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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巡视工作规定(试行)》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0-04-21 15:46 来源:省纪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完善巡视制度,规范巡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委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门巡视机构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监督。
第三条 巡视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分工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机构设置
 
第五条 省委巡视工作由省委统一领导。省委常委会定期听取巡视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解决巡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省委成立中共湖南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领导巡视工作,向省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省委设立中共湖南省委巡视组(以下简称巡视组)和中共湖南省委巡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视办)。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视办既是省委工作机构,又是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巡视办相关领导和人员组成。组长由省纪委书记担任。
第八条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厅级巡视专员和其他工作职位。组长为正厅长级干部,副组长为副厅长级干部。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巡视办设主任1名,由省纪委副书记兼任;副主任2名,为副厅长级干部;其他工作职位若干名。
为加强对巡视工作的监督,巡视办配备1名副厅级纪检员。
第九条 省委巡视工作经费由省财政列入预算,单独列支,确保省委巡视工作的实际需要。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任务
 
第十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省委有关巡视工作的决议、决定;
(二)研究决定巡视工作年度和阶段计划、方案;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五)向省委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议事规则:
(一)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重要事项,由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决定可随时召开;
(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三)会议议题由巡视办收集、提出,报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定,特殊情况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可自定议题;
(四)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巡视办负责组织落实。
第十二条 巡视组负责对下列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
(一)市州、县市区党委和同级政府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市州、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直单位、省属高等院校和省属国有大型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三条 巡视组对第十二条所列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的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情况;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自身廉政勤政的情况;
(四)开展作风建设的情况;
(五)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六)省委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巡视办的职责是:
(一)承担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二)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向巡视组传达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决策和部署;
(三)配合省纪委和省委组织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调配、任免、监督和管理;
(四)配合巡视组对省委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办理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方式与程序
 
