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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贵州交通厅厅长卢万里腐败案件剖析

编辑:不详 发表时间:2010-04-22 10:58 来源:未知

    卢万里,男,1944年11月出生于安徽省金寨县一个农民家庭。大学毕业后分配到贵州省煤炭工业局财务处,任主办会计。1977年调贵州省交通厅工作,1985年12月担任贵州省交通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1992年调任贵州省铜仁地区行署专员,后接任中共铜仁地委书记。1996年4月被任命为贵州省交通厅厅长、党组书记,同时兼任贵州省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2001年11月,调任贵州省经贸委副主任、党组副书记。2002年1月24日,卢万里用在湖南省某市公安局办理的化名为“张唯良”的因私护照从广东经香港出逃斐济共和国。2002年4月16日卢万里被押解回国。2002年5月27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罢免其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资格。2002年10月25日,中共贵州省纪委常委会议决定对其立案审查,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003年7月10日,经贵州省委常委会议决定,开除党籍。
2004年3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卢万里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偷越国(边)境一案,并于2004年4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卢万里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随案移送赃款赃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卢万里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卢万里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且有索贿情节;卢万里的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对差额部分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卢万里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使用骗取的护照潜逃出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还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核准一、二审判决、裁定。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后,于2005年12月16日对卢万里执行了死刑。

    一、 卢万里案件认定的犯罪事实:

    经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1998年6月至2002年1月,被告人卢万里利用担任贵州省交通厅厅长、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先后多次索取、收受他人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559万余元。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冻结了被告人卢万里的财产折合人民币5536.9万元,除受贿犯罪所得和合法收入外,尚有价值人民币2651万元的财产卢万里不能说明合法来源。2002年1月下旬,被告人卢万里化名“张唯良”,使用虚假身份资料骗取护照,经香港出境逃往国外。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6月至2002年1月,卢万里利用其担任贵州省交通厅厅长、贵州省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先后33次收受、索取他人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2559万元。案发后,侦查机关共查获卢万里现金、存款、房屋等财产折合人民币共计5536.9万元。除卢万里收受的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2559万元和能说明合法来源并经查证属实的财产共计人民币326.9万元外,卢万里对价值人民币2651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二、卢万里腐败轨迹:

    (一)心理失衡  祸起对职位晋升梦想的破灭

    1996年4月,卢万里从贵州最贫困的铜仁地委书记重新回到贵州省交通厅,被任命为贵州省交通厅厅长、党组书记,同时兼任贵州省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总经理。上任伊始,卢万里就全身心地扑到了正在开工建设的贵(阳)遵(义)高等级公路建设上,扑到了国道、省道改造的“保畅工程”上,在他的带领下,开工5年仅完成工程量20%的贵遵公路,仅用了十个月即提前完工。贵阳东出口公路也很快竣工通车。长达8780公里的国道、省道“保畅工程”基本完成,“黔路难行”的状况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改观。当贵州人民开始品味道路畅通喜悦之时,卢万里也开始成为贵州省各级党政领导、普通百姓和媒体所广泛关注的焦点人物。

    扎实的工作,创新的思路,骄人的业绩,无疑为卢万里攫取了丰厚的政治资本。成绩在使卢万里逐渐为各级媒体所关注而成为公众人物的同时,也在其心灵深处渐渐滋生出一种向党和人民伸手要权、要职的特权意识。在其后的1997年,当贵州省人民政府酝酿改选、并出现一位副省长的职位出缺时,踌躇满志的卢万里便当仁不让地将自己与这一职位联系到了一起,而改选的结果却使卢万里大失所望,原贵阳市长刘长贵(原贵州省副省长,因受贿罪被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被提升为分管工交的副省长。

    时年52岁的刘长贵的当选,使卢万里意识到自己从此升迁无望了,这一仕途晋升的变故成为了卢万里人生轨迹剧变的重要诱因。从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来看,卢万里也确实是从这一转折点上滑向受贿犯罪的深渊的。据一些与卢万里共事多年的同志回忆,卢万里的这个转折并不太令人意外。长期以来,卢万里的确工作很勤奋,但他勤政廉政的背后渗进了太多的功利,他的种种努力都是为了实现其对更高权力的占有支配欲望。卢万里曾在原安顺地区挂职锻炼,两年的挂职即将期满时,当地一位主要领导曾对他热情挽留,卢万里对此盛情却置之不理,后在组织上明确表态将委之以常务副专员时,他仍未为之动心,而是表示要当就要当书记。此时的卢万里对权力的贪婪已经表露无遗。对于1997年贵州政坛这一变故对自己人生价值的影响,卢万里也曾有过深刻的反省。卢在“两规”期间曾写下长达23页的反省材料,在材料中道出了其时内心的苦楚:“刘长贵能当上副省长凭什么,还不是他会贪污受贿,有钱送大礼,会巴结领导吗?”,“仕途无望,我转向从经济上捞一把,如何去捞,我就是充分利用交通厅长和‘高开司’(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大搞权钱交易。我手中掌握着工程的发包权,承包商和包工头想要工程,就有求于我,这就是我很好的发财机会”,这些自白足见其内心失衡之心态,自我控制的道德天平和纪律规范也由此开始失衡和失去制约作用。

