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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毕玉玺腐败案件剖析

编辑:不详 发表时间:2010-04-22 11:03 来源:未知

     毕玉玺,男,1942年4月出生于北京市通县马桥镇西田阳村一个农民家庭,大学学历。1968年11月北京市劳动大学(后更名北京农学院)毕业后分配至北京市通县城关镇农技站工作,1973年5月入党,后担任通县梨园公社农业技术员、公社管委会副主任、主任、书记。1984年任通县县委组织部长,1985年后历任通县副县长、县委副书记、县长。1990年11月任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1999年3月任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享受正厅级待遇),2003年5月被免职。

     2003年11月,审计部门在对北京市五环路的造价审计时,发现“部分工程造价明显高于合理造价”,其后,纪检部门介入调查。2004年5月,经北京市委批准,北京市纪委对毕玉玺严重违纪问题进行审查。2004年8月20日,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毕玉玺被依法逮捕。2004年8月26日,北京市政协第十届常委会第11次会议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29条之规定,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2005年3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毕玉玺受贿、私分国有资产一案,并于3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毕玉玺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鉴于“毕玉玺涉嫌犯罪被审查后,能如实供述受贿的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且大部分赃款被追缴”,法院决定对毕玉玺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毕玉玺案件认定的犯罪事实:

     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到2004年间,毕玉玺利用其担任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首发公司董事长、首发房地产公司董事的职权,接收他人请托,采取直接干预项目招投标工作、选择下属公司注册地、为他人晋升职务提供便利等方式,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收受、索取贿赂款美元90万余元、港币8万元、人民币200万余元及丰田牌轿车1辆、笔记本电脑、手表、金条、有价票证等物品。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044624元,其中被告人毕玉玺索贿人民币15.5万元。毕玉玺在担任首发公司董事长期间,于2001年6月,违反国家规定,用公款为公司的15名员工购买投资型养老保险,致使国有资产人民币300万元被私分。

     二、毕玉玺腐败轨迹:

     贪欲,缘起于对权欲难填的报复心理。毕玉玺曾把人生事业的开端奠基于脚踏实地的工作,也正是凭借基层工作的实绩从二十世纪80年代中期起便涉足通县政坛,从担任北京市通县县委组织部长到担任副县长、县长,毕玉玺付出了艰辛和努力。毕玉玺在公路建设方面的才能最早崭露于在通县工作时期,二十世纪80年代中期,毕在担任副县长时,从市里争取了建设资金并亲自主持了运河大街和玉带路的建设工作,这两条路今天已经建成奥体公园和观光码头,成为了通县著名的风景区。公路建设方面的才能也为其今后的仕途转型奠定了基础。

     1990年,毕玉玺从县长职务平调至北京市交通局任副局长,主管公路工作,在重点工程中协助抓高速公路建设。尽管在新岗位上做出了一些成绩,但是始终未见有职位升迁、调整的迹象;尽管工作能力受到领导的赏识,但1992年北京市交通局局长离任时,也未能顺理成章地接任正职,到交通局工作后升迁速度明显放缓,这一切导致毕玉玺思想认识的剧烈变化。毕玉玺心理的失衡缘起于横向的攀比,当看到自己的同事甚至部下得到提拔重用时,毕对组织上对自己的工作安排感到极为不公,权力欲望的难以实现一度使毕玉玺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也成为了其人生蜕变的转折点。此时,身为毕妻的王学英焦急万分,为了帮丈夫找到一个合适的发泄口,王学英暗示毕玉玺:既然总是觉得待遇不公,不如不再着意于官场升迁,而是好好为自己、为家人弄点儿钞票。这一“提示”仿佛成了治愈毕玉玺抑郁症的灵丹妙药。案发后,毕在交代中供认:“我是县长职务平调,看到人家县里的一些正职调到市里都是正职,或者提拔到市里工作,认为组织对我不公平,表现在工作中,上班来,下班走,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工作上松懈、思想上懒惰、学习上也放松了。”心理失衡不仅导致其工作态度和思想观念的异变,也强化了以权力兑换利益的欲望。在其后的1993年,北京市在筹建机场高速公路过程中,毕玉玺结识了香港某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苏某,并很快成为了朋友,苏某开始要求毕玉玺帮助他介绍工程,其后,在毕玉玺的联系和疏通下,苏向原北京市交通局下属的京津塘高速公路北京市公司、首都机场高速公路培训中心和北京市公路局老干部局活动站出售洗车机等设备,作为见面礼,苏给了毕玉玺3.2万美金。毕“第一次见到这么大笔的金钱”,而且又是美钞,推辞不要。但苏说“先放在你那儿吧”,毕玉玺没有再推辞。后来两人商定,毕玉玺每帮助苏介绍成一笔工程,可“提取”工程款30%的佣金。从法庭调查的情况看,这3.2万美元成为毕玉玺利用职务之便为商人承揽工程所收的第一笔赃款。

