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亟需克服传统廉政文化五种倾向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2 来源:三湘风纪网

 

    当前,传统廉政文化有五种倾向需要克服:
    一是重宏大价值而轻具体制度。如今,中国社会正在发生巨大而深刻的变化,但古老的传统却仍然在影响着我们的行为,影响着包括廉政制度建设在内的所有制度建设实践,以至于提出了很多动听的口号,发布了很多措辞严厉的文件,但在具体制度建设方面却少有建树,始终没有摆脱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怪圈。宣言不等于现实,一个良好的社会制度实际上是由许许多多细微的甚至是琐碎的“小制度”合力构成,仿佛滚滚长江本是由无数支江细流汇聚而成,离开了具体制度的建设,宏大而高扬的口号只不过是没有多大意义的空气振动而已。
    二是重德治轻法治。由于儒家伦理观在中国古代社会始终居于支配地位,因而道德教化在治国理政中的作用也就被无限拔高了。无论是董仲舒提出的“刑者德之辅”,还是唐代律家倡导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或者是清康熙帝提出的“以德化民,以刑弼教”,其主旨无不在强调道德教化在综合治理中的主导地位。治民先治吏是历代王朝共同的政治经验,中国古代百姓也视官如父母,因此官吏的道德素质状况不仅直接影响着国家的统治效能,而且对整个社会的道德状况有广泛影响。正所谓官德如风,民德如草,官风正则民风纯。虽然道德教化在打击贪官、反对腐败方面所起的作用是应当肯定的,但统治者意图通过突出道德教化来唤醒官员的良知和责任感,从而远恶近善,遵纪守法,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在中国古代的政治实践中从未实现过。对人性的善恶判定不同,是一个社会选择人治、德治与法治的重要原因。德治模式主张“性本善”,以为人人皆可为尧舜,试图将人人都塑造成圣人,并以人类普遍行为所仰视的至高规范的道德为标准,而这一标准往往是空中楼阁,无法让人人实现,缺乏可操作性。法治模式则是首先把人摆在世俗的层面,从假定的人类丛林规则出发,认为人具有自私性与恶,人性中的自私、贪婪必须以法律去克服,不能违背的法律是人在社会行动中需保持的最低底线。而任何一个俗人是否成为圣人,则在法律层面上留下了无限的道德提升空间,因而法治模式是符合日常生活的,是可行的,也是人性的。现代社会,法治优于德治的观念已逐渐深入人心。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提出党要依法执政,说明我们已经意识到依法治国的重要性。
    三是重权力轻责任。传统的中国社会一直奉行“国家至上”和“权力本位”,重权力而轻权利和责任,从而使中国社会最终走向一种权力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权力可以无限放大,而责任却模糊不清,甚至领导一句话就可以轻描淡写地免除自己的责任,长此以往必然助长了官员的恣意妄为。权力是有权支配他人的强制力,是建立在国家机器之上的权力,本身有很强的自我扩张性,不对权力进行分割、约束,它会很自然的超范围行使。而过度的,不受限制、没有监督的权力是民主的大敌,无疑对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都是灾难性的。这不仅在中国,即使在世界各国都有过惨痛的教训。权力和责任是紧密相连的,责任是对权力的限制。无论何人,只要享有某种权力,同时就承担了相应的责任。执政党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党在掌握了国家权力的同时,就承担了向人民负责、向社会负责的责任,并受到国家法律、社会道德的制约。只有谨记权力与责任对应,才能真正肩负起自己的使命,才能长久地掌握权力。无论权力行使者的日常表现如何,无论其过去有多么重要的政绩,一旦出现严重失误,理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法治政府首先应当是责任政府,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履行职责的过程,应当克服重权力轻责任的思想,强化责任意识,将承担责任作为行使权力的重要目标,以责任制约权力,保障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
   四是重实体轻程序。“重实体轻程序”是中国社会既有的思维惯性。无论是官员、当事人还是普通公众,他们关注的往往是结果,而不太重视过程、步骤和方式,将程序简地理解为实体的附属和实现实体内容的手段或方法,甚至在一些情况下,出于效率、便利、实用的考虑,还会故意通过牺牲程序来保证某种预期的结果。当前的廉政制度建设中同样存在重实体制度建设轻程序性制度建设的倾向,在已制定的一些制度中,由于保证实体性制度落实的程序性规定较少,因而在实际操作中有较大的难度和随意性,导致很多好的制度流于形式,程序正义才是“看得见的正义”,程序是实体的保障,没有良好的程序制度设计,再美好的实体制度也会变成一纸空文,从而得不到有效施行。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重实体轻程序”传统积弊的危害性被越来越多的人关注,程序的价值得以凸显。
五是重身份轻契约。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为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戴上了沉重的枷锁,自然经济的越强发达使中国社会出现了高度发达的身份制度。“身份社会”在一定意义上就是“熟人社会”、“关系社会”,这在我国表现得可谓淋漓尽致,无论办什么事,第一反应就是找熟人。子女入学入托,大学生求职就业,职工分配住房,看病寻医问药,乃至言辞问答之间都需要找个熟人,提拔任何干部这种高难度的事情就更非“熟人”不成。有了熟人,不仅可以把事情办成,还可以办好办快办省。“熟人社会”在社会上形成了凭“关系”办事的坏风气,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熟人社会”传统给文明社会发展带来的最不堪的后果,就是规则普遍无人遵守,欺诈现象比比皆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置若罔闻,法律的适用率大大下降,权威性迅速降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社会经济主体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享有越来越多的自主权和自由权,人们相互之间的社会交往关系更多地通过契约关系来实现。从“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转变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契约社会”不同于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的“熟人社会”,它的基础是对法律、规章制度和各种合同等广泛意义上的契约的共同遵守和履行。在“契约社会”,契约是设定人们权利义务的常规手段。契约的本质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它主要依靠每个当事人自身的努力,通过自由竞争,自己设定权利、自觉履行义务、自己承担责任。契约的基础是主体平等、权义对等、等价有偿。契约社会是一个平等社会,它反对特权,提倡共享。“契约社会”是法治社会。我们要以更新观念,重视教育,提高公民综合素质为目标,树立强烈的现代意识、法制意识和公仆意识,从根本上打破传统的身份制度,构建和发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建设相适应的契约型社会。(长沙市纪委 芙蓉区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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