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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社会腐败现象的研究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0-07-05 09:38 来源:省监察学会

 
 

当前社会腐败现象的研究
湖南省科技厅 杨薇 赵和莲 陈国民
 
内容提要:比较国外和地区预防治理腐败的理论和实际措施,分别从历史和现实以及政治、经济、伦理、文化等视角分析当前社会腐败现象的成因、主要特征以及腐败对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的危害,结合现实,以理论导引,认清预防和抑制腐败的可能性、必要性和迫切性,以更好落实十七大精神,加强从源头预防腐败,促进党风、政风建设,促进社会稳定,巩固政权。
关键词:腐败 公共权力 权力异化 权力制衡和监督
 
绪言 腐败问题一直被国人关注,无论是改革开放初期的“官倒”,还是现在的“倒官”。十七大召开之前,网站照例征求社会民众对党和政府的意见,腐败问题竟被排在了第九位,民生和金融等排序靠前。而同期广东省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向专家学者群体开展调查,“反腐”却在他们2008年关注的十大问题中居首。为什么有这么大的反差?近些年来,中央反腐败的决心和力度不可谓不大,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一些高官也受到法律惩罚,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反腐败的态度,然而“越反越腐”的现象似乎不仅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反而更趋严重。普通老百姓对腐败问题不是不关注,而是已经从激愤到无奈,现在终至于冷漠。而专家学者没有放弃知识分子的“位卑未敢忘忧国”情结,以天下为己任,加上宽松的言论环境毕竟,因此敢于直面现实,敢于直言百姓之不敢言。
国人为什么如此关注腐败问题?坊间戏言,反腐亡党,不反腐亡国。前一句道出执政党的合法地位取决于是否能够执政为民,如果腐败累积到一定程度再来反,相反只是危及到执政地位,而如果听其发展,最后的结果只能是亡国。这决不是危言耸听,历史上,国际上,不乏先例。
但是,为什么腐败越反越多?不仅是案件数量增加,犯案官员级别也越来越高。为什么人们一提到反腐败就说是体制的问题?到底体制上有哪些问题?或者说腐败仅仅是体制造成的吗?腐败怎样才能药到病除呢?
对于这些疑惑,我们有必要从理论上加以认识,而后才有可能在实际中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治理腐败,真正实现政治清明,政府高效,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人民生活安居乐业。
一、腐败的理论认识
1.腐败伴随社会的产生而产生,必将随着社会的消亡而消亡
人类历史自进入“社会”开始,腐败现象就应运而生。原始社会末期,随着公共权力的独立,贪污行为便产生了。那些掌握公共权力的酋长们侵吞公共财富为己有,自己成为权贵阶层。氏族内部出现两极分化,促使了原始社会公社制度的解体。公社成为公社领导个人的公社,属于公社所有,就等于属于领导个人所有。这里,占关键地位的是公共权力。它成为腐败产生的土壤,可以说,只要公共权力存在,只要人类社会还没有实现大同,腐败就不会消失。公共权力又是维系社会存在的关键力量,因此,腐败总是随着社会的产生而产生,伴随着社会的消亡而消亡。
我们这样说,并不是不要反对和治理腐败,而是要科学合理设置社会架构,尽可能避免腐败产生,将腐败带来的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这也是对腐败进行理论研究的目的和意义所在。
1.1 腐败的理论研究现状
人类还是处于一种“社会”状态,不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腐败现象都还存在,并成为学术界极为关心的研究的对象,这本身是社会进步的需要。
1.1.1国内研究现状
对腐败现象的研究非常多,大体上有以下几种视角:
第一,政治学的视角,主要从制度的角度来解释腐败产生的原因,并进一步集中于权力制衡机制理论的研究。主要论点:(1)反腐败与权力制约。要想实现公共权力的“应然”状态,根治腐败,就必须综合运用经济、政治、法律和社会四条途径。(2)政治体制改革和权力制约。(3)人大监督和权力制约。(4)宪政和权力制约。在尊重本土文化的基础上,吸收西方宪政理论和实践的有益成分。(5)政治发展和权力制约——今年两会提出的大部委制,更多的是谋求政治资源的优良配置,而非权力之间的制约。
第二,经济学的视角。学者们大量采用经济学的方法构造不同的模型来研究腐败问题,主要是博弈论和寻租论,最杰出的成果是寻租论。“寻租”论认为,由于政府干预市场,使计划配置和市场价格出现了差价(经济学界称之为“租金”),公职人员为了获得租金,就会卷入寻租活动,从而形成了官倒、官商等腐败现象。
第三,伦理学的视角。主要有经济伦理和政治伦理两个方面。
第四,社会学的视角。主要从历史、文化心理的视角进行研究。
1.1.2国外研究现状
围绕腐败的定义,目前西方学者主要的理论观点有以下三种:
