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视角下的“村官”腐败及其防治探析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2
来源:三湘风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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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是国家庞大行政机器中的“末梢神经”,是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领头雁和带头羊,是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关键的时期,然而,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国家惠农政策的不断推出,各种项目和资金都向农村倾斜,“村官”腐败呈现不断上升趋势,严重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和农村稳定发展,成为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巨大障碍。
一、新农村建设进程中“村官”腐败状况分析
近段时期以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有关“村官”腐败的新闻不断见注于各类报刊和网站。
据人民网报道,陕西省岚皋县堰溪村原村支书王显正隐瞒收入不入账,先后将转让土地款19万元据为己有;江西省丰城市阳坊村6名村干部从2007年开始,短短3年挥霍公款36万多元;浙江省慈溪市界牌村原村支书朱晓其,在其任职的13个月时间里,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村集体资金609.6万元;浙江省温州市三里村村干部大肆挥霍土地流转补偿金,将村务会开到了西湖国宾馆;贵阳市新庄村村委会成员集体贪污上千万元;沈阳市东陵区前进乡望花村村委会主任徐宝文非法占有国家和集体财物1000多万元,还骗取国家土地出让金,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从中获利,其违纪违法金额共计3000余万元……
据《半月谈》披露,2008年全国有1739名村党支部书记、1111名村委会主任成为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这数千“村 官”已不只搞点“不正之风”之类的小腐败,已卷入涉嫌触犯刑律的大腐败。
据《半月谈》披露,2008年全国有1739名村党支部书记、1111名村委会主任成为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这数千“村 官”已不只搞点“不正之风”之类的小腐败,已卷入涉嫌触犯刑律的大腐败。
据《法制日报》报道,浙江省杭州市两级检察机关自2005年以来,五年内共立案查处村官职务犯罪案件67件75人,分别占同期立案总数的7.1%和6.7%。在杭州市检察机关5年来查办的村官案件中,村党支部书记35人,村民委员会主任23人,二者合计占立案数的77.3%。而其他村委或报账员、出纳也大多是村支书和主任职务犯罪的共犯,村“一把手”犯罪占绝对数量。村官犯罪主要集中在受贿、挪用公款、贪污3类案件,共64件70人,占案件总数的95.5%。同时,办一案带一串挖一窝的群体腐败现象屡见不鲜,发生在集体资金管理使用环节的案件占查办案件总数的90.4%。
根据上述这些“村官”腐败案件和现已曝光的众多村官腐败案件,大家不难看出在加快新农村建设进程中“村官”腐败呈现的具体状况。
1、从腐败的主体来看,“村官”腐败的主体大多为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特别是大权在握的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一把手”腐败占的比例更高。村支书、村主任和村会计“三大员”相互勾结共同腐败的情形也为数不少。
2、从腐败的表现形式来看,“村官”腐败的表现可谓五花八门、形式多样,但主要表现形式为,贪污挪用公款以中饱私囊;滥用职权包揽公共事项以谋取私利;编造事由虚报开支及隐瞒收入侵吞公款;请客送礼,大吃大喝,铺张浪费,挥霍滥用公款等。
3、从腐败的手段看,“村官”腐败大多是采用“招待费里‘抠’,返还款中‘分’,集资款中‘提’,保险费里‘藏’,工程款里‘捞’,黑土地里‘取’,变卖款中‘占’”等多种手段来实现的。
4、从腐败的涉及面来看,“村官”腐败几乎遍布村支两委职权所涉及的各个方面。染指的款物主要有救灾、抢险、扶贫、防汛、土地和工程补偿款等等。其中经济发展的城乡结合部地区,“村官”腐败都集中在土地补偿款、企业改制等方面;经济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腐败多发生在截留国家下拨的款物和私分集体资产上。
5、从腐败的金额来看,“村官”腐败涉及的金额成大幅上升趋势,从过去的几百元、几千元逐步发展到现在的几万元、十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万元以上的经济腐败案件比例明显提高。
6、从腐败的案件数量来看,据权威部门统计,在当前查处的基层违纪违法案中,“村官”腐败占据了案件数量的70%以上,以村官腐败引发的群体信访占据农村信访比例的50%,且还在呈不断上升趋势。
二、新农村建设进程中“村官”腐败造成的主要危害
