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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群众批评和监督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0-07-27 10:17 来源:中国监察

 

  □ 任 杰

 

  

 

  不久前,湖北省郧西县青年陈永刚因上网发帖质疑县领导搞形象工程遭跨地拘捕。这不由让人想到河南灵宝的“王帅案”、四川遂宁的“邓永固案”,以及“西丰拘捕记者案”等类似事件。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然而,一些领导干部面对群众的批评和监督,不是采取闻过则喜、从善如流的态度,而是闻过不理、闻过则讳,甚至闻过则辩、则怒、则罚,结果一错再错,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这种“自以为是,老子天下第一”的霸道作风,与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格格不入,是干部队伍中的歪风邪气,必须坚决纠正。

 

  正确对待群众的批评和监督,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早在建国初期,党中央就作出了《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决定》,明确指出:“我们的党已经领导着全国的政权,我们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很容易危害广大人民的利益,由于政权领导者的地位,领导者威信的提高,就容易产生骄傲情绪,在党内党外拒绝批评,压制批评。为此中央决定:在一切公开的场合,在人民群众中,特别在报纸刊物上展开对于我们工作中一切错误和缺点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什么我们党能够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从根本上说,因为我们党是以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的,因此党总是坦诚面对人民群众,处事光明磊落,从不隐瞒自己的政治观点。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我们党以公开承认错误、勇于改正错误的实践,完全证明了作为“郑重的党”的自信和有力。

 

  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是领导干部应具备的素质和修养。各级领导干部是党执政的主要承担者、国家政权的主要执行者、经济社会管理活动的主要组织者,更加需要听取来自各个方面的不同意见,更加需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批评,以利于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克服缺点,减少错误。接受批评监督,于公,有利改进工作,促进发展;于己,可正衣冠、明得失,少走弯路。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是领导干部的责任义务,更是一种修养、一种能力、一种气度和胸襟。有了这种修养、这种能力、这种气度和胸襟,人就会更加清醒、更加谨慎,看问题、做决策就会少一些主观性、片面性和随意性,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也就会更加和谐密切。事实一再证明,缺乏接受群众批评和监督的自觉态度,也就不可能具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廉洁奉公、敬业奉献等素质。从这个意义上说,自觉接受群众批评和监督,既是领导干部必备的素质,也是领导干部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一个重要手段。

 

  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首先要充分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历史的主体,是国家的主人,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总结大会上强调指出:“推动科学发展,一定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切实体现人民意愿,把全社会的发展积极性引导到推动科学发展上来”。作为领导干部,如何对待群众的批评和监督,能否做到闻过则喜、从善如流,实质是能不能真正实践党的宗旨,把人民当作国家主人的问题。充分尊重人民主体地位,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摆正位置,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精神,把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当作一种警戒、一面镜子,经常想一想、照一照,不断提高自己、改进工作;必须学会倾听,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集思广益,特别要认真听取不同意见,不断提高判断是非的能力,用决策的民主性保障科学性;必须放下架子,“零距离”倾听民声、“零障碍”了解民情,主动问政于民、问计于民、问需于民,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还需要行之有效的制度作保障。邓小平同志指出,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因此,促使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还需要严格的制度作保证。应当通过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公开制度,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等,逐步扩大和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应当进一步完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让群众的利益得到及时维护。同时,切实增强制度的执行力,加大问责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要严格追究刑事责任,对那些泄私愤搞打击报复者给予迎头痛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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