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遏制“三公”领域腐败问题研究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按照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现代市场体系的要求推进相关改革,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市场运行机制”。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推进要素市场改革”。根据中央纪委的课题部署,福建省纪委、监察厅成立了防范和遏制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以下简称“三公”领域)腐败问题研究总课题组。课题组着眼于总结经验、剖析问题、理清思路、研究对策,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研,并拟定分课题,安排相关设区市纪委、监察局和驻省直单位纪检组、监察室进行同步调研。在汇总多方面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形成本课题调研报告。
一、我国推进“三公”领域市场运行机制改革的发展历程
1956年,我国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建立起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以行政化手段直接决定公共资源的配置、公共资产的交易和公共产品的生产。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这种行政化手段逐渐暴露出低效率、不公正、易腐败的弊端。为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拉开了“三公”领域市场运行机制改革(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以前称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序幕。调研认为,改革进程大概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探索阶段(1978年—1992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推进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此后,国家先后出台了《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等政策法规,提出“要改革单纯用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的老办法,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这一时期,对“三公”领域市场运行机制改革进行了初步探索:一是改革的领域比较狭窄,主要集中在工程建设领域,产权交易从1988年开始试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从1990年开始试点;二是市场运行方式主要是招投标,也试行了拍卖方式;三是要素市场建设刚刚起步,在省会城市或中心城市成立了一批机电设备招标中心等。
第二阶段:推进阶段(1992年—200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此后,国家陆续出台了《招标投标法》、《拍卖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关于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政策法规。这一时期,“三公”领域市场运行机制改革取得较大的发展:一是改革的领域得到拓展,由主要在工程建设领域,拓展到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发包、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等四个领域;二是市场运行方式由主要实行招投标,到招标、公开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并存;三是要素市场得到一定的发展,初步形成了产权交易市场、土地交易市场、有形建筑市场、政府采购中心等四大要素市场。
第三阶段:发展阶段(2002年至今)。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此后,国务院分五批次取消涵盖“三公”领域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家陆续出台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法》、《行政许可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政策法规。这一时期,“三公”领域市场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一是改革的领域向社会公共服务等新的领域延伸,市场运行机制改革向广度和深度拓展;二是市场运行方式不断创新,科技含量日益提高,出现公开竞价、密封式报价、两轮竞价、20+N动态连续竞价等新的方式,并注重多种方式的综合运用以及运行方式的规范;三是有形建筑市场、土地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要素市场蓬勃兴起,服务功能日益完善,并朝着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方向发展。
二、我省推进“三公”领域市场运行机制改革的主要做法
福建省从上世纪80年代也开始逐步推进“三公”领域市场运行机制改革,一些领域的改革还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尤其是2006年省政府办公厅批转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若干意见》、2007年7月全省预防腐败工作会议将“三公”领域市场运行机制改革列入从源头预防腐败的七项重点工作之一后,按照“统筹安排、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从理清底数、机制改革、创新平台、加强监管、制度建设等方面入手,强力推进“三公”领域市场运行机制改革,取得了阶段性的明显成效。2008年,在国家预防腐败局和商务部主办的中国和亚非部分国家预防腐败研讨班上,专门介绍了我省“三公”领域市场运行机制改革的经验。主要做法如下:
