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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预防理念对我国腐败预防体系构建的启示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0-11-01 09:02 来源:《预防职务犯罪学刊》2010年第1辑

 

  摘要:情境预防理念是继司法预防、社会预防之后新古典犯罪学提出的又一犯罪预防理念。它将犯罪预防重点指向犯罪“情境”因素——时空、机会和条件等,强调通过管理、设计、操控等方式改变犯罪环境、达到有效控制犯罪和预防的目的。情境预防理念的提出,是对犯罪预防理论体系的必要补充和完善。将情境预防理念引入腐败预防,不仅有助于推进腐败预防系统性理论的逐步形成,在实践上还可以拓展我们的腐败预防政策设计思路,使之与司法预防、社会预防实现优势互补,对于我国腐败惩防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情境预防;理念;腐败预防体系;启示

  

  腐败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腐败犯罪由于其严重的政治、经济、社会后果而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遏制腐败,世界各国(包括相关国际组织)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成立了相应的职能机构。我国政府十分重视腐败预防,先后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两个重要文件,将预防腐败提高到与惩治腐败同等重要的高度。然而,腐败预防究竟应如何着手?实施预防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展开?则是值得我们认真探讨和研究的课题。

 

  情境预防理念源于新古典犯罪学犯罪预防理论,是继司法预防、社会预防之后的又一犯罪预防理念。本文在简要介绍情境预防理念的基础上,讨论情境预防在腐败预防体系中与司法预防、社会预防之间的关系,最后结合我国腐败预防的现实需要,从理论上探讨情境预防理念对于我国腐败惩防体系构建、特别是具体预防措施设计的指导意义。

  

  一、情境预防的定义、理论渊源及其预防措施设计思路

  

  情境预防(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是指通过管理(management)、设计(design)、操控(manipulation)等方式改变犯罪环境,降低犯罪发生概率、减少犯罪危害,以最终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Clarke, 1995)。它是继司法预防、社会预防之后出现的又一种犯罪预防理念。

 

  情境预防的基本思想最早起源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英国政府犯罪研究署对于犯罪矫正的一项研究(Clarke and Cornish, 1983)。该项目由Clarke主持,由犯罪学家和犯罪预防专家组成研究小组,他们通过分析大量案例发现,犯罪不仅仅与犯罪人的个性特征、犯罪人所处的家庭和社会环境密切相关,犯罪行为的发生往往更易受到情境机会、暂时性压力和诱惑的影响。大量实地调查也证实,避免作案风险在罪犯目标选择决策中占有重要地位。这种经过仔细考察犯罪现实得出的动态犯罪观后来构成了情境预防理念的基础。Clarke等人据此认为,犯罪“情境”因素(时空、机会和条件等)对犯罪人决策有着重要影响,既然如此,那么通过对犯罪环境加以规划和管理、增加犯罪难度和风险、减少潜在犯罪回报,应该可以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这一推论就是他们最早形成的“选择”模型(Choice model)的雏形(Clarke, 1977; 1980),该简单模型后来被Downes和Rock冠以“情境控制理论” (situational control theory) (Downesand Rock, 1982);嗣后,Clarke、Cornish等人经过二十多年的不断充实和完善,逐步形成今天由情境预防理论基础、研究范式方法论、情境预防技巧以及实践评估等四个有机部分组成的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

 

  从上面的描述可以看出,情境预防理念直接源自犯罪防治的现实需求。人们通常认为,对于犯罪活动,只要严加惩处,客观上就可以起到抑制犯罪的作用,因此至今仍有“惩处就是最有力的预防”之说,这也是司法预防理念的思想基础。但严峻的现实表明,仅仅依靠严刑重典并不能有效遏制犯罪。古典犯罪学派曾经从犯罪行为入手考察犯罪原因,最后发现犯罪活动与其他社会活动一样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性,犯罪是理性人自由意志的产物。随后,实证犯罪学派将研究重点转向犯罪人,围绕犯罪人提出了犯罪矫治模式。及至20世纪中叶,人们发现针对犯罪人所采取的一系列惩处、矫治措施对于犯罪遏制虽然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实际犯罪率仍居高不下。例如,英国从20世纪40年代中期就开始大幅提高对刑事司法机构的投入,美国也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不断增加司法机构的投入,试图降低不断攀升的犯罪率,但实践证明收效甚微(郝宏奎,1997)。有鉴于此,犯罪学家们开始对犯罪控制理论进行反思,新古典犯罪学派由此诞生。新古典学派的核心思想是:犯罪人与普通正常人并无本质区别,每个人都有正常理性,犯罪活动都是行为人权衡犯罪风险、成本与收益之后作出的理性选择。许多国家的犯罪事实也证明,大多数犯罪行为就是普通人于特殊情境之下所为,即使是累犯在大多数时间里也是遵纪守法的。这就启示人们:犯罪控制和预防完全可以通过提高犯罪成本、减少犯罪回报来实现。

