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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反腐模式转型的内在逻辑与发展路径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0-12-01 10:22 来源:预防职务犯罪学刊

 

  □ 胡杨  

  摘要:经过60年实践探索,中国特色的反腐败体系已基本形成。本文在对不同历史时期反腐模式及其功能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重点阐释从运动反腐、权力反腐、制度反腐到体系反腐模式转型的内在逻辑和发展路径,分析当前我国反腐模式转型面临的现实困境,提出进一步推动我国反腐模式转型的具体路径。

  

  关键词:中国特色反腐模式;转型;内在逻辑;发展路径

  

  一、中国特色反腐败模式转型的基本过程

  

  从历史与逻辑统一的视角看,中国特色反腐模式转型处在与中国传统文化、政治体制、经济发展和社会背景等许多复杂因素交织的格局之中,呈现出鲜明的政治性、时代性、历史性和规律性。经过“运动反腐”、“权力反腐”、“制度反腐”模式的积累和发展,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体系反腐”基本框架。

 

  (1)运动反腐。运动反腐是计划体制下形成的、带有强烈“阶级斗争”时代特征和“群众运动”色彩的一种反腐模式。运动反腐起源于革命战争时期的整风运动,形成于文化大革命时期的群众运动,是群众运动思想在反腐领域的具体体现。

 

  建国伊始,国内外各种反共势力威胁依然存在,和平时代的享乐主义思想开始蔓延,贪污、浪费、官僚主义等现象开始大幅蔓延。为此,1952年1月4日,毛泽东亲笔修改的《人民日报》社论指出:“对于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的严重现象,如果不加以彻底肃清,它们就要腐蚀我们的党,腐蚀我们的政府……一句话,这就有亡党、亡国、亡身的危险。”新中国反腐大幕由此拉开。《社论》发表后,“整风运动”迅速扩大,1951年在党政机关开展了“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1952年在私营工商业开展了“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骗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和“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1953年后,运动反腐开始从中央到地方、从干部作风问题向更广泛的领域拓展,“新三反”、“新五反”运动陆续展开。 1963年开始“四清”运动 ,使运动反腐模式日渐成熟。1966年,随着文化大革命爆发,群众运动演变成为阶级斗争和社会运动的主要手段,反腐败也成为当时群众运动的内容之一。

 

  运动反腐模式主要是通过执政党特别是主要领导人组织发动,充分尊重群众的反腐主体地位,依靠群众举报、组织等深度参与的一种反腐模式。这种反腐模式适应了当时阶级斗争的需要,既有预防和惩治官员腐败、巩固新生政权的政治功能,更有净化社会风气,形成社会崇廉氛围的社会文化功能。因此,“单就反腐败的效果而言,群众运动是非常有效的,对于腐败分子有很大的威慑力。”[1]然而,随着阶级斗争扩大化,运动反腐也不可避免地出现扩大化倾向,不仅最终导致国家反腐体系的全面崩溃,而且引起了严重的社会动乱。

 

  (2) 权力反腐。权力反腐是一种以权力为主导、通过领导权力意志推动,以权力制约平衡关系调整为主要内容的一种反腐模式。与当时我国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社会转型相适应,“权力反腐”模式实质是也从“运动反腐”模式向“制度反腐”模式转型的过渡形式。

 

  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重大社会转型期,体制转型也为腐败滋生提供了大量机会。一方面,原有干部作风问题随形势发展而不断演变,“拉关系”、“走后门”等新的不正之风开始广泛盛行;另一方面,权力寻租型经济腐败更加严重,数量越来越大,贪污受贿的领域不断扩大,“官倒”、“官商”、索贿受贿、走私、套汇、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等经济性腐败不断蔓延。“我们自从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两个方面的政策以来,不过一两年时间,就有相当多的干部被腐蚀了。卷进经济犯罪活动的人不是小量的,而是大量的。犯罪的严重情况,不是过去“三反”、“五反”那个时候能比的。”[2]

 

