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公开承诺”

中共云南省楚雄州委党校副校长 李志昌
创先争优活动的主要方式是“公开承诺、领导点评、群众评议、评选表彰”,其中“公开承诺”是第一个环节,就是说,从过程来看,创先争优活动是从“公开承诺”开始的。公开承诺,就是基层党组织制定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方案,党员提出参加活动的具体打算,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群众公布,作出承诺,接受群众监督。
公开承诺是党内集中教育活动的重要方式之一。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党内集中教育活动是“解放思想、统一认识、振奋精神、凝聚力量、攻坚克难、推进工作的总动员”,是党的建设一项成功的重要做法。尽管不同时期开展党内集中教育活动的背景、任务、内容、做法有所不同,但从基本过程和方式来看,都把“公开承诺”作为一个重要环节。每一次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都从人民群众最关注最盼望的问题抓起,立说立行,边整边改,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这就是公开承诺、履行承诺的过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都把“公开承诺”作为一个重要环节,这次创先争优活动也同样把“公开承诺”作为一个重要环节。
在社会活动中,承诺是人们的一种普遍社会行为。“承诺”表面看起来好象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实际上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承诺是人们之间建立互信、合作、协调关系的基础,没有承诺,社会活动难以顺利有效进行。建立承诺,对于承诺对象来说,会产生对承诺者的信任、形成对某种利益的预期;对于承诺者来说则是一种激励、一种动力,促使其积极努力去做所承诺的事情。建立承诺,在人们之间既建立现实的互信关系,也建立了预期的互信关系,使人们有信心、有动力进行合作活动。在政治活动、经济活动、文化活动等等以至日常生活中,承诺都是普遍存在的。
什么是“承诺”?通俗地说,承诺就是“一方向另一方保证为其做某些事情、为其提供某种利益”。承诺包括五个要素,在建立承诺时,对五个要素都有相应的要求。
第一,承诺者,即“谁承诺”。承诺者可以是个人、群体、组织。在创先争优活动中,承诺者是每个基层党组织、每个共产党员。有些基层党组织、一些共产党员认为,自己不需要承诺,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每个基层党组织、每个共产党员都要参加创先争优活动,因此都应该做出承诺。
第二,承诺对象,即“向谁承诺”。承诺对象可以是个人、群体、社会。在创先争优活动中,承诺对象应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即应从不同基层党组织的工作范围、共产党员的服务对象来确定,可以向所在单位的群众承诺,也可以向更大范围的群众承诺。不论承诺范围如何,承诺对象要明确。如果“向谁承诺”不明确,就会导致“为谁服务”、“向谁负责”不明确,这样的“承诺”难以落实、难以检查,实际上等于没有承诺。
第三,承诺内容,即“承诺什么”。承诺内容就是“答应、保证做什么事情”。关于承诺内容,应注意两点,一是承诺的事情是尚未发生的,承诺已经发生的事情是无意义的;二是承诺的事情是承诺对象所需要、所希望的,承诺人家不需要、不希望的事情,也是无意义的。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基层党组织、党员承诺的内容,就是“服务人民群众”的内容,要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及时反映群众意愿,主动关心群众疾苦,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积极参加党员志愿服务活动,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不同行业、不同单位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承诺的内容,还应该具体化,不能只提出一些原则性的“保证”。
