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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标宜猛 治本要深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0-11-30 09:01 来源:学习时报

 

张斌强 任建明

  不久前,中央纪委、中组部、监察部联合印发《关于严厉整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的通知》,对干部选拔任用中的行贿受贿问题的重点整治进行了工作部署。最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又联合下发了《坚决刹住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关于12起违规违纪用人典型案件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对12起干部选拔任用中出现的造假骗官、带病提拔、行贿买官受贿卖官、突击调整干部、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拉票贿选等问题进行了通报。文件指出要严肃整治干部选拔任命中的种种问题,“坚决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这次中央重拳迭出的主要背景是党的十八大前的集中换届。根据我国五年一届的“政治周期”,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一直到乡镇政府,从上到下都是五年一个任期。按照党和政府人事调整的惯例,在2012年召开的十八大之前两年,全国会自上而下进行集中换届,密集调整人事布局。可以预见,如果不加大监督和惩处工作力度,买卖官职等腐败案件会集中爆发。换届过程中出现的用人腐败会直接导致换届失败,为未来一届班子种下恶果。而且出现严重的“带病上岗”、“带病提拔”、“边腐败边提拔”等现象,还会破坏政治系统,腐蚀权力核心,摧毁人们对于政治和政府的信任,造成难以想象的严重后果。

  治理干部选拔任命中存在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既要“重病下猛药”进行治标,还要从制度上进行治本。

  治标宜猛  

  治标见效快,短期效果显著,能够有效查处腐败案件,惩处腐败分子,遏制腐败的恶化和蔓延,对其他人起到震慑和教育的作用。治理用人腐败,治标是十分重要的。自2008年5月印发《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以来,全国共查处违规违纪用人问题10716起。《通报》中的12起违规违纪用人典型案件,反映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有快速蔓延且情节日益恶劣的趋势,因此,治标还应猛和狠。

  重点应治理用人中的行贿受贿行为和买卖官职问题。首先,要通过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法律手段,进行严厉处罚。以湖南省株洲市人大原副主任龙国华为例,龙在位期间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曾研究通过了118名干部的任免,并存在受贿卖官等严重问题,龙一审被审判处无期徒刑。部分官员无视党纪国法,肆无忌惮地进行买卖官职、批发官帽的勾当,人事调整中的行贿受贿已经从秘密交易演变为明火执仗的行为。一定要通过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法律手段,让敢于买卖官职者得不偿失,追悔莫及,臭名远扬,身败名裂。不如此,不足以震慑其嚣张气焰;不如此,不足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

  其次,要及时通报查实案件,警示教育干部,做到“查处一起、通报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严厉惩处干部选拔中的买卖官职行为,同时及时向各级党政干部通告案情,对党政干部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使得潜在的腐败者从对被发现的腐败者受到的惩戒中吸取经验教训,从而不敢买官卖官,有效地遏制用人腐败的蔓延。及时向社会通报查实案件,鼓励群众和媒体进行监督举报,给潜在的腐败者造成社会舆论压力,增加腐败被发现的概率,从而减少腐败的发生。

  治本宜深  

  《通报》指出,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要加强事前报告、事后评议、离任检查、违规失职追究四项监督制度的执行力度;加大干部人事改革力度,深入贯彻《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从根本上解决选人用人方面的突出问题”。这些都是与治本有关的精神,是更加重要的。

  治本是根本。解决用人腐败问题,需要从制度上进行治本。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反腐败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逐步加大治本的力度”。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在治理用人腐败上,做了很多意义重大的制度创新工作,由此也基本确立了正确的方向和原则。意义最重大的制度性工作完成于2004年。这年4月,中央颁布了《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和《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等5个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文件。这 5个文件,加上此前经中央同意、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通称“5+1”文件。这 6个文件特别是其中的前3个文件构成了党的十六大以来意义最为重大的用人制度改革创新或用人制度模式构建工作。以“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为主体内容的竞争制度、决定规则及其原则基本得以确立。

  2009年12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的通知,《规划纲要》提出了当前和下一阶段党政干部制度改革的若干个重点难点问题,其中探索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是一大创举。该制度要求拟提拔干部就“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情况、本人涉及当地干部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情况、公示中群众反映问题的有关情况及其他方面廉政情况”向组织报告。

  制度是反腐败取得成功的战略选择,遏制和治理用人腐败,需要依靠制度选人用人。我国目前的选人模式(我们所说的干部选拔任用方式)属于“伯乐相马”,是由一个人或少数人来挑选和决定官员任用的,人的作用大而制度的作用小。我们提倡实现选人模式由“伯乐相马”到“规则赛马”的彻底变革,在“规则赛马”模式下,是由各种各样的竞争性制度规则为主导,来决定官员的任用的,制度的作用大而人的作用小。

  要实现这种彻底转变,就要把用人决定权从少数领导干部手中剥夺出来,交给制度。以竞争性制度规则取代个人决定,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作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方式,系统推进党政领导选拔制度改革,将干部选拔和任命的科学方式和民主手段“经常化”和“制度化”。

  在采取制度选人的模式之后,人的作用在时间上主要体现在前半段,即在制定党的干部政策、干部标准以及进行候选人资格审查、政治忠诚审查、廉政审查等上,正确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制度的作用在时间上主要体现在后半段,即候选人一旦确定,就完全交由制度去决定——选举或考试,采用“非考即选”、“非选即考”,或者“考选结合”的选拔机制,真正做到人事调整由制度决定,而不是制度作为一个幌子事实上由人决定。否则,制度的作用可能完全被肢解、消解或阉割。近几年来,一些地方政府推行的制度选人的模式取得了比较好的成效,值得推广学习,如河北交通系统的内部竞争上岗办法,江苏宿迁首创的“公推公选”。

  针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有快速蔓延且情节日益恶劣的趋势,既需要通过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法律手段严厉处罚,同时及时通报查实案件,惩前毖后,实现惩治和威慑作用;更要推行制度选人的模式构建和制度创新,减少人为地对制度的激励机制的扭曲,通过“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等基本手段,实现量才用人,人尽其能。既可以遏制用人腐败,同时可以提高政府绩效,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在强调制度选人模式的同时,必须清醒的认识到,虽然我国在用人制度上有了重大突破和创新,但是在制度原则、制度内容和制度执行方面还存在一定缺陷和漏洞,还需要在继续矫正原则、修正和完善制度、强化执行上持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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