  在制度反腐模式还没有确立条件下,推动反腐的路径只有两条:一是靠领导权力推动,加大对典型案件的查处,二是权力制约结构关系的调整,主要表现为恢复和强化纪检监察专门机关的职能,以及国家权力结构的调整,如党政分开、政企分开等。是否存在权力反腐模式目前也还存在着争议。[3]不过,在制度反腐还没有确立的条件下,领导权力推动和权力关系调整不仅具有合理性,而且具有很强的实效性,为制度反腐模式转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制度反腐。作为一种模式,制度反腐主要是以制度建设为核心的全方位反腐体系建设的探索。从狭义上看,制度反腐主要依赖制度建设、而不是群众运动或领导权力来推动反腐;从广义上看,制度反腐是一项庞大的长期的系统工程,既有反腐制度建设的全面推进,也有反腐体制机制的深入改革,既有监督组织体系的健全,也有权力制约平衡结构的调整。所有这些反腐手段都必须通过制度建设途径来实现。截至2007年10月,中央纪委监察部共制定或修订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60余件,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制定40余件,地方和部门起草1000余件。[4]制度反腐模式既与制度建设的第二次转型的大背景相适应,也满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反腐倡廉的实践需要,克服了运动反腐、权力反腐模式的内在困境。

 

  (4)体系反腐。所谓体系反腐就是通过建立健全惩防并举反腐败体系框架,构建国家廉政体系,来最终实现“综合治理、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一种反腐模式。2005年1月,中共中央颁布《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标志着我国“体系反腐”模式目标基本确定。

 

  从反腐体系自身来看,体系反腐模式体现了综合性、多元化、系统性等特征。体系反腐模式吸收了既往反腐模式的合理成分和核心经验,在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性方针,既注重全面性,系统性,又凸显重点,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主要体现在:一是体系反腐主体具有多元性,专门机构、草根民众和社会组织都逐渐成为反腐的主体,二是体系反腐手段具有多元化,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都成为反腐的重要手段,三是体系反腐方略具有立体化,观念预防、科技预防和制度预防的作用都凸显出来。

 

  从反腐体系与国家治理体系的关系看,体系反腐模式逐渐实现了与国家治理体系的“无缝隙”对接。十七大以来,反腐倡廉建设上升成为党的建设高度,成为新时期党建设体系的重要内容。与此同时,在改革开放的全过程中,反腐倡廉建设始终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贯穿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反腐体系与国家治理体系建设实现有机统一。

 

  从体系反腐与国际反腐的对接上看,体系反腐模式实现了国内反腐与国际反腐模式的有机结合。国际反腐经验表明,“医治腐败的根本途径是构建国家廉政体系,这是最有效的反腐败改革计划,也是人类反腐败智慧的结晶。”[5]不论一个国家处在什么样的发展阶段,采用什么样的社会制度,腐败的程度多么严重,建立国家廉政体系对于医治腐败都具有普遍性和适应性,这一体系旨在使腐败由“低风险、高回报”成为“高风险、低回报”的行为。

  

  二、中国特色反腐模式转型的内在逻辑

  

  中国特色反腐模式转型既受不同历史时期我国腐败形势与反腐任务的直接影响,同时又与我国不同发展阶段的文化传统、政治体制、经济发展和社会背景等紧密相关,体现了路径依赖与渐进积累、传统渗透与现代转型、政党本位与权力推动的逻辑特征。

  

  (一)路径依赖与渐进积累

  

  道格拉斯•C•诺斯认为,制度变迁过程中存在着某种“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机制,这种机制使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一路径,它的既定方向就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甚至进入一种低效“锁定“(lock-in)状态,即所谓的路径依赖。

 

  受中国传统文化的深刻影响,中国反腐模式转型带有典型的路径依赖特征。我国古代行政监察权能的至上性、监察手段“人治”与“法治”的交互性、监察机构独立性和依附性之间的内在张力,一直在建国后我国不同历史阶段反腐模式转型中得到很好的体现。[6]

 