其一,以公共职位为中心的定义。白利认为,当腐败与贿赂特别有关时,腐败一词意味着不正当地使用权威来获得个人利益,这种利益或是某种特权或是金钱;麦克缪兰认为,如果一位公职人员接受钱款或某种利益,因而做了他的职责所不允许的事情,他的行为就是腐败;内伊强调指出,腐败就是不正当地利用权力来左右个人的得失。
其二,以市场为中心的定义。代表人物是克拉弗伦和蒂尔曼莱夫,他们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在早期的西方社会和当代非西方社会中,调节公职人员的规范尚未明确制定,或者根本不存在,在这种不完善的制度情况下,一位腐败的文官会把他所处的公共职位当成某种经营的手段,他将寻求最大限度地扩大这个职位的利益。
其三,以公共利益为中心的定义。弗里德里希认为,负责某项工作和责任的掌权者,受非法提供的金钱或其他报酬引诱,作出有利于提供报酬的人从而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腐败就可以说存在了。蔡登认为,腐败是一种因私利(个人的、家庭的、私人集团的)而谋取钱财和地位,并在权力运用中出于私利而违反规则和制度的行为。
美国政治学家海登海默对以上关于腐败的观点进行了整合,他指出,腐败就是运用公共权力来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腐败是个人或集团来影响部门活动的超越法律的行为,因此,腐败的存在不仅仅表明这些团体比其他人更多地参与了决策过程,而且,他们的行为本身也超越了合法性的权力。
而分析腐败产生的原因最具代表性的理论观点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现代化导致腐败。美国政治学会会长亨廷顿在其代表作《变迁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中论述了腐败与现代化的关系,其主旨是现代化必然导致腐败。他认为,现代化滋生腐败的原因:一是现代化涉及到社会基本价值观念的转变;二是现代化开辟了新的财富和权力来源,从而进一步助长腐败行为,占统治地位的传统规范并没有对他们与政治的关系加以界定,而界定这种关系的现代规范又未被主要社会集团所认可;三是由于政治职能的扩大,某些人利用权力来谋求私利。
第二,寻租理论。所谓寻租活动,就是利益主体寻求直接的非生产利润的行为,寻租主要是通过政府影响收入和财富分配,寻租主体是各种利益主体,寻租的对象是政府官员,寻租的特点是利用合法或非法手段得到占有租金的特权,寻租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获得直接的非生产利润,所以,寻租活动一般伴随着腐败行为的产生。最早由克鲁格提出,经布坎南发展的寻租理论强调,在政府干预的情况下,人们为了获得个人利益,往往不再通过增加生产、降低成本的方式来增加利润,相反,却把财力、人力用于争取政府的种种优惠上,这种行为本身存在着不确定性的特点,有些寻租活动带有合法的性质(比如讨价还价、施加影响)有些寻租活动带有不合法性质(比如行贿),有些则介于两者之间(比如游说、买通手段)。
第三,未满足需求的社会理论。这种观点相信如果政府机构不能有效满足官员的需求,那么,腐败活动就容易滋生,某些社会势力或通过贿赂官员,或通过组织一定的集团来影响政府机构。这种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墨顿和斯梅尔。
第四,阶层结构虚弱论和拜金主义。前者强调如果没有一个强硬的阶层机构,腐败就容易发展,缺乏一定的阶层机构,必要的道德和责任感就会缺乏。持这种观点的人主要是格里费斯和李普塞。后者则认为,如果在一个社会中过分突出商业价值,商业交易的原则就会在公共领域中弥漫,影响了公共领域的规范和公共伦理精神。亨廷顿在分析腐败互动方式时指出,在一个生财有道而做官无门的社会里,占主导地位的腐败形式将是利用金钱去换权力。在荚国,财富通常是通向政治权势的手段,而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中,情况则相反,政治成了获取财富的道路,腐化的主要形式将是用权力去换取金钱,即权力资本化。
1.2腐败的定义
1.2.1腐败定义的历史
那么究竟什么是腐败?古往今来的许多大家都曾给出过自己的定义。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伦理学》中,就从政体与腐败的关系入手,分析了不同的政权构成和实现形式滋生不同的腐败行为。他认为,权力构成和实现形式的过度专制化,就是一种社会政治的腐败行为。孟德斯鸠认为,腐败是政治原则的腐化,他从分析贵族政体原则的腐化着眼,指出如果贵族们的权力变成专横,贵族政治就腐化了。如果这样,无论是治者或被治者就不会再有任何品德可言;当贵族成为世袭的时候,贵族政治的腐化就到了极点,这时候贵族们几乎不可能有任何政治宽和可言。无限的权力和极端的危险都集中于暴君式的贵族们身上,因为这时他们的精神便陷于无所顾虑,国家因此将不再有力量与活力。世界著名的发展社会学家胡格韦尔在其代表作《发展中社会的社会学》一书中,用了很大篇幅分析了发展中国家中贪污贿赂、敲诈勒索等腐败问题,其中也提出了发展中国家评判腐败行为的法律标准。他说,同情发展中国家的观察家们惯于指出:贪污受贿的真正概念包涵一个法律上的标准,它自己在西方也是随着现代国家的充分发展的现代合理的科学体系的巩固才出现的。他们论证说,字典里对贪污受贿下的定义是:“不合法地获得钱财和工作”或“使用公共资源来谋取更多的私人利益”。假定在政治和行政管理功能之间,在公共和私有资金之间有区别,只是现代国家的特点。
