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维视角下的个体腐败成因分析——以政府、组织、社会为切入点

□ 刘 晶
摘要:强势政府对公民监督与反抗力量的劫持,致使政府与社会的力量处于失衡状态,在缺乏监督制衡和自我约束的情境下,政府层面和公职人员的腐败因子日渐滋长;官僚制组织对公职人员尤其是下级行政人员的人格抽离,导致了公职人员道德判断能力的磨灭;社会原本应起到约束和监督政府的作用,但不道德的社会环境造就出扭曲人格的个体,社会共同体日渐丧失了对政府官员腐败进行监督与反抗的意识,甚至出现了对腐败文化和腐败行为的认同与包容。个体腐败动机与外部环境的相互作用,导致政府中个体腐败难以解决,多途径解决官员腐败成为当务之急。
关键词:强势政府;官僚制组织;不道德社会;个体腐败
一、强势政府对公民监督与反抗力量的压制
从理论上讲,政府是社会契约的产物。霍布斯、洛克和卢梭对政府的起源与宗旨、政府存在的合法性、以及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有着不同的论述。霍布斯从人性自私的前提出发,认为人类为了改变人与人互相为敌的战争状态,就必须转让自己的全部权利,制造出一个保障和平的“利维坦”。这个“利维坦”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能控制所有的意志,从而捍卫和维护人与人之间的和平状态。与霍布斯宣布人类放弃在自然状态中拥有的全部权利来换取其他的权利和利益的论述不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理论则强调个体的自由、平等与社会的独立性。洛克认为,“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的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1]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公民为了获得一种更大的超过每个个体力量的、更安全的集体保护,就将自己的一切权利转让给这个集体,每个公民都以其自身及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每个公民都在共同体中接纳着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这不可分割的一部分。[2]卢梭虽然强调公民对公意的服从,但也认识个体自由的重要性,“‘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2]
从霍布斯到洛克和卢梭,个体平等与自由在社会契约论中的比重已不断增加,在服从的同时不忘记自己的独立性与对政府的监督,这是每个研究社会契约论的人都不可以忘记的基本考量。洛克指出,“当立法者们图谋夺取和破坏人民的财产或贬低他们的地位使其处于专断权力下的奴役状态时,立法者们就使自己与人民处于战争状态,人民因此就无须再予服从,而只有寻求上帝给予人们抵抗强暴的共同庇护。”[1]
综上所述,根据社会契约论,政府是人们转让自己权利而订约的产物,自其产生那天起就肩负着捍卫公民权利、维护和平秩序的使命,这也是其存在的合法性。然而,公民转让权利这一过程,并不意味着公民转让了包括自己身体在内的一切,公民拥有对政府的监督权利是与公民转让权利给政府是同步发生的。同时,当政府对压制公民、肆意侵犯公民权利的政府有着永久性的反抗权。
而在当今社会中,政府这个人造的“利维担”已变得无比强大和万能,政府与公民的力量对比相差悬殊,政府渐渐远离公民这个权力来源,而成为一个垄断性的利益集团,几乎处于没有任何力量可与之抗横的强势地位。而另一方面,公民共同体中所存在的那种对政府盲目依赖的思维定式,又进一步强化着政府的强势和公民力量的弱势。在强势政府中工作的公职人员具有至高无上的优越感,在缺乏道德自律前提下,他们的个人私欲就开始膨胀,而政府的强势又为这些人提供了很安全的保护伞和后盾,于是,腐败和公职犯罪也就难以避免。所以,当前在分析和探寻腐败为什么总是无法根除的深层原因以及防治策略时,不可忽视腐败背后的政府强势这一背景性因素。强政府—弱社会这一现代社会的特点已成为当前诸多领域研究的一个社会背景,然而,尚无学者把这一背景与当前的腐败问题加以联系来进行研究,因此,本文接下来首先分析强势政府的不断扩张与公民力量的减弱这一当前腐败大量存在的重要背景性因素。
