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防体系的软肋:国企腐败的制度依赖性透视

摘 要:国企腐败是中国最大的腐败。政治与经济双重体制的逆向挤压是国企腐败高发的动因。一方面,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监管依旧是以行政化手段为主,自上而下的公权力对国有企业起到决定性作用,而国企正是依赖这种公权力,获得民营企业无法企及的超额垄断利益。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具有市场经济主体的属性,在国家监管、社会责任与公益目的极度弱化的情况下,多元化的经济行为和经营方式又成为其谋取私利的重要途径。瓦解国企强势既得利益集团谋利行为在于分类监管。公益性类企业的监管模式应当摒弃市场化监管手段,实行以政府监管为主、社会民主监督为辅助的监督模式;对竞争性国企应确立“非禁即准入”原则,建立国有资产退出机制。从根本上说,国企腐败治理关键在于瓦解国企腐败所依赖的制度环境,以全面改革代替局部改革,以制度创新代替制度修补。
关键词:惩防体系;国企腐败;分类监管
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核心是构建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从理论上说,惩防体系的战略目标是实现对两大领域腐败行为的遏制:一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为核心的公权力领域;二是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为履行增加全民财富的社会使命,以国有资产的保值和滚动发展为核心的经济领域。由于公权力领域的制度环境相对单一,尤其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渐进式推进,在党政机关中,反腐倡廉建设逐步取得成效。而国有企业的根本属性决定了其依赖于两种制度环境:一方面,从所有权角度,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监管依旧是以行政化手段为主,自上而下的公权力对国有企业起到决定性作用,而国企也正因为依赖于这种公权力,获得民营企业无法企及的超额垄断利益。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又具有市场经济主体的属性,当国家监管、社会责任与公益目的极度弱化的情况下,多元化的经济行为和经营方式又成为其谋取私利的重要途径。可以说,国企腐败源自这两种制度的改革不到位引发的制度负作用,以及国企在这双重制度环境下的定位缺失引发的内在负动力。可见,这两种制度体系的逆向运行的必然产物就是国企腐败。
实事求是地说,反腐倡廉建设成就是有目共睹的,从不断披露的惩腐案例和高频率出台廉政法规,即可窥见一斑。但与此同时,国企腐败行为并未有所收敛,腐败案件的高发态势依旧,国企腐败总体趋于高位频发缓慢增长的趋势。这一高位频发的腐败案件呈现以下特点:第一,国企腐败已从财物积累转向资本积累,腐败行为的目的也从非法占有消费转向非法运营资本,通过资本运营来实现非法“利润”最大化。如健力宝集团李经纬案和伊利集团郑俊怀的国有资产流失案;第二,国企腐败已从个体腐败发展到集团化组织化腐败,其破坏力成几何级数增长。在动摇公众对公有制经济信心的同时,以国企腐败为轴心,形成多元强势利益集团,引发多元主体的腐败。如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邹韶禄等70余人窝案,涉案金额达20亿元。安徽古井集团王效金腐败窝案等;第三,国企腐败行为呈“齐头并进”的态势,从单一的贪污受贿发展到多样化犯罪。通过企业改制重组、产权交易、资本运作和经营管理等隐匿、转移、私分、侵占国有资产的腐败趋势增多,不表明相对属于传统的其他腐败形式的减少,即并不表现为“彼消此长”的形态,且犯罪金额特别巨大。如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1.9573亿余元腐败案;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原董事长李培英腐败案;浙江省石化建材集团原董事长王先龙腐败案,王先龙伙同他人贪污公款6311万余元,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产损失1.4亿余元。
可见,国企腐败案件其案发之频、案值之巨、危害之深、影响之广,令人震惊。国企腐败案已经成为新的“腐败百慕大”,国企腐败者在掠夺人民财富的行为,已经引发社会公众对国企体制合法性的质疑。我们不仅要问,国企腐败案件的肆意蔓延,原因何在?是我们加强了反腐败力度的必然结果?还是国企改革的路径变异和国企监管失灵所导致?案件发生的态势仅仅是开始,还是已接近尾声?发生大面积国企腐败案件的条件是否存在?国企监管失灵是否会影响到执政党的执政地位?我们尝试从一定的视角审视其内在的原因,揭示国企腐败案件形成的基本脉络与规律。
一、国企腐败是中国最大的腐败