1.2.2腐败的概念
对腐败的定义有多种解释。每一个学科都使用自己的参数来给腐败下定义。经济学家倾向于从需求和供给,或从市场的角度给腐败下定义;社会学家用对社会接受的任务和福利的标准的违反代表腐败的社会关系;政治学家侧重于将它定义为与权力的行使和外界对政府官员的影响相联系。而较为权威的有以下几种,国际透明组织认为腐败是:“公共部门中官员的行为,不论是从事政治事务的官员,还是行政管理的公务员,他们通过错误地使用公众委托给他们的权力,使他们自己或亲近于他们的人不正当地和非法地富裕起来”;美国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教授魏尚进把腐败定义为“政府官员为了个人利益而对权力的滥用,并从私人部门索取或接受贿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定义是:“腐败是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的利益”;而较为流行的、世界银行所使用的一个定义是:“腐败是为谋取个人私利而滥用公共权力。”
1.2.3腐败的必要条件
从管理学方面分析,腐败构成有三个必要条件:一是动机;二是权力;三是机会。从法学角度认定,腐败有四个必要条件:一是动机;二是权力;三是行为;四是结果。这里把管理学和法学两方面分析认定腐败的必要条件结合在一起逐一进行浅论。
动机:动机就是人从事某种行为的想法。想法(思想)指挥行为。有腐败的想法,才可能有腐败的行为。所以,无论从管理学还是从法学角度来说,人的腐败动机就是腐败的必要条件,并且是第一必要条件。清华大学廉政研究室主任程文浩博士说:“腐败行为的来源究竟是什么呢?有些人试图从人性的角度来回答这个问题,他们认为腐败是由人性中根深蒂固的自私和贪婪心理所导致的。还有的人则把腐败行为归因于公职人员的思想堕落。不可否认,公职人员的自私、贪婪和思想堕落的确直接使其产生了强烈的腐败动机。”另外,思想意志薄弱者起初不一定就想入非非,而当面对物欲诱惑时,便会产生腐败动机。据此可以说,只要有贪欲、有非分的想法,才可能有腐败的行为;社会上不存在没有腐败动机的腐败行为,哪怕是霎时产生的,只要实施了腐败行为,腐败的动机就成立。
权力:权力就是公务人员履行其职责的基础和条件,不论公共权力是否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它们一旦产生,就会在提高政府部门的权势地位的同时,增加了公务人员的腐败本钱,公共权力是腐败行为的终极根源。由此可见,无论从管理学还是从法学角度来说,权力是腐败的必要条件。因为,有权力才可能腐败,没有权力便无法腐败;不存在无权力的腐败,凡是腐败都与权力有关。
机会:一个公职人员具备了腐败动机和权力,但如果没有腐败机会,腐败行为也难以实现。因此,从管理学角度来说,机会是腐败的必要条件。腐败机会主要是由制度缺陷所导致的,这些制度主要是法律、法规和工作规则等,同时,腐败机会除了这些客观条件引发之外,还可以由公职人员人为制造。腐败分子如果发现有的腐败机会不合用,往往会利用自己的权势人为制造机会。他们的具体做法包括制定‘土政策’、垄断官方信息,以及主动规避官方规则等。
行为:腐败行为是为谋取私利者受腐败思想支配而表现为滥用公共权力的活动。腐败行为的主要表现是滥用公共权力,腐败行为的过程就是滥用公共权力的过程。
结果:腐败结果就是腐败主体“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腐败,即滥用公共权力所达到的最后状态——谋取了个人私利。从法学角度来说,只有腐败行为完成并达到目的——谋取了个人私利,腐败才成立。因此说,结果是腐败的必要条件。一般地说,腐败结果主要通过腐败的数额体现。但是,由于腐败的行为结果是一个复杂的由多种因素构成的问题,所以腐败的行为结果还包括腐败的行为情节,如用公款吃喝玩乐或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而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等。
私利:“私利”不是腐败的必要条件,但是是腐败的重要因素。根据“腐败是为谋取个人私利而滥用公共权力”这一解释和定义,可以说腐败的目的是谋取个人私利。这里的“私利”有两个含义,一是个人直接利益,一是个人关系利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财政事务局主任韦托.坦茨在《医治对策》一文中就指出:“有时候,公共权力的滥用所产生的收益不一定归个人,而是流向了个体所属的政党、阶级、部落、朋友、家庭。”另外,根据“私利”这两个含义和现实可以进一步理解,“私利”既有财物又有其他。例如,一个公务员可以宣称自己生病而实际上去度假,这实际上也是对其公职的权力滥用,也是腐败行为,尽管他并未进行贿赂性支付。可见,现在个别领导干部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这实际也是谋取私利的行为,也是一种腐败表现。因此,无论获取哪种形式的私利,只要从动机经过权利和机会而实施滥用公共权力的行为及结果,就是腐败。可以说,私利既是腐败的动机又是腐败的行为目标和目的;获取了私利,私利就是腐败的。