一是公开改革项目。一直以来,由于部门利益驱动,“三公”领域的运作往往成为各部门不为人知的权力自留地。各部门有哪些公共资源、以什么方式运作、所得收益到哪里去,都由每个部门自己掌握。为了全面推进“三公”领域市场化运行改革,我省按照“登记造册、公示核对、督查调研、建档分类”的步骤,对各地各单位的公共资源及其配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使各部门的“家底”暴露在阳光下。截至2009年底,全省登记造册的“三公”领域项目共4大类68个科目,涵盖了自然性资源、公共性资源、资产性资源、服务性资源四大类,层面从省、市向县、乡、村延伸,全省已有634个乡镇建立镇村招投标机构。
二是引入市场机制。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和纪委高度重视市场机制改革,提出“不换思想就换人”、“凡是有人求的,一律实行招牌挂”等工作理念,强力推进市场运行机制改革。各有关部门坚持创新,积极探索“三公”领域市场运行机制,逐步形成招标、拍卖、挂牌、密封式报价、选择拍卖机构二次竞价、电子竞价、20+N连续动态竞价、网络竞价等一次性交易方式,以及BOT、股份制等市场经营方式,成功地解决了内部股东优先等改革的难题,实现了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公共服务品质的优化。例如,在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中,省产权交易中心综合运用20+N动态竞价、专家评审加竞价的复合式“两轮竞价”交易方式以及竞争承诺方式、谈判方式、参股权捆绑转让方式等,以58.86亿元转让原价值5亿多元的净资产(不含商誉、商标),实现国有资产增值53亿多元,增值率高达1060%,创造了同行业非上市公司股权价值高于上市公司溢价率的奇迹,被业界誉为“雪津神话”。再如,厦门市积极推进水务体制市场化改革,将原来隶属于不同行政主管部门的14个企事业单位分散经营的水资源管理职能进行剥离,由新成立的水务集团(股份制,社会资金4.61亿元)进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经营”,在没有任何财政拨款的情况下,做到保本微利,每年节约财政补贴5600万元,基本实现“政府放心,用户满意”的改革目标。
三是构建交易平台。从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我省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陆续建立了产权交易市场、土地交易市场、有形建筑市场、政府采购中心等要素市场。要素市场的建立,对于实现“三公”领域的市场化运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各要素市场都是由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自行建立的,客观上存在地区封锁和行业分割,不利于在更广阔的空间实现资源的有效流动。为此,我省近年来按照中央关于“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要求,扎实推进统一交易平台的建设。例如,针对我省产权市场分属省产权交易中心和九个设区市产权交易中心分散经营的现状,2007年底,由省产权交易中心牵头,省内各产权交易中心按照机构名称、隶属关系、利益格局“三不变”的原则,成立了海峡西岸区域性统一的产权市场——海西联合产权交易市场,研发了供闽、浙、赣、粤四省共用的海西联合产权交易市场挂牌报价系统,并致力于与台湾共同构建海峡联合产权市场。再如,三明市成立了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并将原先相对独立、分散的建设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招投标中心进行整合,成立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又如,莆田市对“一办三中心”(即市招投标办、行政服务中心、招投标中心和投资项目服务中心)进行整合,成立了市政府发展服务中心,将工程建设、土地矿产、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疗器械等主要领域纳入统一交易平台。
四是理顺监管体制。强化监督是“三公”领域市场运行机制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一方面,推进“管办分离”。针对各要素市场大多隶属于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状,一些地方积极探索要素市场的体制改革和权力的重新划分,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成立了一批独立于行业主管部门的阳光交易平台,实现与行业主管部门“四分开”,即机构分开、职能分开、人员分开和财务分开,打破管办不分、行业分割、部门垄断、地区封锁现状。另一方面,完善监管体系。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协调下,形成了由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联席会议统一领导、交易管理机构综合监管、交易中心规范交易行为、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监管和纪检监察机关执法监督的多方位、多渠道、多层次的综合监管体系。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实行违纪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建立不良行为“黑名单”及退出机制等。从2009年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以来,省纪委、监察厅组织对2008年以来全省立项、在建、竣工的规模以上的7662个项目进行排查,发现问题项目6800个,目前已整改纠正1355个;各级各部门受理举报和案件线索637件,立案403件,查实377件,给予党政纪处分215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98人,组织处理29人;继续会同省公安厅、住建厅开展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累计查处案件375件,抓获犯罪嫌疑人265人,涉案金额50多亿元,已依照刑法规定的“串通投标罪”追究刑事责任77人。