国企腐败是中国最大的腐败这一结论,是立足于三个方面视角得出的一孔之见。第一,从国企腐败危害性的视角,国企腐败正在动摇执政党的经济基础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阻碍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毋庸置疑,用经济发展所取得的成就来证明执政党的合法性,进而判断是否应当推进民主政治,成为改革优先权选择的首要标准。国有企业是中国市场化改革的最大障碍的言说不是没有道理的,正因为国企,尤其国有垄断企业改革不到位,致使全面的政治体制改革成为遥遥无期的未来之愿。而政治体制改革不到位,反腐倡廉建设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又成为必然。第二,从国企功能发挥的视角,国企腐败引发的国企利益受益人错位,导致国企失信于民,进而引发国企无法弥补的伦理危机。国有企业是国有资产的一种存在形式,它的本质是为国民提供民营企业无法提供,不愿提供的公共物品,为全体国民服务。当中央企业恶炒地皮、争抢“地王”,不断仗其垄断地位与民争利,攫取超额利润的同时,导致国民从经济增长中受益的社会福利严重不足,增大了贫富差距,进而引发民怨升级,一定程度上在公众的心中埋下了憎恨的种子,而这种憎恨有可能转移到国有企业的“婆婆”政府身上,引发对政府的不信任,一旦政府公信力降低,公共政策的有效性也就大打折扣。第三,从国企腐败治理有效性视角,政治与经济双重体制的逆向挤压是国企腐败高发的内在动因。可以肯定地说,在现行制度体系下,任何监管机制不仅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国企腐败问题,做得不好,适得其反,反而推动国企腐败的扩大化。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有效性式微
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包括:一是解决国有资产无人负责和行政部门干预国企经营活动并存的问题。二是解决政府多个部门分割行使出资人职能及出资人缺位的状况;三是解决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与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之间的监管权、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产权关系。为实现上述治理目标,现行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核心是国资委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而出资人职责行为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国资委通过审批权和任免权的行使,实现对国企的控制。二是通过其派出的企业负责人、董事会、监事会履行所有权人意志。简而言之,国资委是通过“管人”来实现“管事”和“管资产”的,即主要通过任免、考核、统计、稽查等机制,防范派出的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及其监事产生腐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滚动发展。可见,国企监管机制有效性的关键点是:
第一,国企负责人、国企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否能够真正贯彻和履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对其的基本要求,不被企业的利益集团所俘获。也就是说,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出资人目标是维系在企业负责人、董事会和监事会身上。然而,国有企业名义上是全民所有,实际上全民只是作为一个整体概念上的所有,全民不可能对国有企业进行有效监督。由于存在着由人民到政府再由政府到具体管理者的多重委托代理体制,致使国有产权中各项权力主体责权利关系相对模糊,再加上国有产权所特有的公共性,导致尽管产权的归属是明确的,但产权的维护机制是虚弱的,代理人不仅掌握了企业的经营控制权,还掌握了企业的剩余控制权,一旦代理人“败德”,腐败也就成为自由落体一样的必然结果。值得欣喜的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条例(征求意见稿)》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将增加上级政府补助收入以及政府公共预算调入两项,其支出也将纳入补助下级政府支出和向政府公共预算调出支出。可见,国家似乎想通过出资人受益权为杠杆,扭转国企受益人弱化的现状,进而打通所有权人与管理者之间的阻隔。但是,国企受益人强化制度设计,不能解决国企受益权实现过程中的腐败问题。同时,受益人增加很可能会抑制管理层推动国企盈利提升,那种通过关联企业实现利润输送,可能成为管理层腐败的新方法。
