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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文化框架中的廉政文化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2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孙辉
 
   在汉语里,“廉”用于形容为官者之品德,有清正、俭朴、明察等多重涵义。《周礼》中对官吏之廉德有很全面的说明,即所谓“六计”:“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因此,“廉政”是对掌权者如何处理政务、如何行使权力提出的要求,而廉政文化关注的则是如何将“廉政”、“廉德”扩散至整个官员群体,形成公正廉明的政治氛围。显然,廉政文化无疑是指向享有权力的公职人员,关涉的是权力行使的廉洁性、公正性,在根本上具有政治文化的属性。
   政治文化架构下的廉政文化
   对政治文化的研究由来已久,但是,明确使用“政治文化”一词,并且在学术界掀起了政治文化研究热潮的,则归功于美国政治学家阿尔蒙德在20世纪50年代对比较政治系统的研究发现。受民主化浪潮的影响,研究者多将注意力集中在对公民文化的研究上,强调现代公民的培育对于政治过程和政治发展的重要意义。而作为重要的政治行为者,公职人员及其群体并没有引起政治文化研究者过多的关注,对于官员道德规范和行为心理的分析则更多的从公共伦理或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展开,缺乏对官员文化尤其是对健康的、积极的廉政文化的关注。
   健全的现代政治文化不仅有赖于公民文化的健康发展,而且离不开公正廉明的“廉政文化”。而公民文化与廉政文化的健康、有序发展,则有赖于法治文化的保障。因此,公民文化、廉政文化和法治文化共同构成了现代政治文化的基本架构,是政治现代化的文化内涵。故而,要理解廉政文化、探寻廉政文化建设的科学道路,就应当立足于建设现代政治文化的制高点,着眼于廉政文化与公民文化、法治文化的关系来思考。
   以公民文化为基础
   公民文化作为现代政治文化的基本构成,是与民主政治联系在一起的。理想的公民文化具有两个特点:一是理性,即公民有足够的政治认知能力、信息能力和参与能力来进行政治参与;二是积极,即公民主动、积极地参与政治事务。因此,公民文化的核心是公民的政治参与,也称为“参与型文化”。
   要理解公民文化之于廉政文化的基础性作用,可以从公民文化的对立物———臣民文化与腐败文化之间的亲缘关系及其对廉政文化的遏制作用说起。
   从学界对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挖掘来看,有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有人从传统政治文化中发现了腐败的基因,有人则从中发现了廉政的资源。问题是,古代的廉政思想为什么没能对抗腐败文化的强大攻势?原因固然很多,但其中重要的一点是:古代廉政思想注重的是自律、自我修炼,具有很强的脆弱性和不确定性。为了弥补道德自律的缺陷,历代封建帝王都通过设立专门的机构来实现对文武百官的监察。然而,在臣民文化之下,这种弥补机制存在着致命的缺陷:首先,社会的监督和约束几乎被排除在外,这丧失了对官员进行监督的重要力量;其次,来自于官僚体系内部的监督同样受到臣民文化的影响,缺乏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臣民文化的土壤之上,廉政文化是难以成长起来、真正发挥影响的。
   因此,以公民文化为基础建设廉政文化,就是要消除等级观念、特权思想和官本位意识等滋生腐败文化的因素,为廉政文化的成长、发展创造有利的政治土壤。公民文化之于廉政文化的意义不仅在于它为监督官员、打击腐败提供了具有理性、积极力量的现代公民;而且在于它为传统的“清官”注入了新的内涵,为清官廉吏成为官场的普遍现象提供了可能和保障。这是因为,公民文化作为现代政治文化的根基,在根本上明确了公权的来源和归属,使官员的“道德自律”具有了更加坚实的基础。它意味着,“清正廉明”对于官员而言不仅是对个人的道德要求,更是一种对公权的尊敬和承诺。
   以法治文化为保障
   在现代政治文化架构中,法治文化与公民文化、廉政文化各有侧重,同时又相互支持。法治文化直接体现为全体社会成员———包括公民和官员,对法律的尊崇和遵守;在根本上则反映出社会对权力的警惕和限制。从这个角度看,法治文化与廉政文化建立在不同的人性观上:法治文化以“性恶论”为基础,主张通过法律的约束来规范个人的行为;而廉政文化以“性善论”为基础,认为人是可以通过教育来改变的,注重道德自律的力量。本文主张,人性观上的差异并不意味着反腐倡廉工作只能在法治文化与廉政文化之间二选一,反而应使其共同发挥作用,构筑惩治腐败的双重防线。
   要理解法治文化对廉政文化的保障作用,我们同样可以在法治文化与其对立物———人治文化的比较中加以说明。法治文化与人治文化对廉政文化的不同影响,在亚洲一些国家的对比中得到了深刻体现:有的国家能有效控制贪污行为,创建干净、高效、为民的政府;而在有的国家,从政权的最高级到最基层,腐败已经成为困扰政局稳定的重要因素。本文认为,造成这些国家之间反腐绩效迥异的重要因素之一就在于:有的国家已经形成了浓厚的“法治文化”,而那些腐败盛行的国家,则仍未能摆脱人治文化的牵绊,致使反腐制度难以切实发挥成效。
   因此,法治文化对于廉政文化建设有着非常现实的意义。首先,通过法治文化的影响,各项反腐制度的贯彻落实得到了有力保障,对惩治和预防腐败起到了示范效应,从而为廉政文化的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生存环境。其次,法治文化在一定程度上修正了传统的廉政思想,赋予了廉政文化以新的时代内涵。较之于传统廉政思想对官员自律的强调,法治文化在“不愿腐败”之外添加了“不敢腐败”的意涵,从而与制度完善形成的“不能腐败”一道构筑了预防和惩治腐败的重重保障。
   作为现代政治文化的重要构成部分,廉政文化的内涵在于公职人员正确的“权力观”。事实上,公民文化、法治文化与廉政文化分别从不同的侧面回答了现代政治中的“权力”问题:公民文化指向权力的归属和来源,廉政文化关涉权力的行使和运行,法治文化则对权力的规范和约束提出了要求。在这个架构体系中,廉政文化既依赖于公民文化为基础,又离不开法治文化的保障;公民文化让为官者对权力生“敬”,法治文化让为官者对权力生“畏”。这种建立在“敬畏”权力之上的廉政文化不仅要求为官者“廉”,不能以权谋私;而且要求为官者“正”,做到执政为公。廉政文化之于公民文化、法治文化的意义同样不容忽视。廉政文化的发展,既是公民文化得以健康、有序发展的保障和动力,也是法治文化得以运行、巩固的关键。因此,廉政文化作为政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从政治文化系统的视角来看待其发展与意义。(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高级编审)
   (中国廉政网——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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