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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腐败的源头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2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黄少平  王明高
 
  腐败行为的主体是人,腐败的主体是社会制度,腐败的最终后果是对法律制度维系的现存社会秩序的颠覆。人性假设是制度设计的前提。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决定制度实施的有效性,制度体系的有效性决定人的行为的规范性。因此,“人—制度—社会”的分析模式是探寻腐败源头的正确路径。
  腐败为何屡禁不止,是人的贪欲使然,还是制度缺失导致?抑或是社会发展过程中某一阶段必须支付的成本代价?诸如此类问题,学者们多有研究。然而,指责人的贪欲导致腐败,又该拿什么去消除人的贪欲?如果说制度缺失导致腐败,那么,制度怎样才能完善到让腐败止步?如果说某一发展阶段必然要成为腐败的高发、多发期,是否对腐败就只能听其自然?无数事实已经证明,上述答案并不能令人满意。尽管反腐败理念经由了严刑惩治——德刑兼备——依法治腐的发展路径,不断增多的法律制度与不断发生的腐败案件的邂逅仍让人感到些许无奈。于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就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那么,腐败的源头究竟在哪里?要想真正探寻腐败的源头,理所当然应从界定“腐败”开始。
  一、关于“腐败”的界定
  界定“腐败”是反腐败的基础工作,只有明确了什么叫“腐败”,才可能找到腐败的源头。学者关于腐败定义的探讨已经很多。有侧重从权力角度分析的,如美国学者白利认为,腐败是以公共职位为中心,不正当地使用权威来获得个人利益;有侧重从经济利益角度分析的,如中国国情问题专家胡鞍钢认为,腐败就是一种寻租活动;还有侧重从社会利益角度来分析的,如学者蓝庆新认为,“腐败”就是“经济人”违反制度规则,利用公众赋予的权力为自己谋利益的活动,且这种活动损害了国家和公众的利益。还有些学者试图给腐败一个万全的解读,学者李文生就做过这样的尝试。他提出:在经济学领域,腐败被界定为一种寻租活动;从政治学来看,腐败是政体的退化形态;从社会学视角观察,腐败是一种消极的越轨行为;从法学角度考察,腐败是一种违反法律规范、有危害性的作为或不作为。这些定义在为人们认识腐败提供更广阔的视角和有益启发的同时,也给研究者带来了某种麻烦。因为,由于人们对腐败的理解差异太大,以致在研究治理腐败的对策时经常是自说自话,不能形成共识,自然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常识往往能帮助人们解决很多复杂的问题,对腐败问题的研究也不例外。腐败行为的主体是人,因此,研究腐败不能仅仅停留于对掌握公权者的分析,探讨腐败的源头,必须上推至对一般“人”的追问。腐败又是违背法律制度和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所以,除了研究“人”之外,法律制度和社会道德规范也是必须考量的对象。社会是人们按照一定行为规范(法律和道德)组成的相对稳定的共同体,而腐败则是一些人违背这些规范的行为。其中,拥有公共权力者又是产生腐败的关键群体,因为这一部分人更有条件和可能挣脱现有法律制度和道德规范的约束。由此可见,探寻腐败源头,必须在整个社会的大背景下,从人和制度两个方面进行分析,而不能只截取其中的一段,更何况掌权者的腐败已经是腐败浊流的中下游了。
  二、关于“人”
  给“人”一个准确的描述是困难的,但给“人”一个恰当的描述又是必要的。自从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对于人本身的研究从未停止过,也从未得出一个终结性的结论。但是,国家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又必须基于某种人性假设,或人性善,或人性恶,或不善不恶,或亦善亦恶等。人性假设是制度设计的隐含前提条件,若人性假设过于混乱,那么,制度之间的冲突必然增多。树立典型、自我教育、自查自纠、批评与自我批评等的潜台词是人性善;死刑、群众运动反腐、“严打”等又是人性恶的必要措施。完美无缺的榜样用于宣传肯定更具感染力,但维持一个“完人”的成本比维持一个相对优秀的榜样要大得多。把人分为“善人”和“恶人”带来的最大问题是:怎样区分谁是“善人”,谁是“恶人”。破解这一难题的唯一办法就是避开善、恶二分法,找到“人”的共同点,而这个共同点就是“人性趋利”。