村官”一旦走上腐败道路,就会出现理想泯灭,信念丧失,思想退化,立场动摇,导致办事不讲纪律,不讲原则,不讲党性,不公开公平公正,处处以私利私欲为中心,打自己的“小算盘”,将会对党和政府乃至整个社会产生重大的危害,直接阻碍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1、破坏党在农村政策的落实,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村党支部担负着直接联系、宣传、组织、团结农民群众,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基层的重要责任。以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为主体的“村官”,一旦背离了党的宗旨,私欲膨胀,心事和精力用在为自己谋取不正当私利上,也就难以承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其结果是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悬在空中,难以落到实处。正是因为他们把主要精力用于“小家”,贪污、受贿、侵占、私分、挪用、挥霍公款,没有精力更没有心思顾及“大家”,就会给集体经济将造成严重损失,集体经济难以正常发展,新农村建设也就无法推进。
2、破坏农村正常秩序,影响农村和谐稳定。“村官”一旦腐败,就由农民群众的“公仆”、“领头人”,变成了依附在农民身上的“寄生虫”、“吸血鬼”;原先存在的鱼水关系,变成了油水关系,甚至水火关系,难以相融。有的甚至造成村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酿成群体性事件,影响农村生产、生活秩序。这些年,由“村官”腐败所引发的群体事件屡见不鲜。这些不但牵制了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很大精力,甚至投入了很大的人力、物力来解决问题,而且直接危害了农村稳定,干扰和破坏了农村正常的生产和政府的工作秩序,和谐稳定的新农村就无法建立。
3、破坏党群干群关系,影响党和政府形象。“村官”直接面对着基层的农民,其一言一行直接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农民群众大多数都是普通人,他们更多地是通过每一个党员、每一个农村干部的言行来认识和评判党和政府的工作。广大农村干部很得力、很模范,一个支部一盏灯,一个干部一面旗,就能树立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增强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反之,就会给党和政府抹黑,让群众失望,从而破坏党群干群关系。不难看出,“村官”腐败已经成为破坏农村社会稳定的一大毒瘤。如果不深刻认识“村官”腐败的严重危害,不及时采取措施根除这一沉疴,农村的长治久安就得不到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也将受到影响。
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村官”腐败产生的具体原因
在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造成“村官”腐败的原因是多重的,有思想的走位,还有教育的退位,也有管理的缺位,更有机制的错位,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体制存在缺陷且制度落实不力,造成“管理缺位”。 “村官”是“从事公务”的人员,但不是公务员,故而纪委的纪律之杖够不着;“村官”是一级组织的“干部”,但不是我国行政意义上的“党政干部”,故而监察的规矩之箍套不上;“村官”是“村民自治机构”的“法人”,但又不具备“主体资格”,故而法院的法律之剑戳不到。管理体制的结构性缺陷,为“村官”腐败营造出一块党、政、法“三不管”的“洞天福地”,处在这样一个腐败“金三角”或反腐败真空地带的“村官”们,想不腐败都不可能。同时,虽然目前已经建立了一系列比较完备的村级管理制度,以此来规范和约束村干部的行为。但如何使制度从“墙”上走下来,用以“规范”村官,通过调查与剖析看,监督约束机制在执行上力度还十分软弱,对很多“村官”来说基本上是形同虚设。加至,个别乡镇对“村官”的监督不到位、村级监督虚化、群众监督不力,尤其是少数乡镇对“村官”存在一些“迁就”思想,正是由于在监督管理上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失之于执行的惰性,才给了“村官”违法违纪之机。
2、“村官”大权独揽且法制观念淡薄,造成“行为失范”。有权力的地方就会滋生腐败,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在农村受传统宗族观念和家长作风影响,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般都是本村大姓人氏担任,有的村支两委成员都是一个家庭的,大权集中在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手里,这些“村官”大小事情由其说了算,权力的过度集中使他们有恃无恐,独断专行,贪婪无忌。同时,由于当前农村大多数有文化的人及年轻人都外出务工,留下来的文化水平大都较低,年纪也偏大。有些“村官”缺乏干部必备的基本素质,法制观念淡薄,对法律的概念模糊不清,不能正确认识自己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往往为利所动,一旦当上村干部,就把村集体的资财当成自己的,想花就花,想拿就拿,肆无忌惮,中饱私囊。