 

  与任何其他新的理论和思想一样,情境预防理念的诞生也有自己的理论渊源。客观地说,情境预防理念的形成和发展过程是一个对新古典犯罪学其他相关理论兼收并蓄的过程。情境预防理念在不断吸收其他相关理论的基础上,由最初的一个思想逐步成型、发展、完善自己。这一点仅从情境预防理念创始人Clarke等人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论文和著作中就可以明显看出。例如,对于犯罪环境的注意自然是源自Clarke主持的英国研究项目,但将注意力聚焦于犯罪情境则或多或少地受到“破窗户”(broken window)实验的影响。1969年,美国斯坦福大学心理学家在旧金山进行了一项心理实验:将一辆车停放在一条无人管辖的街道,第一个星期完好无损,第二个星期因为附近一扇窗户被打破,结果车子很快被偷得仅剩下轮胎。该实验足以说明环境对于激发犯罪的重要性,Wilson 和 Kelling据此提出,改良居住环境可以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

 

  但是,根据Clarke本人的陈述,情境预防理念的产生主要源于新古典犯罪学的“理性选择理论”(Rational Choice)和“日常活动理论” (Routine Activity)(Clarke, 1997)。国内曾有人从理论角度追溯情境预防的理论渊源,认为它与“防卫空间”理论、“通过环境设计控制犯罪”理论、“破窗户”理论以及其他相关理论有关(如:庄劲、廖万里,2005;张晓东,2009),但事实并非如此。详见下文。

 

  理性选择原本是一个经济学概念,经济学通常假定市场参与者都是具有完全理性的经济人,在进行决策时都会根据收益-成本比较作出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抉择。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Gary Becker最先将这一假定引入犯罪研究。 Gary SBecker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主要原因,是他把经济分析方法拓展至“非经济问题”的分析,将原本属于社会学、人口学、教育学、法学、政治学以及社会生物学等其他人文学科研究的课题全部纳入经济学的研究领域,从而极大地丰富了经济学的研究内容、拓宽了经济学研究视野。受此启发,Clarke和Cornish将犯罪决策过程纳入研究视野,提出了犯罪学理性选择概念。Clarke等人认为,犯罪也是理性人谋取利益的活动,要对犯罪决策进行干预,就需要对犯罪人的选择行为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其中,犯罪场景对于犯罪决策具有重要意义,导致犯罪发生的要素中,除犯罪人和犯罪行为之外,犯罪情境对于犯罪决策具有十分重要、有时是决定性的作用(Clarke and Cornish,2003)。理性选择理论得到了不少研究成果的支持,这些研究通过采访犯罪人研究其动机、方法和目标选择过程。此类研究导致随后出现两种分析思路,其一是“环境犯罪学”的诞生(Brantingham and Brantingham, 1991);其二是“目的时空分析”。

 

  日常活动理论是由犯罪学家Lawrence Cohen和Marcus Felson最早提出(Cohen and Felson, 1979)。他们认为,犯罪行为的发生与日常生活中的某些因素密切相关,这些因素包括:(1)适合的犯罪目标(a suitable target)。 Cohen和Felson的犯罪目标观点引起学者们极大关注,后来将具有犯罪适合性的目标称为热点产品(hot product)。Clarke进一步发展了这个理论,归纳出了盗窃罪“热点产品”特征:CRAVED,即(1)可隐藏性(Concealable);(2)可移动性(Removable);(3)可取得性(Available);(4)价值性(Valuable);(5)吸引性(Enjoyable)。参见Clarke (1999)。Cohen和Felson将可能“适合”于犯罪的目标特征归纳为VIVA,即价值(Value)、易取(Inertia)、显眼(Visibility)、易接近(Access);(2)缺乏有力的监控者(absence of a capable guardian);(3)有潜在犯罪人(likely offenders)。日常生活理论是从犯罪者的角度来理解犯罪的。只有一个有作案动机的犯罪者认为存在适合其犯罪的目标,并且缺乏有能力的监控者时,犯罪才可能发生。

 