  人性的善恶两分法不仅带有明显的主观倾向和宿命论弱点,还导致了一种错误思维:一个人不是“圣人”就是“魔鬼”。“圣人”是没有缺点和错误的,“魔鬼”是不会有优点的。当一个“圣人”变成“魔鬼”时,疑问便产生了:还有多少“圣人”本身就是“魔鬼”?这是一个无解的问题。沿着这条思路,人类永远无法认识自己。
 
  人人都有趋利的特性,这是所有人的共性,否认这一点的人并不会抛弃自己的趋利性,而是想欺骗他人。人性趋利不仅是人生理本能的需要,也是人的心理需要,同时又是社会获得发展的生生不息的强大内在动力。在一个时期里,由于我们用精神之堤严密拦截着物欲之流,使物欲之流在精神之堤出现哪怕一丝缺口时便冲破束缚、一泻千里、无法控制。事实说明,物欲之流需要精神之堤来控制,但完全截断又是绝不可取的。既对物欲洪流加以适当而持久的控制,又允许其获得一定范围内的满足,这才是恰当的方式。否认这一事实不行,回避这一事实也不行,承认这一事实还不够,应让这种认识成为一种常识,变成人们的共识。
  邓小平的一句话说得很地道:“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革命精神是非常宝贵的,没有革命精神就没有革命行动。但是,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
  由于对人的欲望和贪欲无法做出一个精确的划分,我们这里暂且将两者之间做近似的通用。既然人的趋利性带有共性,人的趋利性又是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那么,让反腐败剑指人的欲望,只会减少问题的专属性与针对性,缺乏说服力。生命规律是永恒的法则。人的欲望既不能被消灭,也不能由他人有效控制。因为,规划芸芸众生的生活目标决非任何人所能轻易做到,最多只能用相应的制度去规范人的欲望所允许实现的最大边界。
  在剖析腐败案例时,腐败分子毫无节制的“贪欲”往往成为剖析者浓墨重彩描述的部分,读者们也已经习惯于跟着这样的思维来解读。然而,有“贪欲”的人是否只限于这些已被发现的腐败分子呢?是否通过对这些腐败分子“贪欲”的批判就能阻止其他人的贪欲呢?答案不问自明,反腐败中面临的“前腐后继”现象也给出了明确的注脚。所以,用批判“贪欲”的方式反腐近似于道德劝说,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也缺乏说服力和有效性。我们并不鼓励“欲望”的恶性膨胀,但也不要试图拿“欲望”去大做文章。因为,用带有普遍性的原因去说明一个特殊性的问题,不仅没有说服力,也是不符合逻辑的。也就是说,由于人的欲望(贪欲)具有普遍性,我们不应把它作为腐败产生的根源,而应进一步找出让贪欲得以恶性膨胀的原因,这样才能找到腐败的源头。
  在我们看来,公权与私权行使主体的同一性,才是导致腐败无法根除的原因。
  公权与私权行使主体的同一性,是指公权的行使从根本上讲是由拥有公民权的、带有个人欲望的某些公民个人来行使的。人之欲望的永恒存在、公权存在的必要性和长期性、公权与私权目标的非一致性、公权与私权行使主体的同一性、社会行为的变化发展与行为规范的滞后性等众多因素的交互作用,使法律制度体系总是存在不可避免的漏洞。制度存在漏洞,人的欲望就从此处开始膨胀;一种欲望得到满足,新的欲望继而萌发;获取利益越多,欲望冲破制度约束的能量也越大,腐败产生的概率也随之增加。
  总之,在公权与私权行使主体同一的前提下,要求一个拥有私欲的人完全遵守公权的行使规则,对于极少数高尚者是能够做到的,但要求不断更新的庞大官僚队伍都能做到,这绝对是一种奢望。这就是说,虽然根除腐败是一个美好的愿望,但却又是一个在现代社会条件下无法达到的目标。
  认清事物的本质是解决现实问题的前提。认清了腐败之所以屡禁不绝,就没有必要提出一个无法实现的目标,否则只会让公众失望,让反腐志士气馁,让政府的美好计划落空。但这并不表明反腐败工作可以放松,甚至可以容忍或放纵腐败。恰恰相反,这更加表明了反腐败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必须常抓不懈。
 
  三、关于制度
  腐败总是以掌握公权者违反法律制度获取个人利益为基本判断标准的。在此,人们有一个假设,即所有的法律制度都是合理的,且法律制度体系都是完备协调的。这个假设若能成立,腐败问题的解决就简单多了,因为只需要从刚刚讨论过的“人”这个单一方面来考量腐败。然而,问题远没有这么简单。因此,在分析“人”的同时,还要分析国家的“制度”。
  法律制度是社会的“基础设施”,其基本功能是调节社会利益冲突、维护社会秩序和整体利益,这就决定了法律制度具有超越个体利益的公共性。因此,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不同于公民个体追求自身物质利益的基本精神,制度设计必须符合其公共性的基本要求,以避免制度出现先天性缺陷。此外,制度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的实现,也需要付出极大的努力。不解决这些问题,就不能发挥制度的反腐作用。那么,关于制度,又有哪些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呢?