  从形式上看,我国反腐模式转型经历了一个彻底否定到深层反思的过程。然而,从本质上看,我国每一次反腐模式的转型,都是建立在对过去反腐模式的辩证否定之上,任何一种反腐模式的合理内核,都在后来的反腐模式得到继承和创新。到目前为止,领导权力意志依然是制度反腐、体系反腐模式中的关键推动力,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依然是当前我国反腐模式急待破解的难题。在体系反腐模式下,制度建设依然是最为直接、最为有效手段等等,我国反腐模式转型过程一直具有典型的渐进改革特征。

  

  (二)传统渗透与现代转型

  

  从总体上看,中国特色反腐模式转型是在整个国家从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从集权政治到民主政治、从一元总体性社会到多元社会的转型背景下发生的。现代社会转型的传统渗透和现代转型特征也深深嵌入到中国反腐模式转型全过程之中,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特色反腐模式转型是传统因素与现代力量交互交织、相互渗透、相互推进的结果。

 

  在传统中国社会,监察制度是我国古代政治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我国封建专制体制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标志。行政监察权依附皇权,又具有相对独立性,行政监察既具有整饬官员行为、维护封建专制的功能,同时发挥提供社会准则、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能。在中国反腐模式转型过程中,反腐功能既与现代国家建设、政党建设、民生建设紧密相关,体现现代国家建设的基本特性,同时又很好地保留了传统行政监察的基本功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立后,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意识形态把群众推向反腐的最前台,也深深地渗透着传统文化要素。总之,传统渗透与现代转型是中国反腐模式转型的基本面相。从长期来看,反腐败也将是一个将责任目标直接指向官僚内部的、具有高度敏感性的政治事务,腐败治理也难以避免人格化性质的权力渗入,现代反腐模式既要遵循现代社会转型的基本规律,同时也要为传统文化的积淀留下足够的空间,中国反腐模式转型将一直会在传统渗透和现代转型的张力结构中寻找机会。

  

  (三)政党主导与权力推动

  

  执政党的中心地位和主导角色是反腐模式始终保持的特点。建国初的历次打击腐败官僚的运动,均是在党中央发起和主导下推向全国各个层级的。诸次运动的核心政策制定者和发布者都是党中央,尤其离不开毛泽东本人的决策和重视。其后,反腐模式逐渐纠正了党的领导机构代替政府机构发号施令的错误,反腐败的纲领、方针和政策逐渐跳出以党治党的局面,人大、行政系统和司法系统都开始建立了专门的腐败防治机构,但反腐败的实权机构仍然是党的纪检部门,诸多紧要敏感的反腐决策则需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做出决定。政党主导一以贯之。

 

  与政党主导相联系的是党的最高领导人在反腐败过程中一直扮演关键决策者的角色。毛泽东基于保卫新生政权和对外围敌对势力渗透的敏感性,高度重视针对党员干部的“反腐蚀”工作,将官员贪污腐败和其他作风不良问题均视为敌对的“资产阶级”的腐蚀所致,各种整风运动和“三反”“五反”运动均是在毛泽东的坚定推动下发起的。改革开放后,监督制度的缺陷和腐败机会的增加,使得各类腐败问题大大增加,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历任党和国家领导人均对腐败问题的严峻性质认识清醒,对腐败治理的各种手段不断推进,一些贪腐方面大案要案的破获,均以高层领导人的直接推动分不开。

 

  三、中国特色反腐败模式转型的现实困境

  

  从总体上看,建国60年来,中国特色反腐模式已经基本形成,对有效遏制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反腐模式转型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当前我国反腐模式转型在实践中还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困境。

  

  (一)政党本位的体制困境

  

  一个成功的反腐模式应该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有强有力的组织推动,能够保障反腐体系的正常运行;二是有有效的权力制衡结构和机制,能够建立腐败行为的自动矫正机制;其三,有广泛的社会动员力,能够赢得社会的广泛支持和深度参与。

 