随着人类活动形式的复杂化、范围的不断扩展以及生产力的发展进步,政府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且干涉的范围和力度不断扩大,以至于在工业社会中形成了对人们生活影响从摇篮到坟墓的“行政国家”。强势政府下的公民已无洛克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所强调的那种个体自由、平等和独立性,而是“除了相对的小规模联合,人们有权决定参加与否”,在一个国家的联合中,“每一位公民发现他自己已被合并,而且如果不离开该国他就不可能脱离这一联合。在这种情况下,必定会产生层级制,然而集权的官僚主义,它掌握着社会资源,依靠尽可能多的部队作为推行法令及维持其所谓的秩序的后盾。”[3]因此,当公共权力伸向私人的钱包时,个体并无反抗的权利和能力,腐败更加猖獗。“每个人的服务都隶属于由每个人所组成的全体,而作为服务的回报也将由当局以认为合适的方式予以施舍。所以即使是倾向于保证个体利益的管理类型,其奴役也是野蛮的,也一定是被事先安排好了的。” [3]
公民个体身上的缺陷和政府的无所不管、无所不能导致了民众对政府的盲目依赖与宽容,而这更加助长了政府的强势和政府扩张的无制约性。当政府一方的力量增强时,不仅被管理一方的反抗力量呈几何比率下降,其捍卫自身权利的勇气和能力也逐渐丧失。于是,民众陷入更加了弱势与盲目依赖的境地,以至于渐渐地忘记了通过个体和个体联合体的力量来达到渴望的目的,而越来越习惯于通过政府官僚体制来达到目的。民众中已有的共识是“政府权力是满足其目的的唯一手段”,[3]就这样,政府机构就成为今天这样无处不在、无事不管的万能机构。人们已形成的思维定式就是“所有不同种类的弊端应由国家解决”。[3]然而,民众并没有认识到,政府管理的扩张和政策实施的越深入,也必然导致不断增长的行政强迫和约束以及政府的强势权威。“管理政策的每一次拓宽进一步牵涉到管理政策的执行者——官僚主义的进一步增长和官僚机构权力的增强。” [3]当政府扩张到任何力量都无法限制的程度时,则是人类进入到被政府“奴役”的时刻,此时,政府整体上成为一个利益集团,政府的官员则成为利益集团的最终受益者,官僚们的专断独行和贪污腐败也就再所难免。
当政府成为社会中一个更大、更有权势的成分时,国家公务员的相对威严就更加被提高了,同时,强势政府为其官员提供以整体性责任规避个人责任的机会,这也是当前腐败越发猖獗的一个体制性因素。“一个个相对小的官僚群体聚合在一起,具有相同的利益,在中央权力之下行事,拥有超越于没有制定政策权力的不团结的大众之上的大量优势,只有在强烈的愤怒之下大众才能一致行动。” [3]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渐渐形成了一个社会上层,而普遍民众对公职的尊敬和对政府越来越强烈的依赖、期望和恳求,也使民众越来越沦为社会下层,成为“体制的自愿支持者”。由于希望从政府那里得到更多的帮助,所以即使这个体制是一种压迫性的体制,也表现出极大的容忍。此时,那些“以某种方式反对官僚主义进一步发展的人,当他们依赖于官僚主义或与此相关的人员提供可能的职业时.即便不赞成这种教育方式,他们对此也会采取宽容的观望态度。” [3]公民个体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地对一个腐败性体制表示宽容和支持,这都是对政府官员腐化行为的纵容,最终也将危及到自身的生存。民众成了那些承诺应该满足民众利益需求并且能够满足的官僚们的忠诚信徒。
政府的日益强势和公民力量的几何比率下降,使得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处于无监督与制衡的优势地位,加之政府掌握着资源的分配性权力,可以说,政府本身的无限扩张性就使得政府权力具有了扩张的本性。因此,与其说权力是导致腐败和职务犯罪的根源,倒不如说是政府对社会干预的无限扩张以及政府的专断与强制,使得政府的权力脱离了权力所有者即公民的监督,而具有了无限膨胀和不可遏制的恶性。当公职人员掌握了这种带恶性扩张的公共权力,加之私欲的影响,个体腐败也就不可避免。
二、官僚组织对官僚个体的意志与判断力的压制
