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行政问责面临的困惑及对策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0-08-03 09:49
来源:茶陵县纪委
分享

茶陵县纪委党风廉政室
近年来,我国政府秉承“权责统一,用权监督,侵权赔偿”的执政理念,积极推行行政问责制,不断强化政府责任、有效改善政府管理,在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建设责任政府,建立一套有效的权力运行和制约机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在推行行政问责制过程中仍受诸多因素影响,特别是在制度建设和实施层面上,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引起重视,亟待解决。
一、当前行政问责面临的困惑
问责需要民主参与、需要科学操作、需要结果运用。然而,目前实施的行政问责还面临着诸如问责主体单一、问责效应不高、问责范围不广等一系列困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问责主体单一化。行政问责制是一种全方位的责任追究机制,除政府内部的“同体问责”外,还应包括政府外部的“异体问责”,如人大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政党监督等。但就目前各地问责实施的情况来看,较多的注重了“同体问责”,而忽视了“异体问责”,这种问责主体单一化的“同体问责”模式,使行政问责制一定程度上局限在了行政系统内部,其他问责主体的监督作用未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
2、问责程序形式化。问责本是加强反腐倡廉、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举措,是提升群众对政府公信度的有力措施。但是,近年来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在问责过程中做表面“文章”,有走过场、玩作秀、搞形式主义的嫌疑,对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处理不彻底、处置不到位,甚至有的出尔反尔,这边处理那边上任,使被问责对象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这种“过场式问责”导致老百姓对政府行政问责的真实性和诚恳度开始持怀疑态度,问责的社会效应得不到充分发挥,反而开始下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群众对政府公信度的认可。
3、问责事项偶然化。行政问责制的建立不是为了单纯的事后惩处,其指向也不是重大事件或重大事故发生之后,而应是惩教结合,并贯穿于各种公务活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行政全过程之中。然而,当前各地的行政问责往往发生在重大事件或重大事故之后,突发式的问责干部、处理干部,这种“突发式问责”虽然对整肃干部队伍起到一定的威慑与警醒作用,但它毕竟不是一种常态。“突发式问责”的偶然性决定了问责制的长效性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从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问责的教育意义和社会效应。
4、问责范围狭隘化。从当前地方政府的各类问责案例来看,问责范围多集中于公共安全事故和服务效能领域,侧重于对发生重大事故的事后责任追究和违反工作纪律的效能问责。而对不依法行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对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阳奉阴违、执行不力,对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决策失误,以及施政失败造成重大损失等事由则较少被纳入问责范围。这种只问损失,不问过程,只问结果,不问原因的“结果式问责”,片面地缩小了问责范围,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问责制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全方位的监督、惩罚、教育的作用。
5、问责目的模糊化。问责的意义是进一步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它的目标是督促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兢兢业业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然而,当前多数地方政府对干部的问责更多的是局限于各类目标任务的完成上,对未按要求完成指标任务的进行行政问责,来个“秋后算账”,这种“算账式问责”片面地成为上级领导保障其政令畅通的一个惩处手段,而忽视了问责制其应有的其他更为深远的意义。
二、推进行政问责的对策建议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笔者建议,应从四个方面着手,深入推进行政问责。
1、以“教”为先,着力营造健康的舆论效应。一方面要加强宣传,积极培育新型的行政问责文化。不断提高群众对问责制的认知、认可和认同程度,引导群众科学对待、大力支持行政问责工作,并通过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及其他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责任意识和紧迫感,使行政问责制深入群众之心、深入干部之心。另一方面要严肃查处、及时公布一批行政问责的典型案例。尤其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发生损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公共突发事件不力,以及其他一些群众反映强烈、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要从快查处、从速问责,并对问责处理结果及时公布,公开透明,以问责的实际成果取信于民,推动形成行政问责的浓厚政治氛围和社会环境,为问责工作的有效开展奠定群众基础。
2、以“异”为主,着力扩大问责的民主效应。“异体问责”是一种更为有效、更具有公信力、更符合民主政治要求的问责方式。在实施问责的过程中,要注重同体问责与异体问责的整合,提升异体问责的参与程度,从而提升问责的民主效力。做到“四加强”:一是加强权力机关问责。要把各级人大对于政府和政府工作的监督问责权力细化、具体化和强化,充分行使质询权、调查权、罢免权和撤职权,并建立不信任投票制、弹劾制以及主要责任人引咎辞职制等,以切实增强人大监督问责的手段和力度。二是加强司法机关问责。要建立检察机关与党政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大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力度,将其他规范性文件这类抽象行政行为也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并且追究行政人员在行政诉讼败诉案件中的责任。三是加强新闻媒体问责。要通过加强新闻立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新闻媒体的监督权、审稿权、批评权、报道权和调查权以及侵权责任等,为新闻媒体问责提供可操作性的程序和法律保障,使新闻工作者能更好地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四是加强社会公众问责。确立公民的行政问责主体地位,完善公民行政问责的程序,建立健全公益诉讼制度和人民举报制度,培养公民的参与意识,采取多种措施充分调动全体公民监督的积极性。通过进一步加在异体问责力度,进而实现问责主体的多元化,提升问责的民主参与度和问责行为的公开度,最终实现问责效应的最大化。
3、以“范”为基,着力发挥问责的惩诫效应。一是在问责对象上扩大范围。一方面,要突出以主要领导干部为重点,加大对主要责任人的问责力度,另一方面,要针对当前机关少数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对行政机关一般工作人员进行问责,进一步扩大问责对象的范围,全面提升机关的行政效能建设。二是在问责内容上扩大范围。在注重有错问责的同时,更要注重无为问责,把问责制真正全面的贯穿于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等行政行为全过程。三是在问责频率上扩大范围。将行政问责常态化,推行季度问责制、常规问责制、督察问责制、部门问责制等灵活的问责类型,使问责制真正成为监督和督促各级干部的有力工具,充分发挥其惩诫功能。
4、以“责”为要,着力提升问责的社会效应。一方面,要准确划分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的范围,重点追究领导干部失管失察、错误决策的责任,防止出现只追究执行者、不追究决策者,只追究副职、不追究正职的“降格问责”和“替罪问责”等现象,要使问责真正的“问”到责任的根部,防止问责偏差,问责结果与事实不符。另一方面,对问责的处理结果要严格落实到位,并及时公开公布,将问责情况及处理落实情况置于公众监督的可视范围内,做到问责透明、处理透明,保障问责的实际效果,从而全面提升问责的社会效应,有力推进责任政府建设。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