  在中国反腐模式转型过程中,作为反腐败的领导机构,党在推动反腐、建立权力制衡结构以及动员社会力量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成为新中国反腐模式转型的重要经验。然而,政党本位的反腐体系也存在着一些体制性困境,如在反腐推动力上,过分依赖党组织和领导人推动,不可避免地会压制或削弱其他组织力量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其次,在权力制约协调的结构配置上,政党本位的反腐体制容易使党内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纪检监察机构也可能遭遇权力扩张和缺乏制约的组织困境,党内权力与国家权力结构之间无法形成良性的制约协调机制;其三,在不断强化党的动员力量的同时,政党本位也可能使反腐体系逐渐呈现封闭性、单一性的特征,导致社会参与的角色困境。

  

  (二)社会参与的角色困境

  

  有效的反腐模式不能离开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现代国家廉政体系建设除了需要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之外,更需要媒体、公民社会、私人部门、国际行动者等社会力量的参与。我国反腐模式转型走了一条从外到内的道路,社会参与的主体地位逐渐被被动化和边缘化,反腐模式逐渐陷入一种“内卷化”困境。 主要表现在:

 

  一是在引导性参与上,由于群众参与的机制不够健全,举报、信访难以得到有效地解决,群众的知情权、举报权、监督权得不到有效地保障,削弱社会参与主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无法实现引导性参与的功能。

 

  二是在主导性参与上,随着公民政治意识的张扬,以及信息技术的迅疾发展和普及,民间反腐、网络反腐逐渐成为新兴反腐力量,主导性参与成为社会参与的主要形式。然而,由于社会参与主体地位的边缘化,主导性的社会参与难以与引导性反腐体制实现有效地对接,从而导致党委政府与民间社会在反腐上的紧张关系。

  

  (三)多元手段的效应困境

  

  随着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范围的不断拓展,我们已经确立了教育、制度、监督、惩处、改革、纠风等多元的、综合性反腐方法体系。然而,在当前反腐倡廉建设形势下,多元化反腐倡廉建设方式方法的实践效果,并没有达到预期目的。主要表现在:

 

  一是从总体上看,虽然反腐手段渐趋多元化,但总体实效性差。一方面,反腐倡廉建设方式“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另一方面,反腐综合手段却难以形成综合效应,“腐败行为并未有所收敛,腐败的高发态势依旧,腐败与反腐败,始终存在此消彼长,腐败行为总体处于高位频发缓慢增长的趋势。”[7]

 

  二是反腐具体手段却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出现了“教育太软”、“制度太泛”、“监督太难”、“改革太慢”、“惩处不严”、“纠风太偏”等问题。如在教育上,虽然已经探索出多种廉政宣教形式,但很多宣教形式的实效性很差,形式主义凸显;又如在制度建设上,一方面,制度执行的效果低下,关键性制度如《国家预防腐败法》、《官员财产申报法》等却迟迟难以出台;在监督上,虽然我国监督体系非常广泛和健全,但监督缺位、越位、错位现象却依然严重,权力监督的有效机制缺乏;在惩处上,虽然查办了很多大案要案,但并没有遏制住腐败蔓延的趋势。

  

  (四)廉洁价值的文化困境

  

  “腐败是植根于(entrenched)、嵌入(embeded)社会环境之中的,社会环境既是腐败的结果,又有助于维持这种腐败。”[8]特定的关系网络、社会文化环境与滥用公权力的腐败行为会共生共衍,相互强化,导致消除腐败的努力难以取得实效。因此,廉洁价值体系是反腐败的文化和社会基础。

 

  中国反腐模式转型的过程应该也是廉洁文化价值体系建立的过程。然而,随着社会转型期我国文化价值体系的崩溃,核心的廉洁价值体系也呈现离散特征。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消费主义等消极价值观对社会主义廉洁价值体系产生强大的冲击,腐败领域出现一种“文化不抵抗”效应,甚至形成了一种社会性的腐败文化。表现在公众对腐败的认知上,则是两种矛盾性的表现:一方面是民众对官员腐败行为保持极低的零容忍;而另一方面,贪腐所带来的权钱收益则为社会所热衷追求,以至于幼儿园的6岁孩童也声称 “做贪官”是自己的人生理想。

