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阳光采购”不“阳光”的四种表现形式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2
来源:三湘风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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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阳光采购”不“阳光”的四种表现形式
“阳光采购”是指在政府采购中推行公平竞争、价低者得的原则,通过公开透明的招投标方式,降低政府采购成本,节约办公开支的行为,该做法初衷是为了有效避免政府和企业间的关联交易、权钱交易。然而,近年来各地频频爆出政府采购领域的腐败案件,如昆明市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被曝集体“高价采购”,长春市购进一台电脑接近3万元,长沙市一个废弃物污水处理项目实际结算价比中标价高出上千万元等等,使得社会对“阳光采购”的质疑声越来越高,值得引起重视和关注。当前政府“阳光采购”不“阳光”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形式。
一是虚化为“关系采购”。政府采购改以往的分散采购为集中统一性采购,将采购权明确到政府采购部门少数工作人员手中,这一部分在一定程度上掌握有采购“生杀权”的人成为供货商争先恐后拉拢腐蚀的对象,于是出现一些地方政府采购竞标,比的不是价格、不是质量,而是关系的不正常现象。当供应商和采购方结成利益共同体的时候,为牟取更大的利益,个别采购人员就会想尽千方百计让“自己人”中标,“买的东西次一点,供应商赚一点,回扣拿一点”成为少数地方政府采购公开的秘密。
二是异化为“偏好采购”。科学化、合理化是“阳光采购”内涵的应有之义,其前提必定是民主议定、阳光运作,然而事实却是由于存在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阳光采购”远非名字那样阳光,从采购审批、标底确定到招投标操作、事后公告等环节,采购部门往往依据自我私利和偏好,甚至是个别主要领导的一句话一个暗示,对相关内容进行倾向性的规定和有意识的规避,一些所谓的公开采购进而演变为结果公开过程不公开、名义公开实质不公开的“朦胧采购”。
三是简化为“定点采购”。政府采购中最普遍出现的一种现象就是把“阳光采购”简单的等同为定点采购,变为新的市场割据和垄断。“定点”的种种看得见的实惠往往诱使供货商为了取得这种“特权”而采取非常手段,“采购腐败”应运而生;而缺乏固定监督的“定点”,又使获得“定点”的供货商为追逐高利而降低服务的效率和供货的品质,最终影响政府采购的质量和信誉,一些地方政府采购中暴露出的价格高、网点少、服务差、买卖双方私下串通等问题,正是这一做法固有弊端的必然表现。
四是转化为“高价采购”。政府采购本身是为节约交易成本而创设,但近来频频曝出的“天价采购”、“明低暗高”等政府采购领域的典型案例却充分地说明了当前少数的政府采购已经完全背离了其制度设计的初衷,个别负责采购的公职人员受个人利益驱动甚至和供货商“共谋”赚取采购差价,通过审批环节弄虚作假,招标环节露底串标,临时动异变更上限,招标过后低中高结等方式,使采购权力寻租成为现实,在为公共资源带来巨大浪费造成政府信任和形象质疑的同时,也为少数意志薄弱者参与采购腐败提供了温床。(长沙市纪委、岳麓区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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