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职务犯罪的心理分析

□ 申来津 刘思思
摘要:职务犯罪问题是困扰各国政府的痼疾,也是普通民众乃至高层领导十分关注的问题。本文分析了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及其心理表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抑制职务犯罪的对策。
关键词:公务员;职务犯罪;心理分析
职务犯罪是指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单位违背职责要求实施的触犯刑法而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职务犯罪是最严重的腐败形式,与职务有直接关联,“职务”是职务犯罪的前提,没有职位和权力便利,也就无法实施职务犯罪。
一、在管理国家和社会的职务活动中,公务员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一旦涉嫌职务犯罪,就会从根本上影响国家政治体制、法律制度和社会管理方式,败坏政府的形象和声誉,所以各国政府普遍高度重视,纷纷采取措施以严厉惩治并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现代国家追求民主和法制,其主要内容都与公共权力的分配和使用有关,要求科学配置公共权力,合理平衡和制约权力,高效运用权力,保持权力的廉洁和公正。但是,国家权力在由具体单位和个人行使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人为因素能够带来一定的灵活性,如可以机动地选择和处理复杂问题,但是如果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出现偏差,甚至产生恶意,就会影响权力的运用,为权力的正常行使制造麻烦。所以,为保证权力的公正行使和不被滥用,必须监督行为人,尤其是要限制人为因素的影响。但是,在权力的实际运用过程中,权力的异化还是会经常发生,出现滥用权力,或者是公共权力错位、不到位和失控的现象,具体表现为腐败的形式,当这些腐败恶化到一定程度就成为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并非今日中国特有的现象。纵观古今中外,任何国家都不能根除这一顽疾,只是表现形式和严重程度有所不同而已。可以说,职务犯罪是与公共权力相生相伴的。基于人的天性,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从古到今难以避免。“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虽然各个国家或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形成职务犯罪的具体原因不尽相同,但作为公共权力诞生以来人类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必然有其共同性、根本性的原因。
首先,从经济学的基本公理出发,我们知道,整个经济学都是建立在“理性经济人”假设基础之上的,即经济活动中的“人”时刻都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其次,马斯洛的 “需要层次理论”告诉我们,人的需要是一个阶梯式的递增过程。在满足了自身基本生存需要的前提下,追求更高层次的享乐需要(包括物质和精神两方面)是人性中欲望支配的正常现象。相对于无穷的欲望而言,每一个人用以满足自己欲望的手段或资源是有限的。可以说,职务犯罪的最基本动力就来源于人的无限欲望和满足其欲望的有限手段之间的矛盾。而对于现今多数国家在经济上普遍采用的市场机制而言,现实运作中的“市场失灵”客观上要求政府必须在一定的限度内掌握必要的经济资源和参与必要的经济活动(如提供公共物品,投资基础设施,调节收入分配,稳定经济秩序等等)。这就使得权力与资源的结合在这一体制背景下具有某种天然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由此,政治权力的客观存在,就为掌权者利用公共资源满足个人私欲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也就是说,权力配置资源是职务犯罪行为产生的制度基础。