1.2.4腐败在我国的具体理解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腐败是指执政党组织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受其委托从事公务的组织和人员,为满足私欲、牟取私利或局部利益而实施的严重违背纪律和法律,侵犯人民利益并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的蜕化变质行为。
明确这一定义,须把握几个要点:
第一,国家机关也是在执政党领导之下正常运转的,一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从事公务的组织,也是受执政党的领导和委托之下展开社会活动的。对腐败的主体作出如此界定,既明确腐败行为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也明确执政党在治理腐败中的固有责任,因而我党强调提出“在党内绝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这一点非常重要。
第二,腐败行为的动机,无非三种,首先是为了谋取个人的利益,这是最普遍的;其次是为了满足个人的不正当欲望,如一些作风败坏,挥霍浪费等;再次是为了局部利益,包括地方保护主义,不正当地谋求小团体利益等,表面看不是直接为了个人,实际上也是一种蜕化变质行为。
第三,腐败必须是严重违背纪律和法律的行为,这里的纪律,包括党员必须遵守的党纪和约束国家公务员的政纪。腐败的界定必须有定量因素,应当是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不符合党纪、政纪乃至法律的行为,不宜一概称之为腐败。
第四,腐败必然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同时它必须是侵害人民利益的行为。
二、当前社会腐败现象的表现、成因和危害的分析
1、当前社会腐败现象的表现
成立于1993年,总部设在柏林的“透明国际”去年发布的183个样本国家的2007年清廉指数中,我国的排名较2006年又有上升。它的数据来源是由一些专家学者从国际上重要、著名的调查报告中(如世界权威的“盖普洛”、“政治与经济风险组织”、“世界经济论坛”等机构和组织所做的调查报告)提取有关人士对各国腐败程度的感觉和评判数据,加以综合评估,给出分数。
尽管如此,我国的腐败现象依然形势严峻。总体来看,体现有以下特征:
1.1 腐败的制度性
体制性腐败,就是说制度的设计给腐败创造了合法合理的基础。比如一把手的监督问题,比如“三公”或“四公”的问题。每年的“两会”其间,公车、公吃等都会被代表委员提出,可惜的是总是没有下文。这正是制度性腐败治理的艰巨所在。
1.2 腐败的群体性
腐败分子在政治上拉帮结派,经济上互相牵连,呈现出明显的群体性,所谓“窝案”、“串案”,只要案发,涉案人员动辄上十上百。沈阳慕马案、安徽王怀忠案莫不如是,其中王怀忠案仅牵出的县委书记就有18个之多。
1.3 腐败的部门化、地方化、集团化
政治领域的腐败部门,是因为手中有提拔的权力,经济领域的腐败部门是因为有批项目,安排使用资金的权力;地方则打着发展本地经济的名义,大力实施地方保护主义,拒绝市场经济,或者当山大王,山高皇帝远,一切自己说了算,中央的政策不贯彻落实,搞暴力政治;为了所谓的集体利益,用公款行贿受贿,集体腐败。
1.4 腐败的资本化和资本腐败的政治化
拥有公共权利的腐败分子违纪违法的目的早就从消费享乐转向了资本的积累,有用受贿的钱买水电站的,有买医院的,更多的是搞房地产公司的,一方面努力将死钱变活钱,另一方面,为将黑钱漂白提供合法工具。更加需要引起重视的是,资本正在疯狂地以腐败的方式实现政治利益,反过来又更好地支持资本的不断扩容和“合法”。
1.5 腐败的黑帮化
几乎每一个大的腐败窝案、串案后面都有一个黑帮势力,有些甚至是政法部门在参与、支持。
2、当前社会腐败现象的成因
腐败的成因很复杂,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既有人性的原因,也有制度的原因。
2.1 腐败的历史和现实原因
2.1.1历史原因
在我国,封建社会延续两千多年,腐败的历史原因,可以从文化心理的角度进行理解。腐败在本质上是剥削制度、剥削阶级的产物。我国现阶段的腐败现象不可避免地带有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和一百多年半封建半殖民地历史的胎记,现阶段所发生的一切腐败现象,仍然是私有制和剥削阶级影响所致。特别是我国历史文化中“官本位”所形成的特定的贪渎文化,到今天仍有众多的信随市场。比如,“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千里做官只为财”。
2.1.2现实原因
现实的原因大体有如下几个:
第一,缺乏有效监督的行政权力过度介入市场微观经济活动。概括地讲,原来的计划经济就是以行政权力为中心,通过行政手段直接分配社会资源的制度。在市场的发育过程中,计划手段与市场手段优点的还没有相互结合,却可能使各自的缺点结合在一起。因此,在这个阶段政府仍直接参与一些微观经济管理活动和紧缺资源的分配。而且,此时的行政权力已不再是原有计划经济条件下那种高度集中统一的行政权力,而是在相当程度上被肢解成部门权力,而行政法体系也滞后于行政管理实践,缺乏程序规范和有效监督,部门权力具有相当大的自由度。这种既缺乏规范又缺乏有效监督的权力容易造成随意执法和“暗箱操作”,变成个人进行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的手段。近年出现的各式各样的所谓“寻租”活动,说明大量的行政审批已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另外,目前一些行政部门,由于经费不足、福利偏低等原因,利用权力搞创收,使某些行政行为出现一种趋利化倾向。权力进入市场,助长了乱收费、乱罚款、乱滩派现象,造成大量违法行政,产生不少腐败问题。