政府强势使得腐败有了大量滋生的温床和规避个人责任的保护伞,除此之外,当前各国政府所广泛采用的组织形态——官僚制组织也是腐败和公职犯罪频发的另一个生长环境和空间。当前曝光的腐败行为多为具体某个官员的贪污腐化和滥用职权,然而,个别官员的腐败绝非只是其个体主观因素所导致的结果,来自组织方面的诸多原因也是个体腐败的主使者或帮凶。当我们将腐败的范围扩大到组织内的不道德和有意的不恰当行为时,组织至少对这些行为起到包庇与纵容的作用,因此,在当前的反腐倡廉过程中,有必要对包庇与纵容腐败的组织环境因素进行反思。
组织有一种维持稳定、秩序和受人尊敬的形象的倾向,作为倍受公众瞩目的政府官僚组织更是如此。为此,官僚制组织将服从组织和上级的命令、指挥视为组织成员必须遵守的首要职业行为准则,这虽然可以保证组织的稳定、秩序和良好形象,但是这也为某些组织和上级借公权而谋私提供了制度保护。政府官僚制组织中行政人员常常面临的行为选择问题就是,当组织和上级的命令和指挥有悖于公共利益、直接或间接地诱引下级做出不道德的行为或不恰当的行为时,该如何采取行动呢?一种可能是下级行政人员坚持对组织的效忠和遵从,执行来自组织和上级的命令和指挥;一种可能是下级行政人员坚持将公共利益放在首位,不顾组织和上级的命令,而是以民众的需求为出发点来灵活执行政策;还有一种可能就是下级行政人员表现出一种明哲保身的消极应对,既不盲目听从错误的命令和指挥,也不积极地以回应民众需求为要务,而是以保证自我现有的职位为首要目标。政府官僚组织中常见的行为表现为第一种的服从权威和最后一种的墨守成规,而第二种选择往往因为要承受巨大的压力和面临诸多风险而不被认为是“成熟的”行为。韦伯认为,“文官的荣誉所在,是他对于上司的命令,就像完全符合他本人的信念那样,能够忠实地加以执行。即使这命令在他看来有误,而在他履行了文官的申辩权后上司依然坚持命令时,他仍然忠实执行。没有这种最高意义上的道德纪律和自我否定,整个机构就会分崩离析。”[4]这生动地说明了官僚制文化中的唯上意识和组织稳定的至上性,甚至于来自组织和上级的命令是不道德的或有意的不恰当的,下级行政人员也几乎没有反抗的理由和能力。
官僚制组织对其组织成员道德自主性和道德判断能力的控制和压抑,在培养出大批服从组织的忠诚信徒的同时,也培养出大量道德迷失、人格扭曲的个体。官僚制组织中大量迷失自我的个体在缺乏崇高目标和远大理想指引的情况下,就开始运用手中的权力追求眼前的享乐与虚荣,个体腐败也就难以避免。著名社会心理学家米尔格兰姆通过对权力服从的研究实验发现,在许多促使个体服从于明显有害于他人的命令的因素中,官僚制度是根本性的因素。他认为,在单个个体那里,内在的道德情感与良知对其行为是有着重要影响作用的。然而,当个人被纳入到一个等级群体中时,内在秉性就开始让步以迎合外部控制的要求。[5]行政学家全钟燮也认为,“官僚主义文化鼓励无反思行动,它强调理性、效率以及作为权威专家行政官员(和管理者),这可能导致非人性化行动的合理化。”[6]当政府作为一个群体时,行政人员作为群体成员则具有上述特征,即官僚制组织有着一种磨灭个体道德性的倾向,个体的内在道德情感在进入官僚组织后将渐渐丧失。
科层官僚制组织通过“委托人转移”这一技巧来实现对组织成员的俘获和控制,而官僚制组织成员作为公共利益的捍卫者和代理人与其委托人的分离,必然导致其服务对象的转移和行为理念的变化,即为维护组织利益或者组织中上级领导的私人利益而不惜损害公共利益。“委托人转移”这一组织控制技巧是与当前官僚制组织中的人事管理制度有关的。一方面,“只要官僚组织中雇佣、提升以及人员留职的决定至少以对组织中人员执行的某些评估为基础,那么,官僚组织中的上级就对其下级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权。这是所有官僚组织中的关系因素。”[4]“担心失去这些酬劳,是僚属和掌权者结为一体的最后的和决定性的基础。”[5]同时,“随着公务员职位的提升,对更高一级的领导服从的准则也就被公务员通过官僚制社会化过程加以内化和强化了。……那些经过多年努力才爬到了重要岗位上的人很难反对其上级权威部门的非法的、不适当的行为及其对权力的滥用。实际上,这样的代理人就变得过于服从最直接的委托人——组织,而失去了对最根本的委托人——民选官员、法院和公民等责任与义务感。”[4]另一方面,政府官僚制组织为了获得行政人员更大程度的忠诚,也是有意或无意地使行政人员忽视税收是公职人员的工资和福利来源,使得行政人员将政府视为雇主和委托人,发生“委托人转移”。尤其是转型社会中,尚未形成健全的公共财政和审计制度,使得作为纳税人的民众处于一种边缘、附属的次要地位。盲目忠诚和“委托人转移”的存在,加剧了组织对其成员的人格俘获,使得处于领导地位的高层官员具有了为腐败、挥霍和滥用权力寻私利安全可靠的“遮羞布”。