3、村级财务管理混乱且村民自治意识缺乏,造成“隐患突出”。近几年来,农村村级经济发展迅速,但财务管理较为混乱。首先是村账乡管以后,虽然各类惠农资金越来越多,但对各类专项资金,财政所未能充分发挥监督职能,有时为了报账的需要,还要求村委会以虚假发票将资金拨走了之。其次是财务审批不严格,村干部权力过于集中,所有支出全凭“一把手”说了算,自批自支现象在村级财务管理中较为常见。再次是村级收入不纳入财政所统一管理,自收自支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在集体资产出租、出售过程中,损公肥私现象时有发生。财务管理混乱、办事透明度不高,村务公开力度不够,为“村官”腐败开了方便之门。同时,由于村民们整天忙于自己的生产生活事务,难以组织起来集体监督村干部的日常工作。《村民自治法》虽颁布多年,但由于一些地方没有有效地对村民进行宣传,许多村民不懂该法,加上大多数村民自治意识、自治观念淡薄,素质低、综合能力不够强,如何进行“自治”,如何参与“监督”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大多数村民难以发现村干部的越轨行为,即使发现也找不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3、村级财务管理混乱且村民自治意识缺乏,造成“隐患突出”。近几年来,农村村级经济发展迅速,但财务管理较为混乱。首先是村账乡管以后,虽然各类惠农资金越来越多,但对各类专项资金,财政所未能充分发挥监督职能,有时为了报账的需要,还要求村委会以虚假发票将资金拨走了之。其次是财务审批不严格,村干部权力过于集中,所有支出全凭“一把手”说了算,自批自支现象在村级财务管理中较为常见。再次是村级收入不纳入财政所统一管理,自收自支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在集体资产出租、出售过程中,损公肥私现象时有发生。财务管理混乱、办事透明度不高,村务公开力度不够,为“村官”腐败开了方便之门。同时,由于村民们整天忙于自己的生产生活事务,难以组织起来集体监督村干部的日常工作。《村民自治法》虽颁布多年,但由于一些地方没有有效地对村民进行宣传,许多村民不懂该法,加上大多数村民自治意识、自治观念淡薄,素质低、综合能力不够强,如何进行“自治”,如何参与“监督”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大多数村民难以发现村干部的越轨行为,即使发现也找不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4、法律法规不健全且惩戒力度不够,造成“腐败泛滥”。我国司法界对“村官”的身份认定一直存在争议,虽然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已经把村干部正式定义为从事公务人员,对其七种行为的腐败定性为“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等犯罪”。但这种立法形式并没有堵塞“村官”腐败的“大堤”。因为村委会还有很多自治管理职能,比如,出售集体财产、筹办村企业等,这些可为“村官”们产生额外的“效益”。现有法律对此还是无能为力,造成对“村官”腐败案件打击不力,给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同时,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举报“村官”腐败案件线索较多,但农村帐务混乱,办案费时费力,证据难以确定,调查的多,成案的少,打击力度削弱,助长了“村官”的腐败行为。
四、大力防治新农村建设进程中“村官”腐败的有效途径
“村官”腐败是最具离心力的腐败,是农村社会肌体中的“毒瘤”,是新农村建设的“软肋”。在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进程中,在坚持依法打击“村官”犯罪的同时,更要主动做好“村官”腐败的预防和遏制工作,为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1.加强教育,用教育感化“村官”,使其不想腐败。一是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要真正遏制“村官”腐败,必须加强对“村官”的教育,消除其犯罪的内因。当前,由于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教育相对薄弱,故而出现了一种不正常心态,某人出问题受查处,无论是当事者还是旁观者都认为是运气不好、倒霉,没有从思想深处认识到这是违纪、违法,背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为此,要加强“村官”的理想信念教育、宗旨教育、党纪政纪条规、法律法规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切实解决“村官”队伍中存在的理想信念动摇,责任意识不强,黑恶势力作崇,宗族观念严重,法制观念淡薄,以权谋私、侵吞集体资产等突出问题,切实增强“村官”拒腐防变的“免疫力”,自觉抵制各种腐败现象的侵蚀。二是要广泛开展示范和警示教育。要通过开展正常典型示范教育,树立一批“勤廉双优”的先进典型。要针对“村官”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乡镇主要领导及纪检部门要对症下药,进行警示谈话,及时提醒,敲响警钟。同时,可利用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或有线电视播放一些违法违纪“村官”案例,进行反面典型教育,使其受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警示教育,从而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氛围。三是要建立激励保障机制。要建立一整套面向“村官”的激励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村官”的误工报酬、离职补贴、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加大从优秀村主要干部中选拔乡镇公务员的力度,对开拓创新、务实清廉、成绩突出的“村官”,要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从而使“村官”们切实感到生活有保障,工作有奔头,珍惜岗位,激发斗志和干劲,廉洁自律,不想腐败。