二、从主观上看,公务员犯罪同其他人犯罪一样,都是私欲恶性膨胀的结果,从自我改造、法制观念、道德修养等方面都能找到原因。但作为公务员的职务犯罪心理则与其他人有所不同,笔者在此将其主要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1、贪婪成癖的拜金心理。今天,随着经济的发展,一部分人手里开始积聚大量的财富,出现了一批千万甚至亿万富翁。在这些富翁中间,有些人不是真正靠劳动致富,而是以种种非法手段一夜暴富的。财富的迅速积聚使他们过上挥金如土、纸醉金迷的生活,这也促成一种追求奢侈、贪婪钱财的社会心理。在这种心理影响下,有的干部把对金钱的无限追求当作自己的人生目的。贪得无厌、疯狂敛财是他们共同的本性。他们深信“有钱能使鬼推磨”,认为现代社会是金钱社会,权力大并不说明社会地位高,权力不可能永远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只有钱才是最可靠、最有用的。职务犯罪者大都是非观念模糊,个人私欲极度膨胀,对占有金钱、器物、美色有变态的成就感。因此,这些人乘自己大权在握时大肆聚敛钱财,大搞“权钱交易”,把手中的权力兑换成巨额存款。古人云:“贪如火,不遏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则滔天。”贪婪,使职务犯罪分子身败名裂、走向堕落、滑向深渊。为了满足占有欲,他们置党纪国法于不顾,胆大妄为,极尽贪捞搜刮之能事,涉案金额动辄达百万、上千万,仍不感到满足,聚敛钱财已成为一种习惯性心理。
2、心态失衡的补偿心理。改革开放前的“政治中心”时期,公务员可以说是全社会地位最高、权益最高、声望最高的“天之骄子”。改革开放后,随着国家权力的收缩和社会利益格局的变动,公务员日益明显地感受到了在这一过程中所掌权力的失落和相对利益的下降。他们的收入与某些个体经营者、企业经理相比甚是悬殊。这一落差造成了一部分公务员的失衡心理,引起了他们的心理波动乃至躁动。特别是现今某些所谓“巨富”并非靠诚实劳动发达所形成的示范效应,更加剧了部分公务员的心理失衡。长期“位”尊“俸”优,学识、才能和“表现”在社会中均属上乘的他们,很难接受这种既悖“公平”又伤自尊的社会分配的现实,于是一种强烈的失落感、不公平感在公务员中蔓延。失落、失衡情绪的大量积聚导致强烈的补偿冲动产生。人的占有欲和追求自身利益的天性,决定了人总是难以排除以权谋私的可能性,特别是对于那些手中握有一定权力的公职人员来说,更是一种挑战。随着公务员的工资一度跌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以下,对于收入水平降低、又无正式补充来源的许多公务员来说,在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同时“收取”一些费用,便成为一种自发的、非正规的“自我补偿”行为,尤其是面对那些靠政策优惠、政策漏洞发财致富的服务对象,简直就有一种“讨回公道”的含义。在这种心理支配下,一旦遇到适当的物质利益诱因和客观条件,这些人就有可能产生“践踏人间一切法律”和“敢于冒绞首的危险”的巨大动力。在这种欲壑难填的嫉妒、攀比心理的感染和辐射下, 这些人在很短的时间内疯狂地聚敛大量不义之财,职务犯罪就会成为必然结果。
3、铤而走险的“侥幸”心理。腐败分子大都抱有一种侥幸心理,认为现在贪官不在少数,短期内彻底铲除腐败也不可能,“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该伸手时则伸手,风风光光逛九州”,机不可失,时不再来。那些东窗事发,露出马脚者都是由于不够谨慎而“大意失荆州”的结果,只要自己“聪明伶俐”、“防范得当”,是不会撞在枪口上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偷漏税等腐败现象都是在私下进行的。他们深信只要你不说,我不说,外部人很难掌握内情,就会查无实证,法律奈我何!何况还有自己苦心编织的“保护网”的作用,他们认为只要上下左右抱成一团,互相关照,同舟共济,就上不怕组织调查、下不怕群众举报,“任凭风浪起,稳坐钓鱼船”,即使东窗事发,也不必惊慌失措,盘根错节的关系网会千方百计地为自己洗脱罪名,保险系数还是很大的。
再加上国家现行的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在短时间内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干部人事体制的腐败问题,存在着较大的犯罪黑数,因此,他们敢于铤而走险,顶风作案。尤其是在第一次或几次得手后,更使这种侥幸心理得以强化。正是在这种铤而走险的“侥幸”心理的驱使下,有些人敛财有术,聚财无度。
4、随波逐流的从众心理。随波逐流是引发职务犯罪的一种较为普遍的心理。社会心理学家赫特于1951年曾指出群体在发现有人意见与群体不相一致时,会努力施加影响,促使其与群体取得一致,即“木秀于林,风必摧之”。也就是说,任何群体都有维持群体一致性的显著倾向和执行机制,对于同群体保持一致的成员,群体的反应是喜欢、接受和优待,对于偏离者群体则倾向于厌恶、拒绝、制裁。因此,任何人对于群体的偏离都有很大的危险,会面临群体的强大压力乃至严厉制裁。