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行政人员对官僚制组织中的不道德和有意的不恰当行为都是盲目忠诚和麻木的,于是,那些良知未泯、具有独立思考和行动能力的人会通过检举和揭发等合法手段,去抵制组织内部的不道德与不恰当行为。然而,“在组织里,人们习惯于按常规行事,这并不要求对他们正在做什么进行批判式评估。如果一个人持续被雇佣、晋升和薪酬增长都依赖于满足既存的体制要求和规则,那么,置疑现在的做事方式可能就是一种不合群的行动。”[5]因此,在官僚制组织中,检举、告密和揭发这又是与官僚制组织追求稳定和统一相悖的行为,尤其是当向外界公众和新闻媒体而揭发某一不道德的政府行为或个别官员行为时,更是要严肃处理揭发者,因为检举和告密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组织的外部形象。
在政府官僚制组织体系中,坚持原则、抵制腐败是被认为“政治上不成熟”的表现,而视上级专断、滥用权力、假公济私、圆滑事故于正常,则是能“吃得开”、会处理人际关系的表现,这种“劣币驱逐良币”的官僚制文化,导致检举和揭发者所要承受的代价是相当大的,因此,有这种勇气的行政人员是相当少的。“当组织里出现似乎可以被宽恕的不道德的或违法的行为时,行政人员拒绝对组织科层制效忠就会很危险。”[5]很多组织内部的腐败现象不是大家没有认识到,也不是大家不想去抵制卑鄙的不道德行为,而是官僚制文化中对这些“不忠”的组织成员的惩罚和报复使得人们产生强烈的惧怕心理。加之整个官僚制组织对检举者合法行为缺乏鼓励和权益保障,这就使得那些心有余而力不足的人们常常选择“保持沉默”,甚至当自身利益因组织中的不道德行为而遭受损害时也不敢揭发和寻求救济。官僚制组织对检举、告密和揭发这类防治腐败的方式的排斥,使得官僚制组织对腐败行为的包庇与纵容更加严重。
令人无奈的还有,个体力量与组织力量的不均衡,也使得许多行政人员难以去与组织的不道德或者组织所包庇和纵容的不道德相抗衡。因为,官僚组织中的权力高度集中在个人手中,而当这些握有实权的人滥用权力、假公济私、徇私枉法时,由于缺乏制度上的监督制约而无法及时发现和纠正,于是这些腐败分子就在组织的荫庇下进行着不为监督和制约的勾当。下级行政人员的考评、晋升都由这些腐败分子决定,所以即使发现上级的不道德,也难以真正对其有监督和制约,如果选择检举和揭发,那么结局就往往是失去了一切来自于上级的好处,甚至于丢掉现有的看上去还算体面、待遇比较不错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个别行政人员也会模仿上级的腐败行为而行动起来,借着组织这个“纸老虎”的权威和资源去高枕无忧地谋取私利。组织一方面因注重稳定、协调一致和良好的外部形象,而制定了许多严格周密的监督制度,提出了许多道德化的、口号式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另一方面,又出于组织整体“虚伪”的形式化追求而对组织内部的腐败行为加以包庇。于是,形式化的监督制度和职业规范,对现实中贪污腐化和渎职等不道德行为没有任何威慑和约束作用,再严密、再全面的制度和规范也无亦为“形同虚设”。
综上,在官僚组织中,组织文化和等级秩序对组织成员个体的压制,使得组织成员渐渐失去独立的道德判断能力,而成为官僚组织忠诚的执行工具。在行政人员进入官僚组织后,就开始了官僚社会化的过程。而官僚组织中不道德的组织文化、组织领导个人的专断与腐化,使得个体对责任进行规避,对组织和他人的腐败行为保持沉默,采取明哲保身的处事原则,渐渐地,政府官僚体系中就形成了或忠于服从权威或墨守成规的氛围。同时,职业身份与公民身份的分离,也使行政人员对民众缺乏同情心与热情,渐渐失去了其公民共同体的认同,成为政府官僚组织的工具和代言人。失去了对自我价值的实现路径,进而自我迷失,迫于生活的现实,将职业生涯设计成一种单一的追求金钱和满足自我私利的工具,于是这种单面人又加剧了政府中不道德和有意的不恰当行为的发生。而官僚组织出于虚伪的形式化追求,对卑鄙的腐败行为则进行包庇,包庇就是一种变相的纵容。在官僚制组织中,“发现腐败立即予以揭露”被视为一种“不忠”,然而,在当前的反腐过程中,恰恰是缺少这种“不忠”的行政人员。