五是完善制度建设。为实现“三公”领域市场交易行为依法依规规范化运作,我省着重从四个方面完善制度:一是建立总规则,搞好整体规划。2006年,省政府办公厅批转了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全省“三公”领域市场运行机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配置范围、配置方式、收益处置等提出规范性要求,强调抓好规划、评估、审核、交易、监管等环节的制度建设。目前,省人大、厦门市人大已将《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管理办法》列入立法调研项目,莆田等地已经制定、出台《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管理办法》。二是完善交易制度,规范交易规则。出台了《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规定》、《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公示试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推行1500万元以下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随机抽取中标人、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等办法,完善招标投标制度。三是建立违规档案制度,促进诚信建设。出台了《全面推行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意见》等规范性文件。7个省直部门推行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并实现了集中公告、互联互通,已公布档案97个。四是强化监管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出台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福建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等规范性文件。
三、现阶段“三公”领域腐败问题的表现及其成因
总的看,推进“三公”领域市场运行机制改革之后,“三公”领域一些腐败问题滋生的土壤逐步被清除,权力运行更加规范,市场运行机制更加健全,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工作取得进展。但是,由于当前正处于传统的行政化运行方式向新的市场化运行方式转型、新旧两种机制并存时期,市场运行机制仍不完善,传统行政化手段的影响因素仍然存在。在这种大背景下,“三公”领域不可避免地仍然存在一些腐败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避市场机制,排斥市场竞争。有的在国有、集体土地出让中采用协议出让规避“招拍挂”,有的以“议标”、“邀标”取代公开招投标。有的地方政府与房地产开发商串通,先以建“经济适用房”为由,通过划拨方式获取土地,然后补交少量土地出让金,将划拨用地直接变更为出让用地,从而规避土地出让“招拍挂”规定。有的国有企业在进行资产转让时,无视关于“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政策规定,而是用“以租代转”等变通方式,千方百计进行场外交易。有的任意选择交易方式,实践中协议转让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例如,南平市国投公司操作的8宗企业产权转让中,多数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二)违规插手审批,干预市场活动。一是个别领导干部利用行政审批权参与公共资源的分配,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例如在国有土地使用权配置领域,从土地征用、收储到出让由国土局一家完成,寻租的机会极大。近期查处的原漳州市国土局局长庄某案就比较典型。庄某将权钱交易渗透到土地征用、土地审批、办证、测量、土地转让置换和收取土地出让金等土地管理的每一个环节,从中获取非法收入。其次是违规设置审批门槛。有的违规指定特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作为审批的门槛,为部分中介组织承揽业务、乱收费,共同分享乱收费的利益。有的通过设置不当的准入条件和交易门槛排斥竞争者。如,有的地方在土地“招拍挂”时故意抬高地价,设置修建学校、道路等附加条件,阻止除意向单位以外的开发商参与竞买,事后再通过变更容积率等方式变相补偿开发商。
(三)操纵交易信息,扰乱市场机制。有的公职人员在交易项目的信息发布上,通过不公开或者控制发布范围、缩短信息发布期等方式进行私下交易。如,一些产权交易没有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关于产权转让应公告20个工作日征集受让方的要求,而是人为更改为7天公告期。
(四)串通中介组织,破坏市场秩序。一些公职人员或者国有企业的管理层,通过虚假评估、协助投标人伪造证书、论证式评估(即按买卖双方事先协商谈妥的价格进行论证式“评估”)等方式操作招投标,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例如,芗城法院执行局某执行法官在拍卖市区一块7.2亩的土地时,与评估机构、拍卖机构互相勾结,收受贿赂,滥用职权,低估贱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52万元。
调研认为,“三公”领域腐败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原因是:
1、思想观念不转变。一些部门和个别领导干部思想因循守旧,排斥市场机制。思想观念不转变的深层次原因是利益纠葛,他们害怕推行“三公”领域市场运行机制改革会影响部门既得利益,削弱手中权力,无视《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规定,仍然用行政审批等方式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完成运行的项目,不愿意看到规范化的、平等竞争的市场机制的建立,不但竭力阻碍市场化改革,以便保持利用权力进行牟取私利活动的制度基础,而且积极进行“设租”、“造租”活动,以种种名义加强行政权力对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的干预,为腐败行为留下制度机制空间。
2、市场机制不完善。一是竞争机制不完善。竞争方式单一,实践中甚至有将“招拍挂”等同于市场运行机制,无法适应“三公”领域多样性的要求。竞争程序不细化,给腐败分子留下可乘之机。竞争规则不科学,有的将价格作为竞争的唯一因素,无法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二是价格机制不充分。当前“一地区一市场” 、“一项目一市场”的市场格局不断强化,这种行业分割、部门垄断、地区封锁的市场格局,无法在更广范围内发现最优交易对象、形成合理价格。