  差不多在情境预防理念形成的同时,在大西洋彼岸的美国也相继出现两个理论——“可防卫空间”(Defensible Space)理论和“通过环境设计控制犯罪”(crime prevention through environmental design,简称CPTED)理论,它们分别由美国建筑师Oscar Newman(1972)、犯罪学家CRay Jeffery(1971)提出。这两个理论与情境预防理念几乎有异曲同工之妙,限于篇幅,这里不再赘述。

 

  上述理论的一个共同特征,就是将犯罪环境提升到与犯罪人、犯罪行为、犯罪对象同等重要的地位。这也反映出犯罪学研究的基本走势。以犯罪环境为核心,情境理论提出了包括目标强化、防卫空间设计、社区犯罪预防以及疏导和转移犯罪人远离被害人等策略,后来, Cornish和Clarke(1986)将这些策略细化为五大类25项具体措施:在预防措施设计方法上,可以清楚地看出Clarke等人显然或多或少地受到了“问题导向巡查”(problem-oriented policing)——一种警察工作管理方法的启发。该方法的核心思想可以用一个SARA模式予以总结:扫描(Scanning)、分析(Analysis)、反应(Response)、评估(Assessment)。详见Goldstein(1979)。不过,它与情境预防之间有着重要区别:它仅是一种旨在提升警察工作效率工作模式,它不是通过组织和管理改进,而是主要针对具体问题作出具体分析、提出具体对策;而情境预防则利用它服务于犯罪控制。

 

  (1)提高犯罪难度:①目标强化,如安装各种防盗装置;②通道入口控制;③建立出门验票制度;④转移犯罪人,如关闭街道、酒馆等犯罪多发场所使罪犯无从聚集;⑤控制犯罪工具,如枪支管制。

 

  (2)提高犯罪风险:①强化自我保护,如提倡养成警觉的日常习惯;②协助自然监控,如广设路灯等;③减少陌生人介入,如要求在校学生穿校服、防止校外不法人员混入校园;④实行定点管理,如在便利店雇佣两个雇员以防止店铺盗窃;⑤加强正式监控,如交通灯口设置自动摄像、防盗警报、治安巡逻等等。

 

  (3)降低犯罪回报:①隐藏目标,如为防止银行劫案,使用没有专门标记的运输车;②目标可移动,如为防止车内收音机被盗,提倡汽车使用可移动的汽车收音机;③财产标识,如在牲畜身上标识烙印防止牲畜被盗;④破坏不法市场,如加强对典当商店的管理,对街市商贩实行牌照许可管理等;⑤消除犯罪条件,如设置减速路障防止超速驾驶。

 

  (4)减少犯罪刺激:①减轻公众的挫折与压力感,如在公共场合播放柔和音乐、设置柔和灯光等;②避免冲突,如设置围栏隔离敌对球迷、防止球迷冲突;③减少情绪性冲动,如控制暴力、色情文学泛滥;④消除同伙压力,如为防止青少年迫于同伙压力而犯罪,向他们灌输“拒绝并无不妥”的思想,并驱逐校园中的肇事分子;⑤减少犯罪模仿,如为防止青少年模仿恶意破坏行为,迅速修复公共场所被破坏设施。

 

  (5)排除犯罪借口:①建立规则;②设立告示,如在敏感地点设立告示“禁止停车”、 “熄灭营火”,杜绝疏忽大意借口;③激励道德意识,如为防止店铺盗窃,宣传“店铺夹带是偷盗犯罪”; ④帮助守法,如防止随地丢垃圾应广设垃圾桶;⑤控制毒品和酒,倡导无酒精的社交活动。

  

  二、情境预防在腐败预防体系中的地位

  

  环境犯罪学认为,犯罪是一种复杂的行为,犯罪行为的达成具有四维特征——法律、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场所,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时犯罪才可能发生。其中的道理非常清楚:没有法律便无所谓犯罪,没有犯罪主体便没有人实施犯罪行为,没有犯罪对象和犯罪场所犯罪便不可能发生。由此看来,法律规定、犯罪主体固然重要,但就犯罪特征条件而言,犯罪对象和犯罪场所与前二者则处于同等的地位。

 