三、不道德社会培养出人格扭曲的个体
霍尔巴赫分析了道德的真正源泉:“人心是一块沃土,依照它的本性,这块沃土由于人在它上面散播种子和对它的耕耘,是同样宜于生长荆棘或有益的谷物、生长毒草或鲜美的果实的。”[8]卢梭也认为,道德是社会的产物,自然人无所谓道德的善恶,在私有制基础上,物质文明每前进一步,都伴随着精神文明的不平等的深化和道德的堕落。因此,当前的反腐倡廉建设中,不应将个体腐败仅仅归因为个体原因,更不能由此而认为人性恶和腐败的不可根除,而是要从当前的社会环境中去找寻个体腐败泛滥的根源。当前的腐败频发,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一种社会对个体自我意识与道德的影响和刺激所导致的。当今社会是一个物欲横流、充满诱惑的社会,在这种社会环境中,人们追求的已不再是自然状态下的满足温饱的生存问题,而是更多的、甚至无限的欲望追求。
当今社会,多数人都对腐败表示深恶痛绝,深知腐败是社会之癌,然而,却存在这样一个矛盾又可笑的现象:人们口头上声称要抵制和杜绝腐败,然而,在潜意识里又羡慕和忌妒那些通过贪污腐败等不正当手段去获得名利的行为,甚至于自己也想尽办法获得和利用一切可以腐败的手段和途径,从而达到通过一般的正常途径和手段所很难达到或者无法达到的目的。这种口是心非的变态心理,实质上是对腐败的一种认同、纵容和变相支持。近年来为什么公务员热得如火如荼,主要原因是因为进入了公务员队伍就获得了腐败的最佳途径,这比借助于亲人或朋友的影响力去腐败要更直接和更主动,这也比通过行贿而获得权力保护去获得名利更少成本和更长久。由于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日渐示微,一股不择手段地获取名利的风气点了上风,于是社会不公平和非正义就成了社会的一种主流与常态。在人们受到不公平和非正义的待遇时,就会产生一种仇富心理和官民紧张;当人们处于职业上或经济上的优势地位时,人们就会在欲望的作用下,不择手段地继续获取名与利。当制度的缺失难以对社会不公平和非正义观念的这种社会主流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时,人们迫于生活也越来越认同这种社会风气,于是“拉关系”、“走后门”大行其道;当社会上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利形成一种主流文化时,那“不正当手段”就变成正当的了,社会发展就会受阻,社会中的个体人格就会扭曲,此时,腐败和公职犯罪就变得越来越常态化和坚不可摧。
我国长期延续下来的不科学的教育理念和择业取向,使许多人格扭曲和动机不纯的人进入公务员队伍,这就使得公务员系统中存在着潜在的腐败风险和恶性循环。“正是教育,在启发我们以真实的或错误的意见或观念时,就给了我们一些最初的冲动,我们是依照这些以有益的或有害于自己或别人的方法来行动着。”[8]但是,“学而优则仕”一直是我国的教育和择业中的主导性理念,在缺乏恰当引导和良好社会风气的情况下,便产生了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一个孩童从懂事起,家人就教育他“要好好读书,将来当大官,那时候就想要什么就有什么了”,往往忽视了对“取之有道”这一道德考量的强调。那些以“当官”为理想和内心充满私欲的人一旦身处要职,在缺乏道德自律和他律的情况下,难免不去践行从孩童时就耳濡目染的行事原则。与其他职业相比,在行政机构时工作,不仅可以光宗耀祖,而且具有高人一等的社会地位,同时这是一个“不劳而获”的工作,握有权力可以获得一些以前很难获得或无法获得的东西。带着升官发财、追求私利的目的进入公务员系统,则可以想到结果就是腐败和公职犯罪的发生。同时,不断强势和扩张的政府官僚制组织提供着越来越多的就业机会,诱使社会成员赞成其扩展,这样下去,公共职位就越来越被人们所向往和尊敬。很多人将通过公共机构获得的利益视为免费的利益,并继续兴奋地希望更多的利益。不断普及的教育进一步传播和诱惑着更多的人进入公职系统,这样的教育和就业理念进一步强化着政府的扩张和强势,并促使大量怀着不良动机的人们进入政府,去实现他们的目的。
四、政府、组织、社会与道德个体