第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在履行所有权人委托中是否存在定位偏差与监管缺位的问题。众所周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重点是要处理好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与其所出资国有企业的关系,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必须将自己定位于股东会而非董事会来履行出资人职责。而股东会源自全体国民的委托,即从法理上说,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授权主体应当是全体国民,国资委自身并非是所有权人,而是所有权人委托管理国有资产的代理人。即作为所有权人的法定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必然成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法定监督者。故此,追求社会公平也就成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履行职责的第一价值选择。现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定位是错位的,即将自己定位于国企的“家长”。一方面,国资委怕国企做得不好,而以行政手段代行股东会、董事会职责,进而背离市场经济规律,使得行政化行为在国企大行其道。另一方面,吃偏饭和袒护“自己的孩子”。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利用公共政策和管制壁垒扶持国企,降低社会效率,损害社会公平并不鲜见。从这一意义上说,让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实现对国企的有效监管似乎是勉为其难。
第三,谁来监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从理论上说,通过制度设计,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是可行的。根据国企所有权属于全体人民,全国人大具有国企股东大会性质的原则,由全国人大牵头,设立全国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统领全国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下设由国资委、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家审计署和财政部几家监管机关联合成立的委员制监管机构,负责实施对中央企业的监管。国资委成为全国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对象。与此同时,设立委员会的派驻机构,派驻到中央企业,实施对中央企业的事前和事中监管,对国资委的权力进行制衡。与此同时,发挥中央巡视制度的功能,开展对国资委的巡视监督,进而构建新型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政府参照中央的战略布局和机构设置,设立相应监管机构,实施对地方国有企业的监管。
三、瓦解国企强势既得利益集团谋利行为在于分类监管
在国企改革的进程中,必然会导致国企内部的利益关系的分化,形成以第一把手为核心的强势利益集团。该利益集团与企业内部人数占绝对优势的职工利益是完全对立的。他们掌握着国企的内部控制权。他们一方面以维护国家利益为幌子,尽其所能压榨国企职工的剩余价值。另一方面,他们又鼓噪市场理念,利用市场规则来屏蔽政府的干预和监管。传统意义上的国家、企业与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已经演变成为国家、企业核心管理层与普通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首先,社会不公,贫富差距加大。国企负责人的收入与国企普通职工的收入差竟有几十倍乃至上百倍。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就业机会较多,是下岗职工数量较全国而言相对较低的城市,按照北京市统计局的统计,高低户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差距也由2000年的3.1∶1扩大到2003年的4.7∶1。这从一个侧面反映贫富差距在加速增大。而国企负责人令人瞠目的高收入是以国企职工的下岗、收入减少和社会成本的增加为代价的,以一种远期的预期净收益来试图说服以劳动集团为主的利益受损阶层提高对待改革的热情,效果不大出现“改革的冷漠症”。按照著名的福利经济学家卡尔多标准①,因改革获利的一方应当补偿因改革受损一方,当受损一方所获得的补偿高于他们所提出的要求,这种改革是社会合意的改革,否则是不正义的,如果用卡尔多标准来衡量中国的国企改革,我们是有理由置疑国企改革的正义性。其次,五千多万下岗职工所导致的社会成本的增加是我们必须正视的社会正义问题。由于改革的不稳定性,由于国企成本的外部化,使得中国维持社会安定的成本比过去十年间增长了十几倍。换言之,国企改革的有限收益正在被日益严重的利益冲突所抵消。更有甚者,由于物质生活的窘困、资源分配的不公和身体受到的损害的物质伤害之外,歧视、排斥、精神痛苦和绝望等心理伤害破坏力将是长久的,它有可能扭曲社会伦理规范。最后,由于国企存在着强势利益集团,他们荣辱与共,铁板一块,国企成为针插不进、水泼不进的法外乐园。可见,这一新的利益集团的形成和肆虐,危害是极为严重的。再加上大型国企实行的多级法人治理结构,母子公司体系、子公司之间交叉持股,母子公司之间相互持股担保,一旦出现风险,尤其是国企负责人出现恶意行为,其风险必将是巨大的,不胜枚举的腐败案例足以说明这一点。