     三、贪欲与权力的高速结合

     1999年9月,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宣告正式成立。首发公司是北京市政府投资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负责北京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管理、筹融资和相关产业开发。首发公司通过设立企业来运作城建项目,通过发行企业债、银行借贷等方式融资,解决了地方政府没有发债权、仅靠财政支出不足以满足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的问题,这种“借贷修路、收费还债”的模式被称为“首发模式”,是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一个突破。在其后的2000年7月,首发公司主持了北京五环路的建设,采用了这种模式,三年建设中,首发公司总投资136.46亿元,其中银行贷款为116.3亿元。如此巨大的投资规模,在解决首都行车难问题的同时,也见证了毕玉玺权力崩塌的过程。

     首发公司的成立,也使毕玉玺得到了惊喜不已的收获,最初由其负责和具体运作的首发公司,在筹建时本属北京市交通局的下属单位,而成立时却意外的变成市里直管企业,获得了与市交通局平级的地位。首发公司成立后,不再由北京市交通局管理,首发公司的重大工程项目直接报市委、市政府批准,2003年首都交通委员会成立,也只与首发有行业管理的关系。时年57岁的毕玉玺在担任了多年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职业生涯临近终点的时候终于得以如愿以偿,经组织任命出任首发公司董事长、公司党委书记。

     职务的提高、权力的扩大,并未使毕玉玺感到权力达到期望的满足和喜悦,相反随着贪欲的不断加大,权力却进一步加速了他的蜕变过程,在贪欲的支配下,在追求贪欲满足的惯性驱使下,权力的行使成为了毕玉玺走向犯罪深渊的推进器。作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负责人,毕玉玺集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大权于一身,掌管着十几亿的国有资产和每年数百亿的首都公路建设投资,更大的权力为其提供了更大的“寻租”空间。此时的毕玉玺也从此次的职务晋升中体味到了人生夕阳时光的来临,在权力的夕阳下抓住最后一次机会去完成更多的交易过程,成为其荣任首发公司董事长后最大的心愿。从检察机关查证的犯罪事实分析,毕玉玺的疯狂敛财正是随着他的大权独揽而登峰造极、无所顾忌的,其所非法聚敛的财富也主要是通过担任首发公司党、政“一把手”的便利条件获取的。

     为确保权力运行的通畅性、巩固个人在公司的至上地位,毕玉玺在担任首发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以后,对公司业务实行家长式管理,独断专行,置公司董事会、党委会、纪检部门的监督于不顾。为了加速权力与贪欲结合的速度和效益,毕玉玺充分凭借其所直接掌控、而很少受到约束的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决策权和公司人事任免决定权,任意插手公路建设招、投标活动,擅自安排施工或业务机会,自行决定人员的提拔重用,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进行权钱交易,为“乡党”(来自于通县的建筑施工队伍)、故友谋取巨额利益,并通过为他人谋利而迅速聚敛了千万元之巨的黑色收入。检察机关在侦查中查证了以下犯罪事实:

     从1999年到2004年,北京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蓝,毕玉玺在通县工作时结识的朋友,曾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在没有任何资质的情况下,通过毕玉玺“打招呼”,从首发公司拿走了合同价款达6000多万元的工程。其中首发公司投资200多万元建的渔场,兰以每年上交8万元即承包到手;京沈高速公路3/4运输沙石料业务,运输款达2000多万元;五环路、六环路钢板护栏工程,合同款2000多万元。为此,毕玉玺先后八次收受易给予的巨额贿赂,总计人民币142万元。