  情境预防最主要的特点,是它着重强调了犯罪情境(犯罪第一场所)对于犯罪达成的重要性。与其他预防理念相比,情境预防并不一定有多么“先进”之处,它是在司法预防和社会预防理念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传统的司法预防与社会预防主要着眼于犯罪人的预防,情景预防则着眼于犯罪行为、犯罪被害人及犯罪机会的预防,它是对司法预防和社会预防的重要补充。情境预防与司法预防、社会预防一样,都是为了实现有效预防犯罪这一共同目标,三者之间的区别仅在于对犯罪起因的解释角度不同、进而各自提出的预防措施的作用方向不同。

 

  司法预防是通过法律、主要是刑事法律的实施,防止犯罪主体重新犯罪,并对其他社会成员起到警戒震慑作用。司法预防在犯罪预防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兼具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双重功效。但是,通过刑罚达成现实预防效果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刑罚的肯定性、均衡性、即时性。所谓肯定性,是指行为人只要有犯罪行为就一定会受到刑罚处罚。刑罚肯定性的存在可以使犯罪行为人建立起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必然性因果关系,其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刑罚均衡性,是指刑罚的处罚力度与犯罪危害程度大致相当,可以让犯罪行为人切实感受到刑罚的严明。即时性,是指行为人一旦实施犯罪就会立刻受到刑罚制裁。这三个条件要同时具备,显然仅存在理论上的可能性。在现实世界,不论哪个国家都难以完全达到:第一,由于种种客观或主观原因,犯罪破案率不可能达到百分之百。第二,即使犯罪破案率达到百分之百,即时性条件也经常很难满足,从案发到侦破、审结、判决也需要经历一个过程。第三,由于法律制度的完备性、刑罚量刑中的法律适用性以及种种人为因素的存在,铢两悉称的刑罚往往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判罚过轻或过重的情况时有发生(金波、梅传强,2008)。过轻则使犯罪收益大于犯罪成本,让犯罪人不能彻底断绝再犯罪犯意;过重则又可能适得其反,迫使犯罪人产生报复社会心理而重新走上犯罪道路。正因为如此,司法预防不可能成为犯罪预防的全部。

 

  社会预防理念的出发点不同,它的视野更为广阔,将犯罪起因归因于社会,认为只有改善社会状况、健全社区机构、加强教育、增加健康的娱乐活动和就业机会等,从根本上消除或限制犯罪赖以滋生的社会条件,才能最终防止人们走上犯罪的道路。

 

  社会预防无疑是消除诱发犯罪社会因素的根本措施,但真正实施起来也存在一些困难和局限。首先,社会预防依赖于大量财政资金的支持,社会预防项目的实施以及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估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其次,每一个社会预防项目的实施需要专业性的周密筹划;最后,更为关键的,导致犯罪的社会原因虽然可以分析清楚,潜在犯罪的群体、职位、岗位、行业特征也可以根据犯罪发展趋势预先作出估计,但要改变与犯罪相关的众多社会条件则十分困难,有时甚至完全不可能达成,因为预防犯罪并不是社会价值的全部,预防犯罪的价值取向有时与其他社会发展目标相冲突。例如,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反腐败制度建设一度落后于经济活动的发展,一些经济活动表现出“越轨”、打政策“擦边球”的情形,这时是以鼓励经济发展、暂时适度容忍甚或放弃对部分为加快文件审批速度而采取的“疏通活动”,还是坚持按章办事(抑或称为“墨守成规”)宁可以经济发展缓慢为代价杜绝一切腐败?

 

  司法预防和社会预防是针对犯罪行为人的预防。由于司法预防和社会预防存在上述现实约束条件,情境预防就有了用武之地。情境预防突出强调犯罪对象、犯罪场所在犯罪中的作用,而这两个犯罪条件是司法预防和社会预防所重视不足的。遵循新古典犯罪学理论,情境预防的理论出发点,是通过增加犯罪风险和成本、减少犯罪回报和收益实现犯罪控制。它将预防重心转向犯罪对象和犯罪场所的控制,试图通过情境设计、控制犯罪易于发生的环境、进而减少犯罪得以实施的机会。不过,情境预防也有一个缺陷:它可能导致犯罪转移。犯罪转移通常包括目标转移、时间转移、地点转移、手段转移、犯罪类型转移。所以情境预防也不是彻底断绝犯罪的万用良方。

 

  由此可见,司法预防、社会预防和情境预防三种预防理念的目标一致,只是在预防理念上存在差异、预防重心各有侧重而已;由于各自都存在一些缺陷,三种预防之间又存在着互为表里的相互补充、相互支撑的关系。

 

  三、情境预防理念对腐败预防策略的启示

  

  腐败犯罪的达成与其他刑事犯罪一样也需要同时具备四个条件:法律、腐败犯罪主体、腐败犯罪对象、腐败犯罪场所。

 