第二,所有制结构调整过程中的漏洞。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和各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形成了利益主体多元化,各个利益主体为了追求各自的最大利益,都希望通过各种方式去获取有限的资源,这就刺激了不正当竞争,从而引发行贿受贿等各种腐败行为,发生了大量的权钱交易的腐败案件。而国有企业在尚未形成财产所有者对其有效监督的情况下进入市场,一些企业领导人与不法私营企业主相勾结,发生腐败问题,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三,法制真空造成监督管理滞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建立和完善,相对滞后是必然的,导致行政行为、企业行为、市场行为,特别是新兴经济领域不可能在短期内得到严密规范和有效约束,这就给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2.2 腐败的人性和制度原因
2.2.1腐败的人性原因
人性是善还是恶,是一个古老得不能再古老的话题。其实,我认为,以善恶界定人性仍然落于窠臼,因为善恶还是人的标准。说到底,人还是动物,虽然自以为“高级”,所以,从这一自然属性看来,人攫取金钱、地位和权力,只不过是本性的表露。那么,为什么现实世界还有一些人非常廉洁,不贪不腐呢?马斯洛的五个需求层次理论最能解释这种现象。马斯洛认为,达到自我实现需求层次的人,他应该已在某个时刻部份地满足了其它的需求,或者过分关注这种最高层次的需求的满足,以致于自觉或不自觉地放弃满足较低层次的需求。这种“过分的关注”主要是因为英雄或典型人物自身的修养和信仰所致,而不是说人本性不贪。
2.2.2腐败的制度原因
腐败的制度原因最根本的是权力缺乏制衡和监督,因此,要说清腐败的制度原因,就不得不认清权力的本质。
2.2.2.1 权力的本质认识
前面说到,笔者倾向于认为,腐败是因为公共权力的存在,是当权者利用公权谋私利。这是因为权力本身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是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所必需的,具有造福社会的趋向;另一方面,它又可能成为掌权者牟取私利的工具,内在地隐含了腐败的可能性。具体看,有以下三个特质:
第一、权力的强制性。权力主客体之间的强制和被强制,是权力形成的基础,这种地位的不平等使权力拥有者很可能对客体产生支配欲,当这种欲望在一定条件下,超过一定界限,主体就会对客体进行压制,或者为自己牟取私利,从而导致腐败行为的产生。
第二、权力的价值性。公共权力掌握着社会稀缺资源的配置权,客观上使权力成为一种可以产生利益的资源。由于社会可供分配资源的有限性和权力主体的优势,使其利用公共权力来满足个人私欲成为可能。
第三、权力的可交换性。权力是行为主体的外加条件,这容易是当权者产生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心理,同时,权力可以从主体分离,因为是稀缺资源,一旦进入交换,便会给双方带来高额利润,进而,权力和权力之间也可以交换,最终的结果必然是腐败。
2.2.2.2 权力的异化导致腐败
制度设置的缺陷是导致权力异化的根本原因。在理论上,对于权力的约束有两种方式,一是分权制衡,一是权力监督。第一种形式是对原权力进行分割,限制权力行使的绝对性,这种形式不增加原权力的总量。第二种形式是在原权力之外引入一种新的权力来监督制约原权力,这种形式会增加权力的总量从而使权力不断膨胀并陷入无限循环监督的怪圈,造成社会成本的大量增加。比较而言,分权制衡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权力约束范式,它会在不增加社会成本的前提下把权力异化的危险限制到最小程度。这就是说,分权制衡并不是尽善尽美的形式,它只是相对意义上的较好形式,权力制衡也有失位的时候,但与权力监督相比,权力监督就显出其被动性、滞后性,并往往更容易缺位。在我国,由于采取的是议行合一制,这就使得对权力的约束只能以权力监督的形式来实现。而实践中,各种监督往往流于形式,比如群众监督,因为群众和领导是两个话语体系,对决策的出台和执行群众都无法监督;再如人大监督,这种内部的监督更加形式,只要看看人大代表的构成就知道究竟----普通百姓代表少之又少,这些都为权力异化大开了方便之门。于是,腐败犯罪在各种社会诱因的促使下频繁发生、层出不穷。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结构性和制度性的腐败。
3、腐败现象的危害
腐败肯定有危害,这是不言而喻的,但腐败依然顽强地存在,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政府几乎就是腐败的代名词,以至于国际救援也必须在监督下执行。其实腐败不仅对社会、国家有损害,对腐败者本身也有危害。但人性的贪婪驱使着贪婪者奔向灭亡,这真是人的悲哀!
