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财政信息公开与腐败防治

公共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问题是发生腐败的主要原因。公权力之所以易于腐败,表面上是公权力在起作用,实质上是公权力所支配的各种资源。其中,政府财政或公共资金是最主要的资源。从近些年来我国内地腐败高发的领域来看,大部分都与公共资金的运用有关。例如公共建筑工程、政府采购、“三公”消费等。如果能够有效地防止公共资金使用上的问题,则围绕公权力的腐败就可在很大范围内得到治理。
财政信息公开是防止公共资金腐败的重要对策。西方有句谚语: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路灯是最好的警察。原意是说,透明公开是防止腐败和其他一些犯罪的法宝。腐败行为一定是一种秘密交易,怕见阳光是其基本特性。只要能够暴露在阳光之下,腐败交易就很难完成。即使有人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强大的舆论压力也会给腐败行为交易者以很大的威慑。此外,通过透明公开以获得腐败行为的信息,也是政府执法部门有效防控腐败的重要前提。透明公开对策用在防止公共资金腐败上也不例外。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白庙乡政府的案例就很能说明问题。今年年初,白庙乡政府率先在网上“晒账本”,被媒体称之为“全裸乡政府”。乡政府的所有财政支出都在网上公开,甚至包括平常招待上级的烟酒费。这个小小的举措就起到了很好的防止腐败的效果,甚至连老大难的公款招待、公款吃喝问题也得到了难得的治理。据说,白庙乡的阳光政策实施半年却遭到了冷遇——乡政府向有关部门争取项目和资金,少有回音,在网上招商一个多月也毫无反应。如果真是这样的话,一方面说明他们的阳光政策真的起到了效果;另一方面则说明,阳光政策仅在一个地方“单兵突进”是不行的。
透明公开以治理腐败的机理很简单,但要真真做到透明公开并起到防止腐败的效果却十分复杂。其复杂性主要表现在政治和技术两个方面。在政治上,正是由于阳光政策在治理腐败上的奇效,公权力就不会心甘情愿的实施之,而是会千方百计地规避、化解阳光政策。在技术上,由于财政体制和财政信息的复杂,使得实施财政信息的透明公开远比想象的要困难。
我国内地实施财政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达到了比较完备的程度。主要法律法规包括《预算法》(1995年1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5月1日)、《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指导意见》(财政部,2008年9月10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政部,2010年1月22日)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要求把“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列为“主动公开”和“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参见《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指导意见》要求要“重点公开政府预算、部门预算、预算执行以及财政转移支付等内容”。
我国内地财政信息公开实践已经有了积极的开端和发展。2009年“两会”之后,财政部首次在其官方网站第一时间公布了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预算报告和中央财政预算4张主要表格,迈出了中央财政预算公开历史性的一步。这4张表格分别是:中央财政收入预算表、中央财政支出预算表、中央本级支出预算表、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预算表。2010年3月25日,财政部通过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了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2010年中央财政预算数据。2010年公开的范围增加到12张预算表。新增加的8张预算表是:中央财政国债余额情况表、中央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表、中央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中央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中央对地方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预算表、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2010年中央财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收支表。与2009年相比,除了公开范围更广,内容更全面,科目也有所细化。2010年向社会公开的中央本级支出预算表和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预算表,基本上做到了按款级科目进行细化。其中,2010年中央本级支出预算进一步细化为23类123款科目,比2009年增加了82款内容。
然而,内地政府财政信息公开透明的效果离理想目标还有不小差距,至少需要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改进。第一,公开的财政预决算表格还需要进一步细化,要做到让无论是人大代表还是社会大众都能够看得懂。一直以来,内地政府提请人大代表审议的财政预算都是加总的数据,甚至是总数。最近两年来公开的财政预算信息也还都是按照科目加总的信息。而只有细化到具体的预算项目,才能看得清楚,才能发挥较大的监督效应,才能真正实现以公开促监督的目的。反之,就成了为公开而公开,防止腐败的效果就要大打折扣。
第二,加快预算外资金管理体制改革,实现“两本账”合一。所谓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参见: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1996年7月6日)“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无异于监督的空白。改革的目标就是消灭预算外资金,统一纳入预算体制。只有这样,财政信息公开的效果才能彻底。
第三,要不断强化财政信息公开的监督问题。监督难是内地的普遍问题,在财政信息公开上也不例外。改革的方向是要不断深化权力监督体制的改革。一是,人大的监督要不断强化;二是,纪检、监察、预防和审计等专门机关的监督也亟待加强。只有监督难的问题得到了比较彻底的解决,政府机构才能认真地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财政信息公开才能真正实现公开透明,防止腐败的效果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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