     1999年10月至2003年5月间,毕玉玺利用手中的权力为北京市首都设计工程开发公司承揽北京市某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业务进行疏通、协调,为此,分别于2003年7月、2004年1月两次收受北京市首都设计工程开发公司副总经理赵某某给予的劳力士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36000元)、足金“花开富贵碟”摆件一个。

     1999年至2004年期间,毕玉玺为了能使北京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承揽京开高速公路、北京市四环路、五环路、六环路等多项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多次向有关各方打招呼,为此,先后四次收受该公司给予的存有人民币10万元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一张,金条四根(价值人民币43800元)、琉璃马工艺摆件一个(价值人民币28500元)。

     2002年至2003年10月间,毕玉玺使北京良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到了北京市五环路京原路至京津唐高速公路段沿线照明工程。为此,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某给予的1万美元。为了购买赌博筹码,还在澳门向梁主动索要了4万港元。

     1999年至2003年8月间,毕玉玺为北京市通州宋庄建筑公司在承建机场高速公路、京沈、京开,八达岭高速公路,六环路等办公楼服务楼工程中提供帮助,使得通州宋庄建筑公司在首发公司承建的6个工程中中标,总工程款近亿元,宋庄建筑公司由此纯盈利1000多万元,为此,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给予的28.13万余美元。

     除了利用手中便利的权力,通过工程项目捞钱外,毕玉玺还充分抓住与公司有关的一切方便条件,或者主动出击,或者暗箱操作,为自己和家人掠财。

     2003年5月至9月间,毕玉玺插手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首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开发“新奥枫庭”项目。为此,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北京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给予的美元2万元。

     2000年6月至2002年1月间,毕玉玺又把目光盯在了公路收费上。他为中国华电电站装备工程(集团)总公司及其下属的华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京津塘高速公路北京市公司,购买路桥建设法人股中的200万股并从中获利提供帮助,为此,先后四次收受华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予的美元共计17万元、用于购买钻戒的港元4万元。

     为了给儿子敛财,毕玉玺为姜某某全权代理的北京班森华扬智能交通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控股的北京云星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之间进行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通过其子毕波,先后三次收受姜某某给予的美元30万元和价值1.35万美元的丰田轿车一辆。事后,还于2003年春节收受姜某某给予的美元1万元。

     不仅在安排施工机会上收受贿赂,毕玉玺不放过任何可以捞钱的机会,在帮助调动、更换业务部门等人事权的行使中,大肆出卖权力进行权钱交易。1999年至2003年5月间,毕玉玺利用权力分别为樊某某、康某某等九人在工作调动、提拔、任用等方面提供了帮助,谋取利益,为此,毕玉玺于2000年至2004年2月间,多次索取或者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款物,总计折合人民币85万余元。

     不仅如此,毕玉玺深知权力行使的期限性,对即将逝去的权力必须设法用尽,为此不仅利用工程项目谋取个人非法利益,为赚取好名声,还慷国家之慨,动用公司国家资财在为职工谋利同时,为自己谋取利益。2001年6月,由其一手操纵并拍板决定,以公司领导集体研究的名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该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15名职工购买商业保险(新千年养老团体投资连接保险),致使国有资金人民币300万元被私分,而其个人也直接受益60万元人民币。

     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进行权钱交易,使毕玉玺几近达到疯狂的程度(从法院判决所认定的犯罪数额来看,五年间的受贿犯罪所得达到一千余万元,平均每年就有近二百万元进账),而其妻、子的共同参与又使权力与贪欲的结合达到了更高的层次。在毕玉玺腐败案件中,“家庭腐败”成为其受贿犯罪的一种重要形式,也在一定意义上使本案具有了标本功能。