破解国企强势利益集团的重要路径之一是对国企实行分类监管。公共物品理论是国企进行分类监管的理论基础。对公益性国企,以非营利性经营为原则,以实现公众利益,满足和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为标准实施监督。公益性类企业的监管模式应当摒弃市场化监管手段,以政府监管为主,社会民主监督为辅助的监督模式。对竞争性国企,确立“非禁即准入”原则,建立国有资产退出机制,此次78家中央企业退出房市,就是一个相对好的范例。此外,大力推进合理分散股权,增加基金持股,转让部分股权给民营企业、公众企业,以增强对国资股东的抗衡力量。
四、国企腐败者与政府中的腐败者能否合谋
在我们惊呼国企高管腐败案件呈几何级数增长的同时,我们应当理性的分析其背后的制度背景,国企的婆婆们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国企改革尤其是MBO过程中,几乎都是政府的力量在推动与掌控。因此,国企改革政策的正义性和妥当性事关国企改革能否成功。而且一直以反对政府僭权,干预市场为主题话语的主流经济学家们,却在MBO问题上表现出对政府的倾心。在主流经济学家的鼓噪下,在国企利益集团的游说下,政府的一些公共政策受到某些利益集团的影响,某些公共政策的制定者甚至有可能与某些利益集团合谋,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实现其合谋目的,从而背离了社会正义。第二,治理结构中无纵向授权。事实上很多国有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国企高管事实上只对上级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而政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其人事任免权、业绩考核权和股权配置权控制企业的改制、重组,来实现对国企的把控。这种国有企业“对上负责”的体制决定了国企在政府与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面前惟命是从。与此同时,在执行层面上,董事会尤其是主要领导却常常凌驾于股东会之上,或完全操纵股东会,导致了国有企业出现“弱股东,强管理层”局面,致使“内部人”和大股东的代表控制了董事会。可见,政府的行政任免权和行政审批权与国企的资源配置权的逆向互动,使得二者之间的利益交换在博弈中达成共识。更值得我们担心的,随着有限政府的改革措施逐步深化,进一步导致政府权力逐步缩小,迫使政府核心权力更加频繁的行使,政府管理者危机感增强,具有加速其腐败的行为动机,有可能形成一个由国企资本集团、政府权力集团与丧失了知识分子良知的知识集团相勾结,而形成的“分利联盟”。同时,国际投资者的参与,使国有企业的资产流动遭遇更大的变数。国企外部的机构投资者或者投机者对国企同样也是虎视眈眈的,他们的参与,增加了国企购并中的不确定性,他们有可能与国企管理层合谋实施利益共享的分赃,也有可能惟我独大,想独吞国企这块肥肉。这种“分利联盟”可能导致中国的改革成为一种半拉子改革,这种改革比不改革更为可怕。可以说,国企腐败案件的背后,始终游荡着政府某些腐败者的影子。所以,我们在防范和查处国企腐败案件的时候,切勿忽略或者放过对政府内部腐败者的查处。
五、强化监察是破解国企高管监管缺失的治理之道
在定位国企负责人是道德人的前提下,我们乐观主义地认为只要通过所谓的“市场化价格”的巨额年薪制,就能化解国企负责人的腐败动机。我们暂且不论国企负责人的薪金“市场化”是否合理(国企负责人的业绩中,非市场化因素的贡献比有多大)。但是,勿庸置疑的是,年薪制在遭遇更大诱惑(诸如企业进行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和管理层收购等等)时,正激励效应就显得苍白无力。尤其是那些上市的国有企业,证券市场极度投机和暴利的诱惑,更使他们忘乎所以,仅仅靠年薪制是根本不可能化解其腐败的愿望,其行为是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自身利益包括经济利益和具有经济含金量的政治利益,而年龄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他们的选择。当他们年富力强时,他们更多的是追求其自身价值的实现和政治理想。当其壮士暮年,步入即将退位年龄时,追逐经济利益的实现将显得更为重要。但是,他们并不是选择此而放弃彼,而是在不同的时期侧重不一样罢了。可见,国企负责人在国企特定的制度环境中,发生变异的可能是非常大的。当这一动机转化为行动的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以身试法将是必然。条件之一是他们手中是否拥有企业资源的配置权,国企内部是否形成利益共同体。同时,当他们为己谋取私利时,如果能有某种合法的外衣(诸如“冰棍理论”①)。条件之二是对他们实施监督的监督机制失灵。从实证的结果而言,企业内部监管机制基本上处于瘫痪状态,不管是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还是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对国企监管的有效性基本丧失。强调国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性实属老生常谈。