    尽管此前,卢万里已经开始在大权在握、辛勤奋斗的同时,出现了对金钱和腐化生活追逐的倾向,政治上失意后,卢万里转而从经济上寻求补偿和满足,这种心理失衡,成为了卢万里聚敛黑色收入最直接的导火索。卢万里在反省中写道:“我逐步忘记了思想改造,忘记了党的宗旨,以至使我自私、贪婪的本性暴露无遗。”于是,吃喝玩乐,收受贿赂,从不习惯到习以为常,“以致犯了大罪”。

    在中国多年来惩治腐败犯罪的经验中,其中一条便是对腐败犯罪中的“59岁现象”的总结。可以说,“59岁现象”是中国特有政治体制的产物,是公职人员基于对即将失去的公共权力支配力而产生的心理恐慌,从而大肆实施“腐败型”职务犯罪的一种特殊的犯罪现象。而1998年,对于年仅54岁的卢万里来说,这种心理失衡却提前来到了,基于对职位晋升追求而形成的功利目的的破灭,使其走上了疯狂敛财的不归之路。

    (二)权力失范  为追求经济补偿而疯狂敛财

    “好官激励”不复存在了,而“约束”本来就极为有限,价值判断标准的倾斜,为卢万里实施职务犯罪撤除了最后一道心理障碍;而现实职权运行过程中各项纪律、规范的软弱或者缺失,职权运行中各项潜规则的盛行,又为其犯罪动因的现实化提供了必要的外在条件和交易机会。身为安排上百亿财政资金的修路总指挥,卢万里不加限制的个人权力本来就是“财源”,要做的只是培养少数可靠对象为自己“行权”,分获权力套现后的实惠。

    作为贵州省交通厅的厅长、党组书记,卢万里集党、政大权于一身,在现行党政管理体制下,在交通系统内无人可对其制衡。交通系统政企不分、高度集权化的管理、运行模式,使得卢万里在拥有交通系统最高行政管理权的同时,还掌控着作为公路建设、运营实体的贵州省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下称“高开司”)直接的管理权力。1998年至2002年间,贵州省重点公路建设的工作主要是由“高开司”来组织实施的,这一期间,由“高开司”组织实施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投资就达280多亿元,如此巨额的资金运营安全又由作为国家行政管理职权代表的同一人来行使,集双重权力为一体而又监督缺失的权力行使现状,无疑为其实施权钱交易犯罪提供了天然的犯罪温床。在权力的现实行使、运行中,以企业运营模式为主体的“高开司”,最终成为卢万里的个人领地,他可以随意越级提拔任用自己的心腹,使上下级之间形成了一种人身依附关系、钱权交易关系。同时,也可以将行政管理权与企业运营权独揽于一身,利用行政管理权为任意行使企业运营权提供后盾和支持,从而自由地进行权力与金钱的交易。

    据检察机关查明,1998年6月至2002年1月,卢万里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先后33次收受、索取他人贿赂款、物价值2559万元。这些犯罪行为主要就是通过担任“高开司”总经理职务、行使企业经营权的过程中实施的,而其所行使的国家行政管理权则为其通过经营权从事权钱交易犯罪提供了最为有力的权力支持和屏障作用。其犯罪的主要手法既有直接通过不当行使职权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也有利用制度设计中的缺陷实施的权钱交易行为。

    (三)出逃海外  终遭谴返酿惊天大案获死刑

    卢万里案件的发案,肇始于1999年10月国家审计署派员到贵州审计国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调查。在此次调查中,审计署发现了贵州省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违反有关规定,未实行招投标,将防撞护栏材料指定给贵州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采购的情况。这一重要线索,引起了时任贵州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夏国华的重视,组织专案组进行查究。1999年12月,省纪委调查组查封了贵州省交通工程公司、省高速广告公司的财务账本及相关凭证,时任贵州省高速广告公司经理的杨明闻讯后立即潜逃。经查实,杨明之所以负罪潜逃,是因为在1995年和1998年贵新公路的防撞护栏波形梁的采购中,在上海先后注册公司居间购销,赚取价差数千万元。倘若此事败露,不但杨明将被判重刑,还会牵连出卢万里等一批腐败分子,卢万里等只得安排杨明出逃,一方面规避调查,一方面找相关的人订立攻守同盟,注销公司,毁掉账册,让重要知情人避风藏匿起来。