  第一,公权的利益追求应服从于价值追求。
  法律制度的公共性要求其必须超越狭隘的个体利益,而不是相反。简而言之,公权的存在就是一种对公共价值的追求,而非单一的经济数量的增长。尽管国家政治离不开经济,但是,公权对于经济的追求是以公共利益为目标、为指向的,并非以公民个人利益为指向。当然,公共权力维护公民个人利益也是题中应有之义,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公权的价值追求与个体的利益追求之间的矛盾。当公权的价值追求屈从于个体的利益追求时,公权便成了金钱的俘虏、私权的奴仆,公权也就失去了灵魂,变成无所不能的怪兽。“给钱乱办事,不给钱不办事”就是这一现象的通俗说法。如若这样,法律制度不仅不能调节个体利益冲突,还会成为导致社会问题的源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讲的就是这个意思。
  政府追求单纯的经济利益或一味追求部门利益的行为,一旦与民众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产生共振,社会将难以控制。在这场利益之争中,再也没有一种调节冲突的力量,因制度问题而产生的腐败就将迅速蔓延,这应该是当前我国腐败猖獗的重要原因——制度设计基本精神的缺失。
  第二,精神比物质更容易让人得到满足。
  腐败最主要的表现是获取物质利益。但从根本上讲,它又是人的思想活动的产物,属于精神层面,即通过获取物质利益来达到精神上的满足。也就是说,用物质利益来使欲望(贪欲)得到满足,这对腐败现象无异于扬汤止沸。因此,从源头上解决腐败问题,还是要从人的思想入手。
  怎样才能让无尽的贪欲得以止息?有一种说法曾经一度流行,那就是“高薪养廉”。稍作分析不难发现,这是一个伪命题。高薪标准是多少?部分官员的高薪能否让全体官员廉洁?全体官员的高薪,政府财政能否承受?国家财政难道只是为了养廉?人们需要从“高薪养廉”论者那里得到对这些问题的满意答案。令人遗憾的是,答案却是一片空白。“高薪养廉”实质上是对贪腐者的屈从,是公开为腐败开道,为贪腐正名。已经查处的大量案件表明,民众心中的高薪与贪官心中的高薪根本就不是一回事。用物质利益去满足对物质利益的需求,只能刺激更大欲望的产生,它是贪腐屡禁不止的内在原因。因此,解决因精神需要而导致的对物欲的无尽贪婪,主要仍应从精神方面入手,而不能用物质刺激来满足。财富榜并不是幸福榜,精神满足的人并非都是富有者,精神比物质更容易使人获得满足。
 
  第三,公权与私权界限的实际清晰度与官员的清廉度成正比。
  从理论上讲,公权与私权之间的界限是明晰的。但是,在社会实际生活中,有时两者之间的界限却是模糊的,这与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的不足、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掌握公权者身兼公私双重身份等多方面原因有关。表现在诸如公车使用、差旅报销、公务开支、各种福利政策的制定等方面。正是由于公权与私权相互交错,导致公共利益总是通过联结两者之间的“脐带”不断地输送到私人囊中,而这正是贪腐与盗抢的区别之所在:同样是非法获取他人或公共的财物,若存在并通过这样一条利益“脐带”来实现就是贪腐,否则就是盗抢。
  要减少并防止腐败的发生,就必须切断这条“脐带”,让公权和私权独立地获取自己的营养。被多数国人误读了的新加坡“高薪养廉”,其实就是一个很好的公私分明的例子。表面上看,新加坡高级领导人的收入差不多是世界上最高的,但真正拿100万以上高薪的人很少,政府部门估计也就30人左右,而且这个薪金是政府给他们的全部收入,部长包括总理都没有专职司机,上班开自己的车;他们没有政府的退休金和医疗保险;如果一位部长在大选中落选,那他什么也没有了。可见,新加坡政府之所以清廉,不是因为“高薪”,而是因为“公私分明”。这种公私权力界限的清晰划分,不能仅仅停留于制度条文上,更要体现在实际操作中。从这个意义上说,公私权力界限的实际清晰度,决定官员的清廉度。
  第四,求极不求纯是反腐的正确思维。
  既然腐败在存在公权的社会条件下不能根除,那么,我们制定制度的指导思想就不应该是完全理想化的,而应该从实际出发确定反腐的目标,研究腐败的规律,制定更加有效的制度,力求把腐败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而不是力图完全根除,即求极不求纯。用正确的思路指导制度设计,既可以避免因给予民众无法实现的承诺而导致政府失信,也可以避免因制度过于口号化而缺乏应有的实际效用。在解决腐败问题上给出一个不切实际的时间表,或以过于理想化的制度体系来许诺民众,可能是轻率的。因为,诺言的落空将引发更多缺乏耐心的民众的责难,这些反应不仅干扰反腐工作的正常进行,也不利于民众守法习惯的培养,无形中使制度的约束力因此而自我消蚀。
  制度的有效性在于本身的科学性,而制度的科学性又取决于指导思想的正确性。有了正确思想的指导,制度建设才更容易趋于完整、协调和有效,制度反腐才能够获得持久的效果。
  结语
  腐败是人违反制度规定性的行为。制度反腐在各种反腐措施中最具稳定性和持久性。人是第一位的,制度是次生的,制度的科学性、有效性源于对人的正确认识。在制度反腐的研究中,一些人常常把制度作为参照物,把一切拥有公权的人破坏制度的行为简单地称之为腐败。这种既缺乏对人的准确分析,又缺乏对制度本身进行考量的“制度反腐”,是导致制度乏力、腐败猖獗的重要原因。承认人皆趋利的现实性、合理性与普遍性,用制度明晰公权与私权的现实界限,注重对公民价值观念(精神)的培养,用求极不求纯的思维方式开展持久的反腐败斗争,是廉政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只有抓住并解决了这些问题,才能真正做到从源头上治理腐败。
  (黄少平系怀化学院政法系马克思主义教研室主任;王明高系湖南省委组织部党员管理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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