现在打击职务犯罪的斗争中之所以一打一片,一挖一串,也有这种对偏离的恐惧心理在作怪。有些犯罪者,开始并不是那么腐败,但是,当他们看到有些人搞腐败后仍然春风得意,甚至有些人还可以得到重用时,便使得本来已十分脆弱而处于十字路口的心态,急转直下,党性和良知的天平完全倾斜到另一个极端。他们由最初的看不惯,到学着干,再到顶着犯。还有些意志薄弱者本身也不情愿涉足污浊,可是面对来自周围的各种压力又不得不屈服,尤其是对来自上级或领导的压力更是无力承受与抵制,因为,他们比自己权力大,能量大,与其以卵击石,不如同流合污。
三、基于以上对职务犯罪现象的心理分析,应主要采取以下对策:
1、理想信念重树。理想信念是人们对未来的向往、追求,以及对理论的真实性和实践行为的正确性的确认。理想信念是一个人的精神支柱,一旦形成,就会成为持久的活动动机。我国公务员的理想信念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对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实践的确信。其作用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为什么我们过去能在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奋斗出来,战胜千难万险使革命胜利呢?就是因为我们有理想,有马克思主义信念,有共产主义信念。”可是人的理想信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时会受到各种外在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动摇甚至改变。人一旦在理想信念上发生怀疑和动摇,就会失去前进的方向和奋斗的精神支柱,就可能以物质上的满足来填补精神上的空虚。正是理想信念动摇造成了信仰危机,这与我们长期轻视思想教育与心理教育有直接关系。因此,我们必须深入、持久、扎实地进行理想信念教育。公务员只有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的崇高理想和信念,才能自觉预防和抵制职务犯罪。
首先,应当加强理论学习。通过深化理论,提高认识,坚定公务员的崇高理想信念。让马克思主义在广大公务员心中深深扎根:坚信马克思主义所揭示的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坚信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坚信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振兴中华民族唯一正确的道路。其次,要增强角色意识。角色意识是每个人对自身属性的自我认识、自我调控。其形成经过三个阶段:明确自己对角色的认知、体察客观角色期望、角色评价、调节角色认知与行为,成功地扮演角色,形成角色意识。通过角色意识的教育,明确作为公务员的具体要求,使其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树立公仆观念,掌权为公、用权为民、廉洁奉公、勤政敬业、遵纪守法、依法行政。
2、品格意志磨砺。意志是人自觉地确定目的,并根据目的来支配调节自己的行动,克服各种困难,从而实现目的的心理过程。意志的作用在于促使个人完成行为动机斗争。而解决动机斗争的原则就是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国家利益高于一切。所以,如何处理行为的动机斗争,也就反映了一个人的意志水平。人的意志水平有高低之分,意志坚强的人意志特征表现为自觉性、果断性、坚持性、自制性,行为中能克服内外各种困难障碍,抵制各种诱惑,坚持正确的行为方式。意志薄弱的人表现为盲从性与独断性、优柔寡断与草率性、动摇性与冲动性,行动中害怕困难,经不起挫折,抵不住诱惑,往往选择错误的行为方式。所以,坚强的意志是抵抗不良或不法行为的一个重要的心理素质。人的良好意志品质不是天生的,而是后天培养的结果。不幸的是,我们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一直忽视对人的意志素质的培养。而我们的公务员大都由校门到现职,再加上现今科技文明使人们生活越来越方便,越来越富裕,就容易出现一些贪图安逸、追求享受之徒。各种物质刺激纷纷迎面袭来,不可能不对他们构成一种强烈的诱惑。如果长久地处于这类诱惑之中,其公职行为就可能偏离正轨。他们或许也知道贪婪之心不好,或者在谋得不义之财之后,也曾想过金盆洗手,但由于意志薄弱,不能有效控制自己的行为,只能是思想一闪念而已,在诱惑面前,仍然一而再再而三地伸出贪婪之手。所以,要预防和抵制职务犯罪必须加强意志品质的培养。