     毕玉玺之妻王学英曾任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王学英对毕玉玺的工作和决策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是许多建筑公司老板在与毕玉玺交流、接触甚至在行贿过程中的重大发现,由于王学英频繁出现在首发公司的一些重大活动之中,且在公司重大公共事务决策方面能够对毕玉玺产生影响,因而成为了诸多建筑商们进攻毕玉玺时进攻的一个目标。据行贿人反映,由于王学英经常会在公开场合故意表示儿子毕波留学费用高昂的情况,这自然就给有求于毕玉玺的人发出了索贿的信号,以子女出国留学为名收受或索取贿赂成为了毕玉玺实施受贿犯罪过程中五种重要行为方式之一,在心领神会之后,就采取措施积极“群策群力”为王学英解决这一现实困难,从而为毕玉玺出卖权力进行交易提供了基础,王学英最终也成为了毕玉玺受贿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公诉机关指控,王学英在2003年7月伙同毕玉玺收受贿赂高达23.1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200万元。北京市通州宋庄建筑公司董事长对此领悟颇深,在负责该公司经营活动过程中,多次向时任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的毕玉玺提出请托,并通过王学英向毕玉玺提供贿金,使通州宋庄建筑公司在首发公司所主管的公路建设项目中大赚其钱,大谋其利。不仅如此,王学英还直接参与实施了一系列的共同受贿犯罪活动,在毕玉玺所收受的巨额贿赂中,有50万元人民币就是以王学英的名字在银行开户的,王学英个人还单独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近5万元及大量珠宝首饰。毕玉玺案发后,为销毁罪证,王学英还联系亲属转移了大量赃款赃物。2005年8月,王学英因受贿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在妻子王学英参与共同受贿犯罪的同时,毕玉玺之子毕波也卷入到转移受贿所得赃款的犯罪之中。其中贿赂款30万美元就是以合办公司的名义存入毕波在英国开设的个人留学帐户上。2005年9月27日,毕波因转移赃物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毕玉玺腐败犯罪的败露,最初是由北京市政府外派到首都高速公路发展公司的监事会,通过正常的财务检查发现其存在经济问题后而案发的。2003年底,北京市国资委外派监事会在对首发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时发现,毕玉玺违规购买商业保险。其后,这一情况被上报北京市政府有关领导。随着毕玉玺经济问题的暴露,2003年5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决定,免去毕玉玺的首发公司董事长职务。并于同年6月6日,正式宣布免去毕玉玺首发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2004年初,北京市纪委开始介入案件调查。同时,北京市国资委和审计部门也开始对首发公司负责的北京市五环路工程进行审计。审计中发现,五环路有些路段工程造价竟高于合理造价近1亿元。2004年5月,毕玉玺开始接受有关部门的谈话和质询,随后被“双规”。

     经过深入调查,确认毕玉玺确实存在严重的经济问题,2004年8月9日,经北京市委批准,北京市纪委常委会决定给予毕玉玺开除党籍处分。鉴于毕玉玺的行为已涉嫌触犯刑律,市纪委将其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本案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立案后于同年8月20日依法逮捕了毕玉玺。

     2005年3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毕玉玺受贿、私分国有资产一案。

     2005年3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审判决毕玉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经验教训:

     从1997年河南省交通厅长曾锦成成为中国建国以来第一个被揪出的“交通巨蠹”开始,已先后有新疆、贵州、四川、广东、广西、湖南、河南、江苏、安徽等十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7位正副交通厅局长因权钱交易、腐败问题而受到法律的严惩。“工程上马,厅长下马”,成了交通基建领域的一句咒语。毕玉玺案件同此前发生的16起交通腐败大案一样,暴露出在国家交通投资体制、交通系统权力运行机制、“一把手”监督机制、干部政治思想教育、干部监督管理机制等方面的诸多制度缺陷和问题,认真解决这些制度缺陷,堵塞漏洞是治理交通腐败的关键之所在。从毕玉玺案件中应汲取的教训主要包括:

