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依法治腐的几个问题的认识

法治,就是依法而治,即统治阶级依据法律制度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秩序性的特点。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在反腐败斗争中从依靠群众运动,到综合运用各种法治手段,逐步走出了一条依法治腐的路子。但是,由于传统社会的流弊和群众运动的惯性,使我国反腐败斗争在处理法治反腐的一些关系上,还一定程度存在职能界限不清、措施整合不够等问题,影响了实际效果。为此,在依法治国条件下,应充分认识和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法治手段与政治手段问题。法治的普遍性、稳定性、秩序性特点,决定了反腐败依靠法治才能深入持久,规范稳定。但腐败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特别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反腐败只有运用多种手段,才能收到综合治理的功效。从改革开放以来的反腐败实践看,我们采取了经常性工作和专项治理相结合的混合措施,一方面,坚持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重点是依靠制度建设,借助法制的力量,保持了反腐败斗争的持久稳定;另一方面,针对特殊领域或集中表现进行专项治理,采取突击性、运动式的措施,较好地服从和服务了政治需要。从法治的本质、依法治国的要求看,这种混合型的手段是不符合法治精神的。如,“集中抓大案要案”、“突击清查乱收费”等等,虽然服从和服务了一定时期的政治需要,但很容易出现反复、无度和无序,使反腐败斗争失去一贯的标准,有损法治的尊严。因此,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推进,今后在反腐败斗争中带有“集中”、“突击”的运动式治理要逐步减少,使反腐败走向经常化、法治化的轨道。
二是党的领导与依法处理问题。由党的性质和执政地位所决定,中国共产党不仅要坚决克服自身腐败现象,而且要组织和推动反腐败斗争。反腐败斗争采取的是“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但一些部门和个人借“党委统一领导”之名,过多干预案件的调查处理,甚至还成立一些案件领导小组,这无疑会干预执法执纪的独立性,也很容易使查处受长官意志影响。此外,党章规定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任务之一是“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但是实践中不少地方纪检部门都把查办案件放在了首要位置,一些地方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甚至变成了专门的办案机构。这既不符合党章关于纪律检查机关的定位,也不符合反腐败“纪委组织协调”的体制要求。邓小平在1986年6月就曾说过:“纠正不正之风,打击犯罪活动中属于法律范围的问题,要用法制来解决,由党直接管理不合适。党要管党内纪律问题,法律范围的问题应该由国家来管。党干预得太多,不利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治观念,不利于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实施。”因此,党委要加强领导而不能直接干预或参与案件,重点要加强对反腐败方针、方向的领导;纪委要积极办案但不能包办案件,对已涉及法律范围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查处,把工作重点放在各种反腐力量的组织协调上。
三是重视法治与运用政策问题。“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在坚持依法治腐的同时,辅之以一定的政策措施,不仅有利于案件的查处,而且还能够达到治病救人的目的。我们不主张过多地强调带有人治意味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但一些政策因素还是应当考虑的。在反腐败斗争的实践中,很多大案要案、串案窝案都是在政策攻势下展开或深入的,显示了法制效果和政策威力。但是,政策能否兑现是个关键性问题,对那些主动坦白交代、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必须真正兑现从轻政策;对那些拒不交代、或有隐匿行为的,必须坚决做到从严处理。这实际上也符合法治的公平正义精神。从当前一些腐败案件处理结果看,由于调查(侦查)阶段信息传递不够,或(处理)判决阶段忽视了政策因素,使一些案件在政策兑现上落实不够或没有落实。因此,在依法依纪查处案件的同时,要高度重视政策的运用和兑现。对于一些大案要案、串案窝案适度采取一些政策措施,将有助于分化瓦解犯罪团伙,帮助我们获取证据、查清事实。当然,这只适用于一些特殊案件,应慎用政策手段,充分考虑从宽政策成本要远远小于案件的法律和社会效果成本。
四是依法查处与依纪查处问题。腐败是一个社会性问题,动员和整合一切力量加强反腐合作,对于加大反腐力度、提高反腐效率十分必要。但反腐机构的权限范围、反腐标准和执法(执纪)程序存在明显差异,密切合作的前提必须使分工明确、职能独立,各反腐机构在各自职能和程序范围内运行。但是,应引起警示的是,一些地方把密切配合简单理解为联合办案。虽然执纪部门可借助执法部门的侦查和强制手段,强化执纪威力,执法部门则可以借助执纪部门的简易程序,摆脱刑事诉讼程序的束缚,实现执纪执法的“便利”,但很容易出现权限交叉,法纪标准混用,办案手段互借等现象,既不符合法治反腐的基本精神,也损害了反腐机构的形象和执纪执法的权威。因此,要形成反腐败的合力,就必须进一步明确反腐机构的职能分工,使执纪部门和执法部门在不同的权限范围内,依据党纪、政纪和法律的不同标准,遵循不同的执纪和执法程序,履行各自的反腐败职能。
(作者单位:太原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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