  针对腐败犯罪,我国刑法没有作出专门规定,而是以“贪污贿赂罪”指称一些具体的腐败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学界对腐败犯罪的界定也不完全一致,相对占优势的一个定义是,腐败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其他人员或单位实施的与受贿具有对向性或撮合性的情节严重的行为(高铭暄、马克昌,1999)。为突出对贪污贿赂罪的重视,1997年修改刑法时对贪污贿赂罪作出重大补充和修改,专门将贪污贿赂罪规定为一个独立类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12项具体罪名(高铭暄、马克昌,2005)。我国司法机构在进行腐败案件统计时就是以这12项罪名为统计依据。它们共同构成腐败犯罪的客体,同时也是腐败预防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贪污贿赂罪的主体,主要是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临时接受委托、行使国家工作人员职能的其他人员),其次是与受贿罪具有对向性或撮合性的一般主体;同时规定,贪污贿赂罪的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腐败犯罪主体当然地也是腐败预防的重点对象之一。贪污贿赂罪的犯罪对象,根据我国《刑法》第91条规定,是公共财物,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社会团体管理、使用、运输中的公共财产和个人财产。这也是腐败预防的重要对象。关于贪污贿赂罪的实施场所,我国刑法则没有明确具体的相关规定。如果从腐败预防的角度看,腐败犯罪场所的控制也是腐败预防构成要素之一。

 

  为了遏制腐败,世界各国(包括相关国际组织)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成立了相应的职能机构。但从腐败预防的角度看,仅仅依靠司法预防和社会预防显然是不够的。首先,就腐败犯罪的惩治现状而言,由于腐败活动天然具有隐蔽性,腐败犯罪发现率大受影响;其次,即使所有实际发生的腐败活动被察觉,但由于取证困难,或者由于其他种种原因,腐败犯罪的追究率也要打一个折扣;再次,由于人员、经费、取证等方面的原因,腐败案件从立案、审理、判决到执行通常耗时数年;最后,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腐败案件普遍存在量刑过轻的情况。由于以上原因,司法预防的实际效果将会受到一定的影响。这也是腐败惩处力度不断加大的同时还出现腐败活动依然活跃的重要原因。只要腐败犯罪的肯定性、均衡性、即时性得不到保证,刑罚则很难对腐败犯罪真正起到震慑作用,不仅腐败分子在侥幸心理的作用下一有机会还会再犯,而且其他社会成员也会因之而效仿,其结果是腐败活动愈演愈烈。所以,针对腐败犯罪,司法预防的局限性是十分明显的。

 

  要彻底预防腐败,不仅要造就腐败必究的司法环境,还要通过各种形式展开反腐宣传教育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倡廉氛围,从根本上铲除腐败赖以生存的土壤。不过,如前所述,开展社会预防不仅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更主要的,由于社会预防的工作任务绝大多数都是“基础性”工作,社会预防项目的实施效果不一定立竿见影,预防效果经常因评估时拿不出“硬数据”作为证明而受到质疑,久而久之极有可能出现组织实施者倦怠、参与受众心理疲劳的局面。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将腐败预防的重心转向腐败行为、腐败对象以及腐败机会的控制,积极开展情境预防,则可以有效弥补司法预防和社会预防遗留的预防空白,使三者相互配合共同提高预防效果。

 

  首先,针对腐败犯罪开展情境预防,可以有效遏制突发型和机遇型腐败犯罪。如果我们针对腐败对象制定严密有效的监管制度、对潜在腐败环境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就可以大幅降低此类腐败犯罪达成的可能性。这是因为,我国腐败犯罪主体绝大多数都是国家公务人员,他们的“主业”依然是提供公共服务,腐败犯罪至多只是在腐败机会来临时偶尔为之的“副业”,现实生活中像李真那样腐败犯意强烈、“要装满第四个钱箱”的极端现象实可谓“凤毛麟角”,根本不具代表性。这就是说,腐败犯罪一般而言属于触景生意的犯罪行为,没有特定的情境便不会触发腐败犯意。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鲜能找到一个潜在腐败者终日专事寻觅腐败机会的例子。尤其在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这一特殊历史时期,犯罪主体、犯罪行为实施的不确定性更大,许多腐败犯罪都是由于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交易活动日趋活跃、腐败机会随之大幅度增加的情况下发生的,在这众多腐败机会中,一部分机会属于“稍纵即逝”型,如果加以适当干预,就可以避免腐败行为的发生。

