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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行政问责关键是要“问”出成效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2 来源:省监察学会

 

贺卫民
 
近年来,随着民主政治的不断推进、完善,从中央到地方都在积极开展行政问责的实践。2008年行政问责制首次写入《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国务院2008年工作要点》,“行政问责年”、“问责风暴”如火如荼在中国各地风行。2009年6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行政问责逐渐由“事故型问责”向“日常型问责”更深、更广领域推进。但行政问责作为新型的管理手段,无论从实践上还是从制度上都处于发展阶段,有待完善;不管是哪种形式的行政问责、如何问责,关键是要“问出”成效、促进工作。这样问责才会有生命力、推广价值。
一、坚持科学发展,着力问责完善。目前我国各级政府中普遍缺乏相应的问责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为《暂行规定》)是一个可喜的突破。但《暂行规定》作为行政问责纲领性文件,在操作侧面,需要我们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去积极探索、实践、完善。例如直接针对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台问责办法;把一些模糊的官员评价标准细化到具体行为;把责任细化到具体负责人。因此,我们在实行行政问责时,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暂行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关键是要结合各地实际,细化问责事由、问责条件、问责主体、问责范围、问责程序以及问责的法律后果等,逐步建立符合当地实情的问责体系,问责体系才具有可操作性,才能正常运转、发挥作用。
二、大力宣传发动,营造问责环境。现在,不少地方都在推行行政问责,但观其推行的步伐和力度很不一致、取得的成效也有明显区别。主要是一些领导干部没有意识到:推进行政问责制,是增强政府执行力,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是解决企业和群众热点难点问题的需要。更没有站在发展民主政治、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科学发展高度,认识行政问责制度的重要性,导致了推行行政问责步伐不快、力度不大等。因此,实行行政问责时,还必须下功夫解决好认识的问题,营造好环境。要加强领导和宣传,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解决“不愿问”的现象;要加强对公务人员的问责教育,不断提高其从政道德水平和责任意识,增强其承担责任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加强对公众的问责教育,营造良好的问责文化环境。
三、健全责任体系,明确问责指向。目前由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到位,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责权划分不清,有关行政问责的范围规定不明,究竟哪些情形要问责?应当追究哪些人的责任?追究什么样的责任?都是推行行政问责首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在对《暂行规定》细化补充,必须健全各级党政部门的责任体系。要以转变政府职能为目的,划分好被问责对象职责,尤其是要明确行政首长的责任;要通过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把行政问责与政务公开结合起来,让公众能够对公务人员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要通过完善绩效评估制度,把行政问责与绩效评估结合起来,建立健全责权一致的岗位责任制和考核机制,为行政问责提供可靠的依据。只有完善了各级各部门的责任体系,才能依据各自责任,更好实施问责。
四、扣紧权力问责,放大问责效应。当今中国,随着不同利益阶层的形成,出现了利益诉求的多元化,加上某种因权力与垄断资源的结合所形成的利益集团的出现,致使中国的改革在标准、导向,以及如何评判公共权力部门有无作为的尺度上,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也出现了一定的混乱,这使一些拂逆公众意愿的事情打着改革的旗号而自行其道。党中央、国务院在做出行政问责时,强调要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作为问责制的根本前提。因此,在实施行政问责时,要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这一执政理念,扣紧“权力”这一重点,强化对权力运行各环节的监督,来实行问责的。在问责过程中既要追究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又要紧扣权力重点,对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特别是负有直接或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成员实行问责;既要追究问责对象法纪责任,又要追究其道义责任;既要开展生产安全、卫生医疗、食品安全、治安与群体事件等重大责任问责,又要开展行政不作为、慢作为的“太平官”、“庸官”,或是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撞钟“和尚”式干部以及政令不畅、执行不力,不依法行政、失信于民等行为实行问责等。行政问责,只有把握住“权力”这一关键,才能树立权威性,放大问责效应,消除 “不敢问”的现象,杜绝“问责秀”。
五、关注民声民情,拓展问责领域。行政问责,表面上看来被问责的官员只是在“对上级负责”、“对党负责”,但从问责的依据和问责的真实压力来看,却来自人民、来自于更广泛的社会层面。去年温家宝总理在新一届中央政府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就提到,要“加快实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要把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等行为作为问责重点”。这既是对行政问责工作的要求,又是行政问责工作的指南。因此,在开展行政问责工作,一定要关注民声民情。要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的呼声当作第一信号,把人民的需要当作第一选择,把人民的利益当作第一考虑,把人民的满意当作第一标准,不断加行政问责力度、拓展行政领域,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别是要在开展教育乱收费专项治理、加强对中央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开展纠正医药购销及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治理公共服务行业侵害群众消费权益、切实维护破产倒闭企业职工的权益等方面,要广泛推行行政问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以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利益。
六、建立长效机制,促使问出成效。现在,有些地方的行政问责还存在重行政问责、轻法律问责,重内部问责、轻外部问责,重执行问责、轻决策问责,重事故问责、轻日常问责,重应对问责、轻预防问责,重形式问责、轻结果问责等现象。特别是领导关注、媒体报道、网络传播后,就扮演了推波助澜的角色,积极开展行政问责,否则就睁只眼闭只眼不问不责。这都是缺乏长效机制的表现,更非长久之计。因此,要想能问出成效,必须建立问责的长效机制,用制度规范、约束问责。一方面,问责要程序化,使得问责主体知道该按照什么样的程序问责;另一方面,明确问责主体的责任,不按程序问责应该承担什么后果。此外,还应加强对行政问责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健全领导机制,落实专门的责任部门来具体抓好问责工作的落实。(作者系怀化市纪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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