    在此案的查证过程中,又引出了1999年4月在贵新、贵毕公路建设中,卢万里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其下属杜连中与广东申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邵俊(卢万里之女婿)签订安全防撞设施合同,套取国家巨额国债专项资金的案件,并直接导致了邵俊的出逃。2001年8月21日,邵俊在白云机场准备出境时被抓获。闻知此情,卢万里四处活动,并提供伪证干扰司法机关的调查,企图保释邵俊。从不承认邵俊是其女婿到承认邵俊与其女儿是同居,是他在国内“唯一的亲人”,在贵州省纪委领导面前哭诉哀求保释邵俊。2001年11月,国家审计署深圳特派办到贵州继续调查交通厅国债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时,得知卢万里的女婿邵俊已被公安机关刑拘,立即将主要案情报告国家审计署,国家审计署以《审计要情》向国务院领导反映了卢万里涉嫌重大经济违纪违法问题,国务院、中央纪委领导作了重要批示。为了不影响贵州的公路建设和查清卢万里的问题,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果断决定,交流卢万里任省经贸委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大势已去的卢万里决定孤注一掷,2002年1月24日,卢万里用化名“张唯良”的在湖南省办理的因私护照从广东出境,出逃斐济共和国。2002年4月16日,卢万里被押解回国。2004年5月10日,卢万里被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05年12月1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卢万里依法被执行死刑。

    三、原因探寻:

    卢万里案件是贵州交通史、乃至中国交通系统腐败系列案件中最具影响的案件之一,突出表现为:

    涉案金额巨大。自1997年以来,随着国家整治腐败的深入,全国已相继有11个省、市17位交通部门的厅长(副厅长)因违法犯罪或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批捕、查处以致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卢万里案件创下所有已案发的交通系统腐败案件涉案金额之最,经中纪委及贵州省纪委调查,卢万里及其亲属隐匿在各地的人民币、美元、港元、车辆、房产等款、物,折合人民币6064万余元,创下了交通厅长非法敛取财物的纪录。不仅如此,在“卢氏集团”已被纪委立案查处及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10余名系列违纪、犯罪案件中,已查出的涉案金额约为1亿1千万元,也创下了贵州省近年反腐败之最。

    涉及窝案众多。在长达六年的时间里,卢万里为确保个人权力的畅通,还网罗、培养了一批梯队人物,形成了小有规模的“腐败集团”,卢万里案件在贵州省交通系统产生恶劣扩张效应的同时,还直接影响并带坏了一批厅、处级领导干部,从目前查处的案件情况看,已有2名厅级干部,7名处级干部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如,原贵州省交通厅副厅长张有德(涉案金额近500万元,因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零6个月)、原贵州省重点公路建设办公室工程部主任兼贵州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局长高光礼(正处级,受贿224万元)、原贵州省公路工程总公司原总经理廖勇(受贿715万元,贪污60万元,行贿90万元,已被开除党籍、公职,判处无期徒刑)、原贵州省桥梁公司原总经理甘鸿(收受贿赂154万元,侵占公款806万元)、原贵州省路桥工程公司原总经理何开智(贪污434万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原贵州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杨明(贪污公款1300余万元)、原贵州省交通工程公司原总经理杜连中(受贿252万元,贪污60万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原贵州省桥梁工程总公司原副总经理杜瑞荣(受贿29万元,终审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原副总经理蔡义前(受贿18万余元,另有148万余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除已被判处相应刑罚者外,均面临着法律的公正裁判。

    影响最为恶劣。卢万里在大肆进行权钱交易,非法聚敛财富活动中,为确保腐败活动不被查究,总结并形成了一整套的犯罪规则。据卢在反省材料中供称,其受贿犯罪遵守四项原则,即,原则一:受贿对象严格选择。只能将不会被组织、政法机关注意的人、有生死之交的朋友以及最知心的、象兄弟一样的下级作为受贿的对象。为实现这一目标,卢积极网罗、培养了一批骨干人员,在权钱交易的基础上,卢授之以重要岗位,以为自己实施个人擅断的定标及其他权钱交易所用,形成了以其为核心的犯罪“铁三角”,共同实施渎职、腐败犯罪。原则二:诚实受贿。卢奉行受贿后要讲信用,得了别人的好处,就一定要在工程上给对方以回报的原则。秉承这一原则,一些不具备施工资质条件的建设单位混入投标者的行列,并被引入贵州省高等级公路建设中,一些标段出现严重质量事故,酿成了贵州公路建设质量的长期隐患。原则三:物色培植收钱对象,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卢万里拥有的赃款,大部分是他长期向团伙内少数几人索贿所得,其涉及人数少,犯罪手段也相对诡秘,发案几率减少,极易逃脱法律的追究。原则四:秘密收贿原则。收钱必须一对一,不能有第三者在场。不仅如此,卢还在犯罪行为暴露后,秘密转移妻子、儿女出境,并出逃境外,尽管其后被成功引渡回国受到法律的严惩,但其出逃行为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其行为还被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童言白所效仿,童至今尚未被引渡回国。

