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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司法机构廉政风险防范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2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 雷 丽

 

  

 

  廉政风险防范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中央“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方针的重要举措。司法行政的职能范围具有跨行业、广领域、“多兵种”的特点,深入推进司法行政部门的廉政风险防范工作,必须把握特点与规律,注意处理好“四个关系”。

 

  着眼廉政风险产生的全过程性,注意处理风险防范与业务发展的关系。辩证地看,廉政风险的产生始终伴随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凡是权力行使的地方,都有可能产生廉政风险。司法行政部门的廉政风险防范工作,尤其要注意处理好业务发展与风险防范的关系,抓住执法权、行政审批权、法律服务监管权涉及人财物权力运行的关键节点,通过信息化平台,设置行政审批电子监控,形成“减、假、保”电脑自动生成系统,开发法律服务收案、收费、质量监督、诚信服务的监管体系,运用产品质量全面管理的方法等,将廉政风险的防范全面融入到业务工作中,力争廉政风险防范与业务工作“两不误、两促进、两发展”。

 

  着眼廉政风险产生的主观因素,注意处理正面引导与严肃纪律的关系。“物必自腐而后虫生”。思想道德不纯洁、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是最大的廉政风险。一方面,要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积极营造崇廉尚廉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在队伍管理中既要做到从优待警,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维护好干警职务晋升、高危岗位补贴和保险等切身利益,引导干警廉洁敬业、积极作为;同时,又要做到从严治警,坚持教育从严、监督从严、管理从严,对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着眼廉政风险产生的制度设计因素,注意处理制度建设与责任落实的关系。廉政风险防范工作中,科学完善的制度体系是基础,责任落实到位是保障,二者统一、内化为干警的自觉行动。要加强制度建设的针对性、实用管用性和科学系统性,既注意制度的严密性,不留空白点,又注意制度的体系性,使制度之间协调统一;既要健全实体性制度,明确规定用权过程中什么是必须做的,什么是禁止做的,违反制度应该受到什么处理、如何处理,又要完善程序性制度,以政务和狱所务公开等形式,为实体性制度的落实提供保障。在健全完善制度的同时,要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细化分解、监督检查、考核追究,严格制度落实的责任,以责任的落实督促制度的落实,以制度的严格落实防范廉政风险。

 

  着眼廉政风险产生的机制运行因素,注意处理监督自觉性与监督威慑力的关系。当前,机制运行中存在的工作程序不够规范,工作标准、工作质量不够明确的问题,尤其是对不接受监督、抵制监督、破坏监督、不履行监督的行为应如何规制还缺乏可操作性规定,政令不畅、警令不通、执行力不强的现象仍然存在,容易诱发廉政风险。为此,一要提高接受监督自觉性。要通过领导机关及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广泛开展谈话谈心活动,采取培训考试提高纪律素质等措施,不断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二要增强监督可操作性。要明确监督的具体范围,监督的具体环节,监督的具体时间,监督的具体手段、措施,监督的具体程序,以及对不接受监督、违反监督的后果等作出明确规定,使监督能“按图索骥”、规范运行。三要提高监督威慑力。对执法管理不够规范,人财物管理不够透明等问题严格问责,切实做到全过程监督、全方位监督、规范化监督,确保政令警令禁令畅通,深入推进廉政风险防范工作。

 

  

 

  (作者为广东省监察厅派驻广东省司法厅监察专员,司法厅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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