3、行政改革不到位。明晰政府管理与市场调节的界限,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然而由于目前改革尚没有到位,导致腐败的制度缺陷还比较突出。一是权力过于集中。“三公”领域资源的管理权主要集中在少数政府部门和部门领导手中,容易导致“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个人化”。二是监管体制不合理。长期以来我国形成了公共资源配置的监管主要分散由各主管部门实施,形成多头监管和同体监管的弊端。多头监管使得各个部门分工不明确,职责不明,职能交叉、主次不清致使监管存在“盲区”,容易流于形式。同体监管使得监督者和被监督者极易形成利益共同体。
4、法规制度不健全。近年来,“三公”领域的法规制度逐步建立,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不平衡。国家比较重视、市场运行机制改革推行较早的领域,如建筑工程、土地资源等,其法律法规相对比较完善。但其他推行市场运行机制较晚的领域,如森林资源、服务资源等,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相当缺乏,造成了制度的不平衡。如《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均未明确规定资源必须以招投标、拍卖、挂牌等程序实现配置。二是不具体。当前,尽管各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但与之配套的可操作性实施办法和细则较少。如《厦门市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中虽然规定要采取招标的形式出让经营权,但没有具体实施细则。有的制度弹性大,一般性要求多、强制性规定少,面上要求多、可操作性规定少,因而执行起来带有一定的随意性、盲目性和不稳定性。三是不协调。《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在适用范围、监管主体、信息发布媒介、投诉处理机制等方面的规定均有所不同,甚至存在矛盾,导致适用法律困难。
四、防范和遏制“三公”领域腐败问题的基本思路
调研认为,防范和遏制“三公”领域腐败问题,涉及到部门权力的重新调整与划分,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需要从体制、机制改革入手。要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权力运行,减少权力对公共资源配置的不当干预;推进要素市场改革,不断健全市场机制;规范市场中介组织行为,切断“三公”领域腐败利益链条,从而明晰政府管理、市场调节、中介服务的边界,从根本上铲除“三公”领域腐败问题滋生的制度土壤。
在实践中要认真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在防治思路上,坚持惩治腐败和预防腐败相结合的原则。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是反腐倡廉的基本方针,对防范和遏制“三公”领域腐败问题也是适用的。既要通过严厉惩治腐败行为,有力打击和震慑腐败分子,更要通过制度改革,解决滋生腐败问题的体制机制制度问题,从源头上铲除“三公”领域腐败滋生、蔓延的制度土壤。因此,要大力推进“三公”领域市场运行机制改革,明晰政府管理与市场调节的边界,在权力与市场之间建立一道制度防火墙,从源头防治“三公”领域腐败问题。同时,要严厉打击“三公”领域违纪违法行为,为市场运行机制改革扫清障碍。
2、在机制设计上,坚持市场运行机制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三公”领域市场运行机制改革的核心,是科学设定政府与市场的角色。在计划经济时代,“三公”领域项目交易完全由政府依靠行政命令来完成,政府唱独角戏,市场被排斥在外。推行“三公”领域市场运行机制改革,目标是使市场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对公共资源的配置、公共资产的交易和公共产品的生产起基础性作用,从体制、机制上减少权力的不当干预。在这种模式下,市场通过平等、公开竞争形成价格,决定“三公”领域交易项目的进退流转;政府通过构建要素市场、制定游戏规则、监督市场运行等,弥补市场的缺点和不足,促进市场机制的有序、规范运作。
3、在价值取向上,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公共资源、公共资产、公共产品具有所有资源的共同属性即价值属性,要求实现价值最大化;同时,还具有区别于其他资源的特殊性即公益性,为公众服务、为公众所使用、由公众受益。一般来说,市场运行机制有利于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从根本上说与维护群众利益是一致的。但是,由于改革情况比较复杂和市场运行机制的不完善,也容易顾此失彼。因此,对于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城市公交、供水、供气、供电、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社区卫生等公共产品的生产,要切实考虑群众的利益;在推进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时,要防止单纯讲求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利益的破坏性、掠夺性开发,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在推进公共资产的交易上,要切实考虑国家经济利益的安全等。
4、在改革推力上,坚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与行业主管部门各负其责相结合的原则。“三公”领域市场运行机制改革是从源头防治腐败的制度性措施,涉及到部门利益的重新调整问题。一直以来,各行业主管部门长期存在被动应付的思想,改革主要依靠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协调、强力推动。但是,“三公”领域市场运行机制改革本身,也是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涉及到体制机制的各种问题,需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各级各部门形成合力才能完成。因此,纪检监察机关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定位,通过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推动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化被动为主动,共同推动改革的进程,防止包办代替。
五、从源头上防范和遏制“三公”领域腐败问题的具体对策