关于董事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构想是“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完善大型国有企业的董事会制度”,在国企腐败的恶性案件频发的背景下,国资监管部门的这一时间安排,让人吃惊。在监事会方面,在监事会成员的遴选上尤为明显。由于许多企业的主管部门并不指望靠监事会对企业经营者实施监督,而是寄希望于自己的行政管理权力,设立监事会不过是为了应付《公司法》的原则性要求,因而监事会的成员常常是由某些负责人随意指定的,带有很强的主观随意性。许多监事会成立后,一系列基本问题,诸如有何责任,向谁负责,以及工作方式,职权约束和限制等问题,均不明确。体外监事常常是由政府或有关部门的领导兼任,不可能用太多的精力履行其监事职能。体内监事的工资奖金,医疗、养老、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基本福利和办公费用都由总经理在企业经营成本中列支,没有改变其作为经营者助手的身份,根本不可能代表出资人对经营者实施有效监督。
同时,《行政监察法》未吸收《行政监察条例》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参照执行的有关规定,致使国有企业监察无法可依,国有企业监督机制被破坏。由于,企业内设的纪检监察机构,从其性质、地位到组织形式,都只能属于企业管理机构的范畴,是内部监督机构。其设立与裁撤取决于企业的负责人,其职能作用的发挥仍然取决于企业负责人。更不用说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实施对企业负责人尤其是第一把手的监督。企业内设监督机构只能在总经理领导下对企业内部经营领导班子以下的人员和下属子公司实施监督,而不可能对企业经营者和领导班子实施监督。应当说,监事会和企业内设机构是两个性质截然不同的监督机构,可是实际上许多企业不仅没有明确划分监事会和内设监督机构之间的职责,有的甚至实行监事会办公室与纪委办公室、监察室三位一体的办公体制,使监事会完全成了总经理手下的一个工作机构,没有制度保证。
因此,修正国有企业监察不属于监察体系范畴的错误认识,重新审视监察体系与国有企业监督机制的关系是非常有必要的,理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国有企业监督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的之间的法律关系,构建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监管组织机构,尤其是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在国企监管中的作用,是构建国企惩防体系的组织保证。应当指出的是,效能监察在国企监管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实现了监察功能在国企监管中的最大化。可见,探索进一步完善国企效能监察体系是很有必要的。
六、金融监管是防范国企腐败的重要防线
如果金融监管机构的人员与国企的领导人出现交易与合谋,贷款环节将成为国有资产二次流失的重灾区。如果金融监管不力,贷款风险将急剧增大,在国有资产流失的同时,银行的贷款金无法收回,对国有资产的损害程度将是雪上加霜。虽然一些国有及国有控股特大型企业脱困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据账面统计,地方国企的亏损面仍在40%左右,而且负债额和负债率继续增加。中国工商银行于2005年1月发表的一份声明表示,该行2004年经营利润较上年增长约20%,至人民币747亿元,但是,其中700多亿元已被用于冲销坏账或作为潜在损失的准备金,这个数字几乎占据了工行2004至2006年工行预计1500亿元拨备的一半。同时,2004年该行减少不良贷款人民币150亿元,不良贷款率虽然降低2个多百分点,仍然有19.1%。(2003年的不良贷款率为21.74%)。“到2000年底,51%的改制企业(32140户)逃废银行贷款本息1851亿元,占改制企业贷款本息的32%(总额为5792亿元),占当年GDP的2.07%。”①
金融监管的要害是信息的真实性。在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来,中央银行一直在强调真实性监管。但是,很少有人相信各级银行报表的真实性。其原因之一就是因为金融监管部门缺乏独立性。如果金融监管机构不能够保持其独立性,那么在各级政府机构的干预下就很难保证在监管过程中取得真实信息。正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的25条中第一条原则强调:“在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下,参与银行组织监管的每个机构要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且享有工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资源”。可见,有效监管的核心是监管权独立。因此,必须改进现有的法定监管主体的权责制度,塑造真正具有独立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管主体,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的干预。