3.1 腐败对个体的危害
腐败对个人的危害表现是多方面的。
3.1.1危害身体健康。因为,在腐败的环境下,人们的思想和言行都失去了正常的标准,书面的和实际的往往不一致,人们不能不去做一些违心的事情。而这些违心的事情首先就是自己的身心不再协调。也就是使人“气不顺”。这种情况往往就是人体疾病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腐败的环境下,当官的虽然在物质上一般占优势,但是他们在精神上的压力有可能更大,他们经常要在处理各种人际关系中陷入十分焦虑甚至恐惧的状态。而这也就对官员的身体健康构成严重的威胁与危害。同时腐败还必然引发吸毒、赌博和卖淫嫖娼等的盛行与泛滥,因为这些东西实际是对腐败的一种自杀性反抗行为,或者一种自杀性适应行为。因为腐败的政治本身就是一种赌博式政治和自杀性政治,这种政治反映和影响到社会上,必然就是赌博和吸毒卖淫嫖娼等自杀性行为的爆发。而吸毒、赌博和卖淫嫖娼等的盛行与泛滥对个人健康的危害就更是不用说了。即使是本人不参与这些活动,但因为自己的亲人和家人等的参与,这种危害同样会间接的甚至直接的影响到每个个人。
3.1.2危害心理健康。腐败对人的心理健康的危害是巨大的。腐败使一切陷入了一种混乱的状况。法制和道德都不再起作用,或者他只能对弱者和善良者起一定的作用。腐败不断地把善人逼向恶人的行列。于是,官员越来越无耻,百姓越来越奸诈野蛮,每个人都会越来越失去安全感。当官的时刻担心被上级罢免或者被起诉。当百姓的时刻担心被当官的迫害或者被各种歹人偷抢杀戮,还有担心各种豆腐渣工程的坍塌,担心各种食品中毒等等。腐败使任何人都不可能开心的生活。腐败政权下,人心灵天空一片灰暗。
3.1.3危害家庭健康和幸福。腐败所导致的各种生活方式会严重的影响家庭生活的安宁和健康。很多家庭的矛盾实际是腐败的政治造成的。
腐败对实施腐败行为主体的危害,并不值得同情,但实施腐败行为的掌权者也不是孤立的人,他有家人、亲人、朋友,某种程度上,这些人是无辜的。家庭构成社会和国家,越来越多的个体的危害,最终的结果是危害社会、国家、民族。
3.2腐败对经济发展的危害
腐败者利用公权干预经济,以权谋私,使公共财富大量流失,破坏了国家的积累和扩大再生产;腐败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某些利益集团的垄断加大了交易成本,降低了公众的购买力和消费水平,侵害了公众的根本利益;腐败打击了诚信致富的原则,造成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合理,引起两极分化。
3.3 腐败对国家政治的危害
腐败降低政府的威信,直接危及政治稳定。公信是政府合法的重要基础,是政权合法的“软力量”,道德权威维系着政权命运。而腐败与政治发展的目标背道而驰,激起公众不满,直接降低政府威信,危及社会安定,许多群体性事件其实就是当地官员腐败引起的。现在说稳定压倒一切,就暗含了反腐败的紧迫性。中国的发展首先需要一个稳定的政治环境。
3.4腐败对文化和观念的危害
腐败会导致人们对一切文化和观念丧失信心,包括优秀的传统文化。人们将不相信一切。所以一切的道德是非观念、宝贵的传统文化和新生优秀先进文化都会被腐败的浊流彻底淹没。文化虚无主义实际是与腐败相联系的。
3.5腐败对社会的危害
腐败行为践踏了法律和社会公正,使极端利己主义思想蔓延,使社会正常的秩序难以维持,腐朽的生活方式盛行,官民关系紧张,官官关系紧张,民民关系紧张,社会凝聚力降低,社会一切规则都遭到破坏,整个社会行为失范和失序,。
3.6 腐败对民族的危害
腐败会使国家财政遭到巨大的破坏和浪费,使国防虚空,使民族正气丧尽,使国家无力对抗外来的任何侵略。历史上,腐败如果长期延续,其结果都是国家和民族被外族侵入和占领,这个民族有可能全部被外族屠杀掉。如果政治腐败时间短,可能被自己的人民推翻,从而赢得民族和国家的新生。
三、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对策研究
腐败既然已是私害和公害,预防和治理是当务之急。
1、预防、治理腐败是社会发展的自觉行为
历史证明,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开始发展到现在,自我完善和修正是其内在的规律。但是人性的自我需求却无止境,这种社会的自我完善和人性的自我需求矛盾会长期存在。然而,腐败终究不过是人类历史社会发展长河中的污泥浊水,终归随着浩浩荡荡的江流归于人类大同的无垠大海。
2、国际反腐的主要做法
腐败不可怕,可怕的是社会对腐败的冷漠和容忍。世界各国跟腐败的斗争一直没有停止过,他们的做法主要有:
2.1 设立专门的反腐败组织。有司法检察、立法、监察和专门的反腐败及其协调组织,已经形成了比较严密的体系。立法、行政、司法等机关都有独立的监督权和办案权,实行互相监督、协作办案。专门的反腐败机构是对常规监督监察制度的补充,是当代反腐败斗争的产物,是反腐败斗争的主角,其特点是任务专一,力量集中,手段强硬,成效显著。如新加坡的贪污调查局,法国的预防腐败委员会和反腐败斗争中央局。