    卢万里案件是新中国交通史上影响最为恶劣的腐败案件之一,由卢万里案件所引发的思考是深刻的,在认真探寻卢万里犯罪轨迹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其走上犯罪道路的内在和外在原因,以期建立相应的对策和机制,从根本上堵塞漏洞,建立起防腐、制腐的制度体系,从而推进交通系统、乃至整个国家的反腐败工作,其意义重于案件查处本身。综观卢万里案件发生、发展的过程,无论是在内在原因上还是在外在原因上都具有一定的标本功能。从内在原因方面考查,正如卢在自我反省材料中所坦言,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缘起于其对人生价值定位的失衡,目标选择的错位,以及放松自我教育、自我改造的结果,其观念的转变从浅层次分析可归因于畸形的、以工作谋升迁的功利观念,但从深层次分析则应归因于其对外在治腐环境的误识和误读,以及对腐败难以治理观念的趋同,这无疑是卢万里案件区别于其他交通腐败案件的重要方面。就此而言,从制度建设着眼,应在不断坚持对国家公职人员思想教育的同时,注重不同教育对象的个性化需求,强化和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效益性,应成为今后制度反腐建设中教育改革的当务之急。从外在原因方面来看,卢万里案件的发生,缘于国家在投资体制、权力运行机制以及干部激励机制上所存在的诸多制度性缺陷,内心动因与制度缺陷的结合所形成的犯罪机会,是犯罪现实化的根据,正是由于这些制度缺陷的存在,使得本应具有阻却犯罪功能的外在防范机制失灵或者无效,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四、教训总结:

    在深入分析卢万里案件发生的内、外在原因的同时,从根本治理交通腐败及公职腐败的高度,应当汲取的经验教训也是相当深刻的,主要有:

    (一)应警惕公职人员“工作并腐败”的人格分离现象,抑制“拒腐疲劳症”。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们党先后掀起五次反腐败斗争的高潮,这五次反腐败斗争的力度一次比一次大,但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却日益严峻。从近年发案的一些重、特大以及群体性腐败案件的情况看,公职人员“工作并腐败着”的人格分离现象成为腐败犯罪的一种典型形式,有些公职人员台上大谈党风廉政之重要,大骂腐败行为之危害,台下却大肆侵吞公共财物,大搞权钱交易,对此,应在引起高度重视的同时及时完善治理的方案和对策。“工作并腐败着”的危害是极其严重的,一方面,“工作”意味着腐败者均现实地掌控着一定的国家公权力,腐败均是通过对公权力的直接行使而衍生,公权力成为与货币、利益相对价的交易工具,有些腐败者在行使公权力中出卖权力获取巨额收益以积累职务晋升所需要的财富,同时又通过新的寻租行为进行更高层级的交易,谋取更高的权力行使机会,形成了坚固的腐败链条;另一方面,公职者在实施腐败犯罪过程中会逐渐形成一定的“潜规则”,为确保腐败犯罪的成功会通过其所把持的公权力强制推行该类规则,扫除“潜规则”运行过程中所遭遇的障碍,造成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甚至一个系统内正气难以生存,“潜规则”甚至在效力层级上高于“明”规则;“边腐边升、越腐越升”的结果,严重挫伤了公正官员对国家治腐的期待,给处于价值判断波动期的其他公职人员以现实的诱引,不仅强化了他们对外在腐败环境难以治理的消极心理,同时,为弥补不公平感和失落感,在痛恨腐败犯罪的同时,又去钻营腐败的门路,进行积极模仿或加入犯罪,导致窝案、串案的发生,集体性腐败在所难免。从本质上看,“工作并腐败着”的根本原因就是公职人员患上了“拒腐疲劳症”,对此,有学者提出,要在加强学习,打牢“管住自己”思想基础的前提下,关键做好三个方面:一是守住“警戒线”。要守住“警戒线”,就要校正人生坐标,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树立高尚的人生追求,生活上向低标准看齐,工作上用高标准要求,时刻牢记所肩负的使命和责任。二是绷紧“防腐弦”。面对金钱、权力、地位、美色等形形色色的诱惑,要耐住寂寞、守住清贫、挡住诱惑。“祸患常积于忽微”,“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绷紧“防腐弦”,要从“小恩、小惠、小意思”防起,防微杜渐。三是远离“污染源”。吃饭、打牌、跳舞、洗头、足疗、桑拿等等,事不大,却是不可忽视的污染源。[5]因此说,自我教育和自我控制是反腐拒蚀的关键。