第四,承诺方式,即“怎样承诺”。承诺方式可以分为日常承诺和庄严承诺、书面承诺和口头承诺、正式承诺和非正式承诺、公开承诺和不公开承诺等。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基层党组织、共产党员的承诺,是一种严肃的承诺,因此应该是书面的、正式的公开承诺。特别要强调“公开承诺”,就是要让承诺对象知道、让社会了解承诺的内容,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促使承诺者积极认真履行承诺。如果承诺对象不知道承诺的内容,即“我向你保证,但保证什么不告诉你”,这样的承诺是不诚实的。从承诺行为意向来看,承诺可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种是“保证做什么事情”,用肯定句来表达;另一种是“保证不做什么事情”,用否定句来表达。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基层党组织、党员承诺的是“服务群众”的内容,既然是“服务”,就是“保证做什么”,要用肯定的语句形式表达承诺内容,而不能用否定的语句形式作出承诺。
第五,承诺责任,即“不履行承诺应承担什么责任”。实际工作中,有很多“承诺”最终不落实,成了“空头支票”,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规定承诺责任。有些承诺,口头上答应了、文件中保证了,实际上没有做到,也不追究相应的责任。这样的承诺,既挫伤了承诺对象的信任,也损害了承诺者的自身形象。在创先争优活动中,要严肃对待承诺,对承诺应规定相应的责任,对履行承诺的情况要检查考核,对“违诺”行为要批评教育。
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向群众公开承诺,要注意以下几个重要问题。
第一,承诺要真诚。这是承诺者对待承诺的诚信态度,也反映了承诺者的行为动机。在承诺时,承诺者的内心应该是真诚的,即真心要去做所承诺的事情。如果口头上、书面上承诺了,心里并不想真正去做所承诺的事情,就是虚假承诺。承诺是否真诚,是承诺是否有效的基本前提。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基层党组织、党员向群众承诺,要诚心实意,不能虚情假意,所承诺的事情,不能只是口头上说说、材料中写写,要真心实意地去做。
第二,承诺要慎重。承诺是“答应、保证要做某些事情”,而做事情是要具备一定条件的。承诺的事情要做到,取决于承诺者的自身能力和客观条件。超出承诺者的能力和客观条件范围的事情,不能轻率承诺。这样的事情,即使承诺了,实际上也做不到,反而会造成消极后果。基层党组织、党员向群众承诺,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不能为了“轰动效应”而承诺实际上做不到的事情,否则会造成失信于群众的负面影响。
第三,承诺要具体。在承诺中,答应、保证做什么事情,一桩桩、一件件,要具体化。抽象承诺,就是只做一些原则性的保证、喊一些空洞的口号,具体要做什么事情不明确。这样的承诺,难以落实,也难以检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在承诺时,要把“关心群众疾苦,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具体化,群众有什么疾苦、有什么困难要了解,如何解决要有具体措施;要办哪些实事、做哪些好事,要一桩一件具体化。
第四,承诺要主动。被迫、被动的承诺,是承诺者在不情愿的情况下所做的承诺,是一种消极承诺,对于激励承诺者的积极行为意义不大。主动承诺是一种自愿的承诺,反映了承诺者积极、真诚的态度,是承诺者自我激励的动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要主动向群众承诺,这是“创先进、争优秀”的必然要求。先进和优秀是在主动、积极的行为中产生的,而被迫、被动的行为不可能产生先进和优秀。主动承诺,也是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自觉践行党的宗旨,自愿为群众服务、主动为群众服务的具体表现。
第五,承诺要兑现。这是承诺最核心的问题。承诺与兑现是相对应、相统一的。承诺是答应、保证要做某些事情,而兑现是真正做到所承诺的事情。承诺是一种“言语行为”,而兑现是一种“实际行为”,承诺是“说”,兑现是“做”。只承诺,不兑现,不论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承诺都是无效的。所承诺的事情,如果客观条件具备,但承诺者主观上不想去做、行为上不努力去做,实际上没有兑现,就是一种不诚实的行为。在实际工作中,“只承诺、不兑现”的现象具有一定普遍性,群众意见很大。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向群众承诺,要用实际行动兑现承诺,真正做到向群众所承诺的事情。如果承诺中讲得很好,实际上没有兑现,就会失信于群众,有损于党组织和党员的形象,更有损于党的形象。这要求我们要严肃认真对待承诺,不能把承诺搞成一件随意应付的事情,要建立公开承诺制度,对承诺进行检查考核,使公开承诺成为党内集中教育活动的一项有效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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