     (一)应关注干部心理失衡现象,建立教育机制校准失衡的心理天平

毕玉玺心理失衡的消极影响成为了他放弃多年的理想追求,转而选择走上腐败犯罪道路的最大诱因,也成为了他从好官向巨贪转变的重大转折点,人生和家庭悲剧也由此开始。不容否认,在这个转变过程中,贪欲是毕玉玺等人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这种贪欲存在多种表现形式,有的表现为“权欲”,表现为对更高权力、更重要职位的渴求,通过获取更高的职位满足自己的价值追求,权力梦想的实现成为其衡量组织重视与否的重要标准;有的则可能表现为“财欲”,表现为对更多物质利益的追逐,以现实的权力换取对更多利益的交易机会。这种价值追求本身不仅违背了社会的公共伦理道德,更是同共产党员的理想、信念相违背的,当贪欲从观念、欲望向现实的转化遭遇障碍的情况下,心理的失衡也就在所难免,从而成为了促使他走向质变的催化剂。毕玉玺对理想、信念的迷失,来源于其对职务晋升的极尽追求,来源于对掌控更高公共权力的极度向往,在本质上则是将自我价值建立在自己所设定的不正当的评价体系之中的结果,横向攀比加剧了他对本已客观存在的职位差距的绝望意识,由攀比而导致的心理失衡,成为了利用现实掌握的公共权力疯狂实施职务犯罪行为的最大诱因。对于一些有贪欲的人来说,能够使他们从对权力的绝望中摆脱出来的惟一途径似乎只能通过对非法利益的疯狂攫取而实现。这种心理失衡在很大程度上,是这些公职人员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错位,对权力的不当渴望扭曲了他们的灵魂,无疑这是对这种失衡必须予以否定性社会评价的观念基础。

     然而,毫不讳言,这种心理失衡是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公职人员在遭遇职位晋升、调整障碍时所难以逾越的心理障碍,特别是当这种障碍形成于某些不正当因素影响和作用的情况下,其影响则表现得异常突出。在客观上,一些所以由好官而高速蜕变为敛财数千万之巨的“路蠹”,就根源于对国家治腐形势和环境的误识。在现实掌握公共权力的情况下,这种误识必然会转化为向社会索要代价的冒险行动。权力一旦和金钱结合起来,就等于开始了慢性自杀。毕玉玺等腐败案件的衍生,充分表明这种心理失衡而带来的价值观扭曲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的严重性。毕玉玺案件也充分说明,对一名领导干部来说,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决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更不是一劳永逸的,必须成为毕生追求,贯穿于始终。否则,不论职位多高,不论过去有什么功劳,都有可能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上出现偏差,堕入腐败深渊,最终为党和人民所唾弃。同时,在强调从制度完善、堵塞腐败漏洞入手,强化腐败治理机制、严格公职人员公共权力行使机制的制度反腐过程中,正视这一失衡现象的客观性,发扬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及时掌握公职人员,特别是处于职位调整过程中的公职人员的心理异动和变化,进行必要的心理疏通和引导,并在此基础上,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新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机制,尽可能消除和减少这种心理失衡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应当成为今后一段时期内反腐败斗争深入过程中一个值得深入研究和思考的问题。

       (二)应强化家庭对腐败犯罪的阻却功能,抑制“家庭腐败”

     在近年来查处的多起腐败大案中,“夫妻、父子、父女、翁婿同判刑”的家庭腐败案例已经屡见不鲜。家庭是社会生活的最小单元,作为社会的细胞,家庭不仅是人们生存的基本环境,也是人类个体社会化最初和最重要的形式,在承担个体功能的同时也承担着一定的社会公共功能,在一定意义上,对亲情的眷恋、对家庭的珍惜,能够对犯罪动机的形成或者外化起到一定的抑制或阻止作用。然而,在家庭成员就犯罪形成共同决意,而使家庭角色错位的情况下,家庭的存在则对犯罪及其危害具有放大的功能,具体到腐败犯罪而言,这种放大功能则异常突出。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逐步深入,应不断强化家庭对腐败犯罪的阻却功能,抑制“家庭腐败”现象的蔓延,只有将探寻抑制“家庭腐败”的新机制作为将来一段时期内反腐败斗争的重点,发挥家庭的积极意义和功能,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抑制腐败犯罪。为此,有必要建立新型的监督机制,拓宽国家监督体系的范围,提高监督规范的效力层级,增加规范的可操作性,加大现实监督的力度,扩大监督权主体的范围,以现实强化监督的效益,目前迫在眉睫的是,要尽快搭建一个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状况彻底公开的信息平台,普通社会公众只需在某公开网络系统进行搜索,其配偶、子女的从业状况便展现在阳光下。只有当领导干部自身和他的子女均处在透明体中,敢把公权变私权者才会愈来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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