 

  其次,针对腐败犯罪开展情境预防,可以将预防活动落实到一个个具体的行动项目,这些行动项目作用于腐败犯罪对象和场所可以发挥阻遏腐败行为的功能。例如,在公务人员的办公场所设立警示语,在对外服务窗口设置警示标志,对潜在行贿人发放相关法律法规手册,在公共财物上面作上显著的、难以磨灭的公物标记,等等。这些行动项目有时看似简单,实际效果则十分明显,经常是立竿见影,而且实施起来也十分简便易行。在进行项目评估时,通过对比统计分析,项目效果就能非常直观地呈现在人们面前,在这一点上,显然优于社会预防。

 

  再次,吸收情境预防理念的工作思路,可以进一步推进我国腐败预防工作向系统化、专业化方向迈进,以提高我们预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这里所说的系统化主要是指每个预防项目的系统化——从项目构思到问题提炼、项目设计、项目验证、设计调整、项目实施,直至最后的项目评估,形成一个具有预防目标针对性的完整体系;所谓专业化,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以司法机构的预防专业人员为主导力量,其二需要有特定行业的专业人员的积极参与,即预防专家与行业专家的结合。目前我国在这方面已经出现一些尝试,例如,大型公共项目的腐败预防就取得了非常不错的成效。但是,绝大多数预防工作仍然停留在“做表面文章”的层次上,不少仅仅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或是年终总结,没有形成系统性、针对性的预防计划,因而其有效性也就可想而知。

 

  最后,将情境预防应用于腐败犯罪预防还有一个优越性:腐败犯罪通常不会出现一般意义上的犯罪转移。在实施情境预防时,犯罪转移对于刑事犯罪而言确有可能,如果犯罪分子一旦发现某个目标看守特别严密、犯罪实施难度过大,就有可能将犯罪目标转移到实施难度相对降低的犯罪目标上去,比如盗窃犯罪,通常即有“贼不走空”之说。但对腐败犯罪而言,一般不可能像刑事犯罪那样可以流窜作案。不过,必须指出的是,腐败分子在进行腐败决策时无疑会进行犯罪风险与犯罪回报的权衡,面对一个行贿行为,他必然要考虑腐败犯罪可能被揭露的潜在风险,如果他觉得风险太大,就极有可能放弃此次腐败机会、转而等候(而不是主动寻觅)下一次机会。

 

  综上所述,针对腐败犯罪实施情境预防具有司法预防和社会预防所不具备的许多优越性,将这些优越性通过具体的预防措施发挥出来,可以有效提升腐败预防实效。

  

  四、结束语

  

  一项罪行的发生,经常是犯罪情景刺激所致。情境预防理论将焦点集中于犯罪场景,对犯罪生成的理解实现了从“背景变量”到“前景变量”的转换,为在社会生活情境中有效地预防犯罪提供了极有价值的理论思路,同时也启发我们围绕腐败环境寻找到更多、更有效的腐败预防措施,诸如目标加固等提高腐败犯罪难度的措施、增加工作透明度等增大腐败被发现风险的措施、在政府采购中引入拍卖机制等减少腐败回报的措施、严格规定公务员社交活动等降低腐败刺激的措施、明确组织和个人礼品往来细则等排除腐败借口的措施,等等。

 

  司法预防、社会预防、情境预防共同构成包括腐败犯罪在内的各种刑事犯罪预防的三个基本理念。加强情境预防并不意味着是对司法预防和社会预防的轻视乃至否定。恰恰相反,我们在制定腐败预防策略时,必须针对具体行业、具体类型的腐败,综合运用这三种预防模式,“三管齐下”才能收到预防实效。当然,“三管齐下”不等于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三种模式齐头并进,而是针对特定情形有所侧重、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在特定约束条件下共同为取得实际预防效果、提高预防效率服务。例如,反腐败投入对于任何一个国家而言,都不可能是无限制的,我们经常需要在反腐败投入与“产出”,即反腐败效果二者之间寻找到一个最优均衡点,以使有限的反腐败人力、物力投入取得最大化的反腐败成效,这时我们就要在反腐败短期成效与长期成效之间作出取舍、在腐败预防的模式选择上根据反腐败目标的轻重缓急作出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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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刘启君,男,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武汉预防职务犯罪研究中心研究员;陈传东,男,武汉市人民检察院预防处处长,武汉预防职务犯罪研究中心办公室主任,华中科技大学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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