受贿犯罪行为的,为数不少。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
董黎明,一个官位并不高的财政局长,却能涉嫌受贿超过千万元,这的确令人诧异,也引人深思。(吴贻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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