第十五条 巡视的形式:
(一)集中巡视。即巡视组集中时间对被巡视地区、单位进行全面巡视。
对市州党委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在每届任期内开展1至2次。
对县市区党委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原则上在每届任期内开展1次。
对省直单位、省属高等院校、省属国有大型企业和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根据需要确定。
对市州的集中巡视时间,一般为3个月左右。巡视期间,要选择所辖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县市区进行巡视,对每个县市区的集中巡视时间一般为10天左右。对省直单位、省属高等院校和省属国有大型企业的集中巡视时间,一般为2个月左右。对其他单位的集中巡视时间视情况而定。
集中巡视结束后的一年时间为一个巡视年度。
(二)跟踪巡视。即集中巡视结束后,巡视组在一个巡视年度内不定期进行阶段性巡视回访,督促整改,跟踪监督。一个巡视年度结束后,要开展年度巡视回访,对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整改情况作出年度总结。
(三)专项巡视。即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工作中心,对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大、事关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点工作、重点问题、重点单位、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省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适时开展巡视。
第十六条 巡视组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听取被巡视地区、单位党委(党组)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列席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
(五)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八)以适当方式对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相关单位、下属单位或者部门进行走访调研;
(九)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巡视组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查办案件。
第十七条 集中巡视程序:
(一)巡视办拟出年度巡视计划,提出拟巡视的具体地区、单位,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二)巡视前,巡视组应当向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审计、信访等部门了解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三)巡视组应当根据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情况制定巡视工作方案,并报巡视办备案。
(四)巡视办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将巡视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视地区、单位,并协调安排巡视组进驻有关事宜。
(五)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通报开展巡视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视目的和任务。
(六)巡视工作应当依靠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开展。被巡视地区应当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其他形式公布巡视工作的监督范围、时间安排以及巡视组的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被巡视单位应当通过内部通报等方式进行公布。
(七)巡视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巡视组应当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1、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省委管理的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
2、被巡视地区、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3、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
4、巡视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特殊情况下,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委主要领导同志汇报以上情况。
(八)巡视期间,发现被巡视地区、单位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视组报经省委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九)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写出巡视报告,将巡视情况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巡视报告应包括对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的基本评价、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意见和建议等方面的内容,重点反映了解、掌握的重要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理建议。
对巡视中了解到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或者涉及重大政策调整、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报送省委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
(十)巡视报告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巡视期间了解的情况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向被巡视地区、单位党政负责人反馈意见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派员参加。
(十一)巡视办应当根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的意见,将巡视报告进行综合整理,向省委有关领导书面报告。
(十二)被巡视地区、单位应当自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通过巡视办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并且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12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巡视办应当将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整改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
除特殊情况外,被巡视地区、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十三)对省委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归口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按照以下途径移送交办:
1、对涉及被巡视党组织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问题,移交被巡视党组织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2、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纪的问题,移交省纪委处理;
3、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巡视组提出的关于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移交省委组织部处理。
(十四)对省委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巡视建议,涉及被巡视地区、单位的,由巡视组直接交办和督办;涉及有关省直单位和相关市州的,巡视组按参阅件、转处件、交办件三类进行整理后,由巡视办以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名义下发和交办。参阅件、转处件不需报送阅处结果。交办件由被交办地区、单位按要求办理,办理情况和结果要书面报巡视办。
(十五)有关党组织、机关、部门收到巡视办移交的办理事项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书面反馈巡视办。
(十六)巡视建议的办理情况由巡视办综合后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根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向省委写出专题报告。
(十七)受省纪委或省委组织部的委托,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可以按照规定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
(十八)一个地区、单位的集中巡视结束后,巡视组应将有关材料分门别类装订成册交巡视办存档。
第十八条 跟踪巡视程序:
(一)阶段性跟踪巡视。由巡视组、巡视办根据需要确定回访的时间。具体工作由巡视组、巡视办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自行安排。
(二)年度跟踪巡视。由巡视办统一安排。回访时,被巡视地区、单位要向省委报送巡视整改情况报告,巡视组在了解核实的基础上,形成年度回访意见,向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通报。回访后巡视办要形成年度回访综合报告,向省委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作出专题报告。
年度巡视回访一般在一个巡视年度后的适当时候进行,时间一般为5天。
第十九条 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应当把巡视结果和巡视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
(二)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公道正派,联系群众,清正廉洁,组织纪律性强,严守党的秘密;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思想敏锐,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熟悉党务政务和政策法规;
(四)有较强的调查研究和文字综合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委巡视机构干部人事管理:
(一)省委巡视机构的省管干部人选,由省纪委商省委组织部提出,省委组织部会同省纪委考察,省纪委常委会研究提出任用建议,由省委组织部呈报省委常委会决定任免。
(二)省委巡视机构的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人选,由省纪委干部室商巡视办提出并考察,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三)省委巡视机构省管干部的档案由省委组织部管理。巡视组组长在原单位列编,其工资关系、党组织关系、工会组织关系由原单位管理,其他干部的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工会组织关系及干部人事档案归口省纪委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巡视工作人员可以采取组织选调、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单位推荐等方式选配。
选择优秀干部到省委巡视机构挂职。
巡视工作人员工作5年,原则上进行轮岗交流。
第二十三条 巡视组组长年满63周岁退休。
第二十四条 对巡视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和考察,应当在巡视机构范围内进行。对巡视工作人员的职务晋升,巡视办在征求巡视组意见后,可以提出建议,干部主管部门应充分听取。
第二十五条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和地域回避。
第二十六条 巡视办和巡视组建立党组织,对所属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二十七条 巡视办和巡视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纪律教育和内部监督,严格规范工作程序,组织开展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巡视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二十八条 巡视工作人员在巡视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党和国家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通过巡视办及时向省委及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第三十一条 巡视组对被巡视地区、单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属于巡视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疏于职守,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隐瞒或者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扩散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四)暗示、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的;
(五)有其他干扰巡视工作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违反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的,有权向巡视办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反映,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巡视办负责解释。过去有关巡视工作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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