2.2 加强廉政立法和反腐败立法。廉政立法的主要内容有限制接受礼品、限制官员兼职、严禁假公济私和铺张浪费、限制工资外收入、限制离职后利用影响获取不正当利益等规定,反腐败法中确定为腐败行为的罪名有:贪污罪、受贿罪、私自接受贵重物品罪、盗用侵占公物罪、利用酬谢建立个人影响罪、非法所得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泄露被调查人员身份罪、泄露盗用秘密罪、舞弊行为罪等。这些法律周全、缜密、具体,罪与非罪的界定清楚,可操作性很强;认定有罪标准和处罚措施严格,凡是口头同意、企图获取利益而未实施的行为,仍认定有罪,这对隐形犯罪和预谋犯罪都有极大威慑;专门法越来越多,便于公民了解和举报,也便于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2.3 普遍实行财务审计监督制度。国外审计机构的类型按审计主体地位划分,主要分为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是财政审计、绩效审计和专项审计。国外的审计制度具有很大的独立性,审计机关虽然隶属于或议会或国会或政府或司法机关,但其职能作用的发挥,不受外界干预。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失职及腐败行为,可以提请相关的权力机关处置。
2.4 实施“透明”制度和“阳光”法案。国外广泛推行的“透明”制度指的是政府活动公开化,便于社会进行监督,它包括政府向国会报告制度、政府公开办事制度、文件公开制度、服务承诺制度;“阳光”法案是国外对政府官员监督措施的一种形象用语,主要内容是规定政府和官员的公务活动及个人活动都要公开,如合同签订实情公开、土地信托公开、竞选资金公开、政府官员财产和收入公开等。其中的政府官员财产申报是“阳光”法案的重要内容,也是目前国外普遍实行的一种监督制度,而且日趋法制化。它规定上至总统副总统,下至普通公务员,在任职前、任职中和离职后,必须申报个人现有财产、收入、债务的情况,及与自己生活密切、有经济往来的配偶、子女的财产、收入情况。各国对拒绝申报或弄虚作假者都制定了制裁的法律----议员候选人将被取消选举资格,新任公务员的任命将无效,官员会被处以罚款或徒刑。当然,财产申报必须配合相应的金融制度。
2.5 对“金钱政治”的限制。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党选举制是金钱与政治联姻的产物,很容易产生官商一体和军商一体。他们针对金钱对政治的腐蚀作用,从净化政治资金和打破官商勾结入手,反腐败矛头对准上层掌握政治、行政、军事权力的人和机构。规定竞选资金要向专门机构申报,向大众公开,同时限制额度。规定政府公开招标采购,限制商业贿赂,严禁政府官员经商、兼职。严禁军人经商。
2.6 严格官员选任和管理。资本主义国家的文官制度已有100多年历史,其中一些机制对公务员的廉洁自律起到重要的保证作用。它包括公开考试录取制度、培训教育制度、回避制度、岗位轮换制度生活保障制度等。
2.7 充分发挥新闻监督作用。新闻媒体被称之为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并驾齐驱的“第四种力”。国外新闻监督的作用极强,主要是因为他们新闻的独立原则和自由原则,这种独立性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受政府和政党制约,从而敢于揭露社会矛盾,揭露官场丑恶和腐败现象。
2.8 开展声势浩大的反腐败运动和国际间反腐败协作。许多国家为荡涤腐败沉疴,曾集中力量开展过声势浩大的反腐败运动,效果也确实不错。远的如1992年意大利开展的“清廉运动”,这场反腐大扫荡牵涉前总理4名,前政府部长10多名和1/3的参众两院议员,导致3名部长辞职,5个执政党和1个在野党的总书记下台,三级议会和政府中4000余人被指控贪污。近的如1993年韩国的“阳光行动”,在这场运动中,上至总理、内阁部长、将军、国会议员,下至一般官员,共有1800多人被解职或判刑。不过,提起“运动”,国人总是心有余悸,如果真要开展此类大动作,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否则,国家将陷入窘境。
20世纪90年代开始,随着经济全球化,国际间反腐协作越来越多。有每两年举行一次的国际反贪污大会,其基本宗旨是研讨反贪污的理论和实践,交流反贪防贪经验,探讨反贪战略与合作。国际反贪污大会是目前该领域规模最大的国际聚会。每届大会都选择一个主题进行研讨,并就国际间合作进行磋商,有力地促进了世界范围内的反贪污工作。有国际廉政道德会议此类国际会议研讨的内容有:政府官员的道德价值标准;从政道德立法;廉政制度建设;道德教育与培训;利益冲突;财产申报制度;公务员行为准则;公务员奖惩等。会议在各国产生了积极效果,不少国家如美国、阿根延、加纳、加拿大等专门成立了廉政机构,主抓从政道德建设。还有政府间廉政工作国际会议。2003年10月31日,第58界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这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项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截至目前,共有140多个国家签署了《公约》,有80个国家批准了《公约》。2005年10月27日,我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以全票通过决定,批准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3、认真研究适用我国的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对策