  

  四、中国特色反腐败模式转型的具体路径

  

  现代国家转型的基本趋势是实现从管理向治理、从统治向善治、从一元向多中心的转变。针对当前我国反腐模式转型的现实困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破解当前我国反腐模式转型的障碍,推动体系反腐模式的成功转型。

  

  (一)推进政党本位向国家本位转变

  

  在公民社会还没有形成的条件下,政党本位的反腐模式具有很大的体制优势和反腐效率。然而,在现代国家治理框架下,政党本位的反腐体系也不可避免地陷入一种体制困境之中。因此,在现代治理体制下,实现由反腐模式从政党本位向国家本位的转变,是实现反腐模式转型的关键和前提。

 

  第一,要改进和加强党的领导。实现政党本位向国家本位的转变,并不是要否定党的领导地位,而是在坚持党的领导下,进一步理顺反腐领导工作体制,通过改进和加强党的领导,强化多元反腐主体的职责和权力,真正实现“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与参与”的反腐败工作机制。

 

  第二,积极探索同级党委领导的体制和机制,要进一步理顺同级党委和纪委的关系,逐步推进各级纪委监察机构的垂直管理体制,建立完善同级党委的领导体制,既要实现党对反腐工作的领导,又要保持纪检监察机构的相对独立性、权威性和自主性,防止同级党委和纪委反腐工作的越位、缺位和错位现象。

 

  第三,进一步探索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要进一步下放纪检监察权力和职责,进一步扩大纪检监察机构的派出体制,强化纪检监察派出机构的任务和权责,调动部门各负其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各个部门各负其责的能力。

 

  第四,进一步探索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机制。要进一步明确公民和社会组织反腐的平等主体地位,特别是要进一步探索社会群众主动参与反腐的有效机制,强化社会参与反腐的责任意识,保障群众参与的权利,逐渐形成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二)创新社会参与机制

  

  社会参与既是破解政党本位反腐体制困境的关键突破口,同时也是构建惩防体系为主要内容的现代国家廉政体系的需要。实现反腐社会参与机制的创新,必须首先明确社会参与的主体地位、参与方式与渠道的广泛性以及界定社会参与的程度与范围。

 

  第一,保障社会参与的平等主体地位。在政党本位的反腐模式下,虽然承认了社会参与的主体地位,但是群众参与往往具有被动性,从而消解了社会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因此,确认社会参与的平等主体地位,首先必须在理论上弄清政党主导与群众参与的关系,从法律上承认社会参与反腐的平等地位,调动群众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实现“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目标。

 

  第二,建立健全引导群众参与和支持的机制。在政党主导模式下,社会参与机制是通过制度设置的,如举报、信访等,然而,群众的参与权很容易受到其他方面的干扰,导致社会参与机制的虚设。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社会参与制度和机制,保障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与此同时,必须根据形势需要不断拓展社会自主参与的渠道,规范网络举报、民间反腐等社会参与的新渠道,激发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三,必须规范群众自主参与的范围。反腐模式转型需要实现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而实现国际与社会的互动,必须要从法律上明确国家与社会的职责,既要防止“群众运动”的再次发生,也要防止借“群众运动”来排斥社会参与。

  

  (三)增强反腐手段的实效性、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性

  

  从理论上,反腐手段的多元化应该能够带来综合效应。然而,在实践中,如果只注意反腐手段的多元性,不考虑反腐结果的实效性,可能浪费反腐倡廉建设的资源,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的成本,影响反腐倡廉建设的实效性。

 

  第一,要正确认识各种反腐模式的功能和局限。中国各种模式在当时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但随着时代发展各种模式都暴露出各自的弊端。因此,我们必须辩证认识不同反腐模式的意义、功能和局限,广泛吸取各种反腐模式的合理内核,提高反腐手段选择的有效性。