首先,进行淬砺教育。淬砺原意是指制造刀剑必须淬火和磨砺,比喻人的刻苦锻炼。淬砺教育是对人进行行为训练、意志磨练、精神锤炼、理想锻炼的教育。其次,培养良好性格。性格是指一个人对现实的稳定的态度以及与之相应的习惯化的行为方式。它表现出一个人的社会性及精神面貌的主要方面。心理学家藩德尔(Funder)研究发现,抗诱惑力的强弱与性格特质有关。良好性格有利于坚强意志品质的形成。在塑造公务员的性格时,首先要注重培养其积极性格的意志特征,以明确其目的性、独立性、果断性、坚定性、自制力、英勇、镇定、纪律性等,增强抗诱惑力。
3、法治观念培育。首先,加强法制学习。法是以特殊的规范形式、严密的体系和合理的程序,对它所控制的对象做出预测、确认、规范、引导、协调、保护、惩治。法具有强制性和震撼人心的威慑力。要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公务员认真学习有关防止贪污受贿为重点的法律文件。这既培养其自制力,又使其养成护法、守法、执法的习惯。同时为便于公务员学法,还应保证法律文件的精良:准确性、系统性、细致性、可操作性,这样便于理解、掌握、遵循。
其次,强化监督,实现以权制权。古人讲:“鉴不能自照,尺不能自度,权不能自称,囿于物也。”监督就是一种约束,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强化监督机制,以权力约束权力,防止权力私有化和权力商品化,从而遏制一些人的职务犯罪行为。
再次,重拳出击,严厉惩治职务犯罪,威慑私欲引发的非份之念,控制职务犯罪的恶性蔓延。惩治职务犯罪,既是对职务犯罪的否定,也是对不稳定分子的一种威慑。职务犯罪是一个趋利行为,因此惩治职务犯罪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惩治严厉程度。私欲一旦失控,会使人利用一切机会谋取私利,甚至不惜冒生命危险而铤而走险。但是,惩治愈严厉,职务犯罪的风险就愈高,职务犯罪分子就会愈少。二是惩治广度。人的私欲具有内在扩张性,贪欲有一个形成发展过程。因此,在抓“大案”、“要案”的同时,要注意防微杜渐,长抓不懈。只有对职务犯罪全面惩治,加大职务犯罪成本,将其变成难收益的行为,才能有效遏制职务犯罪恶性蔓延。即令沽名钓誉者身败名裂,令中饱私囊者徒有四壁,令逍遥法外者身陷囹圄,令贪赃枉法者重罪加身。
4、合理调控个人需求。需要是有机体对客观事物的需求的反映,是产生行为的原动力。欲望的不满足是激起有机体活动的普遍原因。而人既是自然实体,又是社会实体,所以其需要既有低层次的自然性需要、物质需要,又有高层次的社会性需要、精神需要。古人云,“仓廪实而知礼节”。可是,长久以来,我们社会提倡的是重义轻利,高度重视社会利益、极端轻视个人利益,只讲奉献、不讲索取的价值观念,使人们的各种合理的需要遭到压抑。而这种过度压抑人的需要,尤其是自然需要造成的亏负意识、精神重荷总会找机会发泄出来。当采取正常或一般的手段达不到目的时,某些掌权者便有可能采取不正当行为为自己谋取私利;无权者为了私利,也会用金钱美色、物质财富去收买拉拢、腐蚀或贿赂拥有权力的公务员。由此可见,当合理需要得不到满足,或其极度贪婪时容易产生腐败行为,进而导致职务犯罪。所以要防止和消除职务犯罪,必须对个人需要进行合理调控。
首先,支持和尽可能地满足合理需要,使公务员不至于为了正常的家庭开支而徇私枉法、贪污受贿。如实行功绩制原则,把政绩与利益有机结合起来,使公务员主动地接受国家按政策提供的利益保障,通过自觉的、合法的努力,依靠政绩来实现自己的需要。这有助于培养公务员洁身自好、忠职尽责的精神,增强其奉公守法、廉洁公正的良好意识。其次,通过反向动因来遏制贪欲即不合理需要。心理学将获取需要满足所要付出的代价称作反向动因,利用反向动因来减少侵犯发生是很有效的。将人们行为的预期代价增大,使人们对一个对象的趋近力量转化为逃避力量时,侵犯就会得到阻止。因此,让职务犯罪成为一种高风险、高代价并在利益的权衡上得不偿失行为,就能使职务犯罪率明显下降。再次,引导高层次需要。在满足低级需要的基础上,加强理性引导,走向高层次需要。高层次需要的满足可以抑制人们对某种物质需要的追求,高层次需要的满足能提高低层次需要满足的质量和水平。要使公务员的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尽可能的相互协调、相互统一,并且当个人利益和国家、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个人利益服从国家、集体利益。最后,培养成就需要。成就需要是一种内化了的优越标准的成功需要。实践表明,凡具有成就需要的人都有以下行为特征:有进取心、事业心强、务实、敢于负责、敢于创新、重成就轻金钱。他们关心的是成就,而不是成功后的报酬。所以,面对愈演愈烈的职务犯罪行为,培养公务员的成就需要是大势所趋,是抵制职务犯罪的一项有效的心理措施。
(作者单位/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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