2.完善制度,用制度规范“村官”,使其不便腐败。一是要建立健全村级各项规章制度。民主制度是最好的“防腐墙”,要针对当前“村官”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加强各项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健全,如完善村级重大事项“一事一议”制度、村民选举制度、党务公开制度、村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管理制度。从村民中选出“监督员”,对“村官”进行严格监督,确保规章制度的落实。二是要强化村务公开制度。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要继续把财务公开作为重点,规范公开形式,实现公开内容逐项逐笔公布,实现村务公开由事后公开向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公开,实现由张榜上墙的“间接公开”向接受村民质询的面对面“直接公开”,坚决纠正不公开、假公开、漏公开、迟公开等现象。三是要严格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村账乡镇代管制度,村帐乡管制度推行以来,很多地方没有真正实施,仍是由村里会计做帐,然后送乡镇经管站存留,村帐乡管只是管几本帐本,没有起到实际作用。为此,村级财务收支必须坚持“六有”原则,即有正规发票,有经办人签字、有用途说明、有财务人员审查、有主管领导审批,大额资金开支须经支村两委会议集体研究、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乡镇经管站审核后方可报账,杜绝违规操作。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强化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作用,加强对村级收入、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管,切实解决在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3.强化监督,用监督约束“村官”,使其不能腐败。一是要积极推进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指导乡镇党委、政府抓好村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明确村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乡镇党委书记为乡镇范围内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一旦发生腐败,应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二是要真正发挥村务监督小组的作用。村务监管小组成员不能由村干部指定,而必须真正由村民代表选举产生,其年终报酬由乡镇统一发放,以摆脱对村里的依附关系,从而有效地对村级政务、财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以保障村民行使法律赋予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三是要建立县、乡、村三级监督管理长效机制。村级党组织可设立直接对乡镇纪委负责的村级纪检委员;乡镇纪委以村级纪检委员为主,建立村级防腐监督网络,加大对“村官”的制约力度。四是要加强监督检查。目前,村级财务普遍存在一种“民不告。官不理”的现象,县乡纪检、农经、财政等部门要把村级财务列入审计监督范围,坚持定期或不定期对村级财务进行监督检查、审核审计。
4.要从严查处,用查处震慑“村官”,使其不敢腐败。一是要多渠道搜集腐败线索。对农村线长、面广的特点,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利用各种渠道掌握案件线索,拓宽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将预防和惩治网络延伸至农村的每一个角落,并通过典型案件,加强宣传,调动群众举报违纪违法案件的积极性。二是要全方位编织反腐网络。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与公、检、法、司、审计以及“三农”工作部门的协调,坚持打促防并举的方针,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实现信息共享、资源互补,形成立体预防和惩治网络,确保各项处理执行到位,遏制村干部犯罪的上升趋势。三是要大力度查处腐败案例。县、乡纪检监察组织要进一步加大对新农村建设中可能出现的“村官”贪污、截留、挪用、侵占等问题的查处力度,特别要把支农惠农资金、粮食直补款等的发放和征地拆迁等领域作为预防、打击的重点。要严格实行办案责任制和有案不查责任追究制,对不抓办案、不支持办案或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查而不处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查实的“村官”违法违纪案件,不论涉及到谁,都要严肃查处,不包庇、不袒护、不疏通关系说好话,营造打击“村官”违法违纪的社会氛围,形成强大的震慑力量,使少数抱有侥幸心理的“村官”不取以身试法,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村官”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对不构成犯罪的违纪案件,也要将查处结果向群众公开,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从而为加快新农村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洞口县委党校讲师 李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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