表现上看,政府、组织和社会三方面对个体腐败的影响是彼此孤立的,实际上,三者是共同作用于包括政府公职人员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强化着了追求公权力以满足不断膨胀的个体私欲的政府、组织和社会气氛,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对个体腐败进行包庇和纵容。易言之,三重维度因素的杂糅导致政府中个体腐败问题难得排解之道,因此,多途径解决官员腐败问题成为当务之急。政府向社会的回归、官僚制组织成员个体自我反思能力和个人责任的增长,以及社会道德与个体道德的同步张扬,这三条路线的协调整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与其成员、社会道德与个体道德间作用的恰当归位,构建出一个廉洁公正的政府和社会,从而培养出具有社会建构能力的道德个体,最终达到根除腐败的目的。
政府向社会的回归,实现政府作为社会的一部分而存在的,这是反腐倡廉能够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根据“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的法律常识,在政府中存在的腐败行为如果由政府自身去根除,这是困难的。受公众监督和社会严格约束的政府,其权力运作不再是处处隐密的,而是公开化、透明化的。当政府再也没有了往日的强势和对重要信息的垄断后,处于政府中的公职人员个体也将难以像往日那样指高气昂、以权谋私,由统治和管理者变为真正的服务者。政府公职人员与普通民众地位上的平等也将逐渐促使公职人员能够倾听民意、体恤民情,更好地满足民众的需求。因此,尽管当前的社会治理状况越来越复杂、公共问题越来越多元且不确定,政府应履行的职责也越来越多元和复杂,但政府还是应简政放权,通过自身的引退来增强公民的自治能力和政治成熟,通过政府维护公共利益的崇高使用来冷却和引导公职人员追求名利的热情,从而培养出大批的公共服务提供者和公共精神弘扬者。同时,政府的弱化和隐退,可以为非政府组织和社会自治力量提代不断发展和成熟的空间。政府的弱化和社会力量的增长,进而实现两者的互动和协调,以达到政府与社会的平衡,这是一条从根本上克制和约束政府中个体腐败的重要路径。
在当前的反腐倡廉建设中,更新组织文化、确立合理的组织目标和营造良好的组织内外部环境固然是重要的组织要件。因为,官僚制组织对腐败的包庇和变相的纵容,主要是利用组织成员盲目效忠组织的官僚制文化以及相关规则机制,控制与限制个体伦理自主性来实现的。并且,多数组织成员都是通过个人经验、组织目标、组织内外部环境的综合影响和社会化过程,建立起一套职业伦理和活动方式的。总之,组织对组织成员个体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政方式的影响都是不可小觑的。然而,对官僚制组织文化和组织目标的超越,需要对组织模式的设计理念进行根本性的变革,这非一朝一夕能够实现的。但个体组织成员并不能以这一组织模式变革的漫长性为由,就彻底放弃个体自身的道德自主性和个人责任,而行不道德和有意的不恰当行为。“当组织目标严重地偏离了法律的要求,而且公众利益也被私人利益所取代时,最后捍卫民主政府,反对其中的腐败和违法行为的就是公务员个人的负责任的行为,他们这样做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利益,也是公众对他们的责任要求” [5],因此,在当前的反腐倡廉建设中,公职人员个体恰恰能做的就是克服来自组织方面的种种不道德的和有意的不恰当的压制,限制对组织的忠诚,超越狭隘的组织目标束缚和组织压力,到自己内心深入、与他人的沟通对话中、更广阔的社会建构中去寻找认同和判断依据,这是每一个公职人员必须具有的自我反思和进行社会建构的能力。