    (二)应警惕“诚信”受贿现象,打碎腐败犯罪的“铁三角”。

    卢万里案件还暴露了“诚信”受贿的严重社会危害性问题。卢万里案件所查获的赃款大多来源于其受贿犯罪的所得,但其罪行的败露却并不是由于受贿犯罪而案发,究其原因,在于卢万里长期信守“诚信”受贿的原则。

    “诚信”受贿是近年来受贿犯罪的一个新的走势和重要特点,近年来,随着党和国家治理腐败力度的加大,腐败治理机构也积累了丰富的查处受贿犯罪的经验,其中最为重要的经验就是通过突破行贿者的心理防线以突破整个案件的做法,腐败犯罪者也从诸多受贿案件的成功查处中“学”到规避侦查的经验,在受贿犯罪的形式上进行了必要的调整,表现为在谨慎选择行贿者的同时,还想方设法为行贿者谋取现实的利益,进最大可能满足行贿者的需求,这种新型的受贿犯罪形式,可谓“诚信”受贿。因而,所谓“诚信”受贿,是指公职人员为增加受贿犯罪的安全系数,而采取的先为他人谋取利益后收受财物,或者在收受他人财物后一定设法满足行贿者的需求,否则退回所收贿赂的权钱交易形式。在“诚信”受贿的情况下,行贿方和受贿方各得其所,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遵守了“等价交换”的交易原则,受贿者依“约”取得了行贿人所提供的财物,但同时也向行贿者提供了因公共权力而带来的巨额收益。对于行贿者来说,因其投资收益率远远大于其成本,因而行贿者根本不会主动揭发受贿者的犯罪行为,且基于我国刑法关于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对合关系的规定,甚至会设法掩盖其犯罪行为,以图自保。“诚信”受贿加大了腐败案件的查处难度,增加了受贿者逃避法律追究的机率,成为了影响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的障碍,因此应充分关注这一现象,并迟早制定相应的对策和机制。

        (三)应警惕贪官外逃,斩断贪官外逃的地下交通线

    中国的贪官走向世界,逃亡异国,是近年来已得到权威部门高度重视的中国反腐新问题。随着中国反腐风暴的骤起、反腐力度的加大,相当数量的腐败分子为逃避法律的严惩,在攫取巨额非法财产、完成资本原始积累的同时,开始探寻非法财产效益的永久化、最大化的实现途径问题,并逐步摸索出了“送子女、配偶出国、亲属海外定居——把腐败赃款转移出境——自己外逃”的新型腐败犯罪模式,给腐败犯罪的查处和追究带来了新的困难。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目前有超过4000名中国外逃贪官在海外“逍遥法外”,最保守的估计有50亿资金被他们卷走。贪官外逃严重败坏了党风党纪,有损于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影响了国家的整体形象,更为严重的是基于法律规定和意识形态差异的障碍,大批外逃贪官难以通过正常的途径引渡回国受到应有的惩罚,即使通过外交努力谴返了犯罪人,但其非法转移的财产、犯罪人的亲属也难以被随同谴返,造成了现实中存在的在客观上造成了一逃了之、“牺牲一人,幸福全家”的消极后果,这些现象所传递的信息,尤其是贪官外逃后却能逍遥法外、逃避惩罚,将会使一些不法之徒纷纷效仿,从而加剧同类犯罪。由于我国相关法规和管理体制设计的不完善,防止资本外逃的“软硬件”尚不具备,金融外汇管制系统尚未建立起对大额资金外流进行有效监控的预警机制,一些腐败官员事先利用其所掌控的国家公权力同海关、边防系统的腐败分子相勾结实施超限额携带现钞的行为,以及国家护照管理上的诸多缺陷,为腐败资本的外逃预留了较大的空间,治理贪官外逃,斩断外逃贪官的地下交通线,成为当代中国反腐败战役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对此,应结合国家公职人员不当财产预警制度的构建,建立公职人员“资金流”的控制机制,从根本上消除腐败犯罪的内在动因,这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关键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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