当前,要按照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提出的“推进要素市场改革、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现代市场体系”的要求,朝着“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信息化、市场化”的方向,推进“三公”领域市场运行机制改革,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建立健全市场化改革的推进机制。总结推广厦门等地推进“三公”领域市场运行机制改革的工作机制,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主抓、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财政部门。联席会议要进行科学规划,统筹安排,明确近期、中期、远期“三公”领域市场运行机制改革的方式、重点等,不断充实和完善进入市场的配置目录。政府每年通过任务书的形式将“三公”工作下达给各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财政部门实行“点对点”督促、推动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各协办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任务。纪检监察机关确定一个部门(如监察综合室)做好日常监督工作,并将“三公”工作纳入执法监察、纠风专项治理和政府绩效管理范畴。
2、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步伐。公共权力的行使与市场机制的运行互为正相关关系。公共权力的行使越规范,市场机制越能充分发挥基础性作用。要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把市场机制能够承担的“三公”领域事项交给市场去完成,逐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要组织协调各级各部门,紧紧围绕权力的“取得有据、配置科学、运行公开、行使依法、监督到位”建立制度,特别注重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压缩自由裁量空间,使行政行为更为公正,减少政府对包括“三公”领域在内的微观经济运行的不当干预。
3、进一步优化市场运行机制。对于进入市场的公共资源,尽量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公开竞价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严把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协议出让等方式。创新配置方式,总结推广一些地方综合运用密封式报价、选择拍卖机构二次竞价、电子竞价、20+N动态竞价、专家评审加竞价的复合式“两轮竞价”等交易方式的成功经验,避免简单依靠一种配置方式带来的弊端,不断优化规范市场运行方式,减少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4、构建全省统一的电子竞价平台。要借鉴湖北、江西、青岛、深圳、珠海等地以及国务院国资委产权交易监管系统的成功经验,按照“统一管理、管办分离、透明高效、规范运行”的原则,将现有的土地交易市场、有形建筑市场、政府采购中心、产权交易市场等要素市场,整合成集信息发布、交易竞价、部门监管、公众监督为一体的全省统一电子交易平台,实现利用一个市场、服务所有市场主体的目标。做到“六个统一”:统一交易平台、统一交易开评标区、统一评标专家库、统一交易信息发布、统一受理报名、统一交易结果公示。实现“七个公开”:交易信息公开、交易制度公开、评标方法公开、操作程序公开、收费项目公开、工作纪律公开、查处结果公开。做到“应进必进、能进则进、进则规范、操作透明”,杜绝各种私下交易、幕后交易等暗箱操作行为,实现集中交易、阳光操作、资源共享、规范管理。
5、增强监管实效。要理顺监管体制,改变当前存在的多头监管、分散监管和同体监督等问题,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责任,形成联席会议综合监管、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监管、交易市场程序监控、纪检监察机关执法监察的多层次联合监管体系。要明确重点监管环节和重点监管领域,加强对土地、矿产、工程建设、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监控,严肃查处违规场外交易、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和干预工程建设、工程建设中串通投标、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等违纪违法行为。推行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加大曝光力度。要在关键环节科学设置电子监察点,运用科技手段增强监管实效。
6、完善“三公”领域制度建设。要加快“三公”领域基础性法规的立法步伐,总体规定“三公”领域的范围、运行方式、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监管责任等,明确政府管理、市场调节、中介服务各自的边界。要按照市场运行原则,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围绕综合性文件进行立、改、废。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围绕“三公”领域市场运行的规划、评估、审核、交易、监管、评价等六个环节加强专项制度建设,细化规则和程序,逐步形成相对健全的制度体系。在规划上,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三公”领域市场运行机制改革制定周密的规划;在评估上,建立公开听证、专家论证、价格评估等制度,完善公共资源价格评估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腐败问题;在审核上,建立审核、批准、确认、管理、监督和备案审查等制度;在交易上,建立信息公开披露、专家评标、招标上预选、代理机构比选等制度;在监管上,认真贯彻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切实规范招标人、投标人、评委的行为,进一步加强标后监管;在评价上,根据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评价标准和考核办法,加强对市场配置后的效益进行综合评价检查,避免“一配了之”,促进配置效果的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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