但是,政府对银行的干预往往又是现行体制的逻辑必然。以中国银行为例,该行在过去十年中因内部问题损失了数亿美元,现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864亿股股份全部属于政府所有的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这给政府干预留下相当大的空间。造成银行贷款无法回收,除金融监管不力的因素之外,地方政府的僭权,对银行的过度干预也是非常重要的原因。地方政府出于政绩工程、社会安定乃至个人私欲等因素,强迫银行违反制度规定给企业贷款,造成贷款金无法收回。可见,目前银行风险管理流程中的“四级经营,四级管理”模式的弊端以及银行是“政府内银行”的不正常关系,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根源之一。
七、国有流失资产已成为外逃资本的主要来源
资本外逃具有一种循环反馈和自我加强的负作用。资本外逃越多,说明国有资产流失越大。国有资产的流失使得国有企业和金融体系的改革更加困难,对中国社会的总体稳定与发展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外逃资本不外乎有四个主要来源:第一,国企改制中流失的国有资产;第二,金融系统中被非法侵吞的资金;第三,直接的贪污受贿形成的非法所得。从近几年个人存款大大超过经济发展速度的趋势可以看出,目前12万亿的个人存款中,粗略推测应有数万亿属于国有资产流失的结果。从实例来看,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以来,共有十几个上市公司高管外逃,卷走的资金或造成的资金黑洞近百亿元。其中包括挪用公司资金7亿多元后“因病出国就医”的ST南华董事长何竟棠;留下40多亿元贷款“窟窿”后前往日本“养病”的奥园发展董事长刘波;在9.88亿元巨额担保面前“人间蒸发”的ST啤酒花董事长艾克拉木.艾沙由夫。尤其是某些离岸公司①成为洗钱、侵吞国有资产和公众财产,欺诈、转嫁金融风险提供了便利。在国际经济界,一部分离岸公司就沦为洗钱等刑事犯罪的工具之一。
中国经济和政治出现任何风吹草动的现象都会引发资金外逃,如果政府只采取行政手段制止,就会出现治标不治本的局面,形成恶性循环。这种资金首先外流出去,然后以外国投资的形式再重新回到国内。中国不完善的征税制度是导致这种资金外逃然后再回流的原因。外国资金在中国受到种种优待,其中包括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外国公司的平均税率为17%,而中国公司的平均税率高达33%。所以,要从根本上治理资金外逃和回流的问题,就必须强化国企的事前和事中监督,加强对国企资金流动进行监控,防范国企腐败案件的发生。同时,尽快实现内外企业所得税并轨。
八、结语
从生存型社会到发展型社会,是我国30年改革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新阶段我国改革发展的重要背景。这个历史性跨越带有“转轨中发展”的特点,也带有“发展中转轨”的色彩。经济发展必须依托政治体制改革(转轨),从根本上说,国企腐败的治理取决于政治体制改革是否到位,只有政治体制改革到位,才能釜底抽薪,瓦解国企腐败所依赖的制度环境。理性地审视当前国企反腐败政策与制度的缺失,应以全面改革代替局部改革,以制度创新代替制度修补。总之,破解国企腐败的制度依赖症,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①“冰棍理论”是用来比喻国有资产需要流动:在改革中退出的资产质量并不怎么样,“你不卖掉也化掉,以其化掉不如卖掉”。这种观点似乎有道理,但其逻辑上的错误是致命的。首先,卖掉国有资产是否是国企改革政策中唯一的选择,国企改革是否还有其他的路径;其次,卖掉的是否是质量不好的资产,或者说质量不好的资产谁会买?而作为国有资产的监管机构如果也持此中观点,那么,国有资产的流失将成为必然。
①胡鞍钢《腐败造成了多少经济损失》,《中国改革》2002年第5期。
①近年来,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如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巴哈马群岛、百慕大群岛等,纷纷以法律手段揣摩并培育出一些特别宽松的经济区域,允许国际人士在其领土上成立一种国际业务公司,这些区域一般称为离岸管辖区。“离岸公司”的含义是,投资人的公司注册在离岸管辖区,但投资人不用亲临当地,其业务运作可在世界各地的任何地方直接开展。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的中国离岸公司已数以万计,其中不乏一些知名大公司和企业。离岸金融中心投资迅速增长是近年来我国资本内流中的突出现象。
(作者简介:毛昭晖(1961- ),男,浙江宁波人,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反腐败与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专家组成员,中国监察学会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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