“自我反思是置疑一个人与其自身及他们联系的必要能力。当人们深入到反思行政中,他们就开始理解并尊重各种复杂关系,在这样做的过程中,他们认识到他们是积极行动的主体开始批判地思考环境,而不仅仅是对环境作出被动反应,同时,他们也在与他人的关系中以一种自我确认的方式来塑造着各种行动。” [6]一个公职人员想要坚决捍卫社会正义和保持官僚制组织与社会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他就必须减少官僚主义的价值观,如照章办事、唯上意识和其他一些存在于行政管理中的形式主义。尽管组织成员的角色身份会要求公职人员以一种他们自主选择时不会采用的方式去行动,但在思考如何扮演这一角色时,更要清楚自己更是一个特殊的代表性公民,绝不能放弃良知。在努力辨认忠诚关系的界限范围时,要通过个体感悟以及与他人尤其是具体行政情境中的公民进行主体间对话,来理解、克服组织和制度的局限性,并将所欲实现的目的依次排序,用更根源的、更广阔的社会共同体利益来实现对组织的忠诚。总之,从个体入手,通过个体的反思性思考与行动,促成组织的反思性思考与行动,形成一种组织内部对官僚组织中逍遥法外的卑鄙行为的集体性抵制力量,争取将因组织压力而发生个体腐败行为进行组织内部消解,最终根除。
个体道德与社会道德同步张扬的伦理共同体是一个廉洁政府、道德个体生成的重要社会条件。既是政府官僚制组织成员又是社会成员的特殊性代表公民——公职人员,同其他作为普通民众的社会成员共同构成了整个社会共同体,这个共同体中的每个人都受到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主流价值取向及信仰,以及社会习惯与习俗的影响,这种影响有的是直接的、有意向的,有的是间接的和潜移默化的。如果说官僚制组织的虚伪的形式化追求,使得公职人员渐渐失去了自主性和道德判断力,那么来自社会共同体的各方面影响,则是通过社会个体的社会化过程而逐渐形成个体的价值观和道德品质。当今社会流行的拜金主义以及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一再无视与践踏,使得一批又一批成长起来的青少年、青年人、成年人都将追求金钱、名利等欲望的满足为人生目标,于是,社会的不道德在培养着个体的不道德,而个体的不道德也在强化着社会的进一步不道德,于是,这种恶性循环也就使得贪污腐败行为难以杜绝,甚至有进一步猖狂之势。因此,从社会道德和个体道德的角度讲,为了坚决杜绝腐败,唯有社会道德和个体道德实现同步张扬。一方面通过道德的个体社会化过程,例如家庭和学校教育的正确引导,将腐化思想没有代际传递的机会;另一方面,良好的社会主流价值观和社会习俗也会为道德的个体化过程提供适宜的社会氛围。这两方面的相互促进与强化,可以从根本上清除寄生于人们思想中的腐化思想和观念,培养出越来越多的具有正义感和德性的道德个体,并在全社会形成一种集体性的反腐力量。一个人人唾弃腐败的社会,则是一个越来越远离腐败、追求更高价值的道德化社会共同体。
参考文献:
[1]洛克.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59,139。
[2]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18,19。
[3]斯宾塞.国家权力和个人自由[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42,43,33,30,31。
[4]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M].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76,58。
[5]特里•L•库珀.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94,193,186,203。
[6]全钟燮.公共行政的社会建构[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34,131。
[7]安东尼•唐斯.官僚制内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31。
[8]霍尔巴赫.自然的体系(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132。
(作者简介:刘晶(1984―),女,汉族,黑龙江呼玛县人,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现为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编辑,研究方向为廉政文化。)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