有人说,我国的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办法和措施比较健全,关键在于执行的人。这种说法还是回避了前面我们所说的腐败是权力异化所致的说法。的确,按照权力受监督来看,我国的法律明确有许多监督,比如人大监督,新闻监督。但是这种监督的形式化是明显的,实践证明,还有待完善。还有人说我们的腐败是一党执政的恶果,但是北欧几个连续多年清廉指数排名居前的民主社会主义国家,多年来都是一党执政,这并不妨碍他们的廉政。由此可见,正如我们上面分析的,导致腐败发生,并不单是某一方面的原因,而是综合的、复杂的。预防和治理的办法应该对症下药,既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又要依靠各方面的力量进行创新。
3.1 继续重视教育
教育的目的是培养队伍的自律能力,自律是依靠道德水平、思想境界等来坚守的,也就是平常说的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同样的环境,一些人廉洁奉公,一些人却贪污腐化,就是因为有不同的道德水准和思想信仰。教育的内容应该包括思想教育、伦理教育和法制教育。
这些年虽然我们在教育上花了不少力气,却依然腐败案件不断,可见,教育不是万能的,教育的作用是极其有限的。教育和现实的距离太大,抑制了教育的成效。但是我们不能放弃,一旦放弃,就等于向腐败投降妥协了。重要的是继续探索教育的方式方法,注重教育的实效。
3.2 加强民主监督
其实现在廉洁指数排前的国家曾经也历经过腐败的问题,同样也采取过教育和严刑峻法,但实践证明,只有还政于民,才是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最好的办法。
3.2.1 加强新闻监督
国际反腐败组织“透明国际”调查,反腐败最重要的、排在第一位的是新闻监督。所以我们应该掌握好短期稳定和长期稳定的关系,逐步加大新闻开放的力度,不能一味地只做唱好的“喉舌”。只要权力曝露在新闻监督之下,腐败就不敢为,也不能为。现在一些地方政府不择手段地钳制新闻舆论,所产生的负面效应是极其恶劣的。
3.2.2 依法开展收入申报
1995年我们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1997年推出《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2001年颁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但都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又缺乏相应的金融制度,所以这些规定在施行的过程中不尽人意。这一点我们必须向国外学习,尽快建立相关法律,完善相关手段,要求公职人员在任前、任期、任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其个人收入和家庭财产,接受社会监督,只有这样,才能建设廉洁政府,才能真正取信于民,才能真正实现长治久安。
3.2.3 依法监督公务消费
去年的两会,又有代表委员对公车改革提出建议提案。这已经不是新鲜事,这些年关于公车、公款招待改革的呼声不绝于耳,因为这两项老百姓看的见、摸得着,故而意见最大。让我们来看一组数字吧。据资料显示,2004年,中国至少有公车400万辆,公车消费财政资源4085亿元,大约占全国财政收入的13%以上。与公车消费相联系,据各种资料显示,全国一年的公款吃喝在2000亿元以上,二者相加总数高达6000亿元以上,如果财政收入按3万亿元计算,几乎相当于财政收入的20%左右。据2000年《中国统计年鉴》显示,1999年的国家财政支出中,仅干部公费出国一项消耗的财政费用就达3000亿元。2000年以后,出国学习、培训、考察之风依旧,公费出国有增无减。现在已经是2008年了,这种现状依我来看,并无多大改观。今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正式实施,法律依据有了,施行效果如何,我认为还需配套的实施细则。否则,“三公”消费仍然是无底洞,对政府、对国家、对人民的危害,不言而喻。
3.3、 强化内部权力制衡
权力的滥用是普遍的现象,古今中外概莫难免。孟德斯鸠早就下了断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罗素也说,世界是没有希望的,除非权力能被驯服。一个能有效抑制权力并且稳定有序的国家与一个权力滥用造成腐败或者动荡的国家,区别仅仅在于权力能否分立与制衡。如果没有有效的宪政机制,没有权力分立与制衡机制,权力的滥用就会造成腐败盛行,人民制止权力滥用只能诉诸于暴力、战争与革命。然而,一个权力分立与制衡运转良好的国家,却能和平与平稳过渡,他们不是不会存在权力滥用的问题,但是,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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