 

  第二,要对反腐总体方法论和战略进行科学选择。我们必须根据统筹兼顾,区别对待的原则,根据现实需要来确定反腐战略。在预防还很难短期内发挥效果前提下,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方式方法应放在惩处上,在宣传教育的效果成效不大的情况下,应该把重点放在加强制度和监督上。

 

  第三,要对反腐具体手段进行科学评估。为增强各种具反腐手段的实效性,必须对现有反腐手段绩效进行科学评估,分析经验,查找问题,提高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方式方法的实效性。如在宣传教育方面,为避免形式主义,可以放弃推行一些没有实际效果的宣教方式,有选择地推行部分富有成效的宣教方式;如在制度方面,要把重点从制度建设转到制度效率,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和实效性;在监督方面,重点在监督体系的协调性和有效性上下功夫,建立健全监督体系的协调机制,整合现有的监督资源,提高监督体系的有效性;在惩处方面,在继续加大惩处的同时,要逐步增加案件查处的透明性、公开性和合法性,发挥惩处所产生的综合效应等。

  

  (四)大力推动廉政文化建设、构建核心廉政价值体系

  

  廉洁价值是国家廉政体系的基石,公众意识和社会价值体系等构成的社会崇廉体系则是国家廉政体系大厦的基础。[9]缺少价值体系基础,国家廉政体系建设就成为无本之木。廉洁价值转型是我国反腐模式转型的一个重要构成和基础,我国反腐模式转型的过程也是我国廉政价值体系重构的过程。然而,由于社会转型期价值体系的多元性和竞争性,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形成社会主义核心廉洁价值体系,从而导致我国反腐模式转型面临着价值错位的文化困境。

 

  第一,把廉洁价值体系建设纳入社会化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之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包括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以及社会主义荣辱观等。其中,廉洁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只有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指导廉洁价值体系,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指导当前党风廉政建设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才能真正形成核心的廉洁价值体系。

 

  第二,进一步扩大廉洁教育的范围,提高廉洁教育的实效性。廉洁教育不仅包括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而且包括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学生等重点人群。目前,廉洁教育重点在于党员领导干部,而对广大群众特别是价值观正在形成的重点人群的教育不够,因此,必须扩大廉洁教育的范围,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等重点人群的针对性教育,夯实廉洁价值体系构建的社会基础。

 

  第三,要继续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消除腐败文化产生的社会基础。廉政文化具有鲜明的时代性、明确的目标性、极强的渗透性和广泛的群众性,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不仅可以开阔廉政教育的思路,丰富党风廉政教育的方法和手段,而且通过潜移默化地熏陶滋润,在全社会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充分发挥廉政文化激浊扬清、扶正祛邪的功能,自觉抵制各种落后的思想意识和腐败文化的侵蚀,形成核心的廉洁价值体系,为我国反腐模式的转型提供思想基础和价值支撑。

  

  参考文献:

  

  [1] 邵丛.反腐57年从运动到制度.新世纪周刊,2006年第7期。

 

  [2]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402。

 

  [3]李雪慧.“权力反腐”提法质疑.检察日报,2009-4-13。

 

  [4]胡鞍钢.廉政制度的历史阶段和中国特色反腐体系的构建.学习月刊,2008年第2期。

 

  [5]胡鞍钢.反腐败必须构建国家廉政体系.检察日报,2007-5-27。

 

  [6]胡杨.中国古代行政监督制度创新的路径依赖分析.江汉论坛,2009年第6期。

 

  [7]毛昭辉.发展与和谐视野下的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发展与惩防体系构建——第四届南通论坛论文集,2009-11-16。

 

  [8] Michael Johnston. What can be done about entrenched corruption? In Boris Pleshovic. Annual World Bank Conference on Development Economics. Washington DC: The World Bank. 1998:69.

 

  [9]何增科.建构现代国家廉政制度体系.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9年第3期。

  

  (作者简介:胡杨,河南省廉政评价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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